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分红时要缴纳的税转让股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分为两种情况:

一、自然人投资者涉税处理,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自然人投资者在取得该项股权转让收益时,应作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投资者涉税处理,

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该规定,企业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净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对该项已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须作为企业投资者对该合伙企业的分红进行入账。对于企业投资者确认的分红所得,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居民企业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企业投资者取得合伙企业分配所得已缴所得税后的利润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围,需要并入企业投资者其他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个人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观点认为个人合伙人所持有的财产份额不同于个人转让公司制企业的股权,因此不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不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虽然个人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不属于股权,但是并不代表其不符合财产的性质。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五条第九项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该条规定虽然没有列明“财产份额”,但显而易见的是,“财产份额”肯定属于该规定里的“其他财产”,因此,个人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于法有据的。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能是出于为了强调财产份额是征税范围,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六条第七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把“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这一财产具体列示,表明了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

请问,一家合伙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投资收益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是按照5-35%的累进税率(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还是按照20%的税率(股息利息红利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合伙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 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合伙企业非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其个人合伙人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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