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股东股份转让需要交税吗股权怎么交税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规定: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就是不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某抖音上有老师说,以后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可能要交35%的个人所得税,还是交20%的个人所得税?到底是不是这样?

为了搞清楚这问题,我先查了税务局的文件,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标题就有32页,而且这些文件绕来绕去的,并不是一般人能准确理解的。

我还打了广州、上海、武汉、宁波、北京、深圳、苏州、杭州等八地税务局电话咨询,查了国务院、审计署等文件,花一整个星期才完成这篇文件,这文章又不收费,有多少人像我们这么认真做事?

(1)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目标公司,分红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这个没有不同意见。

(2)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按照“经营所得”5%-35%的税率?还是“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或者是双重征税,存在不同理解。

我的理解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

后面用1.1万字的长文介绍各地税务局的回答、分析相关的依据和原理,如果你看完本文并理解背后的逻辑,以后可以更方便判断哪个专家的说法更靠谱,不要踩薇娅那种大大的坑哦。

别人看文件理解,我也是看文件理解,我的理解应该比多数人要准确一些。

比如很多人以为持股67%就有绝对控制权,因为他们没能准确理解《公司法》第43条,“以上”是最低限,是可以规定大于、不可以小于的意思。

在我写的《公司控制权》书里有多个法院判决的案例,有人持股70%、90%、99%都被判没有控制权。

比如有人以为《公司法》规定不能实行同股不同权,是因为他们没能准确理解《公司法》第42条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意思。

在我写的《公司控制权》书里也介绍了法院判决的案例,有安徽、贵州等地公司在10多年前已经采用了特殊的同股不同权制度。

我们也有北京、武汉、佛山等地的合作公司采用超级AB股,公司章程已经在工商局备案了。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都不交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交个人所得税的是个人。

为了说清楚合伙企业应该怎么交税,下面先介绍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要交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包括以下类别,不同类别的税率不同:

(1)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税率是3-45%共七级。

(3)用来计税的金额=收入-6万+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金额=(年收入-6万+)*税率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经营所得包括:

A.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B.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C. 个人从事咨询、承包、转租、其他生产经营所得。

所以,经营所得并不只是包括来源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收入,还包括个人从事应该并入经营所得计算的其他业务收入。

(2)税率是5-35%共五级。

(3)用来计税的金额=收入-成本后计税

照财税〔2020〕32号规定,从2020年至2024年底,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来自当地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对个人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就是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最高税率为15%,超过部分就不征税了。

1.3 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按次计算,税率是20%。

1.4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税率为20%,收入全额计税,按次计算。

但是,有特殊的优惠政策。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免个人所得税。

(2)财税〔2008〕132号规定,存款利息免个人所得税。

(3)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分红有税收优惠

财税〔2015〕101号规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时间超过1年的,分红免交个人所得税。

但财税〔2012〕85号规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分红按照25%*20%=5%计算个人所得税。

【股权道注:财税〔2012〕85号规定的税率已被财税〔2015〕101号规定取代】

(4)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的分红

财税〔2015〕101号修改了财税〔2012〕8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但并没有把财税〔2012〕85号作废,而是规定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限售股解禁后的分红怎么计税,财税〔2015〕101号并没有直接规定。

而在财税〔2012〕85号规定,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的分红按50%*20%=10%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些绕来绕去的规定,我是这么理解的:

A. 财税〔2012〕85号规定了,限售股解禁后,按照购买流通股一样的计算持股时间,这解决的是持股时间问题。

B. 关于税收优惠,财税〔2012〕85号规定“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而财税〔2015〕101号已经修改了财税〔2012〕8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所以应该按照财税〔2015〕101号规定计算税收优惠。

结论是:限售股解禁一年后,和持有流通股一年同样免交个人所得税。

到底是不是这样理解?欢迎持有限售股解禁一年后在2017年后获得分红的朋友、或者证券公司的朋友留言证实下?

持股上市公司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在卖出股票时由证券公司代扣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再转给上市公司代缴。

因为都是先由证券公司代扣,最后转给上市公司交给税务局,应该是全国一样的,不存在地区理解不同的差别?

(5)新三板、北交所公司

2021年11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规定,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对于新三板,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

个人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对于新三板或北交所而言,只要持股时间超过一年,分红就免个人所得税,不区别是否原始股?

(6)非上市、非新三板或北交所的股权分红没有优惠,税率为20%

1.5 财产转让所得(股权)

财产转让所得,包括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税率为20%,用来计税的金额=收入-成本,按次计税。

(1)卖出非上市、非新三板的股权交20%的个人所得税,没有税收优惠。

(2)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财税〔2009〕167号规定,从公开市场购买的股票,卖出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就是说,1997年之前就已经规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收入所得免交个人所得税。

(3)限售股解禁后卖出交20%个税

财税〔2011〕108号规定,卖出限售股的税率为20%。

个人所得税=(卖出价-成本)*20%。

在公司上市时要将每个人获得股权的成本报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每个人的全部持股只能有一个统一的成本价,如果存在不同成本的要先加权计算出平均成本。

如果上市时无法提供成本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不再接受成本登记,将按照卖出价的15%作为成本扣除。

就是按照85%*20%=17%计算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8〕137号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个人卖出新三板非原始股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卖出新三板原始股,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计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规定,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港股,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港基金份额取得的,从2019年12月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在这之前已有数次免税的规定,到期又有新规。

(1)买卖流通股所得免税,原始股或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税率为20%

(2)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超过一年的,分红免个人所得税。

2.1 企业所得税有三种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有3-45%、5-35%、20%三种,是按照收入的性质区分的。

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有三种,但是按照企业性质区分、不是按照收入性质区分。

《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这是多数普通企业适用的税率。

但是,对特殊企业有税收优惠:

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 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交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有九种,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也有九种,但分类有不同。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利息收入,以及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和个人所得税一样,企业所得税也是把财产(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分红收入作为单独的类别划分的。

(1)投资到国内企业的分红有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交企业所得税。

所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外做股权投资所得的分红,不计入本企业的所得计税。

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交税。

意思是:股权投资获得的分红是有交税义务的,免税是税收优惠政策。

而税收优惠是有条件的,如果炒作上市公司股票持股不足一年,分红就不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不是获得一笔收入就计一次税,而是把全年所有收入合并计算:

企业所得税=(年收入-成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股权投资期间不得直接把投资额作为成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规定,在卖出股权时,可以将投资额作为成本扣除。

不管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对股权转让或股权投资的分红都是作为单独项特殊处理的,并不与其他收入合并处理。

三、合伙企业收入的计税

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目标公司,收入包括分红和股权转让两种。

财税〔2008〕159号二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1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获得的分红

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对于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获得的分红,所得税率为20%各地税务部门对此问题的回答一致。

甲公司为非上市公司,2021年分红100万元,乙合伙企业分得30万元。

丁公司从中分得9万元,D分得6万元。

丁公司获得的9万元分红,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所以丁公司获得的9万元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D分得6万元的分红,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与个人直接持股一样都是分红所得税率为20%

3.2 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股权转让所得

对于股权转让的收入,我认为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与个人直接持股一样,都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

但我打了广州、武汉、上海、北京、宁波、苏州、深圳、杭州八地的税务局电话,各地的回答不一样。

根源在于:股权转让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还是并入“经营所得”所得计税?

(1)广州和武汉的回答和我的理解一样,都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

两地的电话一打就通,接电话的人员熟悉专业,回答快,不用我拿着电话等他们现场查资料。

我和他们一再确认:确定是这样吗?某音上好多人说要按照“经营所得”计税哦。

他们回答,文件是这么规定的,你也可以问所在区的税务局。

(2)宁波和苏州的回答区别不同情况。

一种,乙合伙企业把甲公司股权卖掉后,分给各合伙人,合伙人份额不变。

宁波和苏州的回答是,这种情况按照“经营所得”,税率为5%-35%。

二种,只是D自己想卖掉股权:

D在乙合伙企业的份额是20%,乙合伙企业在甲公司的持股是30%,所以相当于D间接持有甲公司6%的股权。

操作方法,D从乙合伙企业退伙,宁波和苏州的回答是,这种情况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

但是乙合伙企业没钱付给D,需要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6%的股权,再把钱给D。

这样需要两步操作,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的股权,D从合伙企业退伙。

这样两步操作,如果按照前面的逻辑是不是要交两层税?这个问题忘记问宁波和苏州了。

我的理解是:合伙企业本身不交企业所得税,是先分后税,所以在D从合伙企业退伙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交20%的个人所得税。而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的股权没有分配不用单独交税。

上海、北京、深圳的电话排队好久才接通,接电话人员不熟悉业务,要我拿着电话等他们现场查文件,查到文件后也只是照念,我再问别的问题也不会,所以忽略他们的回答。

(3)杭州的回答交两重税

都说杭州数字化程度高,政府服务意识强,所以我最后又打了杭州的电话。

接电话小姐姐说,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的股权,先按照经营所得交5-35%的个人所得税, D从乙合伙企业退伙再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交20%个人所得税,就是要交两重税。

我问她,你确定是这样吗?合伙企业不是先分后税吗?我问了多地税务局都不是这么回答的哦。

她回,如果觉得回答不对可以重新打电话问其他人。

税务局的咨询电话是12366,你也可以自己试试哦。

四、通过合伙企业持股计税的法理分析

税务局的文件很多,而且有些文件绕来绕去的,为了弄清楚,先来分析法律的逻辑。

(1)最高层是法律,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务制定。

(2)第二层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接下来的是国务院部委或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关系有点复杂,因为合伙企业持股的所得税不涉及地方的规定,所以这里略过。

(3)部门规章,是税务总局制定的。

前面三层都是在《立法法》里规定。

(4)规范性文件,税务局出了很多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在立法法的范畴里。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这四类的效力是从高到低的。

《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税务总局制定的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哪些是规章?哪些是规范性文件?

幸好税务局官网有一个规章的目录,从“规章”进去看到的是规章,其他是规范性文件。

税务总局2019年修正的《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规章采用统一的总编号,没有年的编号,比如“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

而规范性文件是有年编号的,比如“财税〔2008〕159号”、“国税函〔2001〕84号”。

4.2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关于合伙企业持股怎么计税的问题,有国务院文件,没有规章,有税务局的规范性文件。

(1)经营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我理解这规定有三层意思:

第一层,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目的是为了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

停征企业所得税,就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

而杭州小姐姐的解释是征两重税,不是违背了对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吗?

第二层,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生产经营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但是,合伙企业的收入并不全部都是“经营所得”,比如当合伙人是公司时,是按照企业所得税交税,并不会按照个人的“经营所得”交税。

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这一规定说了,合伙企业的收入包括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并不是所有收入并入经营所得。

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也说了,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分红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规定很明确,并不是合伙企业的所有收入并入“经营所得”交税,比如分红就单独计税。

第三层,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所以税务总局可以制定具体的规则。

认为要交两重税、或者作为“经营所得”收入交税的,主要依据来自两个文件。

(3)国税发〔2011〕50号规定: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A. 这段话的标题是“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如果是投资所得则不属于“经营所得”,就是不适用这段话。

B. 这段话的正文是“从事股权…交易取得的所得”,如果乙合伙企业只是做甲公司的股东,而不是专业从事股权交易卖买为主业,应该不属于“从事股权交易取得”。

比如《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

经营所得包括,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税率5-35%)。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税率20%)。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逻辑足够严谨,表述足够准确的。

按条例的规定,财产租赁,与转租、转包、承租经营是两种不同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比如把自己的房子出租,就是财产租赁所得,按照20%的税率交个人所得税。

而如果做二房东,把别人的房子租下来后再拿去出租赚钱,这是经营行为,是转租所得,按照经营所得交税,税率为5-35%。

同样道理,如果乙合伙企业只是为了持股甲公司,与专门从事股权买卖交易,业务性质是不同的。

我理解国税发〔2011〕50号规定是,以股权买卖作为主业的,其经营所得按照5-35%的税率。

而乙合伙企业只是作为合伙人间接持股甲公司的持股平台,并不是为了从事股权交易买卖业务,应该适用财产转让所得,而不是经营所得。

财税〔2019〕8号规定也体现同样的逻辑:

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合伙人从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背后的意思是:如果专门投资到一家企业做股东,股权转让和分红都是按照20%的税率。

如果不是专门投资到一家企业做股东,而是可能投资到多家企业或者以股权交易为主,按照“经营所得”交税。

(4)另一个存在不同理解的文件,财税〔2000〕91号规定:

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收入,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营运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这规定把包括利息、其他收入等全部都合并作为生产经营所得计税了,但已经被后面更新的规定取代。

A. 在这之后的国税函〔2001〕84号明确的规定,分红是单独计税的,不并入经营所得计税。

B. 在这之后的财税〔2008〕159号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这写得很清楚,合伙企业的收入分为“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并不是合伙企业的收入都是“经营所得”。

哪项收入是“经营所得”?还是其他所得?怎么计税?

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

分完后,是股权转让所得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计税,是经营所得的就按照“经营所得”计税,而不是所有收入都合并到“经营所得”计税。

C. 财税〔2008〕159号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0]91号)规定。

说的是“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按照什么收入项目按照(财税[2000]91号)规定。

D. 财税〔2008〕159号还规定,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税[2000]91号把合伙企业所有收入都作为“生产经营所得”,与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相抵触,应该按照先分后税原则,股权转让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都是由人大制定的法律,并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进一步明确。

而合伙企业怎么计税的问题,主要由税务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规范性文件应该不违背法律的原则。

对于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或分红都是单独计税的,不并入经营所得或综合所得计算。

对于企业所得税,分红或股权投资所得也都单独特殊处理,并不是与其他收入一样普通处理。

合伙企业本身不单独交企业所得税,按照分先后税的原则,应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税。

股权转让所得也应该同样道理,相应按照“财产转让”计税,不应并入“经营所得”计税,更不应该双重征税。

不应该分红单列出来不并入经营所得,反而是股权转让并入经营所得吧?

到底是不是这么理解?欢迎大家转转,转给税务总局的专家解答。

也欢迎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后交过税的朋友或税务工作人员留言,到底是怎么计税的?

有人以为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率要从20%改为35%,是源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就是股权转让采用查账征收,不能核定征收了。

其实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只是改变征收方式,并不改变税率。

由法律规定的税率,并不能由税所总局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改变。

所得税的本意是对利润征税,不对成本征税。

应交税金额(M)=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Y)

应纳税所得额(X)=收入-成本

所以,应交税金额(M)=(收入-成本)(X)*税率(Y

分红没有成本,所以全额交税,就是X=全部分红。

股权转让所得,X=收入—投资成本。

经营所得,X=收入-成本。

5.2 采用核定征收的情况

但是收入怎么计算?成本怎么计算?这是个复杂的问题。

对于普通企业,按照查账征收方式,就是自己按规则记账,按照记账结果交税。

但是,没有账簿或记账不清或数据不实怎么办?

还有个人的零星业务也没有记账,又怎么计算?

《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37条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小企业采用核定征收的简易处理方式,降低记账或计税成本。

(2)个人的零星业务没有记账,也可能核定征收。

(3)一些企业利用记账逃避、避税,采用核定征收纠正。

(4)有些人故意报低收入逃避,也可能采用核定征收纠正。

核定征收不是税收优惠,不一定少交税,也可能被要求补交税。

核定征收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税务部门规定。

5.3 核定征收的方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第47条对核定征收方法有规定。

(1)个体户的定期定额征收

税务局有专门规定,个体户可能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方法。

比如规定每月交500元所得税,每月就是定期、500元就是定额。

(2)核定征收率的方式

比如一些地方对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就是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

应交税金额(M)=(收入-成本)(X)*税率(Y)

但成本难以计算怎么办?

不与你计算成本,不需要发票抵扣,不管你的利润是多少,给你核定一个数,按照10%或5%作为利润来计税。

假设:利润=收入-成本=收入的*10%或5%,这10%或5%就是核定征收率。

比如年收入500万,按照10%的核定征收率,就是500*10%=50万,用这50万元按照5%-35%的经营所得税率交税。

这种方式的本意是对小企业采用简易方式计税,对企业和税务局都简化程序、降低计税成本。

薇娅在上海成立的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就是这一种,但高收入人群利用这种方式避税,明显不符合这一规则的意图。

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一个人注册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要合并计算。

而年收入超过500万的企业,一般都是不允许核定征收的。

所以薇娅用这种方式避税方法本来就是不可以的,只是以前没有被发现而已。

薇娅事件之后,一些地方已经全面取消核定征收了,比如深圳在2022年已经不可以了。

非正常业务而利用这种方式避税也是不可以的,比如正在申请上市的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间,把17名员工的部分薪酬通过向三家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支付咨询费的方式避税,在2020年都被补税了。

其实这文件出台以前,在薇娅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上海崇明,经营所得可以核定征收,股权转让也是不可以采用这种核定征收率方式的,我专门问过当地办理业务人员。

就是说,就税务新规出台以前,就算在那些实施核定征收率的地方,也只是“经营所得”可以核定征收,股权转让收入并不能合并到“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

也正说明,股权转让收入、与经营所得是分别计税的,不能把股权转让收入并入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只有极少数小地方,才有可能会把股权转让收入并入“经营所得”,按照核定征收率计税。

比如药明康德收购一家公司,上市公司购买股权不能故意报低价避税,怎么办?

他们先把股权低价卖给一家公司避税,再转给广西来宾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按照正常价格卖给药明康德下属公司,个人独资企业采用核定征收率避税。

2019 年卖股权,但在2021年8月被要求补税,就是股权转让采用核定征收率避税不成功。

查资料的过程中看到,从2000年以来税务局有多份文件要求加强股权转让监管的。

2021年12月21日审计署发布《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也提到,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逃避税的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再一次说明,股权转让收入单独计税,不并入经营所得计税。

(3)特殊情况的核定征收方式

比如A卖10%的股权,注册资本10万元,给税务局报的价格是15万元,个人所得税=(15-10)*20%=1万元。

税务局发现15万价格明显偏低不合理,按照企业净资产计算价格应该是30万,就核定收入为30万元,个人所得税=(30-10)*20%=4万元。

这也是核定征收的另一种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净资产、或低于投资成本、或低于同比其他股权转让价格、或低于同类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或不合理无偿转让的,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

5.4 税务新规的影响

(1)税率是由法律规定的,并不能由税务总局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修改。

所以税率不会因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而改变,原来税率该是多少就是多少。

在税率不能由税务局改变的情况下,比如对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持股不到1年的,财税〔2015〕101号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这规定写的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改变税率。

(2)核定征收不会改变税率

应交所得税金额(M)=(收入-成本)(X)*税率(Y

A. 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的核定征收,直接核定M,而不是改变Y。

B. 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那种经营所得的核定征收率,核定的是X,而不是改变Y。

C. 股权转让收入不合理偏低的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的是X中的收入,也不是改变Y。

以前按照20%税率的,不会因为新规出台而变成5%-35%税率。

我理解新规则的背后的含义:股权转让就是按照“财产转让”20%税率。

不可以并入“经营所得”5%-35%的税率,然后再按照10%或5%的核定征收率避税。

新规恰恰说明,不能将股权转让收入并入经营所得计税,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本文作者:卢庆华,网名竹子,股权律师和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公司控制权》书作者,“股权道”创办人。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协议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签订协议书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协议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出资转让协议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设立,由甲方个人投资并经营,企业全部财产属甲方个人所有,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企业出资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甲方愿意将其在企业的全部出资及与此相关的合法权益(以下称出资)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出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_________币_________元的价格将其在企业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银行转帐(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分_________次(或一次)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上述出资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保证在出资上未设定抵押、质押,保证出资未被查封,保证出资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自本协议书项下的转让完成之日起,乙方对企业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及相关的权益,并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______市公证处公证。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出资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_________承担。

  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_________市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签章):_________

  受让方(签章):_________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____%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____%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____%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的%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二、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___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____%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____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___元;

  (2)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___元。

  三、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对外的责任

  受让人受让股权后,便成为公司的股东,登记于股东名册,并变更相应的工商登记信息,对信赖登记的公司债权人而言,其亦负有担保该部分股权已出资到位的义务。同时,受让方是在明知转让人出资不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的转让协议,其理应预见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责任。因此,受让方与转让方应就出资不实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甲方保证与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____%的出资义务;

  3、乙方已经知道转让人出资有瑕疵的情况,其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

  4、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5、保证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6、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7、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8、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1、为确保资本充实,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转让方的股东出资义务不能因股东权的转让而得以免除。转让方仍须对外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具体为瑕疵出资人应承担补充出资,并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

  六、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___方承担。

  七、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八、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___‰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成立。

  2、__________愿意接收 在的货币出资 万元;

  3、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正式转让,自转让之日起,转让方对已转让的出资不再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和承担出资人的义务,受让方以其出资额在企业内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和承担出资人的义务。

  此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公司”)

  于 年 月 日成立,公司出资额人民币 元,由甲方个人投资并经营,公司全部财产为甲方个人所有,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自愿将其在公司的全部股份及与此相关的合法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接受受让。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人民币 元的价格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上述出资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保证在出资上未设定抵押、质押,保证出资未被查封,保证出资不受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本协议书项下的转让完成之日前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担。自转让完成之日起,乙方对公司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及相关权益。

  四、对于公司股权转让前办理预付费美容美体服务,公司股权转让时未服务终结的客户,由乙方进行后续服务直至服务终结。乙方不对上述客户办理退卡、退定金或退货等甲方先期行为导致的相关业务。由此引发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公司名称或沿用、或变更,由乙方自行决定,甲方不得干预。若乙方变更公司名称,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

  六、相关工商变更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1、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当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 作为违约金。

  2、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实际支付转让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行给予赔偿。

  八、争议解决的方式

  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若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登记机关一份。

  十、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生效。

  甲方及其他股东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设立时,甲方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现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根据公司章程及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就甲方出让其出资______________万元给乙方一事达成下列协议,供双方遵守。

  一、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第十二条规定,______________公司股东决议同意甲乙方出资转让(见公司股东决议)

  三、乙方在协议订立之日起_______日内支付甲方转让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四、甲、乙双方出资的变动不影响____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金的变动

  五、甲、乙双方负责协助公司办理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名称变更手续,以及依照公司法规定,提请股东修改公司章程的表决决议(变更股东名称内容)以及协助公司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自股东变动之日起30日内)

  六、自办理工商股东变更登记之后起,甲方与____________公司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变更登记前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乙方承受

  七、本协议壹式肆份,______________公司留贰份,甲、乙双方留壹份。

  本协议经签字后生效

  为了化解金融风险,稳定社会秩序,出让方与受让方经友好协商,就出让方将其在_________有限公司的出资转让给受让方一事签订如下协议:

  一、出让方将拥有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的_________万股股本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格为_________。转让总价款为_______万元,支付价款的形式为现金,支付时间双方另定协议。

  二、出资转让后,出让方不再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受让方在享受股东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股东的义务。

  三、双方未尽事宜,另行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圳市设立,由甲方个人投资并经营,“企业”全部财产属甲方个人所有,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企业”出资额为币______万元。甲方愿意将其在“企业”的全部出资及与此相关的合法权益(以下称出资)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出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 币________万元的价格将其在“企业”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内以银行转帐 (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分_______次(或一次)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上述出资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保证在出资上未设定抵押、质押,保证出资未被查封,保证出资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转让的'效力:

  自本协议书项下的转让完成之日起,乙方对“企业”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及相关的权益,并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深圳公证处公证。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出资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__________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XX仲裁委员会(又称“XX国际仲裁院”)在XX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并经XX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XX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注: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年月 日于XX市

  鉴于转让方与________________(注: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在_____年合资组建了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_________公司)。经协商一致,双方就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__________公司%的出资额(以下称为本次出资额转让)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称为本协议),以共同遵照履行。

  1.1转让方和受让方依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方式由转让方一次性向受让方转让_________公司的_________%出资额(以下简称“转让出资额”)。此项转让已经获得_________公司其他出资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同意。

  1.2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出资额的同时,其拥有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_________公司合资合同(出资协议)以及章程规定的附属于出资额的其它权益将一并转让。

  2.2本次出资额转让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以下简称“受让价款”)。

  3.1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以后的三十日内一次性向转让方支付受让价款。

  3.2在受让方完全履行上述款项支付义务以后,由双方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证报告,该报告出具以后,转让出资额立即交割。

  3.3转让出资额交割以前,_________公司累积利润中与转让出资额相对应的股东应享有红利的分配权归转让方所有。

  4.1双方对各自的主体资格声明与保证以下各项:

  4.1.1具有中国国籍的、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中国公民;

  4.1.2具有并能拥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订明的义务;

  4.1.3无任何其自身的原因阻碍本协议自生效日起生效并对其产生约束力;

  4.1.4履行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之文件订明之义务,不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其作为合同一方的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合同;

  4.1.5在本次出资额转让过程中,应互相充分协商、紧密配合、积极支持。

  4.2转让方进一步声明与保证,本次转让之出资额为其合法持有的、且完整状态、并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或其它第三者权益。

  4.3受让方进一步声明与保证,受让出资额的资金来源合法,且有充分的资金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转让方还应承担以下义务:

  5.1转让方有完全的权力、权利和能力签署本协议并将其对公司拥有的一切权利及义务依据本协议转让给受让方;

  5.2转让方有关部门负责促使公司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及履行一切必需的程序以确保受让方获得本协议项下转让的出资额;

  5.3提供的有关资产与业务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

  受让方还应承担以下义务:

  6.1本协议签署时向转让方提交根据其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内部作出和出具的与本次出资额转让有关的有效决议和授权书(下划线部分为受让方为法人时需提交的文件)。

  6.2保证按照本协议第3.1条的规定支付出资额转让款项。

  除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人披露,双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本次出资额转让有关的事项严格保密。

  8.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8.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8.3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的,且不可避免的各种自然灾害、市场风险、政治事件等。

  本协议经双方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10.1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第八条之情形外,任何一方出现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必须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出资额转让总金额的4%的违约金。

  10.2如果受让方逾期十个工作

  日仍不支付转让款项,则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受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转让方支付相当于出资额转让总金额的4%的违约金。

  十一、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1.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现行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11.2本协议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应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十二、补充、修改和转让

  12.1本协议的任何补充或修改必须经双方作成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12.2本协议双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双方应各自承担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应由其缴纳和支付的税收和费用。

  14.1本协议中使用的标题仅用作对内容的提示而不作为对条款的解释。

  14.2双方同意本协议替代所有原先双方的口头承诺而成为一份完整反映双方共识的协议。

  14.3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同样有效,其余供审批之用。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

  地址:受让方(乙方):

  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深圳市设立,由甲方个人投资并经营,“企业”全部财产属甲方个人所有,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企业”出资额为币______万元。甲方愿意将其在“企业”的全部出资及与此相关的合法权益(以下称出资)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出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币________万元的价格将其在“企业”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内以银行转帐(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分_______次(或一次)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上述出资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保证在出资上未设定抵押、质押,保证出资未被查封,保证出资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自本协议书项下的转让完成之日起,乙方对“企业”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及相关的权益,并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出资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__________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深圳市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注: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深圳市XXX(以下简称合伙企业)于XXXX年X月X日在深圳市设立,出资

  总额为人民币XXX万元。其中,甲方占XX%出资额,甲方愿意将其占合伙企业XX%的出资额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出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资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伙企业XX%的出资额,根据原合伙企业合伙人协议规定,甲

  方应出资人民币XX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伙企业XX%的出资额以人民币

  XX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出资

  转让款以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出资额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出资没有设定质押,保证其出资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

  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伙企业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

  人之间的合伙人协议的约定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伙企业在出资转让

  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协议书经甲、乙方签字即成立并生效(公司如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依法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监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XX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市监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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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一定的申请材料,以及公司变更登记的申请表,还有公司股东的出资的一些情况的报表,同时因为公司都是有法人的,所以在公司变更股东的时候,一般都会委托相关的代理公司进行证明,另外,更要熟知公司变更的办理程序。接下来了就具体的问你讲解一下公司股东变更的一些流程。一、公司变更股东所需要的证件1、公司变更股东最需要的证件就是公司的营业执照他的正副本的原件。

  • ...第三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第七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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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份证复印件;  7、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  8、股东会决议(我司提供版本由客户签章);  9、章程修正案(我司提供版本由客户签章);  10、股权转让协议(我司提供版本由客户签章);  11、变更登记申请书(我司提供版本由客户签章);  12、委托书(我司提供版本由客户签章);

  • ...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股东变更: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5、 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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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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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以注册一家拥有进出口权的外资公司为例,具体办理流程和时间:  1)查名:三个工作日;  2)环境评估报告:十个工作日(仅生产型企业需要);  3)批准证书:十个工作日;  4)营业执照:五个工作日;  5)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个工作日;  6)税务登记:七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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