拐卖儿童行政处罚

为扎实推进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根据全国公安机关夏夜治安巡查宣防集中统一行动安排,7月22日至24日,揭西公安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夏夜治安巡查宣防集中统一行动,加强对全县各重点部位、场所、路段、水域、通道等巡查宣防措施,及时打击查处现行违法犯罪活动,清除各类危安隐患,全力当好人民群众的“守夜人”。

行动期间,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郑鹤强每晚到我局督导,并在副县长、公安局长陈继华、政委王冬青的陪同下,先后到河婆街道、棉湖镇、上砂镇等重点路段、重点部位开展巡查宣防工作,先后到五经富、棉湖、上砂等派出所督导统一行动,与派出所及户政部门负责同志、业务骨干交谈,了解基层推动“粤居码”等日常工作及遇到难题,并就纵深推动“百日行动”、“五大要素”风险隐患摸排管控以及“粤居码”等专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针对夏季治安特点和规律,全面加强繁华路段、广场、车站、沿江路及夜市摊点(大排档)一条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夜间巡控,持续开展“见警察、见警灯、见警车”行动,最大限度把警力摆上街面,切实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着力提升群众安全感。行动中,共出动警力及各类综治力量1417人次、警车165辆次,设卡30个,盘查过往车辆808台次、人员198人次,刑事治安警情同比下降40%。

组织警力对辖区内宾馆酒店、酒吧、洗浴足浴、棋牌茶室、网吧、KTV等重点场所进行多次清查,及时发现各类治安隐患,不断规范辖区行业场所治安管理秩序,督促场所责任人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做到规范经营。行动中,共清查各类治安复杂场所413处,排除消防等安全隐患148个。

持续加大对涉季节性、侵财性等各类突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从严从快打击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整合优化警力,实现快侦快破,震慑违法犯罪,保障辖区安宁。行动中,抓获各类涉案嫌疑人6名(其中,刑拘涉嫌拐卖儿童犯罪嫌疑人2名,涉嫌盗窃犯罪嫌疑人1名;行政处罚涉酒驾违法行为人1名;网逃人员2名)。

多警种协调联动,在全县主要路口设卡盘查,强化对酒驾、醉驾、“三超”、假牌假证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同时对摩托车、电动车驾驶员、乘客未戴安全头盔的行为予以提醒、纠正,切实筑牢交通安全防线。行动中,共查处交通违法197宗,纠正劝导轻微违法行为590宗,查扣违法摩电15辆。

1.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感谢费”、“营养费”的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利。
在四川、贵州、云南、广西等一些地区,“人贩子”从贪图钱财的部分父母手中收买其亲生婴幼儿并予以贩卖的占有一定比例,尤以女婴居多,甚至有一些父母将生育作为牟利手段,生育子女后即将其出卖,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
将自己的子女出卖给他人,单从表面来看,似乎是父母对子女的“自愿处分”,没有对子女实施拐骗或贩卖,但是,从实质分析,这种行为已经具备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本质特征。任何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都不容侵犯,虽然父母对亲生子女(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但是,子女并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子女与父母在法律上同为独立的个体.子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亦不容侵犯。

2.私自认养可不追究刑责
他们发现,一些家庭在遭遇重大变故或者经济出现困难,为了孩子的教育考虑,通过熟人送给者抚养,送养者也提前了解了收养者的情况。收养者为了感谢送养方,给送养者一定的感谢费,这种行为不能认定为父母非法获利,属于私自认养,这种行为不追究刑责。但是如果送养者不考虑收养者情况,导致孩子身心受到损害,司法机关将按遗弃罪论处。
3.父母悔罪可酌情量刑
如果父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被追究刑责后,对于刚刚回到父母身边的孩子成长是否会带来负面影响?
薛淑兰表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量刑上会充分考虑到对孩子成长的影响,如果父母有悔罪表现,法院会酌情判刑。如果父母没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司法部门还会通过孩子其他家属、收养家庭、福利机构等其他渠道给孩子提供舒适的成长环境。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16.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被告人余镇、高敏拐卖儿童
  2015年9月,被告人余镇的妻子周某怀孕,2015年底,余镇让被告人高敏寻找需要婴儿并能支付6万元“营养费”的人。经高敏联系,被告人黄思美因儿媳多年未生育,愿意收养。经协商,余镇同意以5.6万元的价格将婴儿“送”给黄思美。2016年6月21日,余镇以假名为周某办理住院手续,次日周某生育一男婴。6月23日,余镇以给孩子洗澡为由私自将男婴从家中抱走送给黄思美,得款5.6万元。黄思美将男婴带至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家中抚养。男婴母亲周某获悉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至黄思美住处将被拐卖的男婴解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被告人高敏居间介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黄思美对被拐卖的儿童予以收买,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高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黄思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抚养,对被拐卖的儿童没有虐待,未阻碍解救,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余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高敏有期徒刑三年,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黄思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余镇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一起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当前,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下,采取绑架、抢夺、偷盗、拐骗等手段控制儿童后进行贩卖的案件明显下降,但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案件仍时有发生。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孩子应该享有独立人格尊严,绝不允许买卖。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有关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余镇在妻子怀孕期间即联系被告人高敏物色买家,商定价格,妻子生育后采取欺骗方式将婴儿抱走卖给他人,故法院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对其定罪判刑。没有买就没有卖,收买与拐卖相伴而生,《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原规定具备特定情节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体现了对买方加大惩治力度的精神。本案被告人黄思美主观上虽然是为帮助他人收养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但其行为同样构成犯罪,法院对其依法定罪判刑,具有重要警示教育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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