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津贴新余市老年津贴发放标准85周岁为100元,2021江西高龄老人补贴标准9月已满85岁,不知是当月发放100还是次月?

小编今天就给大家来个最实在的!

你想知道的惠民政策都在这儿了

1.零就业家庭援助。各类企业凡与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给予企业缴纳部分全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对经市场或推介无法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形式进行托底安置。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服务期满后仍无法就业的,可在公益性岗位上适当延长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此外,零就业家庭中的“两后生”和中职院校毕业生可直接安排公益性岗位。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安置为大学生公共服务岗位;自主创业的可享受10—50万元的全额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可优先享受就业创业各项优惠政策,优先安排就业见习,优先给予就业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优先提供岗位信息并推荐就业。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6169703

2.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符合创业贷款担保条件的人员,一般贷款额度为10万元,最高额度提高到30万元,以大学生为主体的青年创业者,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6169370

3.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持有残疾证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发放标准为一次性1000元。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6169083

4.“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志愿者项目按比例招募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持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特困职工优待证》家庭的子女;经民政、扶贫部门确定的农村牧区低保或农村牧区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经教育部门认定大学生在校期间有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经民政、残联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以上人员“三支一扶”、“社区民生”项目招募中,录取比例要占招募计划30%。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6169703、6169082

5.申报公益性岗位。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6169703

6.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6169803

7.补贴就业创业培训。企业新录用的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按照规定享受800元—25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和1000元—2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6169807(农村户籍就业培训)、6169701(城籍就业培训)、6169712(创业培训)

8.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就业大学生补贴发放。大学生在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合同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除每月正常工资外,市政府连续3年每月给予待遇补贴,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208000

(二)居民医疗保险方面

1.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1)在一个年度内,参保在校在园学生、婴幼儿在苏木(乡镇)卫生院、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统一为200元,政策内报销比例分别为95%、90%、85%、80%、75%。

(2)在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苏木(乡镇)卫生院、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统一为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政策内报销比例分别为95%、85%、80%、70%、60%。

(3)参保人员在苏木(乡镇)卫生院住院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增补药品目录的,报销比例为100%。

(4)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最低不低于200元。

(5)参保人员出院后15日(含15日)内因同一疾病再次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不需再负担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因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的,仅需支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6)参保人员在定点蒙医、中医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在原有基础上降低50%;使用蒙医、中医有关诊疗项目、成药、蒙药中药制剂、蒙药中药饮片及其它服务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5%,最高不超过95%。

(7)长期在外居住的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在备案的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时,按照我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政策执行。

(8)经本市民政部门代缴费的五保户、低保户、持有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金领取的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伤残军人的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0%,最高不超过95%。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6169123转4

2.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我市农牧业户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门诊统筹报销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50元,当年有效。对符合规定的单次门诊医药费用,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60%的比例报销,一般诊疗费每次收取10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元。嘎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70%的比例报销,一般诊疗每次收取8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6元。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6169123转4

3.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实行分类管理。A类符合居民医保规定的药品、诊疗目录内医药费用、直接按照80%报销,不设起付线;B类符合居民医保规定的药品,诊疗目录内医药费用,2000元以内报销60%,2000元以上按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报销,最高支付限额按不同病种设定;C类符合居民医保规定的药品、诊疗目录内医药费用,直接按照80%报销,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其余为1500元。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6169123转4

4.居民医疗保险靶向药待遇。

(1)一个自然年度内支付的恶性肿瘤靶向药物治疗费用,不得超出靶向药物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包括靶向药物报销总额。

(2)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为恶性肿瘤靶向药物治疗获得慈善机构赠药前的靶向药费用,慢性髓性(粒细胞)白血病恶性肿瘤靶向药物(特殊药品)治疗费用参保居民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40%,大病补充保险支付40%,其余恶性肿瘤靶向药物治疗费用,参保居民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35%,大病补充保险支付35%。经批准转往区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恶性肿瘤靶向药物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我市报销标准的基础上从统筹基金中降低5%。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6169241

5.建档立卡国贫人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建档立卡国贫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2)建档立卡国贫人口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再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

(3)建档立卡国贫人口在旗县区以下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4)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6.建档立卡国贫人口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1)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30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因大病单次或多次住院,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对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及时给予报销,报销具体分段支付比例为:超过13000元—50000元的部分,按70%报销;50001元—100000元的部分,按80%报销;100001元以上,按85%报销。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具体为报销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每段提高5个百分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个人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2)病残儿童及重度残疾人在区(旗县)级、苏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取消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直接按比例报销。

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审核发放。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480元,在职和退休报销比例均为95%;一级蒙医中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384元,在职和退休报销比例均为95%;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600元,在职报销比例为90%,退休报销比例为95%;二级蒙医中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480元,在职和退休报销比例均为95%;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750元,在职报销比例为85%,退休报销比例为90%;三级蒙医中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600元,在职和退休报销比例均为95%;异地就医住院起付线为900元,在职报销比例为80%,退休报销比例为85%。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6169234

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病待遇审核发放。门诊报销病报销起付线标准为750元,随基本医疗住院起付线标准变化进行调整。女职工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一年内门诊医药费报销范围在2000元以内的,退休人员报销85%,在职职工报销80%。在2000元以上的,扣除起付线后,统筹支付在0-5000元,退休人员报销85%,在职人员报销80%;统筹支付在5000元至门诊报销病种最高支付限额的,退休人员报销90%,在职职工报销85%。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我市医疗机构对应等级的报销比例享受待遇。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6169236

1.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发放

妊娠期间检查费生育保险最高支付170元;正常产医药费生育保险最高支付600元;剖腹产医药费生育保险最高支付1800元;妊娠四个月以下流产,生育保险最高支付80元;妊娠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七个月以下引产,生育保险最高支付450元;宫外孕(药物治疗)医药费生育保险最高支付450元,手术治疗生育保险最高支付1500元,药物治疗及手术治疗都发生的二次费用按生育并发症办理;放置宫内节育器生育保险最高支付12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生育保险最高支付30元;皮下埋植节育器生育保险最高支付80元;皮下取出节育器生育保险最高支付30元;绝育术医药费生育保险最高支付500元。

以上为一级医疗机构标准也是最低标准,二甲、二乙、二丙医院在最低标准上追加15%,三甲、三乙、三丙医院在最低标准上追加30%。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6169242

2.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发放

女职工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享受长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正常产(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者,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晚育者增加一个月生育津贴;剖腹产者,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报销第二胎及二胎以上者不享受独生子女及晚育津贴。死胎者不享受独生子女、晚育及多胞胎津贴等。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或7个月以下引产(流产)者,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

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引产)或宫外孕患者,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6169242

城乡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五保供养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享受30元缴费补贴;允许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6169912

(五)大学生集聚计划方面

大学生集聚计划生活补贴发放。聘用到各类企业的大学生按照每月博士研究生1000元、硕士研究生600元、“985”“211”院校优秀本科生4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208000

持有当地户口的常住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旗县区民政部门纳入信息化管理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孤残儿童、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符合下列条件,可享受临时救助。

1.虽然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2.家庭人均收入水平虽然高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但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

3.非本市户籍,在本辖区居住、就业一年以上,因病因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家庭。

4.非本市户籍,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职业,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

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详细政策咨询电话:

包头市民政局:5618613、5618612、5618614

青山区:3616043

东河区:4184499

九原区:7107139

石拐区:8726046

白云矿区:8517171

土右旗:8912690

达茂旗:8426742

固阳县:6947996

稀土高新区:5311952

因遭受自然灾害,农村牧区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政府采取口粮救助、转移安置、取暖补贴等多种方式,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618609

(五)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退休干部(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报到接收

符合条件的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包头市民政局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618605

(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携带相关材料到市民政局办理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618605

符合条件的内地居民可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自治区西部五盟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居民与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可到包头市民政局办理。

包头市民政局:5618626、5618625

昆区:18748280801

青山区:3616036

东河区:6180034

九原区:7107143

石拐区:8726996

白云矿区:8516260

土右旗:8915099

达茂旗:8424107

固阳县:6110918

稀土高新区:5320070

(八)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

对遗体拉运、冷藏、火化及骨灰寄存等四项殡葬基本服务费进行免除。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618626、5618625

为城乡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包括8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对象),80-99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岁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十)老年人公交一卡通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老年人,均可免费换发、申领IC卡式敬老优待证。

高龄津贴、老年人公交一卡通办理详细政策咨询电话:

包头市民政局:5618584

昆区:18748280822

青山区:3616040

东河区:4388727

九原区 :7107131

石拐区:8726816

白云矿区:8516260

土右旗:8927707

达茂旗:8319893

固阳县:6947789

稀土高新区:5311952

(十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具有我市户籍的一级、二级持证重度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窗口进行申请,从2017年开始能够享受600元/年·人的重度护理补贴。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618623

(十二)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为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的困难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办理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618624、5618623

全市汉语授课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每生每年补助保教费1800元。蒙语授课在园幼儿每生每年补助保教费1800元,补助生活费1350元。

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免除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牧区寄宿生住宿费进行补助。对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进行补助。

为全市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住校生提供免费午餐。

(三)普通高中、中职教育

为全市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免除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国家助学金。

为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免除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学生给以住宿费补助,对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所有农村牧区(含县镇)在校学生以及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施国家助学金补助。

对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的本科新生资助40000元,专科新生资助30000元。实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最高可贷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可贷12000元。助学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法定基准利率。学生在校期间所借贷款利息由财政分级全额贴息,毕业后三年之内只还利息,三年以后还本付息,还款期限不超过20年。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117482、5177057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为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免费提供1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包括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和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2.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具有包头市户籍的或在本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户籍贫困孕产妇,如在妊娠或住院分娩期间由于妊娠或分娩发生产科合并症或并发症,病情较重,因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能力住院系统治疗或住院分娩的,可在出院结算后一个月内,申请贫困、危重症孕产妇医疗救助,救助金额上限为1万元。

3.2017年为建档立卡国贫人口免费健康体检。

4.市中心医院贫困癌症晚期患者免费家居宁养项目:对持有城乡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的癌症晚期患者免费发放止痛药物。

5.市眼科医院对持有居民医保的白内障患者,市眼科医院承担患者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后的自负部分费用,为患者实施白内障手术。

6.朝聚眼科医院对持有城乡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白内障手术治疗。

1.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58周岁,本人及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我市户籍居民,现存一个子女、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通过“直通车”每人每年发放1560元的奖励扶助金。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城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每年通过“直通车”一次性发放特别扶助金。

发放标准:子女伤、病残家庭夫妇440元/月·人,子女死亡家庭夫妇545元/月·人;手术并发症一级300元/月·人、二级200元/月·人、三级100元/月·人。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由户籍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按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一至三倍发放一次性扶助金。

4.独生子女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每月每户10元的标准、农牧民独女户按每月每户20元的标准领取独生子女费,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5.二孩生育登记: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改版)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子女的时间,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服务)站办理登记。

包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529981

青山区:3616233

东河区:4105195

九原区:6939515

石拐区:8728122

白云矿区:8515041

土右旗:8017552

达茂旗:8423818

固阳县:8127609

稀土高新区:5165208

1.技能培训:我市农牧民工和失业待岗人员,可享受全市各级工会组织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的免费技能培训。

2.促进就业:通过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各类招聘会等形式,为我市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城镇困难职工和化解产能过剩行业富余职工提供免费就业援助,帮助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3.生活救助:对全市符合条件的在档困难职工(即已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职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2017年人均800元/次·年。

4.医疗(大病)救助:对在档困难职工符合当年度大病救助条件的给予一次性每人4000元救助。

5.助学救助:对在档困难职工家庭当年度考入大学的子女给予一次性每人3000元救助。

6.节日救助:元旦春节送温暖活动给予在档困难职工每人1000元救助。

以上详细政策咨询电话:6190984

7.会员普惠:凡是包头市在职工会会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免费办理包头市工会会员服务卡,首次开卡可获赠1份1年期的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保障,还可享受工会服务、专属金融服务和签约特惠单位优惠服务。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6190923

8.法律援助:包括农牧民工、劳务派遣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可利用职工服务中心、12351职工热线、工会网站、微信等平台,向全市各级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6190989

9.为环卫工人体检:为从事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公厕保洁、粪便清掏处理等工作的一线环卫工人提供免费健康体检。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6190979

(一)妇女创业就业创新培训项目

实施对象为有创业就业意愿的居家妇女,有从事电商创业就业意愿的妇女。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619725、5619724

留守流动儿童可就近在儿童家园享受相关服务。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619731

实施对象为0-14周岁具有中国国籍的家庭贫困的白血病儿童。

资助标准:对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白血病患儿每人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无需造血干细胞移植或需要造血干细胞移植但尚未实施移植手术的白血病患儿每人一次性资助3万元。患儿在获得3万元资助款后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补充一次性资助2万元。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157316

实施对象为0-14周岁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且需要手术治疗的中国籍贫困家庭儿童。

资助标准:家庭自费10000元(不含)-15000(含)资助标准为10000元。家庭自费15000元(不含)-20000元(含)资助标准为15000元。家庭自费20000元以上(不含)资助标准为20000元。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157316

1.包头市科学技术协会每年利用科普大篷车、中国流动科技馆深入农村、牧区进行科普宣传,发放科普图书,进行科技咨询服务。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323966

2.对1.2米以下的儿童、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现持有军官证、伤残证的人员可以免费参观包头市科技馆常设展厅(儿童展厅除外)。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235909

申请发明专利资助: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管辖区内的已经申报中国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具有本区户籍的个人可提出专利费用资助申请。对发明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实审费三项中的一项进行资助。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618490

专利申请费用减免:符合条件的单个申请人(个人或单位)减缴规定收费的85%,符合条件的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减缴规定收费的70%。

减免条件:上年度收入低于4.2万元;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科研机构等单位均可减缴,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618490

4.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235925

(一)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

具有我市户籍、16-65周岁的持证残疾人自愿向户口所在地残联进行申请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费80元,残疾人个人承担20元/人,市、县两级残联各承担30元/人,发生意外可享受最高保险赔偿金4万元。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100934、12385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具有我市户籍、享受低保的持证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窗口进行申请,能够享受1200元/年·人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100934、12385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具有我市户籍的持证下肢残疾人,拥有符合国家标准(GB12995-2006)规定车型的机动轮椅车,可以在每年5月31日前自愿到户籍所在地残联进行申请每年260元/辆·人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100946

1.边境民族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地区享受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扶持。

2.民贸民品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贷款贴息及税收减免政策。

3.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嘎查村享受市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对其的帮扶。

4.蒙古语授课幼儿园幼儿享受学前三年免费教育。

5.民族学校教职工享受工资浮动奖励制度。

6.民族手工技艺发展传承享受国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持。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618540

1.群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临时身份证、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审批、开具户籍证明以及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可即来即办。

2.群众每周六、日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领取二代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

3.群众每周一至周五中午(12:50开始)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领取二代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

4.除新疆、西藏的居民外,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的群众可在我市市政服务中心和昆都仑区、白云矿区、土默特右旗、固阳县、达茂旗市民大厅以及公安派出所办理异地身份证。

5.群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快递二代身份证,可在3至5个工作日领到证件。

6.群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省外异地证件,工作人员将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取证。

7.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本人提供公民身份证号码可以直接办理。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6862143

停止征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7162141

为群众办理出入境业务提供网上服务、节假日服务、延时服务、延伸服务、跟踪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限时服务、代办服务、区内流动人口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服务以及简化申请材料服务。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6862189

1.按照规定程序,酌情减免特殊困难群众的服务费用。

2.社区免费解答法律咨询。

3.人民调解委员会免费调解人民纠纷。

4.流动调解庭免费上门调解人民纠纷。

5.基层司法所免费发放法律宣传材料。

6.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监狱服刑、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的人员的家属可以在各旗县区司法局设立的远程探视室探视。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152994

符合规定的低收入居民且案件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特殊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131049

1.取得货币补偿的安置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免征该套商品住房契税。鼓励棚改安置居民选择大户型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改善居住条件,对于选择12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居民,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给予购房人10000元/套的财政补贴。

2.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免收房屋产权交易登记费。

3.全面落实本市范围内进城农牧民购房人员与城镇户籍居民同城同等政策待遇。农牧民购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其子女在购房地就近入园、入学。农牧民进城购房并就地落户的,其在农村享有的土地、山林等一切集体权益不变。

4.本市范围内的农牧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属首次购房的,给予50%的契税补贴。

5.个人购买新建商品非住房给予50%的契税补贴。

以上政策截至2018年底,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185559

6.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大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农牧民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中,如符合包头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紧缺急需人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市级以上英雄模范、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军烈属、见义勇为人员、环卫一线艰苦岗位人员、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的申请人可以优先选择房源。

(1)具有本市户籍或暂住证(居住证)。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同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对不能提供上述(1)、(2)手续的,可由担保人为其担保,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和连带责任。

(4)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151762

7.对符合高新人才市场认证的大学生,持高新人才市场认定证明、劳动(聘用)合同(须签订5年以上)、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首付款票据、结婚证、身份证及银行卡号到住房补贴发放窗口办理购房补贴相关手续,补贴资金标准按照博士研究生20万元、硕士研究生10万元、“985”“211”院校优秀本科生8万元标准发放购房补贴。

8.对符合高新人才市场认证的大学生,持高新人才市场认定证明、劳动(聘用)合同(须签订5年以上)、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租金相关票据、结婚证或未婚声明、身份证及银行卡号到住房补贴发放窗口办理租房补贴相关手续,按照博士研究生前三年每年3万元,后三年减半,补贴发放年限六年;硕士研究生前两年每年2万元,后两年减半,补贴发放年限四年;“985”“211”院校优秀本科生第一年1.5万元,第二年减半,补贴发放年限两年。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221878

9.开办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业务,职工可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冲抵贷款;住房公积金销户类提取(包括离退休、离职、死亡、判刑提取等),无需网上预约,可直接到各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贷款业务可同时办理,无需预约两次;职工可通过12329服务热线、住房公积金网站及微信平台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情况。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3334392

1.全体市民无条件免费参观游览市本级综合性公园,免费参加公园内各类群体性文化活动。

2.包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聘请专业律师常驻,为前来投诉的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服务,帮助他们及时了解、维护自身权益。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15047237911、15847240267

种植和养殖户在指定保险公司投保种植业(马铃薯、玉米、小麦、甜菜、水稻、葵花、大豆、油菜籽)、养殖业(可繁殖的母猪、育肥猪、奶牛)和温室大棚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由国家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种养殖户只需给保险公司交纳规定的自交保费部分,就可以享受一个生产年度的保险保障。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256021

1.草原补奖禁牧补助:2016-2020年,达茂旗、固阳县、石拐区、九原区、昆区持有草牧场承包证且执行禁牧的农牧民,财政将对其每亩草场补助一定金额,采取财政一卡通发放到户。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256022

2.畜牧业良种补贴:在实施草原补奖区内,农牧民购买种公羊,购买进口种母牛或母牛配种使用冷冻精液时可享受一定的补贴。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256022

(三)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

年龄在18—60周岁,经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认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主、农牧民合作社带头人以及农牧业企业、返乡涉农创业者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年纪较轻、学历较高、产业基础较好的家庭农牧场经营者,农牧民合作社骨干,以及具有较强农牧业创业意愿的返乡创业大学生、中高职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退伍军人可遴选为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对象。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256020

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合作社),购买动力机械等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时,可享受一定的补贴。一户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即1台拖拉机或1台自走式机械配带3台作业机具)。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256027

对国家级、自治区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旗)的农牧民群众,提供电子商务知识普及、技术指导等电子商务培训服务。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618683、5618684

1.对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执行标准注册登记证》的企业,停征各项费用。

2.对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停征各项费用。

3.对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公民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单位,停征各项费用。

4.对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取消证书费。

5.对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停征考核费。

6.对申请计量授权的单位,免征考核费。

7.对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贸易结算用衡器,免收定期检定费;对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的,经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原检定机构核实后,予以免费补发《检定证书》。

8.对农村(牧区)乡镇(苏木)卫生院(所)使用的血压计、心脑电图机实行免费检定。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996020、5169390

1.奥林匹克体育馆羽毛球场地、乒乓球场地周一至周五全天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周六、日及节假日早上免费向社会开放。

2.在奥林匹克体育馆建立国民体质检测中心与运动健身指导站,全年免费向广大市民提供体质监测服务,并提供健身咨询和科学运动健身指导。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6169899

3.包头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和全民健身志愿者队伍向广大市民提供健身指导服务。

4.利用体彩公益金购置一定数量的体育设施投放到全市各社区、公园、嘎查村,开展各类健身活动。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 5991525、5991530

1.每年5月19日“中国旅游日”全天,我市所有A级景区免费开放。

2.每年5月—6月,通过10种发放形式面向社会各界免费发放A级景区门票,2017年发放景区门票22万张,价值567万元。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618861

1.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对建档立卡国贫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搬迁人口人均建设面积25平方米以内,建房补助人均2万元,同步搬迁人口人均1万元。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175559

.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对有信贷需求的建档立卡国贫人口开展评级授信工作;为符合贷款要求的国贫人口提供财政担保抵押补偿资金,并对全额还清贷款支付利息的贫困户,给予年贷款额5%的贴息。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116900

3.“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对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建档立卡国贫家庭子女,在校期间,给予每生每年1500元教育补助。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113000

4.产业扶贫优惠政策。对于有劳动能力和产业发展意愿的建档立卡国贫人口,给予产业发展专项扶贫资金支持。具体扶持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各旗县区政府制定。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113000

1.免征增值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四项内容免征增值税。

2.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3.小排量汽车购置税优惠: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1.6升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12366

从2013年至2017年为我市低收入农牧户发放冬季取暖用煤补贴,每年9月底前完成供煤补贴资金发放任务,发放标准是为常住在籍低收入农牧户每户发放600元。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618449

扶持大学生创业贷款:对有包头市户籍,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所在院校学籍证明,年龄35周岁以内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者给予免息创业贷款。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5202166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有关规定,自2016年12月6日起,对10种不动产登记实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1.减半收取登记费。包括4种情形,即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

2.免收登记费。包括4种情形,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免收的。

3.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包括2种情形,即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

详细政策咨询电话:6978100

来源:包头发布、包头市人民政府网

【导语】:市发展改革委等28个部门于5月5日正式发布《温州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2年版)》(以下简称《温州标准》)。包括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军有所抚、文有所化、体有所健、事有所便等11大领域25个方面96个项目。

  为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29个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浙发改社会〔2021〕457号)(以下简称《省标准》)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等28个部门于5月5日正式发布《温州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2年版)》(以下简称《温州标准》)。

  《温州标准》包括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军有所抚、文有所化、体有所健、事有所便等11大领域25个方面96个项目。《温州标准》的出台实施,将加快完善我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01、优孕优生服务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服务对象:辖区常住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辖区常住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20版)》执行。

  (2)孕产妇健康服务健康检查

  ● 服务对象:辖区常住孕产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辖区常住孕产妇规范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分别在孕早期提供1次、孕中期和孕晚期各提供2次健康管理服务,提供1次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3)基本避孕服务

  ● 服务对象:育龄人群。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

     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

     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20版)》确定。

  ● 服务对象: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参保职工。

  ● 服务内容:按规定为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月平均工资与该用人单位申报医疗保险费时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

  02、儿童健康服务

  (5)3岁以下照护服务

  ● 服务对象:辖区常住0-3岁儿童。

  ●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8次家庭养育风险筛查,8次养育照护咨询,8次眼保健眼病筛查服务;每年免费提供至少1次标准化发育筛查。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卫健委下发的《农村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规范(试行)》《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和《浙江省0-3岁儿童发育监测与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项目服务规范开展服务。

  ●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7)儿童健康管理

  ●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院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具体包括: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传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以及摩腹、捏脊和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做好0-3岁发育监测和筛查工作,监测率≥90%,筛查率≥85%,家庭养育风险筛查率≥90%。

  03、儿童关爱服务

  (8)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 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

  (9)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 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执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其他困境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10)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不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 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0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1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服务对象:在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幼儿,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幼儿、特困供养幼儿、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幼儿、低保边缘家庭幼儿、低收入农户家庭幼儿、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幼儿以及幼儿园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幼儿。

  ●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减免保教费。

  ●服务标准:对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教费标准免交保教费;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进行减免。

  05、义务教育服务

  (12)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 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

  ●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800元,初中100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200元;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应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10倍以上拨付,并纳入义务教育保障体系,随班就读学生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执行。

  (13)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省级通用地方课程教材、与国家课程教材相关的学生辅助学习资源等。

  ● 服务标准:实物标准。

  (14)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

  ●服务对象: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 服务标准: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非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15)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服务对象: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免费提供营养餐或发放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 服务标准:每生每年不低于1600元,已超1.6倍地区在现有基础上不得降低标准。

  0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16)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在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 服务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

  (17)普通高中免学费

  ●服务对象:在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减免学费。

  ●服务标准:对公办普通高中符合条件学生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免交学费。对民办普通高中符合条件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进行减免。

  0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8)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其中,非涉农专业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 服务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19)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 服务对象: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非民族地区中艺术类表演专业(不包括戏曲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减免学费。

  ●服务标准: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条件学生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免交学费。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条件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进行减免。

  08、就业创业服务

  (20)就业信息服务

  ●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21)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 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22)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 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 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2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24)就业见习服务

  ● 服务对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

  ●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按不低于当地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为其缴纳人身安全类保险费。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73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 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26)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 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 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 服务标准: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浙江人社发〔2022〕4号)等规定执行。

  (2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

  ● 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

  ● 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 服务标准: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人工服务为每周7×24小时。

  (28)劳动关系协调

  ●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

  ● 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29)劳动用工保障

  ●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执行。

  0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

  ●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 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10、公共卫生服务

  (32)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33)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推进健康促进医院、学校、社区、企业、家庭等健康促进场所建设,开展健康科普和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做好控烟宣传和人群干预。提供健康教育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服务、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每年发布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

  ●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2020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34)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 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及咨询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报告的传染病。

  (35)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放射卫生巡查等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科普宣传、教育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36)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 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和健康体检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执行。

  (37)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 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立健康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服务标准:对慢型克山病患者每3个月随访1次,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次。

  (38)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 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和健康体检等服务。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随访4次(其中最少2次为面访),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39)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 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4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 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 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41)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 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 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42)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

  ●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相关规定执行。

  (43)职业病健康管理

  ●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提供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11、医疗保险服务

  (4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4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46)疾病应急救助

  ●服务对象:在市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 服务内容:给予紧急救治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医疗机构诊疗规范执行。

  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47)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服务对象: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

  ● 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每人每月80元。

  (48)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服务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

  ●服务标准: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服务补贴的扶助对象,扶助金每人每月600元;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扶助对象,扶助金每人每月800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二级、三级人员每人每月扶助金分别为700元、500元、300元。

  13、养老助老服务

  (49)老年人健康管理

  ● 服务对象: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50)老年人福利补贴

  ●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为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服务标准:具体认定评估办法及补贴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明确。

  14、养老保险服务

  (5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 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5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53)公租房保障

  ● 服务对象: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

  ● 服务内容: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

  ● 服务标准:人均租赁补贴面积18平方米,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实物配租房源人均不少于18平方米。

  16、住房改造服务

  (54)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 服务对象:符合棚户区认定标准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镇居民与农户。

  ● 服务内容:对棚户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城镇危房和旧住宅区的改建、扩建和翻建,并对涉及的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标准应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程序和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55)农村危房改造

  ●服务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

  ●服务内容: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对经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中的危房户、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实施危房改造即时救助。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省级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执行。按照“当年改造、次年补助”的方式,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户均15000元,及时拨付资金到户。

  17、社会救助服务

  (56)最低生活保障

  ● 服务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服务内容: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低保标准与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且不得高于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3。挂钩后全市各地按标准分二档执行,第一档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乐清市、瑞安市,按公布低保标准的100%确定执行;第二档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按不低于公布低保标准的90%确定执行。

  (5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 服务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护理、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丧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具体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本级政府批准。

  ●服务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服务内容: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实施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救助。

  ●服务标准:具体救助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

  ●服务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服务内容: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温州市临时救助办法》《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60)受灾人员救助

  ● 服务对象: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服务内容:及时为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及时核定本辖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服务标准: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18、公共法律服务

  ● 服务对象: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服务内容: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协调及仲裁代理等无偿法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19、扶残助残服务

  (6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浙江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等执行。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按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四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的补贴。对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上浮50%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63)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 服务对象: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服务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64)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

  ● 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其他重度残疾人。

  ● 服务内容:根据实际需求,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等规定执行。

  (65)残疾人康复服务

  ●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的0-6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服务内容:提供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辅具适配、护理、心理疏导、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等政策规范执行。

  (66)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

  ● 服务对象:残疾学生、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

  ●服务内容:为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在校残疾人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学费住宿费减免。

  ●服务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及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免除学前教育保教费,减免义务教育学费和教科书费并提供营养餐、发放生活补助,减免高中教育学费并发放国家助学金。对在校残疾人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学费、住宿费减免按《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住宿费减免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具体资助、补助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明确。

  (67)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高校残疾毕业生、残疾人高技能人才、贫困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服务规范、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岗位提供服务标准,以及《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年)》《浙江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68)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 服务对象:残疾人。

  ●服务内容: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

  ●服务标准:市级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各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区域,公共图书馆与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等执行。

  (69)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 服务对象:残疾人、老年人等。

  ● 服务内容:分年度逐步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建设以及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年)》《无障碍设计规范》《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

  20、优军优抚服务

  ●服务对象: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71)退役军人安置

  ●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助。其他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安排工作的,在待安排工作期间按规定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并及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保接续手续。

  ● 服务标准: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72)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提供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服务。组织退役军人开展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

  ●服务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创业培训等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13部门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73)烈士纪念活动和宣传教育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以节、国家公祭日、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重要战役纪念日、烈士纪念日等为契机,依托烈士纪念设施,采取专题展览、烈士英雄事迹宣讲、红色经典影视展播等多种形式,开展铭记英烈纪念及宣传教育活动,讲好英烈故事,弘扬英烈精神,推进红色印记传承。

  ● 服务标准:采取“互联网+烈士纪念设施”方式,实现网上祭扫和数字网络展示;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免费开放,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环境。

  (74)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服务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

  ● 服务内容: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21、公共文化服务

  (75)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农村文化礼堂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服务标准: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文化设施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

  (76)送戏曲下乡

  ● 服务对象:农村居民。

  ● 服务内容: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 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提供电视节目服务。

  ● 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

  ● 服务对象:中小学生、农村居民。

  ● 服务内容: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 服务标准: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2次优秀影片。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高质量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先行省的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81)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 服务对象:少数民族地区居民。

  ●服务内容: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提供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提供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的、价格适宜的常用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数字出版产品;提供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

  ●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级广电、文化和旅游、宣传部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82)参观文化遗产

  ● 服务对象: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

  ● 服务内容: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免费开放。

  ●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关于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执行。

  (83)公益假日活动、流动少年宫进农村进社区

  ● 服务对象: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利用节假日、寒暑假等时机,开展各类形式多样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教育假日活动;通过流动少年宫活动,将校外教育优质活动资源送到本区域的农村、社区,鼓励乡村(城市)学校少年宫通过流动少年宫活动辐射到本地的偏远区域。

  ● 服务标准:地市级青少年宫不少于15场、县(市、区)级青少年宫不少于10场。

  (84)档案查询利用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为城乡居民提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

  ●服务标准:通过省、市、县三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有关政务服务系统,为城乡居民提供馆藏开放档案和民生档案的现场查询和网络查档服务,支持异地查档、全程网办、电子出证。

  22、公共体育服务

  (85)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86)全民健身服务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 服务标准:按照《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及体育总局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23、生活便利服务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通达的交通环境,逐步提升城乡公交一体化率。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专项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88)公共法律服务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建设,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包括:公共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司法行政业务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公共法律服务办理,普法学法,服务满意度评价等。村(社区)法律顾问向村(社区)组织和村(居)民提供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村规民约审查、村(社区)重大事务决策等基本服务,提供矛盾纠纷调解、法律援助引导、村(社区)公共法律事务管理等服务。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完善普法融媒体平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优化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推进与12345政务热线的衔接对接。提升浙里办APP公共法律服务专区、浙江法律服务网等网络平台在线办事服务能力,在网络平台设立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功能。

  ●服务标准:市、县、乡、村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建成率达100%,在市、县、乡三级实体平台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窗口。人民调解工作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执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按照《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89)邮政快递服务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完善城乡及较大的车站、机场、高校等场所邮政服务网点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驿站式邮政快递综合服务站点和邮件、快件智能服务终端建设,加快推进快递示范城市建设。实施“快递进村”工程,提升城市邮政服务网点覆盖率,实现乡镇邮政服务网点全覆盖,建制村通邮率达100%,建制村快递服务全覆盖。

  ● 服务标准: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快递服务标准》等执行。

  24、生活安全服务

  (90)食品安全监管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91)药品安全监管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对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

  ●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提供群众诉求反映、社会治安巡防、矛盾纠纷化解、法规政策宣传等服务。

  ● 服务标准:中心城区网格化管理覆盖率达到100%。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推进地方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充分保证避灾群众安置生活所需。

  ● 服务标准:按照《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形成县、乡、村三级避灾安置网络。

  (94)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 服务标准:根据区域风险影响范围,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组织人员转移、疏散,避免因救援不及时而造成后果扩大。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气象致灾风险预警服务,深化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村(社区)建设。

  ● 服务标准:公众气象服务满意度维持在92%左右。

  25、生活环境服务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安全的生态环境。

  ●服务标准:省控及以上断面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比例达到90%以上,市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25微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高于97%。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 温州本地宝 ,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网上办】获取温州政务服务、出入境、车管办事、社保医保、重名查询、劳动保障等网办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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