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行贷款用公积金担保,会扣公积金里的钱吗?

(三)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 “ 公众号 ”);

(四)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办事大厅(以下简称“ 柜面 ”)。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暨灵活就业人员员,在酒泉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向购房所在地分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不受户口所在地及缴存所在地的限制。

本市以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酒泉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向购房所在地分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但异地缴存职工配偶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以配偶为主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以上并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三)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网厅、APP、公众号等综合服务平台或柜面提交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二十六  贷款业务审批流程

公积金贷款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实行初审、复审、终审、审批四级审核制度,同一笔贷款业务相邻业务环节的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完成。

1.贷前信息调查。对借款人身份、家庭状况、收入情况、配偶收入情况、经济情况、偿还能力、征信情况及借款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等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贷前调查,面谈并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前调查表》,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对审查无误的原件资料退还借款人。

(1)缴存信息核查:缴存情况、账户余额、账户状态、缴存基数等;

(2)人员信息:户籍情况、婚姻状况、身份信息认证;

(3)购房信息核查:新购住房的备案情况、房屋套数、贷款次数、首付款比例、购房合同等;

(4)收款信息:收款方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3.初步确定贷款年限和贷款金额。

4.贷款资料录入。对符合条件的资料,拍摄电子档案、采集影像资料,并在贷款信息系统中完成贷款信息录入。

5.贷款面签。经借款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加捺指印。

初审通过的,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提交复审人员。贷款初审人员对借款人提供资料核查情况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并承担调查失误和审核失准的责任。

1.对初审人员初步确定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进行复核。

2.对初审人员审核通过的借款人信息核查情况进行复核。同时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首付款发票原件进行核实。

3.对贷款资料的录入及电子档案的信息采集完整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复核。

复审通过的,复审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提交分管领导或业务主管终审(稽核)。未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初审人员,并说明原因。

贷款复审人员对借款人提供资料和抵押物的真实性及收款信息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审查失误和审核失准的责任。

1.以所购期房为抵押物的,担保机构负责与抵押人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同时向分中心出具《担保函》,代办房屋预告抵押登记后,转贷款复审人审核签字。

2.以所购现房、“二手房”或他房为抵押物的,担保机构负责与抵押人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代办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后,转贷款复审人审核签字。

3.采用公积金联合保证担保的,由初审、复审柜员共同见证所有保证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联合保证担保承诺书》上签字并加捺指印,两名见证签字柜员一并签字并加捺指印。

1.分中心终审(稽核)人员应对初审、复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业务合规性、操作规范性进行审核,确定贷款金额和贷款年限,对贷款的初审、复审环节及担保落实承担稽核和审核责任。

2.确认贷款合规、担保落实的,终审(稽核)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提交分中心负责人审批;未通过终审(稽核)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复审柜员,并说明原因。

3.中心机关干部及分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申办公积金贷款复审完成后,直接报中心业务会审会议进行终审(稽核),通过的,由法规稽核科科长签署意见转分中心负责人签批发放,未通过的退回分中心并说明原因。

分中心负责人确认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等符合规定后,完成审批。未通过审批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七章  贷款签约与发放

第二十七条 分中心贷款审批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与借款申请人面谈并签订《酒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谈笔录》,指导借款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

(一)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时,应告知借款申请人关于《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等。

(二)抵押物清单内容要与贷款审批信息一致。
    (三) 对一些必须增订明确和删减的条款或字词,不能空而不填或做选择性删减,凡不需要填写的空格需用斜线拉去。

(四)合同填写应使用书写或打印,字迹要清楚端正,书面要保持整洁,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用钢笔书写时使用蓝黑或碳素笔两种墨水其中一种即可。
    (五)在合同中不得使用简称、缩写、代称、不规范的简化字;不得使用模棱两可和抽象字或词如大约、立即等。

(六)涉及金额应是具体的确定的,并使用大写,不得随意涂改。
    (七)涉及主体为法人的应写全称,并与加盖公章一致。

(八)借款申请人必须由分中心经办柜员当面核验居民身份证明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其中购房合同中房产属共有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分别在抵押人和共同抵押人处签字捺印;属独有的,所有权人签字捺印;因文盲无法签名的,必须要求盖章并加盖手印。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盖章

分中心合同签约人员在确认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抵押人、保证人完成签章签字手续后,在《借款合同》上加盖业务印章和分中心负责人印章,并在当日及时通知受托银行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并由其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一)贷款资金划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资金应当划拨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

2.“商转公”贷款采取“第二顺位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资金转入商业银行指定的对公账户;经分中心审核并出具《“商转公”贷款审批单》后,申请人自筹资金还清商业住房贷款的,贷款资金应先转入商业银行过渡户,再由商业银行转入个人账户。

3.法院或拍卖机构拍卖的房产,贷款资金打入法院或拍卖机构指定的收款账号。

(二)贷款发放前,贷款发放人员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核查:

1.贷款已经分中心主任批准,《借款合同》各方当事人已完成签约。

2.《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已落实。

3.《借款合同》中贷款收款账户信息与公积金贷款收款人银行开户情况证明等贷款收款账户资料一致。

4.《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放款条件已具备。

5.其他应核查的事项。

(三)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托银行应在接到分中心放款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2.借款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场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3.贷款信息(《借款合同》上填写登记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经审核,准确无误。

4.发放成功后,由银行负责打印《酒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凭条》,交付借款人现场签字捺印确认,并将《借款合同》及凭条等资料交付各方当事人。

5.异地贷款发放完毕后,受理初审柜员应根据《借款合同》相关内容填写并反馈《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6.贷款发放失败的,分中心应第一时间与计划财务科对接,及时采取补正措施。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借款人可自行选择在个人网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签约和解约住房公积金按年或按月提取公积金冲还贷款;采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约定的还账户内足额存入资金,由中心按《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还款账户扣划贷款本金及利息。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委托扣划还款的,可通过转账、电汇等方式回收贷款。

第三十 贷款的回收应采用逐月还本付息的方式回收。

第三十 贷款应按下列顺序回收:

(一)正常还款的偿还资金,按利息、本金的顺序回收;

(二)逾期还款的偿还资金,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回收;多期逾期贷款的偿还资金,按逾期时间先后顺序回收;同一笔还款包含逾期还款和正常还款资金的,所偿还资金按照逾期还款部分、正常还款部分的顺序回收;

(三)提前还款的偿还资金,按利息、本金的顺序回收。

第三十 贷款的还款应按下列规则进行扣划:

(一)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款且还款账户资金余额大于等于应扣款金额时,按应扣款金额进行扣划;

(二)借款人正常还款且还款账户资金余额小于应扣款金额时,按先偿还利息,剩余资金偿还本金的规则进行扣划;

(三)借款人逾期还款且还款账户资金余额大于等于应扣款金额时,一次性扣划累计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当期应还本息;

(四)借款人逾期还款且还款账户资金余额小于应扣款金额时,所扣资金按如下规则分配入账:从最早一期逾期的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分配入账,资金有剩余的,再从倒数第二期逾期的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分配入账,依此类推直至本期应还利息、应还本金分配完所扣资金。

(一)在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发生符合中心规定情形时,需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可向分中心申请办理贷款变更业务,主要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借款人婚姻关系变更、担保变更等。

(二)当借款人办理贷款变更业务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符合贷款变更条件的证明资料、中心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且除还款账户变更外,贷款无逾期本息。

(三)分中心应按下列程序办理贷款变更:

1.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有效、合规性;

2.指导借款人填写《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变更申请审批表》;

3.经审核同意后,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变更申请审批表》上签章确认,并在信息系统完成相应变更事项的信息录入;

4.指导借款人与变更事项有关各方签订书面约定;

5.留存变更事项相应资料;

6.告知借款人变更后应注意事项;

7.经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借款人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补正方式,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人;

8.变更事项完成后,将贷款变更申请、审批、符合变更条件的证明资料及相关书面约定等资料,按贷款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一)借款人在贷款发放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申请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结清全部剩余贷款。

1.办理提前部分还款的,每次还款额度不得低于100元,借款人应足额将还款资金存入约定还款账户,以备扣划。可采用以下方式还款:

(1)使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还款。借款人可申请使用自有资金提前偿还部分贷款,不限次数。

(2)使用公积金提前部分还款。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部分贷款,不限次数。

2.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后,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默认剩余贷款按“还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降低”的合同变更方式进行变更并重新计算剩余期次的月还款额。

(一)贷款期间内,借款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力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原还款账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形的,可以变更《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

(二)本业务在每月10日、15日、25日三个还款日不能办理。

第三十  借款人婚姻关系变更

(一)借款人结婚添加共同借款人

原《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抵押人或担保人同意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变更协议(一)》的,由借款人及配偶持身份证件、结婚证提出申请,分中心审核办理。

(二)借款人离异解除共同借款人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予以审核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必须提前结清贷款。

1.共同借款人为非产权人及抵押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为期房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中载明的义务人无待解除共同借款人的名字;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为现房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及《不动产登记证明》中载明的义务人均无待解除共同借款人的名字。

2.抵押房屋的产权及债务明晰。经民政部门盖章的财产分割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载明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的所有权和贷款均归属借款人。

3.贷款额度及偿债能力符合规定。贷款余额不应超过变更后的借款人在当初申请该笔贷款时可享受的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管理经办人员根据变更后的借款人还款能力、个人信用等情况,综合评定该笔贷款的余额是否需要核减。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应提前偿还超出的部分贷款余额:

(1)变更后的借款人及余下共同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

(2)变更前享受夫妻双方家庭的最高贷款额度,变更后的借款人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当前贷款余额已超出单方缴存可享受的最高贷款额度。

4.原《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抵押人或担保人同意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变更协议(二)》。

符合上述条件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件、民政部门盖章的财产分割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须载明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的所有权和债务归属借款人)到分中心柜面申请办理。

在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借款人,其他情形不予受理。

(一)变更的申请人必须为本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二)变更的申请人应为原借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监护人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变更的申请人具有稳定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四)变更的申请人能够提供房屋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文件和资料;

(五)变更申请事项已征得原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经审核同意的,分中心应与原合同当事方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变更协议(三)》;借款人变更后,需办理还款账户变更的,应按本细则还款账户变更的要求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借款人变更涉及担保变更的,变更事项应于担保变更等相关手续办妥后生效。

(一)在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抵押物:

1.原以其他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现调换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

2.原抵押物贬值、毁损、灭失以及被征收或征用的;

3.抵押物坐落、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二)借款人申请抵押物变更的,变更的抵押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新的抵押物权属明晰且无限制条件、权属纠纷;

2.新的抵押物未被列入城市征收以及旧城改造规划;

3.新的抵押物价值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4.新的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应长于剩余贷款期限。

经审核同意的,分中心应与原合同当事方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变更协议》;变更事项应于新的抵押物变更登记手续办妥后生效。

  联保转抵押担保变更

(一)在贷款偿还期间,公积金联合保证人因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时,可以申请变更担保方式,即由公积金联合保证担保变更为房产抵押担保,但不允许解除或置换联保人。

(二)申请由联合保证担保变更为房产抵押担保的,变更后的抵押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新的抵押物权属明晰且无限制条件、权属纠纷;

2.新的抵押物未被列入城市征收以及旧城改造规划;

3.新的抵押物价值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4.新的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应长于剩余贷款期限。

经审核同意的,借款人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分中心应与原合同当事方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变更协议》;变更事项应于新的抵押物登记手续办妥后生效。

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发生变更时,分中心应核实借款人身份,并应及时在贷款信息系统中登记变更信息,且相关信息不应覆盖原信息。

(一)坚持“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中心《逾期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强化贷款催收管理。分中心应设置贷后管理岗,负责对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履约情况、所抵押房屋及保证人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对风险隐患进行监控、预警、核查,按期回收贷款,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二)贷后检查与风险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借款人资信情况、还款情况、收入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重大变化等情况;

2.抵押物的存续状况、权属情况及价值变动等情况;

3.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担保能力的重大变化等情况;

4.贷款资产质量情况,包括贷款整体的风险状况、不良贷款分布等情况;

5.贷款信息质量情况,包括借款人联系方式、通邮地址等变动信息等情况;

6.其他有关风险事项,包括贷款的真实性、贷款使用的合规性等情况。

7.分中心对贷后检查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风险事项和问题,应及时分析、报告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

第四十  住房公积金风险贷款是指:已经形成逾期的贷款、政策变化形成的贷款、政策执行错误形成的贷款等。
    第四十五条  风险贷款处置工作主体为分中心,分中心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贷款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贷后管理人员负责催收、编送报表等日常管理工作,业务管理科、法规稽核科负责督促检查。

第四十六条  在贷款的风险识别和监测中发现以下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一)借款人(担保人)死亡的。
(二)借款人(担保人)被开除公职的。
(三)借款人(担保人)被刑事处罚的。
(四)借款人(担保人)涉诉、对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

(五)借款人(担保人)跑路失联的。
(六)借款人(担保人)重伤、全残的。

(七)借款人(担保人)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黄、赌、毒的。

(八)借款人(担保人)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的。

(九)借款人(担保人)拒绝贷后检查的。
(十)借款人(担保人)离婚的。
(十一)借款人(担保人)参与传销或者类似传销组织的。

(十二)抵押物严重贬值、损坏、灭失,可能导致抵押悬空的。
    (一)风险贷款处置对象:包括借款人及配偶、共同申请人、产权共有人、保证人、抵押人等所有与该笔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

(二)风险贷款处置的方式:

2.发送《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扣款通知书》《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5.协调借款人单位配合;

6.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公告;

8.法律诉讼(资产保全,申请法院支付令、起诉、申请法院执行)。
    (一)加强贷款台账及档案资料的建立和收集,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模式。
    (二)规范贷后缴存管理。要关注和督促借款人的缴存单位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确保借款人在贷款后不发生公积金停缴、断缴问题。在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上,扩大催收对象,在催收借款人及配偶成效不好时扩大到借款人父母、兄弟、抵押人;扩大催收责任人,将催收责任扩大到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受托银行。
    (三)担保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协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所购房能办理首次登记后及时办理预抵押权转移手续,将预抵押权转为抵押权(权利人: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承诺的,不得办理该房地产企业开发楼盘的贷款业务。
    第四十九条  分中心应随时关注预抵押登记贷款、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对已符合办理抵押权登记的预抵押登记贷款、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应要求担保机构协调借款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办理抵押权登记,确保贷款抵押物真实有效。
    第五十条  分中心要加强与担保机构沟通,建立逾期贷款动态化管理机制,积极督促担保机构严格履行担保责任,对已担保的存量贷款,加强贷后管理,加大逾期贷款催收力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期转现登记(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

担保机构应明确专人,加强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对接,督促、协助借款人在购买的预售商品房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确保抵押权落实。

“期转现”登记所需资料及流程:

1.授权委托书。担保机构可根据“期转现”业务量按月或季度提供,若担保机构更换经办人,需重新提供。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担保机构更换经办人,需重新提供。

3.《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借证登记表》(盖公章)。

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后将申请办理“期转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借与担保机构,并做好借证归还台账登记。

  《不动产登记证明》的领取、交接、保管、注销

(一)《不动产登记证明》的领取

担保机构应明确专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完成与《不动产抵押合同》等担保资料的核对,审核无误登记台账后转交分中心。

(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交接

1.贷款发放后,贷款受理岗应将《不动产登记证明》(已办结抵押登记手续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与贷款档案资料清点核对后,统一移交档案管理员归档,并做好登记。

2.办理“期转现”业务时,从分中心借出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抵押登记)由担保机构负责保管,“期转现”业务办理完成后,担保机构统一移交分中心档案管理员,由档案管理员做好电子照片采集和《不动产权证书》号及相关信息的录入及归档。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保管

1.分中心应严格建立《不动产登记证明》借用、归还、注销台账,明确档案管理员保管责任。

2.档案管理员应定期对权属证书进行清查,每月定期出具书面盘点结果表,报分中心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四)《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借用及注销

1.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担保机构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借证登记表》、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期转现”《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借用手续,做好台账登记;

2.贷款全部回收后,分中心应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同时将解除抵押权利的相关证明资料交还抵押人(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办理抵押证领取手续并在纸质台账上签字确认。档案管理员根据前台柜员签字确认后的贷款结清证明及抵押权注销申请表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审后交还抵押人(借款人)。电子台账由档案管理员核对后备注。

  分中心应对贷款档案资料的收取录入、整理移交、保管使用等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健全管理制度。

(一)贷款档案管理实行分中心主任负责制。分中心应设专兼职档案管理岗,具体负责管理贷款档案。受理初审柜员要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对贷款业务档案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贷后资料要按同样顺序及时归整入档,对过程环节中发生的问题应实行倒查追溯责任制。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在贷款业务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分为核心资料和主体资料。

1.核心资料的形成与保管: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中的核心资料,主要是借款人与分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担保合同等重要资料及单证等,采取及时入档原则。

2.主体资料的形成与保管: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中的主体资料保管分两阶段,第一阶段为申请贷款至贷款发放产生的原始资料,主要是在开展公积金贷款中按规定形成的各种证明和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贷款申请表、审批表、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报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前调查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收款人银行开户情况证明、满足本市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其他资料;第二阶段是贷款发放后至贷款清偿期间产生的业务资料,主要是指担保方式变更、抵押物变更、借款人信息变更、贷款逾期催收、提前还款情况、住房公积金借款补充合同;涉及法律诉讼等问题的文字资料、函电和图表。

分中心要按照贷款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明确各岗位贷款业务资料整理职责,确保贷前、贷中、贷后档案资料归整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电子档案的保管:分中心应严格落实《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电子档案管理规定》,对贷款电子档案资料进行管理,确保贷款电子数据与其对应的贷款实体档案记载信息相一致。

(三)分中心应配置必要设施存放贷款档案,对于不动产登记证明资料,分中心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或保险柜进行存放,并应定期检查,不得遗漏或丢失、毁损。贷款实体档案应保管至贷款还清后至少 5 年,经鉴定无未了事项后可销毁,贷款实体档案销毁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审批、监销;贷款电子数据档案应永久存储。

(四)贷款档案应严格落实查阅应用制度。因工作需要查阅贷款档案的,需按档案查询流程,经分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在专管人员监督下两人共同现场查阅。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查阅内容登记,应对查阅完毕的档案进行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及时归档。法规稽核科应对分中心贷款档案定期稽核,确保档案内页不损毁、涂改、拆页、遗失,并出具稽核报告。对档案损毁造成经济损失和纠纷的,分中心应按照《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有权按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或者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一)擅自改变公积金贷款用途,挪用公积金贷款资金的。

(二)贷款还款期内,借款人连续三个月(含)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取得公积金贷款后,未办理缓缴手续无故停缴,时间达六个月(含)以上的。

(四)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

(五)公积金贷款清偿前,随意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损失,或将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拆迁、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及抵偿其它债务,而未按要求变更抵押物的。

(六)拒绝或妨碍分中心对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七)抵押物因意外毁损或其它情形不足以清偿公积金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抵押物的。

(八)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与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九)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

  借款人违约时,中心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法进行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按逾期公积金贷款计收罚息。

(四)依据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或自借款人故意停缴住房公积金认定之日起按同档次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息。

(五)采用抵押担保的,有权实现抵押权。

(六)采用联合保证担保的,依照《借款合同》及保证人《承诺书》,以本人无需签字支取方式从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依法予以划扣借款本息。

(七)向法院提起诉讼。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骗贷行为:

(一)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或者不真实反映婚姻状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书和票据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利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或者不真实申报工资收入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证明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分中心发现职工骗贷行为的,应按照《酒泉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一)在受理环节发现职工提供的为虚假材料并及时止付的,没收提供的虚假材料,对当事人进行口头批评教育,并由当事人书写承诺书。

(二)对已造成骗贷事实且在限期内全额退款的,当事人纳入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名单”予以管理,自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当事人提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包括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将失信行为通过中心网站予以曝光,同时将其失信情况书面通报所在单位,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三)对已造成骗提事实且在限期内未全额退款的,当事人纳入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名单”予以管理,自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包括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将失信行为通过中心网站予以曝光,将其失信情况书面通报所在单位,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除书面通报所在单位,除此之外,将当事人骗提信息报送至酒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联合惩戒。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骗贷资金的,分中心应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有权单方面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当事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处置贷款抵押物,用于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责任。

五十八 严格执行贷款终身责任追究制,分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应当负责清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细则相抵触的规定,以本细则为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上级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积金申请房贷的话利率是比较低的,但公积金贷款放贷的金额比较低,而且审核时间比价长,所以只好选择商业贷款。那么,公积金里面的钱可以抵房款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公积金里面的钱并可以抵房款,但是公积金账户里的钱是不直接抵扣房款的,因为想要提取公积金的话必须是购置完房屋之后,而不是在购置房屋时直接进行抵扣。但如果是想使用公积金还贷款的话,只要贷款人在办理贷款时,同时办理了公积金冲贷业务,那么就可以每月还房贷时使用住房公积金余额进行扣款。

1、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3、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4、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按照最新的公积金政策,公积金贷款只有满足公积金连续缴纳6个月就可以请的,10万逾期5个月还款现在公积金贷款没有以前么,抱财网逾期回款是真的吗拧? 一、有逾期记录可以公积金贷款 有逾期对公积金贷款的影响根据所在城市和逾期情而定,逾期未去办理过户算违约吗一般是限制贷款额度或者提高其贷款首付款。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贷款。例如担保公司,约定还款日期的逾期利息只要征信问题不是很严重,同时能提供抵押物,审批的几率是很。 根据办理银行贷款对个用记录的要求。

有逾期之后能请公积金贷款,但是能不能通过,还得看逾期的情怎么样,若是逾期严重在请公积金贷款时就会被直接拒绝,因为银行认为购房者没有还款能力。在请公积金贷款时。以下情不会影响到你的公积金贷款。一般情下,需要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贷款逾期3年是什么逾期即可请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连续两个月逾期还能用吗

可以。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请人个用应良好。卡有两次逾期后,逾期后把钱存入账户会自动扣款吗逾期把钱存到银行卡会扣掉吗你已经有可能被记录到黑名单里了,一般情下,你是不能在借款的,一次逾期会上黑名单但是对于逾期。

用户想要请公积金贷款,但是征信中有逾期记录,么是不可以请公积金贷款的。请公积金贷款要求用户征信良好,医疗保险逾期未交会有滞纳金吗征信不良的用户无法请公积金贷款。因此。在生活中,银行逾期封卡不少人因为这样或样的原因,忘记给卡还款,导致自己的记录有不良的情。在这里,网就给大家介绍有过逾期还能否请公积金贷款。 一般情下。

公积金贷款两年前有逾期可以贷款吗

有两个月逾期还能公积金贷款嘛,逾期支付离职赔偿金公积金逾期2个月 国有土地证能贷款吗 您好,如通过我行请贷款,客户需提供具体的资金用途证明。有影响。在请公积金贷款时,是对个人的有要求的:在办理公积金贷款前,个用报告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如果不合这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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