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吸毒现在抓到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杰于2016年2月份至2016年12月2日期间,在其位于陆丰市星都经济开发区某区某排某巷某号的住处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晓、彭某彬、林某权等人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12月2日20时许,陆丰市公安局在陆丰市星都经济开发区某区某排某巷某号被告人庄某杰住处将被告人庄某杰及吸毒人员林某晓、彭某彬、林某权抓获,并在现场查获吸毒工具一批。 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庄某杰无视国家法律,竟敢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庄某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至2016年12月2日期间,被告人庄礼在其位于陆丰市星都经济开发区某区某排某巷某号的住处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晓、彭某彬、林某权等人吸食冰毒。2016年12月2日20时许,陆丰市公安局在陆丰市星都经济开发区某区某排某巷某号被告人庄某杰住处将被告人庄某杰及吸毒人员林某晓、彭某彬、林某权抓获,并在现场查获吸毒工具一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陆丰市公安局潭西派出所陆公潭西受案字[2016]97号《受案登记表》、陆丰市公安局陆公立字(2016)871号《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3日陆丰市公安局决定对“12.02”陆丰市星都经济开发区庄某杰容留他人吸毒案立案侦查。 2.陆丰市公安局大安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2月2日,陆丰市公安局潭西派出所在陆丰市星都经济开发区某区某排某巷某号抓获被告人庄某杰及吸毒人员林某权、彭某彬、林某晓等人。 3.陆丰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四份证实,被告人庄某杰、吸毒人员彭某彬、林某权、林某晓的尿液样本经现场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均呈“冰毒”阳性。 4.陆丰市公安局陆公行罚决字(2016)2484号、24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3日陆丰市公安局决定分别对吸毒人员林某权、彭某彬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5.陆丰市公安局陆公强戒决字[号、954号、955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3日陆丰市公安局决定分别对彭某彬、庄某杰、林某晓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6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2日)。 6.陆丰市公安局星都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庄某杰的出生日期为1988年10月3日等基本情况。 7.陆丰市公安局星都派出所2017年2月16日《证明》证实,被告人庄某杰于2016年7月12日因吸毒成瘾严重被抓获送强制隔离戒毒,因疾病戒毒所拒收而带回由家属监管治疗。) (二)勘验笔录 陆丰市公安局潭西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陆丰市公安局潭西派出所于2016年12月2日20时40分至21时10分对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陆丰市湖陂(国有)总支部委员会右测小路进入五十米处,地址为陆丰市星都经济开发区某排某巷某号。现场为一间三房一厅一层楼房。中间一个客厅,东侧有两间房,西北侧有一间房子。东侧两间房与案件无关,中心现场位于西北侧房间里。西北侧房门右侧放有一桌四方形木桌,桌面上有两个装有吸管矿泉水瓶的吸毒工具。勘查人员同时制作了现场图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1.违法吸毒人员林某权证言:2016年12月2日中午13时许,我到彭某彬家叫上他,然后两个人在外面逛,觉得无聊就到庄某杰的家里去,刚好庄某杰有毒品“冰毒”,就三个人一起吸食冰毒了,我吸食的冰毒是庄某杰拿给我吸食的,其中有十次是我有时拿四十元有时五十元,有时拿一百元给庄某杰,叫庄某杰去购买冰毒到他家一起吸食的,我共拿了六百元让庄某杰购买毒品冰毒,共计5克重。我在庄某杰家吸食共十五次的冰毒,庄某杰的冰毒是向一个外号叫“无牙”的男子购买的,2016年11月27日晚约20时,我与外号叫“无牙”的男子及庄某杰在庄某杰位于陆丰市星都开发区场部的住厝吸食毒品,“无牙”说他有毒品冰毒,可以向他购买。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违法吸毒人员林某权辨认出12号男子就是有贩卖毒品的“无牙”;13号男子就是林某权;14号男子就是庄某杰;23号男子就是彭某彬。违法吸毒人员林某权同时对现场照片进行了指认。 2.违法吸毒人员彭某彬证言:我于2014年中秋节前后开始吸食冰毒,同年9月份被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2月戒毒出来后,8月份又复吸冰毒。我现在平均三日吸食冰毒一次,每次需吸食30元至50元的冰毒,我最后一次是2016年12月2日16时左右吸食的冰毒。2016年11月25日左右,我向一名外号叫“无牙”的男子买过冰毒一次,买一小包1克100元。另外叫庄某杰帮我买过六、七次冰毒,每次买30元至50元,最后一次庄某杰帮我买冰毒是2016年11月22日,买一小包0.5克50元,但庄某杰向谁购买的我不清楚。我有时是一个人在山旁吸食的,但多数是在庄某杰的住处吸食的,在庄某杰的住处共吸食过冰毒约有十一、二次,我有看过“无牙”也在庄某杰的住处吸食冰毒二、三次,有时也遇过一、二名我不认识的男青年在其住处吸食,今天15时许,林某权有与我一去在庄某杰的住处吸食冰毒。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违法吸毒人员彭某彬辨认出1号男子是“无牙”;13号男子就是林某权;25号男子就是庄某杰。违法吸毒人员同时彭某彬对现场照片进行了指认。 3.违法吸毒人员林某晓证言:我于2014年10月份开始吸毒,现在六、七天吸食一次,每次吸食冰毒0.1克,10元,我是把“冰毒”包在锡纸上燃烧,通过矿泉水瓶和吸管吸食的,我最后一次吸毒是在2016年12月2日早上10时吸食冰毒。我吸食的毒品是彭某彬和庄某杰有时候叫我去庄某杰位于星都开发区湖陂村的家里拿钱给我,叫我帮他们购买冰毒,我购买后送到庄某杰家里,他们就拿0.1克冰毒给我。2016年11月6日,我奶奶怕我在家里跟朋友吸食冰毒,叫我去二叔林某明那里帮忙,我收好行李后,想了想,等过几天后,才去我二叔那里,先到庄某杰家中呆几天再去,11月6日早上,我就到庄某杰家,在他家呆一晚,第二天,我回潭西玩,11月7日晚上,我开摩托车回到庄某杰家住。到晚上八九点,我在玩手机,此时,庄某杰问我:“他现在毒瘾发作,潭西哪里有货可拿?并拿50元给我,叫我去买冰毒”,我跟他说:“50元哪里有冰毒可买(一般要80元,卖冰毒的人才肯卖一次),要不然,你跟我一起去”,庄某杰说:“坐你的摩托车,我很怕,你去帮我买冰毒,我去买一包红双喜的香烟和一支哈尔滨的啤酒请你,你去上埔村老矮买”,我说:“老矮不愿意卖冰毒给我,我拿钱给某龟,叫他向老矮买”。我开车到潭西镇高园村的鱼子机铺,拿50元给某龟,叫某龟去老矮买冰毒,某龟买来后,我开车回庄某杰家中,将冰毒拿给庄某杰,庄某杰拿30元去买香烟、啤酒喝稀饭,到当晚的下半夜1时许,我和庄某杰二人一起吸食冰毒。到第二天11时多,我起床时,发现林某权和彭某彬及庄某杰三人,在庄某杰的房间内一起吸食冰毒。当天下午,我去潭西镇深沟村上网,下午4时多回到庄某杰家中,林某权和庄某杰开一辆宏光五菱牌小车到潭西镇东山村买冰毒,约1个钟后,他们二人回来,我们三人一起吸食冰毒,林某权问我有没有钱,如果没钱,就不能吸食太多,林某权和庄某杰继续在房间内吸食毒品。过了四十分钟后,彭某彬来到庄某杰家,和他们一起吸食冰毒。这次后,我就回家,等到大约11月19、20日晚上七八点钟时,我开摩托车又去庄某杰家中,彭某彬和其一个朋友“英国”到庄某杰的家里,彭某彬的身上带有1克冰毒,彭某彬跟庄某杰说:“我上次去买来吸食的冰毒是好货”。就将这80元拿给我,叫我去帮他买上次的冰毒,我就一个人开摩托车到潭西镇深山村去找一个叫“某元”的人,向其购买50元0.5克重的冰毒,剩下的30元就被我拿来加摩托车的油及购买一包双喜牌的香烟。我开车回到庄某杰的家里,就将这0.5克冰毒交还给彭某彬,并送其回家,我向彭某彬讨10元吃稀饭,彭某彬说微信发给我,但是没有给我。当晚我就在庄某杰家里过夜,第二天早上10时左右,庄某杰就跟说:“彭某彬找我,说我昨晚提供的冰毒纯度差,并责问我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彭某彬的钱好赚”。12月1日彭某彬来我的家里找我,我没有跟他见面,我用微信跟他说:“我明天找好的冰毒还给你”。12月2日早上10时左右,我就开摩托车到潭西镇深山村找“某元”购买50元0.5克冰毒,放在我的皮夹里,要送到庄某杰家里,把0.5克冰毒还给彭某彬,后来就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违法吸毒人员林某晓辨认出3号男子就是庄某杰;5号男子就是彭某彬;28号男子就是林某权。违法吸毒人员林某晓对现场照片进行了指认。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庄某杰供述:我于2012年5月份开始吸食冰毒,至2014年5月份左右,去惠州做工,才戒掉吸食冰毒。2016年春节回家后,就没有再下去惠州,呆在家里,又和朋友们吸食起来,现在毒瘾重了,每次需吸食0.4克的冰毒。我吸食的冰毒是朋友带来的,有林某权、彭某彬、林某晓、林某清、林某荣这些人,他们有冰毒时,就带到我的家里,来和我一起吸食,有一些朋友是来我家里找冰毒吸食的,他们有:林某荣、林某镇、林某强、林某填和林某鹏。 林某权是从2016年7月12日开始来和我吸食冰毒至今,他和我吸食冰毒的次数有很多,一个星期有三四次,具体多少次,我算不清,我们有时在外面一起吸食,有时在我的住处一起吸食,在我住处吸食的次数起码有几十次,也有几次林某权和别人来我家里吸食冰毒,林某权来我住处吸食的冰毒,大部分都是他自己带来的。 彭某彬是从2016年10月份开始来和我一起吸食冰毒,10月份至11月15号期间,我们大部分时间出外面一起吸食冰毒,11月15号后,大部分都在我的住处吸食,彭某彬在我住处吸食冰毒也有很多次,一个星期,我们一起吸食冰毒有三、四次,有时一日一次,有时一日二次,在我住处内吸食冰毒约有二十多次,彭某彬来我家里吸食时,有时他一个人和我一起吸食,有时他和林某权及我一起吸食,有时我和林某权、林某晓、彭某彬我们四人一起吸食。彭某彬来我的住处吸食的冰毒大部分是我和他二人一起到潭西镇上埔村林某(外号叫老矮)买来的,钱是我们二人凑起来买的,一个星期买三次,从10月份至今,向林某买过约二十五次,每次50元,0.5克重的冰毒,总共向林某买过约12.5克冰毒。 林某晓是从2016年11月15日开始和我吸食冰毒至今,他大部分时间都住在我家,有时候隔两三天来一次我家,断断续续住了半个月时间,林某晓跟我一起在我家吸食有十四次,一日两次,林某晓、林某权、彭某彬和我四人一起吸食有两次,林某晓吸食的冰毒都是他自己出去买的。 林某清是在2016年9月25日跟26日,他来我的住处跟我一起吸食冰毒共四次。这四次吸食的冰毒都是林某清自己带过来的;林某荣在2016年11月15日开始来我家,他向林某晓买过一次冰毒,1克重,100元,是在我家向林某晓买的。林某荣在我家吸食五六次冰毒;林某荣是从2016年10月20日向潭西镇上埔村林某买了冰毒后,就过来我住处吸食冰毒,林某荣跟我一起共吸食了五次冰毒;林某镇、林某强从2016年10月20日开始过我的住处吸食冰毒,他们两人吸食的冰毒是林某强和我一起向潭西镇上埔村林某买的,我们一起吸食有四五次;林某填在2016年9月和11月20日到过我的住处吸食了两次冰毒,一共在我的家里吸食了十二次冰毒,他吸食的冰毒是向潭西镇上埔村林某买的;林某鹏从2016年11月5日至11月底,林某鹏约我过去他的店里一起吸食冰毒,我们一共吸食十五次冰毒。我们吸食的冰毒有八次是向潭西镇上埔村林某买的,一次0.5克,50元,总共4克,我还向上埔村的林某球买过一次冰毒,0.5克,50元。 林某晓在我的住处向彭某彬贩卖冰毒一次,0.5克,50元;当时我在现场看到的,林某晓向林某荣卖了一次冰毒,1克,100元,是林某荣亲口跟我说的。我托林某晓向林某荣买过一次重为0.5克,价值50元的冰毒。这些人在我家吸食冰毒的原因有很多,有公也有私的原因,他们在我家里吸食冰毒我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只是提供冰毒给我吸食。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被告人庄某杰辨认出8号男子就是彭某彬;10号男子就是林某权;30号男子就是林某晓。被告人庄某杰同时对现场照片进行了指认。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杰多次提供场所、吸毒工具供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庄某杰能够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庄某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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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食注射毒品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还应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二、容留他人吸毒判几年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对吸食注射毒品承担什么责任和容留他人吸毒怎样处罚的简单介绍,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不管是吸食毒品还是容留他人吸毒都需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刑法不是绝对的,如果有自首或立功情节,可能会减刑或从轻处罚。在此,我们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他们在刑事辩护方面经验丰富,相信他们他们能够给您更好的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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