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不返还还可以请律师吗知乎?

我成功上岸两个多月了,之前也是因为急事刷了很多信用卡还不起,折磨了我好久。信用卡还不起,不说什么影响之类的,没有哪位想主动逾期的。所以到了信用卡逾期的地步,基本都是负债累累无法支撑,逾期以后最直接的就是每天要面对催收的骚扰。短信轰炸,爆通讯录,发各种律师函,各种威胁上门都是家常便饭。违约金利息也越来越多,家人被骚扰,银行要起诉我。每天焦头烂额,没有多少收入更别说怎么去解决还钱的问题。 亲戚朋友都知道我欠钱,表面没什么,都离我远远的,害怕我借钱。每天都害怕被起诉,怕起诉了出什么事,家里人怎么办。

后来在上岸交流群里看到群友说有位能帮忙解决逾期问题,于是我加上他的微信求助,发现邹律师很耐心,人超好。邹律师分析了我的债务,帮我规划, 怎么去应对。我按照邹律师给的办法,很快就没催收了,也没有传票。 帮我把招商逾期半年的14万和广发银行逾期5个月罚息共6万多的信用卡免息分期60期,网商贷14万多和招联金融6.5万帮我办理了延期三年还款,还减免了利息,所有逾期的网贷都帮我规划了,上岸后,我才知道走了太多弯路,之前一直拆东墙补西墙,真心感谢群友介绍。

这是之前邹律师发给我的逾期后利息计算图,不还只会越欠越多,你要尽早处理!
你可以加一下的微信:(扫右侧二维码添加微信)可直接复制添加,咨询不收费,不成功也不收费,可以放心大胆地添加他问问!找他帮助,解决负债规划的问题,他专门处理信用卡、贷款逾期等问题。如果其他人也有这方面的问题困扰,都可以去求助他。

备注:(房贷车贷个人借贷低于一万金额 请勿添加邹律师)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书-庭立方

刑事诉讼程序一般可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几个阶段,新

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尽管许多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均清楚上述几个阶段以及他们自何时起可以聘请律师,但却不了解律师在此中的作用。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市公安局**分局:

****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涉嫌

,在刑事侦查阶段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担任其辩护人。本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勘查了案发现场,走访了相关目击人员,对案件事实已有了基本的了解,现就本案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以分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贵局参考。

一、本案事实的基本情况:

2012年2月6日中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因邻里关系

发生口角,陈某某给朋友刘某打电话,让刘某帮忙把被害人的店铺给砸了,以泄私愤,并反复叮嘱刘某,只准砸店不准伤人。

犯罪嫌疑人刘某应当是接到陈某某电话后,又电话通知其另外一朋友,要其找几个哥们去把被害人的店铺给砸了,据陈某某说刘某也反复叮嘱他的朋友:只许砸店不许伤人,谁伤人谁负责!

下午,接犯罪嫌疑人刘某电话的朋友带着两个小伙砸毁被害人文具店部分财物,砸毕后立即逃跑,当逃出30多米远后,被害人追上来扑倒其中一人,被扑倒人的同伴回转身用木棒击打了被害人的胳膊,拽住前边被扑倒的人继续逃跑,被害人捡起被扑倒人的木棒继续追上前边逃跑的人,并用木棒击打另一人的头部,逃跑人的同伴才回击了被害人,致被害人头部受伤。

案件事实基本应当是这样,本律师深信:贵局已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案件事实应当清楚在卷。

二、陈某某所涉嫌的罪名可能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有可能构成

的犯罪构成要求,故意伤害罪必须具备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有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要求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必须高度统一。

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并不具备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罪嫌疑人陈某某给刘某电话中关于只许砸店不许伤人的要求,发生打架斗殴的地点与被害人文具店的距离,目击

目睹案件发生经过等可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观追求的目标仅是砸毁被害人文具店财物,以达到泄愤的目的。并非积极追求或者放任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

所以本案若定故意伤害罪,无法达到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主客观要件的统一。

但是,根据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观方面存在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并且按照其意志,实施了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发生了毁坏他人财物的结果。形成了主客观的高度统一。假若经物价评估鉴定,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话,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与被害人的处置不当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被害人文具店被不明身份人打砸,完全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请求公安机关来调查处理,因为公安机关是人民财产权利保障的第一道防线,人民必须对公安机关抱以高度的信任。没有必要通过野蛮的私力报复方式去解决。结果是导致各种损失的无限扩大。

1、对被毁坏的财物进行价格评估鉴定,若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罪名,可考虑变更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2、另外鉴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上有两位80岁的父母,下有两个尚幼的子女,对其不使用羁押的强制措施,不致会发生社会危害性,故可考虑将强制措施变更为

,因为刑罚的目的主要还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辩护意见是在犯罪嫌疑人陈述的内容、律师查勘事发现场,以及案件目击人员的陈述基础上作出的,所作分析是本律师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不排除随案情发展作进一步修改的可能,同时,本意见书仅供贵局参考,不供任何第三方使用,更非对贵局现有工作之质疑,仅系根据独立判断之权利所作意见,请予参考和采纳。最后向辛勤工作着的公安干警们表示崇高敬意!

侦查阶段,一般是指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开始至案件侦查完毕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止。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往往被羁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师和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以外,包括家属在内其他人员均不得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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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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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一般可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几个阶段,新

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尽管许多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均清楚上述几个阶段以及他们自何时起可以聘请律师,但却不了解律师在此中的作用。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市公安局**分局:

****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涉嫌

,在刑事侦查阶段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担任其辩护人。本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勘查了案发现场,走访了相关目击人员,对案件事实已有了基本的了解,现就本案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以分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贵局参考。

一、本案事实的基本情况:

2012年2月6日中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因邻里关系

发生口角,陈某某给朋友刘某打电话,让刘某帮忙把被害人的店铺给砸了,以泄私愤,并反复叮嘱刘某,只准砸店不准伤人。

犯罪嫌疑人刘某应当是接到陈某某电话后,又电话通知其另外一朋友,要其找几个哥们去把被害人的店铺给砸了,据陈某某说刘某也反复叮嘱他的朋友:只许砸店不许伤人,谁伤人谁负责!

下午,接犯罪嫌疑人刘某电话的朋友带着两个小伙砸毁被害人文具店部分财物,砸毕后立即逃跑,当逃出30多米远后,被害人追上来扑倒其中一人,被扑倒人的同伴回转身用木棒击打了被害人的胳膊,拽住前边被扑倒的人继续逃跑,被害人捡起被扑倒人的木棒继续追上前边逃跑的人,并用木棒击打另一人的头部,逃跑人的同伴才回击了被害人,致被害人头部受伤。

案件事实基本应当是这样,本律师深信:贵局已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案件事实应当清楚在卷。

二、陈某某所涉嫌的罪名可能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有可能构成

的犯罪构成要求,故意伤害罪必须具备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有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要求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必须高度统一。

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并不具备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罪嫌疑人陈某某给刘某电话中关于只许砸店不许伤人的要求,发生打架斗殴的地点与被害人文具店的距离,目击

目睹案件发生经过等可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观追求的目标仅是砸毁被害人文具店财物,以达到泄愤的目的。并非积极追求或者放任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

所以本案若定故意伤害罪,无法达到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主客观要件的统一。

但是,根据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观方面存在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并且按照其意志,实施了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发生了毁坏他人财物的结果。形成了主客观的高度统一。假若经物价评估鉴定,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话,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与被害人的处置不当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被害人文具店被不明身份人打砸,完全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请求公安机关来调查处理,因为公安机关是人民财产权利保障的第一道防线,人民必须对公安机关抱以高度的信任。没有必要通过野蛮的私力报复方式去解决。结果是导致各种损失的无限扩大。

1、对被毁坏的财物进行价格评估鉴定,若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罪名,可考虑变更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2、另外鉴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上有两位80岁的父母,下有两个尚幼的子女,对其不使用羁押的强制措施,不致会发生社会危害性,故可考虑将强制措施变更为

,因为刑罚的目的主要还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辩护意见是在犯罪嫌疑人陈述的内容、律师查勘事发现场,以及案件目击人员的陈述基础上作出的,所作分析是本律师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不排除随案情发展作进一步修改的可能,同时,本意见书仅供贵局参考,不供任何第三方使用,更非对贵局现有工作之质疑,仅系根据独立判断之权利所作意见,请予参考和采纳。最后向辛勤工作着的公安干警们表示崇高敬意!

侦查阶段,一般是指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开始至案件侦查完毕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止。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往往被羁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师和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以外,包括家属在内其他人员均不得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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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法律快车问答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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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案件在审查处理中,会要出具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下文就是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胡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指定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本案有了初步的了解,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贵局参考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的作案过程,胡某某只是提了一个建议,之后沈某豪还不相信,还向沈之斌确认了这件事。在本案的实施过程中,也是由沈某豪自己完成,之后由沈某豪进行了销赃,胡某某并未参与实施与销赃。从沈某豪所分的赃款中也可以看出来,其在本案中是主要作用的人,因此分的赃款最多。因此,胡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只是起到了一个辅助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胡某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遂与徐乐旻等一起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立功:(一)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等方式将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的。(二)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本案中,胡某某自首后,在派出所与沈某豪通了电话,确定了其所在的地点之后,带领公安人员前往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地点,将其当场抓获,胡的行为完全符合《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四、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悔罪态度较好,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胡某某在案发后,希望能够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前往派出所自首,并积极的退还了赃款,还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其他几个同案犯。在对其进行会见时,其明确的承认了自己错误,是自己交友不慎才导致了错误的发生,并表示希望可以尽快回归社会,回报社会,回报母亲。

  五、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其适用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更有利于其日后的成长。

  本案中,胡某某系未成年人,且父母离异,缺少家庭的关爱,结交了一些品行不正的朋友,被他们误导,以至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案发后,胡某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给社会由其是给自己的母亲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其迫切希望能够重新回归社会,走入校园,通过努力学习来为社会做出贡献,弥补自己对社会的亏欠,对家庭的亏欠。

  另一方面,本案涉案数额不大,胡某某系从犯,而且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以及法律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希望贵局能够查明案件事实。

  以上意见,请参考采纳。

  xxx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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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的通知 各

律师侦查阶段的作用。 1、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主要权利: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以下五项权利: 1)会见权,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向犯罪

核心内容: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如何实现其辩护权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使社会经济活动从追求短期逐利型向做大做强型发展,由此伴生的经济犯罪发案率也逐年上升,那实践中经济犯罪有哪些?经济犯罪侦查措施包括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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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书_詹波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_优秀范文十篇

詹波法律意见书 永康市公安局: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

,浙江宏驰律师事务所接受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

本人承办本案。经会见后,犯罪嫌疑人詹波同意本人

其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基于对本案罪名和案情的

了解,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

嫌疑人詹波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会见了詹波后,

到案情大致如下:2015年9月3日下午,小伟(真实名称不详)叫来刘磊、叶成东、赵长玉、詹波等二十来人,声称有事叫他们去

,后他们来到古山,小伟等三人与一

(本案死者)交谈,詹波等二十来人在不远处

,后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打,造成该

死亡的事件。 在本案中,詹波并没有殴打过死者(全文

刘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法律意见书 XX市公安局: XX市法律援助

接受贵局的指定,指派我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

嫌疑人刘XX在侦查阶段提供刑事辩护。

指派后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经其同意为其辩护,现依据事实和

提几点辩护意见,供参考: 一、

嫌疑人刘XX出生于2002年6月26日,系未成年人。 二、

嫌疑人刘XX系初犯、偶犯。

嫌疑人刘XX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在归案后

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为侦查机关查明整个案情予以积极

。 三、犯罪嫌疑人刘XX家属积极

受害人,争取获得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嫌疑人刘XX到案后,其家属积极与受害人

XXX隐瞒犯所得案法律意见书 XXX分局: 本人受XX法律援助处和XX

事务所指派,作为犯罪嫌疑人XXX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了解案情,发表以下法律意见。 一、XXX不

隐瞒犯罪所得罪。 1、XXX没有

刑法保护的法益。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了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构成,该罪名属于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碍司法罪。本节罪名下

的刑法法益是司法秩序。本案XXX在不知车辆系赃物的

下购买,购买后没有对车辆进行

,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车辆保存完好,

交代购买经过,使得公安机关可以顺利找到

车辆的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不妨碍刑事司法

,没有侵犯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全文

刑事被害人法律意见书 X市公安局X分局: 上海X

事务所依法接受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特指派我作为

嫌疑人A强奸一案中被害人B的代理律师,

接受指派后,了解了基本的案情,并与侦查

进行了沟通,现结合前期了解的

和基本的事实,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案涉嫌强奸罪

嫌疑人A作为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通过QQ聊天工具

了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在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的

下,于2015年11月11日在被害人家中与其

了性关系。被公安机关拘留释放后,

嫌疑人仍然不知悔改,再次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全文

律师意见书 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 辩护人

刘XX亲属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刘XX涉嫌盗窃罪一案的侦查阶段辩护人,通过

犯罪嫌疑人刘XX以及与侦办人员了解案情,现

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刘XX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

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获准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

嫌疑人刘XX具有自首情节。 2015年元月15日,

嫌疑人刘XX在其父亲陪同下,到铁路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

的罪行,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

,属于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

处罚(全文还有563字)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书 陈某某故意伤害案侦查阶段

辩护意见书 (XX)恒刑辩字第09号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 陕西恒典

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刑事侦查阶段为其提供

服务,担任其辩护人。本律师依法会见了

嫌疑人,勘查了案发现场,走访了相关

人员,对案件事实已有了基本的

,现就本案涉及的事实问题和

问题作以分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贵局参考。 一、本案

的基本情况: XX年2月6日中午,

嫌疑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因邻里关系 发生口角,陈某某给

刘某打电话,让刘某帮忙把被害人的

给砸了,以泄私愤,并反复

刘某,只准砸(全文还有1271字)

法律意见书的规范要求 法律文书种类

要求: 1、法律咨询解答函—不需用

,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解答(建议常用) 2、

意见书—针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

行为或法律文书,做出分析判断—正式的

意见。 3、法律建议书(包括风险提示函等均

在内)——律师对该问题的想法与处理意见的书面建议性

文件。一般针对情形:时间紧迫不能

形成正式的法律意见书,根据有关材料无法确定有关

的,专项问题的处理方式向律师提出咨询等 4、律师函—受客户委托,代客户向对方致函,就有关

和问题进行披露和评价,提出具体的要求。 5、

审查意见书 后面需准备的内容 代书:(1)向

法律意见书的样式 (一)首部 首部应写明以下5项内容: 范文九九

法律意见书(侦查阶段) 李方杰律师个人主页_找法网(/)销售虚拟商品,包括电话充值卡、游戏点卡等,***工作时间为10:00 --18:00。工资由公司负责人B、C发放,***的工资情况为:试用期(9月、10月)工资2000元,转正后(11月)2500元,12月工资2800元。

***担任客服主要负责补发货、处理错卡、应客户要求查询订单、接待投诉电话等。和客户交流交流基本是通过公司的QQ和网站,QQ和网站的账号、密码均由公司负责人掌握控制,都是上班前公司负责人事先登陆好的。在工作过程中都是客户直接购买商品或者主动加客服QQ咨询,客户购买商品只要填写邮箱、昵称、查询密码,通过支付宝、网银付款后系统会把商品的卡号和卡密发送至客户填写的邮箱中。***有时候也遇到有人咨询商城是否提供刷单、刷信誉兼职,其都是根据公司的要求一律答复:本商城不存在兼职、刷信誉、返佣金;有时候***也应客户要求帮忙查询订单号,有时候也接到投诉电话反映卡密、卡号不对或者被盗取,遇到此类情况,***也建议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月7日***被**市公安局**分局予以刑事拘留。(详件附件一:《律师会见笔录》)

另经本律师查询,广州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是2014年6月23日在厦门市湖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公司地址为:厦门市湖里区*****************室,负责人为:B。(详见附件二:《广州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工商信息》、《某某点卡商城网页(3页)》)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基于犯罪嫌疑人***的陈述,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律师认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第一,***没有实施诈骗的故意。广州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是否是一个为实施诈骗犯罪而成立的公司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核实,刚大学毕业的***只是为了找一份工作养活自己进入该公司,并不知道该公司为诈骗公司,更不是为了实施诈骗获得非法利益而进入该公司的。

第二,***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工作过程中遇到有人咨询某某点卡商城是否提供刷单返现兼职,都一律告知客户商城不提供这些业务,刷单返现兼职是骗局;遇到客户投诉卡密、卡号不对或者被盗取,***也建议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某某点卡商城的网站主页也有安全提示、防骗指南、网站声明等,提醒客户某某点卡商城不提供刷单、刷信誉兼职,刷单返现是骗局等。结合这些情况来看,***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其收入都是来自公司负责人发放的固定工资。

第三,***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发现公司是在恶意骗取客户的财产。作为客服的***主要是通过QQ和客户交流、负责补发货、处理错卡、应客户要求查询订单、接待投诉电话等,而QQ和网站的账号、密码均由公司负责人掌握控制,都是上班前公司负责人事先登陆好的。***对于公司是不是在骗取客户钱财、以及公司具体如何运作一无所知。***是其男友A介绍进入该公司的,而A进入该公司也是经过网上投简历、公司面试后录用的。经本律师查询,广州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是一家厦门市湖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因此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一般人认为该公司是正规公司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假设该公司确实是在恶意骗取客户钱财,但结合***的岗位和工作内容来看,***也不可能发现公司的诈骗行为。

第一,***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对于公司是不是在骗取客户钱财、以及公司后台系统如何运作一无所知。据其陈述,她工作使用的QQ、网站的账号、密码均由公司负责人掌握控制,都是上班前公司负责人事先登陆好的,对于咨询某某点卡商城是否提供刷单返现兼职,都一律告知客户商城不提供这些业务,刷单返现兼职是骗局;遇到接到客户投诉卡密、卡号不对或者被盗取,***则协助客户处理,处理不好的建议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没有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从而使客户产生错误的意识处分财产。***作为客服从来都没有主动去招揽客户前来某某点卡商城购买商品,都是客户直接付款购买商品或者主动加他们QQ咨询相关问题的,客户购买商品只要填写邮箱、昵称、查询密码,通过支付宝、网银付款后系统会把商品的卡号和卡密发送至客户填写的邮箱中,而系统管理都是公司负责人在操作,***对此一无所知,也没有权限去操作。

第三,***没有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收入来自公司负责人发放的固定工资,并不是直接骗取客户的钱财据为己有;***也不是公司的股东,无论公司收益多少,她都没有分红。

综上,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诈骗罪。退一步说,假设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广州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确实是为实施诈骗而成立的公司,但结合***的工作岗位、工资发放和具体工作情况来看,她也只是犯罪分子利用的犯罪工具而已。

上述法律意见是在犯罪嫌疑人***陈述的内容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做出的,分析是本律师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不排除随案情发展进一步修改的可能。上述意见请贵局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办案情况】承办人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后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经会见了解基本案情后,承办人认为***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于是向本案办案机关**市公安局**分局提交上述法律意见书,后**市公安局**分局释放嫌疑人***。

以上内容由李方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方杰律师咨询。

公安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参考范文) - 百度文库

公安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犯罪嫌疑人

护人。经过了解案情,发表以下法律意见。

没有触犯刑法保护的法益。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了掩饰、

该罪名属于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碍司法罪。

下保护的刑法法益是司法秩序。本案

在不知车辆系赃物的情况下

购买后没有对车辆进行更改,

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车辆保存完好,

使得公安机关可以顺利找到盗窃车辆的犯罪嫌疑

的行为不妨碍刑事司法活动,没有侵犯该罪名保护的法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

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定,行为人必须是“明知”才可能构成本罪,但本案的事实表明,嫌

对购买的摩托车是赃车并不知情。第一,

刚初中毕业,目前仍是在读中专生,极度缺乏社会经验,不知道二手

车购买所需要的手续;第二,如果

明知是赃车,购买后必然会更

改车辆的一些外在特征,如车牌或车身颜色,以掩盖犯罪行为,但其

并未如此,可见其并不知道是赃车;第三,从

长期从事司法实践,专业负责勤勉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书 - 豆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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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罪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 北京律师

如果你正在为法律相关问题而头痛,可以联系我们团队

  深圳市公安局A分局: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妻子马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依法参与贵局侦查的关于王某涉嫌保险诈骗一案的刑事诉讼活动。本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对本案案情有了一定了解。为了帮助贵局尽快查明本案事实真相,依法正确处理本案件,本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本案嫌疑人王某不具有保险诈骗罪的特殊主体资格。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属特殊主体,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另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为保险诈骗行为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其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这是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及共犯构成要件的严格界定,而本案嫌疑人王某即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也不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不具有保险诈骗犯罪的主体资格和构成共犯的主体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故嫌疑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二、嫌疑人王某之行为系职务行为,只有单位构成犯罪王某才可以作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经会见得知:大约在2009年11月初,柯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B-HL548的小汽车与一辆现代小汽车(车牌号不详)和深圳市A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1113W的小汽车在银湖地段相继发生追尾,柯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时事故发生后,“A公司”员工张某介绍去“A公司”维修事故损坏车辆,柯某因购买的保险已过期,自己不愿承担这笔数额较大的维修费用,于是和张某商量决定买了保险后再做事故现场,重新报案,让保险公司出钱维修。在柯某重新投保后,柯某、张某和另一司机在梅林地段伪造了事故现场,欲从保险公司索赔维修金额3万7千多元(三辆车的全部维修费用),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觉得可疑,遂向警方报案。

  另外得知:王某是“A公司”4S店的售后服务总监,主要负责汽车销售的售后服务包括车辆维修业务。张某等人准备伪造事故现场之前,张某打电话向王某要车钥匙时顺便提及了此事,当时王某没有反对。事后,王某按照惯例也向“A公司”总经理汇报过,当时总经理也没有反对。

  我们认为:虽然王某得知此事的当时没有及时制止该非法行为的发生,但事后向单位领导汇报过此事且得到了单位领导的默许,而且在本案中,不论是张某的揽维修业务行为和伪造事故现场帮柯某骗保险金行为,还是王某和总经理对张某上述行为的默许行为,他们行为的出发点都只是为了为“A公司”争取维修业务而不是为“A公司”骗取保险金,是为单位牟取利益的职务行为,而非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行为,所以,在本案中不应对嫌疑人王某认定为个人犯罪,而应该认定为是单位行为,应该追究“A公司”的法律责任,只有单位构成犯罪,嫌疑人王某作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才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换句话说,单位不构成犯罪,嫌疑人王某就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案保险诈骗未遂且情节不严重,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列举的五种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情况,均为既遂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但对保险诈骗未得逞即未遂,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说明诈骗未遂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数额巨大以上,而数额较大还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保险诈骗罪在刑法修订前也是诈骗罪中的一种,两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有着许多共同之处。在最高人民法院对诈骗犯罪特别是保险诈骗犯罪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1996年上述司法解释仍可参照执行。1998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1998〕高检研发第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答复》可以看出,只有保险诈骗未遂情节严重才应追究刑事责任;换句话说,保险诈骗未遂情节不严重则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于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保险金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达到25万元以上的,即可认定。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诈骗手段非常恶劣或残忍的;进行保险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其诈骗造成保险人严重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手段触犯他罪条文尚未构成他罪的;等等。由此可见,保险诈骗未遂数额达到巨大以上,才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

  而本案涉嫌诈骗保险金额总共是3万7千多元且属于犯罪未遂,不论是按个人犯罪还是按单位犯罪,都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故依法不应追究嫌疑人王某的刑事责任。

  骗赔行为被及时揭穿,未骗得保险金,其行为性质属于违反保险法的违法行为。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投保人的保险费。

  综合上述事实和法律分析,我们认为:嫌疑人王某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希望贵局在查明本案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严格把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要让无辜的人错误地受到刑事处罚,使本案的嫌疑人得到公平公正地对待,使本案件得到正确合适的处理。

  以上意见,希望贵局考虑并采纳。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刘平凡、肖裔涛律师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2020)金柯桥刑辩字第***号

  致**市公安局**分局:

  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李方杰律师在侦查阶段为***提供法律服务。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根据其本人的陈述,在假设其述陈述内容全部真实的情况下,就***涉嫌诈骗罪一案提出法律意见并进行法律分析,供贵局参考。

  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诈骗罪。

  (一)本律师了解到的基本情况

  根据犯罪嫌疑人***(以下称***)所陈述的情况(未作虚假陈述的前提下),基本事实为:

  经男友A(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介绍,***于2020年8月25日进入广州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从事客服一职。该公司主要在互联网某某点卡商城(:销售虚拟商品,包括充值卡、游戏点卡等,***工作时间为10:00 --18:00。工资由公司负责人B、C发放,***的工资情况为:试用期(9月、10月)工资2000元,转正后(11月)2500元,12月工资2800元。

  ***担任客服主要负责补发货、处理错卡、应客户要求查询订单、接待投诉等。和客户交流交流基本是通过公司的和网站,和网站的账号、密码均由公司负责人掌握控制,都是上班前公司负责人事先登陆好的。在工作过程中都是客户直接购买商品或者主动加客服咨询,客户购买商品只要填写邮箱、昵称、查询密码,通过支付宝、网银付款后系统会把商品的卡号和卡密发送至客户填写的邮箱中。***有时候也遇到有人咨询商城是否提供刷单、刷信誉兼职,其都是根据公司的要求一律答复:本商城不存在兼职、刷信誉、返佣金;有时候***也应客户要求帮忙查询订单号,有时候也接到投诉反映卡密、卡号不对或者被盗取,遇到此类情况,***也建议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1月7日***被**市公安局**分局予以刑事拘留。(详件附件一:《律师会见笔录》)

  另经本律师查询,广州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是2020年6月23日在厦门市湖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公司地址为:厦门市湖里区*****************室,负责人为:B。(详见附件二:《广州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工商信息》、《某某点卡商城网页(3页)》)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基于犯罪嫌疑人***的陈述,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律师认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1、 在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

  第一,***没有实施诈骗的故意。广州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是否是一个为实施诈骗犯罪而成立的公司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核实,刚大学毕业的***只是为了找一份工作养活自己进入该公司,并不知道该公司为诈骗公司,更不是为了实施诈骗获得非法利益而进入该公司的。

  第二,***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工作过程中遇到有人咨询某某点卡商城是否提供刷单返现兼职,都一律告知客户商城不提供这些业务,刷单返现兼职是骗局;遇到客户投诉卡密、卡号不对或者被盗取,***也建议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某某点卡商城的网站主页也有安全提示、防骗指南、网站声明等,提醒客户某某点卡商城不提供刷单、刷信誉兼职,刷单返现是骗局等。结合这些情况来看,***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其收入都是来自公司负责人发放的固定工资。

  第三,***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发现公司是在恶意骗取客户的财产。作为客服的***主要是通过和客户交流、负责补发货、处理错卡、应客户要求查询订单、接待投诉等,而和网站的账号、密码均由公司负责人掌握控制,都是上班前公司负责人事先登陆好的。***对于公司是不是在骗取客户钱财、以及公司具体如何运作一无所知。***是其男友A介绍进入该公司的,而A进入该公司也是经过网上投简历、公司面试后录用的。经本律师查询,广州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是一家厦门市湖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因此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一般人认为该公司是正规公司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假设该公司确实是在恶意骗取客户钱财,但结合***的岗位和工作内容来看,***也不可能发现公司的诈骗行为。

  2、 在客观方面,***没有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第一,***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对于公司是不是在骗取客户钱财、以及公司后台系统如何运作一无所知。据其陈述,她工作使用的、网站的账号、密码均由公司负责人掌握控制,都是上班前公司负责人事先登陆好的,对于咨询某某点卡商城是否提供刷单返现兼职,都一律告知客户商城不提供这些业务,刷单返现兼职是骗局;遇到接到客户投诉卡密、卡号不对或者被盗取,***则协助客户处理,处理不好的建议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没有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从而使客户产生错误的意识处分财产。***作为客服从来都没有主动去招揽客户前来某某点卡商城购买商品,都是客户直接付款购买商品或者主动加他们咨询相关问题的,客户购买商品只要填写邮箱、昵称、查询密码,通过支付宝、网银付款后系统会把商品的卡号和卡密发送至客户填写的邮箱中,而系统管理都是公司负责人在操作,***对此一无所知,也没有权限去操作。

  第三,***没有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收入来自公司负责人发放的固定工资,并不是直接骗取客户的钱财据为己有;***也不是公司的股东,无论公司收益多少,她都没有分红。

  综上,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诈骗罪。退一步说,假设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广州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确实是为实施诈骗而成立的公司,但结合***的工作岗位、工资发放和具体工作情况来看,她也只是犯罪分子利用的犯罪工具而已。

  上述法律意见是在犯罪嫌疑人***陈述的内容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做出的,分析是本律师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不排除随案情发展进一步修改的可能。上述意见请贵局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

  【办案情况】承办人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后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经会见了解基本案情后,承办人认为***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于是向本案办案机关**市公安局**分局提交上述法律意见书,后**市公安局**分局释放嫌疑人***。

  关于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谢某某亲属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前往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谢某某,充分了解案件相关事实后,认为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贵院认真考虑我们的意见,驳回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卓刀泉派出所的逮捕申请并要求其立即释放谢某某。

  首先,主观方面谢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诈骗罪的认定,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即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本案中,谢某某之所以帮助余某某投资是在余某某多次的哀求之下才答应的,且余某某是通过第三人了解有关投资情况之后,经第三人介绍认识谢某某的。对于余某某的投资款,谢某某是被动接受,而不是以占有为目的的主动索取,且事后谢某某确实为余某某开立了投资账户,故谢某某并没有占有余某某财物的故意。

  其次,客观方面谢某某没有实施欺诈的犯罪行为,余某某也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得受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处分自己的财产。本案中,谢某某从始至终都没有任何虚假的言论,包括在答应帮助余某某开立投资账户时,曾明确告知过余某某该投资行为存在风险,不能保证投资款百分之百的盈利,若投资亏损与谢某某无关,余某某也表示知晓。此后,谢某某也确实帮助余某某开立投资账户,该账户信息可在谢某某本人投资账户内查看。由此可见,针对余某某的投资行为,谢某某没有任何的欺瞒行为。

  余某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具有正确的认识。而余某某在将钱款交给谢某某之前,明确的知道该笔钱的用途、风险以及操作模式,且在自己的投资款取得收益的情况下,还介绍自己的姐姐进行了投资。故,余某某处分自己的财产并非基于错误的认识。

  最后,谢某某与余某某之间并不是骗与被骗的关系。

  余某某因为其他投资亏损故而要求谢某某按原价购买其账户的行为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谢某某同样作为投资者没有承担余某某投资风险的义务。谢某某出于同情才答应购买其账户,但余某某却以此为由多次要求谢某某出具收条,事后余某某又以收条为由控告谢某某诈骗。余某某的此种行为我们暂且不论,但谢某某被认定为诈骗罪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从程序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谢某某曾多次告诉公安机关关于余某某资金流向的事实,但因无银行流水等实体证据而未被采信。公安机关仅依据余某某的供述就认定谢某某涉嫌诈骗罪实属不妥,没有对余某某供述的真实性进行侦查也没有其他证据与余某某的供述相印证。单凭一个主要证据系报案人自身陈述就认定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的批捕应格外慎重。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所有,侵权必究。

  综合以上分析,无论从实体法还是从程序法层面,我们都认为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贵院应当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并立即释放谢某某。

  辩护人:张沛、赵慧茜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侦查阶段)

  嫌疑人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1月4日被贵局依法刑事拘留(案号:临沭(刑)拘通字[2020]XXXX号),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受其配偶纪XX的委托并征得江某某的同意,指派本所伍丽娟律师担任本案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辩护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为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不应插手经济合同纠纷。

  根据1989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1995年2月25日,公安部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通字[1995]13号),两份通知均严令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件。对于把经济纠纷当成诈骗案件办理的,上级机关应予纠正。本案是一起经济合同纠纷,公安机关不应插手。

  二、本案中嫌疑人江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所积极追求的,非法控制他人财产、并使该财产的原合法所有人失去对财产控制的目的。可见,合同诈骗的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于对合同标的物、预付款、定金、保证金等款物的不法占有。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那么,即使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给对方当事人带来较大的财产损失,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只能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1、本案中X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江某某作为其融资计划商谈代理人,其与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名称为“XXX二个扩建工程(XX厂、X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全是为临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利益,且为保证工程进度收取50万元保证金也转入XXXXXX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江某某并无非法占有50万保证金的目的。

  2、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款规定,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故刑法第224条第(四)款规定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其含义是行为人携带财物或钱款一并逃跑的行为。可见合同诈骗罪最基本的要求是行为人最终取得了财物。而本案中,江某某在收到施工方打入的50万元保证金后,全部转入了XXXXX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其从中预支的钱款也是为了XXXXXX工程有限公司融资项目需要,并无现实取得该50万元保证金,更没有携带钱款一并逃跑。

  3、本案中,江某某虽然私刻了XXXXX生物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与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客观上虽有欺骗的行为,但主观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合同签订过后也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未在收到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50万元保证金过后携款逃匿。且该工程是在XXXXX有限公司厂院内施工,由此产生的利益也是由XXXXX工程有限公司享有,故辩护人认为拖欠的76万元工程款应由XXXXX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嫌疑人江某某不应承担该费用,更不应将该76万元认定为合同诈骗的数额,由此产生的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综上,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为经济合同纠纷,不应追究嫌疑人江某某刑事责任

  ,建议公安机关或撤销本案,或取保候审,恳请贵局予以考虑并采纳。

  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甘肃省诈骗罪数额标准 电信诈骗罪是什么罪名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侦查阶段律师不能将法律意见书让犯罪嫌疑人家属打印和递交公安机关 - 简书

也许这个标题有些武断,也许这个结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许......

但是,我必须毫不犹豫地通过这个标题来表达我对这个问题的结论性的判断。

因为,我是经过了独立思考和求证,才这么结论的。

故事是这样的:前几天,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袁新忠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群里发了一篇《律师复制起诉意见书给家属看被判刑6个月》。

刑辩律师在接受案件之后,需要警钟长鸣。刑辩无小事。每一个细节都应当提高警惕。

就像以前在宛运集团做秘书的时候,我给老板胡逸云先生写讲话稿,每每必须把安全第一,警钟长鸣作为必答题,高高兴兴出门前,平平安安回家来,这些都要写进去一样。

刑事辩护,特别是侦查阶段,是一个敏感期,律师不能疲劳驾驶,更不能醉酒状态下驾驶。在涉及法律文书卷宗材料的时候,要特别警醒,多个心眼。

我住长江头,君住长江尾,远哪。昨天,一个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属在公安机关沟通交流,认为犯罪嫌疑人比较亏,是否可以取保候审之类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等如此这般的想法,但是又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的语言和程序进行表达,让我把《辩护意见书》通过微信转发给其,由其打印递交给公安机关。当然,如果公安机关旁边有打印机店,从互联网科技角度,这个想法可能在几分钟就实现了。

首先,我的判断是可以的:之前没有遇到过这样的问题。法律也没有规定侦查阶段律师起草《辩护意见书》的递交禁止动作。袁老师发的文章,律师的错误在于将公安机关标注有“机密”字样的《起诉意见书》复制给了犯罪嫌疑人家属。律师起草的《辩护意见书》不属于“机密”。

但是马上我又产生了第二个直觉判断:不可以这样做。所以,我拒绝了家属加微信的这个动作。但,我通过手机给家属发短信:“请将地址发给我,我邮寄过去”。我认为这个动作决定我天生就是一名出色的刑事辩护律师。这在下面的对话中得到了应验:

今天早上7:30,我为了求证我的第六感觉的第二直觉。为了讲究效率,把带有倾向性的提问发到了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的微信群里:“大家好,请教一个问题:侦查阶段律师起草辩护意见书让犯罪嫌疑人家属打印递交派出所应该没问题吧?”估计大家都还没有打开微信。

正在这时,陆永康老师在重庆给我发过来一篇关于2018年有关集体土地征收最新政策的文章。

无微信,不交流呀。这条微信“暴露”了陆老师开始起床的事实状态。我顺势把发到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群里的短信,改了一下,发给陆老师:“陆老师,早上好!请教一个问题:侦查阶段律师起草辩护意见书让犯罪嫌疑人家属打印递交派出所应该没问题吧?”

求证一:陆永康老师,是法律界定的高人。公安、法院、律师三四十年的实战经验。我非常敬佩的大师兄之一。

实在话,我认为我提到这个问题其实不太好回答。算是一个冷话题。但是陆老师在几秒内就试探性地给我回复:“这可能涉及到律师在会见中看到的材料,不能让家属知道,所以以律师的法律意见出具给派出所为好!”“还是谨慎一点为好!”

其实,陆永康老师的答案已经很清楚了。虽然没有强有力的论断。

我为了求证,更进一步说:“辩护意见书让家属打印送到派出所,这个应该可以的。辩护意见书本身不是国家秘密”。

陆永康老师进一步质疑并给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为什么要让家属打印呢?”“封好信封委托快递送达!”

陆永康老师非常敏感的。

当我坚持认为:“我感觉让家属送没有什么风险,我认为可以的。”

“你还是不是律师?!”陆永康大律师毫不客气地在0.1秒的时间内就回复我了。

这也是我为什么用这个标题表达我的结论的原因。这个标题蕴含着法律的智者对刑辩律师的关心和教诲。

求证二:上海刑辩律师高明律师。人如其名,高明的名字跟他的能力一样。是几年前跟君澜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我的非常要好的哥们陈建波大律师在一起认识的,专门做刑事辩护的律师。同样的问题,请教了他。高明律师的回答非常丰满,开宗明义,斩钉截铁的结论,还有掷地有声的论证过程:“我不赞成将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书由家属打印后交给公安机关!第一,这是律师的工作,不管你收了多少钱,或是法律援助,自己的事情自己做,让家属觉得这个律师认真、负责给人以好的印象;第二,侦查阶段的案情还属于国家秘密,律师可以知道,但家属不能知道。或许在辩护意见书里涉及到一些案情,让家属知道了不好。如果你已经做了让家属送过去也就算了,以后不要这样做就行了。”“我在重庆讲《建筑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要上课了,有空再聊吧。”

高明大律师的这段文字,恰恰印证的了的第一直觉和第二直觉。“如果你已经做了让家属送过去也就算了”这句话的意思是可以这样做。“以后不要这样做了”是这样做有风险。如果一定要这样做,那么就是陆永康的结论“你还是不是律师了?!”

求证三: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吴四弟主任律师、张秀华律师、熊艳律师针对这个问题进一步深入进行了实质的讨论。内部分享了。

求证四:衡阳检察院的橙子。橙子先生的第一层意思:没有问题,辩护阶段律师了解的案情不比家属多。第二层意思:不是特别敏感的案件我们一般也不特别注意,敏感案件肯定要注意,我们最反感律师让当事人翻供。

这个问题,我有机会再向张绍谦老师求证。他最近编书不想扰他。但从学术角度,不知道他会怎么论断。将来把教授的观点加进去,我这篇文章就功德圆满了。

最后,我把这篇定稿的文章发给潘书鸿副会长。他是主管刑事的副会长。希望能够把我求证的过程向他汇报后,他在转发出去,给其他做刑事辩护的律师提个醒。

刑事辩护无小事,小心驶得万年船。籍与刑事辩护律师同仁共勉。

同时,希望阅读到这个位置的朋友、读者发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提出新的观点。感谢简书有这个评论的功能。

检察官:律师这样写法律意见书我都得看 - 知乎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河北省检察理论研究人才。从事刑事公诉及侦查监督检察工作十余年,直接办理并成功公诉“舜地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重大疑难案件一千余件。即将推出个人新著《攻防之道——刑事诉讼控辩攻略与技巧》

作为集刑辩律师外在表现「口才」

内在积淀「文才」的结晶

即在于律师可以通过文本结合案例

说服办案机关采纳自己的辩护意见

陈亮在此文中虚拟了一位“律师师妹”

法律意见书到底该怎么写

今日与你聊天,深知你苦恼于自己辛苦撰写的法律意见书没有得到检察机关的认可。作为比你早入法律职业的师兄,也作为检察官,我想通过这种有点陈旧的方式与你交流,说清楚实务中为什么检察官没有仔细看辩护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

我看了你写的法律意见书,并且分析了你提交的时间、方式,从控方的角度来看,我认为法律意见没有被检察机关采纳的理由主要在于:

,你只写了“法律意见书”,这是一个缺乏“关键词”的信息不明确的题目。我建议改成“对某某涉嫌XX罪一案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这样写的目的好处是能让办案人员一眼就看明白你提交法律意见的目的,也更容易让办案人员继续读下去。

本案是符合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还是符合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或是符合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条件,在意见书中并未予以明确表述。表述模糊,一来会让检察官读起来很费力,也就难以把握辩护律师想要表述的重点;二来也让检察官觉得,这个律师不够专业,他的论理不够充分,他的法律意见是没有充足法律依据的,进而不予采纳。

你看,你这份意见书中用了太多“据悉”、“据说”等没有证据支持的观点。而且,你的意见书中很多观点的表述过于口语化,并未使用法言法语,有的甚至是将委托人的意见直接照搬照抄。如此一来,你的职业素养如何体现呢?你又如何能获得检察官的重视呢?另外,你提交的意见书多达十八页,从整体行文来看显得过于冗长,如果能够说明问题的话,我的建议是

虽然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法阅卷,但所提交的意见也应当有一定的证据支持,至少应当写上建议调取的证据线索,但从你提交的意见书中并未看到相关内容。没有证据或证据线索的支撑,检察官如何采信你的意见呢?为了使意见书更加严谨,我建议你在意见书的结尾加上一句——“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侦查阶段本辩护律师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这样可以使得法律意见书的针对性更强,更具有说服力,也体现了辩护律师的职业素质和专业精神。

第五,你提交意见书的时机不对。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审查逮捕期限为七日,时间很紧张;而且,检察机关办案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在这七日的审查逮捕期中至少会留出一日的审批和打印法律文书的时间。你却于案件受理后的第六日才提交法律意见书,此时检察官应该已经将本案的审查逮捕意见书撰写完毕,并报请领导审批。你的意见书被采纳的可能性可想而知。因此,建议你在下个诉讼阶段提交法律意见书时,一定要在办案人员形成确定性意见之前提交,方为有效。

事实上,我只是粗略浏览了你提交的法律意见书,还没有仔细阅读,就发现了上述诸多问题。也许你认为自己已经尽职尽责了,但你的努力并没有产生实际效果,可以说,你错过了实现有效辩护的最佳时机。

我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与你不了解控方的办案思维和办案期限直接相关。比如: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各是多久?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是多久?

例如,辩护律师如果不了解补充侦查的期限规定,很可能就不能及时进行审查起诉阶段的第二次阅卷,不能对起诉前全案的证据进行审查,导致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出现重大遗漏,同时也可能因为不了解补充侦查案件的办案期限问题而导致案件何时起诉不清楚,从而影响下一阶段辩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综合以上这些问题,辩护律师要赢得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尊重,进而让辩护意见能够有效地被办案机关采纳,应当先要打破控辩双方互不了解对方的壁垒,从学习控方的办案流程和办案特点做起,了解控方的办案思维方式并为己所用。

对此,以我十多年的刑事检察办案经验为基础,与在办案过程中接触的辩护律师的办案经验相结合,换位思考,从控辩双方的角度对辩护律师在工作中容易忽视和遗漏的问题进行系统的输理和总结,撰写了《攻防之道—刑事诉讼控辩攻略与技巧》一书。另外,我也将这本书中提炼的控辩技巧录制了视频课程,并在微信群中定期推送。

希望能够帮助你了解刑事诉讼的控辩攻略与技巧,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做到知己知彼,学会站在控方办案的角度,发现自身辩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辩护水平。相信经过这样的学习之后,你提交的法律意见被办案机关采纳的机率会逐步提高,从而真正意义上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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