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女方在娘家分户条件没迁男方户口能分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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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候女方将自己的到了男方的家里,但是后来了,前妻并没有将从男方家里面迁移出去,在这个时候男方就会觉得不太好而打算分户。那么,离婚了老婆户口不迁出可以分户吗?下面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离婚了老婆户口不迁出可以分户吗

(一)办理户口分户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3、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单位证明,或明。

4、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还须提供《》或明。

(二)办理户口分户的步骤:

1、申请人书写一份“分户申请书”,到户口所在村委会盖章。(基本上地区都要先经过村委会的同意盖章。)

2、在村委会盖章之后,到管理的派出所请管片民警签意见(有时需所长签字),此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以及房产证或者土地证。

3、等审核通过之后,请派出所的户籍办工作人员给你拉一本分户之后的新户口本。

离婚后,户口可以有以下处理方式:

可以继续留在对方所在地,如果夫妻有迁出约定或者有判决书裁决或调解书要求等情况,则必须迁出。

原同意迁回的,可以迁回婚前原户口所在地

由于户口政策各地规定多有不同,另立户口的条件也会因时因地而异。一般情况下,需要有独立的房产,并符合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条件方能办理。如果是或者调解离婚,还需要凭判决书或调解书到相关部门办理。

如果离婚后再婚,可以在离婚后将户口迁往再婚一方对象的户口所在地,其所需要的手续和证明,除了参照上述所说的,还必须具体了解当地的户籍政策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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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炳昂律师,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现任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邹炳昂律师法律基本功扎实,从业经验丰富。对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工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公司业务、刑事辩护等均具备较高的执业技能,目前担任数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曾多次办理标的千万、上亿的重大案件。

离婚后女方户口迁回娘家可以单独一个户口本吗?

如果要分户的话,就要咨派出所办理。
女方离婚后户口可以迁回娘家。需要如下材料
1、计划使用情况证明、离婚证、户口本、身份证;
2、被投靠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后到派出所申请再到公安局办理准迁证。

《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范》第十六条 户内成员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分户手续。

家庭户户内成员因婚姻关系变化、分家等需要分户,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办理分户登记:
1、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因结婚申请分户的,提供结婚证;
3、因财产分割申请分户的,提供分割财产后独立的房产所有权证;
4、因离婚申请分户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法院离婚调解书。
参考资料:赤峰市公安局-立户、分户登记(面向对象:个人)

女方离婚后户口可以迁回娘家。

需要如下材料,1、计划使用情况证明、离婚证、户口本、身份证;2、被投靠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后到派出所申请再到公安局办理准迁证。

如果要分户的话,就要咨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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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孩子可以单独一个户口吗

宜宾市户籍办理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申请条件:出生无户口人员

(一)国(境)内出生的申报

2.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须提供境外人员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婴儿父母或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须提供境外人员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派出所的调查情况书面说明(须2名负责调查的民警签字);

5.亲子鉴定报告(随父入户须提供;经派出所经核实对小孩来源存疑的,随母入户也须提供)。

1.对于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补录户籍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提供本人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须2名负责调查的民警签字),对于亲属关系无法核实的,可和户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二)国(境)外出生的申报

2.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须提供境外人员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国(境)外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4.婴儿及婴儿父母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持外国护照的婴儿不予在国内办理出生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5.婴儿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一)6岁以下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二)6岁以上(含6岁)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非婚生育的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理。

事项名称:法定收养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法定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一)公民个人法定收养登记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会福利机构法定收养登记

1.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

2.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3.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复印件(盖鲜章);

4.发现弃婴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民捡拾弃婴(儿童)私自收养的

1.书面申请(含家庭子女情况);

2.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针对第(三)条的重要提示:1.派出所做检拾弃婴(儿童)报案登记;2.采集弃婴(儿童)检材送市局刑侦支队做DNA信息并在全国打拐等数据库比对;3.派出所协助查找生父母,并记录在案。

(一)6岁以下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私自收养的办理时间不受限);

(二)6岁以上(含6岁)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私自收养的办理时间不受限)。

事项名称:死亡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一)直系亲属书面申请;

(二)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死亡证》、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村或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等。

在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有翻译资质机构对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资质翻译机构公章)

办理费用:不收费 

四、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和退出现役恢复户口

事项名称: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和退出现役恢复户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入伍或退出现役

(一)应征入伍人员注销户口

1.应征人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兵役机关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恢复户口

1.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原户口簿的须提供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2.安置落户介绍信等入户材料。

注明:转业军官须落城镇户口;士官安置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属财政供养人员的须落户城镇。

(三)军人被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恢复户口

1、应征人员原居民户口簿;

2、部队出具的被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决定或者证明材料。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由本人或者近亲属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经书面告知,仍不按规定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可凭兵役机关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并将有关情况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备注栏”加以备注,不再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办理费用:不收费 

五、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

事项名称: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

(一)原居民户口簿或者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刑满释放证明、刑事裁定书或者假释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异地恢复户口的,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及与入户户主的关系证明等。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全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

申请条件:需变更姓名且不属于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

(一)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姓名变更

1.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其监护人、本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提出书面申请;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18周岁以下,14周岁以上申请姓名变更的,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二)18周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姓名(原则上不予变更),经审查确需变更的: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干部、职工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原始人事档案复印件;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无职业的,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三)夫妻离婚后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1.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在派出所当场签名确认);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离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如未成年子女亲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依据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派出所可以受理,收取复印件。若一方出现后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6.18周岁以下,14周岁以上申请姓名变更的,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四)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1.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书面申请;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亡故证明;

5.未成年子女父亲及继母或母亲及继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14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出具由本人、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三方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协议;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出具由其父亲及继母或母亲及继父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协议; 

7.18周岁以下,14周岁以上申请姓名变更的,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机关登记过的此曾用名的证明材料;

4.14周岁以上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一)18周岁以上可以予以变更的情形:1.因父母离婚、再婚时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可申请变更; 2.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3.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5.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申请姓名变更的,派出所不予受理;

(三)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

办理地点:派出所、户政中心

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14周岁以下的姓名变更(含增加曾用名)由户籍民警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14周岁以上姓名变更(含增加曾用名)的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事项名称:出生日期更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出生日期登记错误人员

(一)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原始出生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机关存档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居民身份证底卡等;

(四)社区民警调查材料:详细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造成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本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原因、申请人实际出生日期情况等,并告知被询问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言将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14周岁以上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不予变更出生日期的情形:

(一)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使用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除外)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派出所不予受理;

(二)离、退休干部及事业、机关单位的干部(含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求(非组织程序)更正出生日期的,派出所不予受理;

(三)变更过1次出生日期的,派出所不予受理;

(四)2013年6月1日(含本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变更出生日期的,派出所不予受理;

(五)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一律不予变更出生日期。

办理时限: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户籍民警及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设定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符合《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一)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本人及监护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级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变更更正证明书》(公安机关内部迁移、登记错误的不需要出具)。

(一)民族变更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族称确定;

(二)满20周岁的(继子女满18周岁)公民要求依据父亲或母亲变更民族成分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三)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

(四)在迁移、出生申报等过程中,错填民族成分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上报上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派出所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户籍民警及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回补充的重新受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九、“三投靠”人员落户

事项名称:“三投靠”人员落户

设定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 属于“三投靠”人员

(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夫妻投靠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出具父母和子女的证明。

根据国发〔98〕24号文件精神,“三投靠”人员(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夫妻投靠)是指农村户口迁往城镇或城镇户口之间的投靠迁移,不包括农村户口之间的投靠迁移,更不包括城镇户口迁往农村。

(指农村户口之间的迁移)

事项名称:婚迁类户口迁移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有关农村落户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等户籍管理规定

1.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女方或男方离婚后要求户口迁回父母所在地

1.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未成年子女随迁须出具其未成年子女归其抚养的证明(如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公证的离婚协议等)。

1.符合省公安厅户口迁移相关城乡分类代码要求;

2.允许未成年子女随迁或其未成年子女单独投靠父亲或母亲;

    3.迁入地涉及征地、拆迁、城市规划等土地利益的,能否迁入遵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

事项名称:购房入户迁入

设定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二)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交款票据(房屋抵押贷款的需出具《银行按揭抵押房产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为共有产权人的,须共有权人签字同意;

(三)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无法提供的可书面承诺)。

十二、大中专学生户口迁出

事项名称:大中专学生户口迁出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 被大中专院校录取

(一)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跨年度的,就读院校出具学生在读证明(如学生证等)。

十三、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

事项名称: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 大中专学生毕业

(一)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对迁出前是农村户口的,回原籍后落派出所公共集体户口或允许投亲靠友(城镇居民家庭户口)。

十四、引进人才迁移户口

事项名称:引进人才落户

设定依据:宜宾市关于引进人才的相关规定

(一)本人身份证、书面申请;

(二)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书面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其他技术等级原件及复印件;

(三)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户口簿遗失或损毁

(一)原则上户主书面申请(或户内成年人);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号)

申请条件:符合分户条件的

一、申请分户的居民已取得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等相关权属证明的

(二)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分户居民未取得自然资源与规划等相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的,但为申请宅基地建房要求分户的

(二)农村宅基地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批宅基地的书面回执;

(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农村户籍居民因征地拆迁补偿原因申请分户的

(二)县级政府公函(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对其是否属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进行认定,认定为征地拆迁安置对象的);

(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农村户籍居民因其他原因申请同址分户的

(二)原宅基地上房屋产权(不动产登记证)予以分割后的权属证明,或持分户成员间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分割证明(满足相对固定的、可以独立关门上锁的居住空间条件);

(三)村组、乡镇政府的书面同意证明;

(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不分户;

3.父母投靠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分户;

4.自行违规搭建或超标准建房的、无权属证明的不分户;

5.户内只有一个成年直系亲属的不分户;

6.挂靠户口人员不得在同址分户;

7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分户;

8.统征区、未统征但土地已冻结区,是否允许分户,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事项名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1.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代为申领监护人应出具申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贴有申请人照片的有效证件),申领人应亲自到场;

2.已满16周岁的,本人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明材料。

居民户口簿和本人原居民身份证。

(三)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

本人提供户口簿,并对人口信息系统中的人像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受理。

办理地点:派出所、户政中心

办理时限: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30个工作日发证。急需用证的群众可自愿选择“邮政直通车”业务,15个工作日发证。

办理费用:初次申领免费,到期换领工本费20元,丢失补领工本费40元 

十八、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办理

事项名称: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办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办理居民身份证后,在未领到证件前,可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需在本行政管辖区)。

办理地点:派出所、户政中心

事项名称:居住证的办理

设定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自派出所实有人口信息采集之日起满6个月,本人凭身份证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办理费用:不收费 

二十、居住登记回执办理

事项名称:居住登记回执的办理

设定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和省公安厅相关规定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自派出所实有人口信息采集之日起满3个月,本人凭身份证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二十一、集体户口户籍证明办理

事项名称:集体户口户籍证明办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本人到场办理(户口需在本公安机关管辖区)。

办理地点:派出所、户政中心

二十二、边境通行证办理

事项名称:边境通行证办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边境通行证申领表(派出所加审核意见)

本指南由市公安局户政支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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