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扣小时公司可以扣员工的工资作为罚款吗合法吗?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对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证据和依据。

2、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国家通过什么机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4、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要经过什么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5、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指的是哪些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

6、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7、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工资格证书等。

8、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9、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什么知情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10、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12、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14、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5、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才能生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劳动合同才能生效。

16、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文本不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

17、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8、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9、劳动报酬应该如何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约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水平。

20、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哪些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也就是说,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但是,约定其他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21、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哪几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其中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22、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劳动合同吗?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铁饭碗”、“终身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就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4、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5、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下限是多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6、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z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7、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能否同时约定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9、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0、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一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二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即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即可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义务。

31、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2、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更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的,原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人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3、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哪几种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4、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不需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5、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6、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否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7、在其他情形下,劳动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劳动者在一般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在一般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阻挠(依法约定了培训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依法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8、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9、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0、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1、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遵守什么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4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3、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有多长?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45、女职工的产假和哺乳期是多少?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哺乳期是女职工哺育未满1周岁婴儿的时间。哺乳期间,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46、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47、对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下列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待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诊断结束没有因患职业病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者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49、劳动者单位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0、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51、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乾支付经济补偿。

5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53、《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5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5、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56、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同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57、如何订立集体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58、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59、劳务派遣一般在哪些工作岗位上实施?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60、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如何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1、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62、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6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4、非全日制用工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酬的,其支付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其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65、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怎么办?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6、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6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8、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9、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70、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71、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又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又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72、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7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74、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执行法定标准工时制度吗?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标准工作时间,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通常情况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它适应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但并不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度之外,我国还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两种制度。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

75、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76、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77、劳动者享有的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元旦节1天;春节3天(农历除夕、 正月初一 、初二);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10 月 1 日 、2日、3日)。

78、什么样的收入属于工资范畴?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形式。

79、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哪些工资支付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支付内容。具体包括:

(1)工资支付标准:应约定具体金额;

(2)支付项目:约定采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形式;

(3)支付时间:应明确具体在哪一天;

(4)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80、用人单位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工资,行吗?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非法定货币形式支付。有的企业将产品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侵害了职工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如果有类似情况,职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81、工资应多长时间支付一次?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82、工资能委托他人代领吗?

工资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的账户。

83、劳动者有权得到其有关工资的清单吗?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

用人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必须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并办理签收存档手续,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提供给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应列明工资支付项目,明确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项目。

84、劳动者参加哪些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

劳动者在依法参加以下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6)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85、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依法休假如何支付工资?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付工资。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或者参加庆祝活动的,应当安排补休。

86、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停工、停产、歇业期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停工、停产、歇业期超过一个月,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生活费。

87、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在何时付清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在3日内付清劳动者的工资,不必等到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而且必须一次性付清,不能拖欠或者克扣。

88、什么是最低工资?什么是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按用人单位指派从事劳动合同约定以外的工作,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89、劳动者每月的收入总和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合法吗?

不能简单地认为,劳动者每月的总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合法了。劳动者获得的以下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奖励性工资;(4)提供伙食、住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5)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6)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另外,也不能认为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只要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就合理了,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合理的工资数额。

90、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底补齐合法吗?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按月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底发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金,不能分摊计入每月的最低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底补齐是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

91、试用期工资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吗?

原国家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指出:“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的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不能违支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以,在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92、用人单位包吃包住是否就可以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贷币形式支付。对劳动者包吃包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93、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哪几种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94、劳动者维权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3)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4)向劳动保障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95、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所谓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是指用人单位和本单位职工。职工方由工会代表职工,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企业方这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指派的代表。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是与工资有关的事项。

96、工资集体协商有哪几种形式?

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主要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等。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以企业为单位,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代表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本企业工资集体协议。

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是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如区、镇、村、街道、经济开发区等),由区域工会组织与相应的区域企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或企业方推行产生的代表,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覆盖本地区所有企业的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以行业为单位,由行业工会组织与相应的企业组织、行业协会或由同行业企业方推选产生的代表,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覆盖本行业所有企业的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

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工资标准等内容,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97、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分为哪几个步骤?

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分为五个步骤,十六个规范动作。第一步,产生代表:产生协商代表;确定首席代表;聘请代表;培训协商代表。第二步,启动要约:在广泛、深入了解职工和企业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协商要约;要约答复;向上级工会报告。第三步,协商准备:搜集各方面意见;准备协商材料;确定协商重点;进行协商沟通。第四步,正式协商:履行集体协商程序;发生分歧不能解决时申请协调,以利早日达成共识。第五步,审议审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部门审查;(劳动部门收到文本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合同(协议)生效执行,协商双方代表应于5日内将生效的工资集体合同及时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98、工资集体协商应包括哪些内容?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明确了工资协商有7个方面的内容:即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99、用人单位强迫加班有什么处罚吗?

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号)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

100、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以抵加班工资吗?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抵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不低于300%的工资。

  一、农民工的基本权利有那些?

  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有以下基本权利:

  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劳动者在就业时,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了劳动,就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3、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可自由支配自己时间和活动;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常见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有哪些?

  从近几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进城就业农民工权益受到侵犯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2、强行加班加点,却不付给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用人单位没有为就业者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劳动保护设施;

  4、女工和未成年工得不到特殊劳动保护;

  5、农民工患职业病、因工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

  6、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

  7、用人单位收取抵押金,克扣进城就业者有效证件;

  8、随意辞退或开除农民工。

  三、为何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尽管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仍然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面保护。一是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各种劳动保障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二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难以证明双方有关工资等事项的一些口头约定,致使这些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动保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所以,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四、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签订劳动合同须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五、为什么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障,使其享有有关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六、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什么知情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七、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有关证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八、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支付的劳动报酬有哪些?

  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劳动报酬应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类岗位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年终奖金以及销售提成工资等。

  九、哪些情形可以视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十一、与用人单位出现劳动保障争议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审判等四条渠道解决。同时,投诉书中注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等事项。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2018年是新时代实现就业开门红的关键之年,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树立更高质量就业目标,对顺利完成“十三五”时期就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促进转移就业,支持返乡创业,助力增收脱贫”为主题的“春风行动”,更好地满足2018年春节前后进城务工人员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需要。该局将继续以搭建就业平台和提供就业服务为手段,以改善就业服务环境、完善社会保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突破点,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就业工作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当事人应当对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作出类别分析:①属于劳动保障方面的,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②属于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应当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③属于经济诈骗、社会治安、债务纠纷等方面的,应当到公安、司法部门投诉举报。

  二、农民工有权拒绝加班?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如果工作确实需要时,应与农民工协商,也就是说农民工若不同意加班有权拒绝。除此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不能是随意的,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个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企业不按时支付工资怎么办理?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支付劳动工资,没有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是侵权行为,农民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四、农民工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一)参加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哈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

  (二)参加医疗保险

  对已在哈实现稳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在哈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三)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纳。

  (四)参加失业保险

  在哈就业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怎样解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通过以下程序解决:

  (一)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二)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三)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做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民工进城就业须知

  一、农民工进城务工应具备哪些条件?

  1、年满16周岁;

  2、具备必要的职业技术能力。

  二、农民工进城就业需带哪些证件?

  3、职业资格证书;

  4、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农民工在办理和使用暂住证方面应遵守哪些规定?

  农民工应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暂住证。遇有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不得使用假暂住证或者借用他人的暂住证;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手续,交回暂住证。

  四、农民工到职业介绍机构找工作应注意哪些问题?

  求职应到合法职业介绍机构,首先查看是否有“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办理求职登记,求职时应提供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技能上岗证,填写求职登记表,职业介绍机构根据求职者要求,推荐用人单位,求职者持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推荐信,到用人单位面试,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互相满意,即可签订劳动合同。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服务。

  五、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

  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七、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注意哪些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职业技能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八、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时,不得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因此提醒劳动者,一旦用人单位有这种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哈尔滨就业地图农民工就业综合服务平台

  找工作,找岗位,学技能就上哈尔滨就业地图。它是免费为个人求职、单位招聘、技能培训等权威的政府信息平台。

  身边有网上电脑:登录哈尔滨就业地图(ht tp:///)即可进入使

  家里闲暇上电视:搜索有线电视“七彩生活栏目”第一个窗口就是“哈尔滨就业地图”。

  方便快捷用手机:分别扫描下面二维码进入“哈尔滨就业地图”手机APP或“哈尔滨就业”微信公众号,还可进入腾讯微信“钱包”和支付宝“城市服务”栏目的“哈尔滨就业地图”。

  就近利用查询机:在社区平台、职介机构、培训机构、大专院校等人群密集场所设置有就业地图查询机。

  地址:香坊区和兴路38号

  哈尔滨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当您求职时,请到政府各部门办的公共职介机构

  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哈尔滨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香坊区和兴路38号梁 栋道里区职业介绍中心 道里区抚顺街80号于 磊道外区职业介绍中心 道外区南康街54号董吉滨南岗区职业介绍中心 南岗区宣化街451-4号万 勍香坊区职业介绍中心 香坊区联草街9号董国滨平房区职业介绍中心 平房区百利小区19号楼3单元蒋 震松北区职业介绍中心 松北区中源大道10666号丁 宁呼兰区职业介绍中心 呼兰区公园路20号韩旭峰阿城区职业介绍中心 阿城区牌路大街269号高岩梅双城区职业介绍所 双城区东直路128号陈 茜尚志市职业介绍所 尚志市双桥广场30号许宏铃依兰县职业介绍所 依兰县三姓路中段吴恒宇木兰县职业介绍所 木兰县木兰镇西大街155号姜春梅延寿县职业介绍所 延寿县西同庆街尤龙江方正县职业介绍所 方正滨水新区法院办公楼郭宝君东侧,就业服务中心大楼二楼劳动就业局通河县职业介绍所 通河县大通河大街许大桐五常市职业介绍所 五常市亚臣路人力资源和周宇东

  社会保障局大厦二楼就业局

  巴彦县职业介绍所 巴彦县工业园区巴彦就业局高秀丽宾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宾县宾州镇迎宾路劳动就业局金贞姬市总工会职业介绍所 南岗区中山路248-8号工人文化宫刘莉莉哈尔滨市妇女培训学校 南岗区嵩山路20号吴静敏

  哈尔滨市公共职业培训机构

  当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时,请到以下公办农民工定点培训基地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哈尔滨劳动技师学院) 松北区学院路利民西八大街于 雷

  哈尔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香坊区和兴路38号李 力

  哈尔滨市公共汽车总公司技工学校 香坊区电机街8号吉利军

  哈尔滨市商业学校 道外区东直路371号李家文

  报达家政职业培训学校 道里区前进路85号张 双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技工学校 香坊区卫生街24号张莉萍

  哈尔滨市农民工保障机构

  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向以下单位投诉

  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局 南岗区中山路68号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香坊区和兴路38号道里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道里区新阳路182号道外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道外区南康街54号南岗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南岗区宣化街451-4号香坊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香坊区西骑兵街10号平房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平房区大连三路1号松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松北区中源大道10666号呼兰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呼兰区公园路16号阿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阿城牌路大街269号双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双城区东直路128号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市总工会、哈尔滨市妇女联合会定于2018年2月中旬至3月底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以“促进转移就业,支持返乡创业,助力增收脱贫”为主题的“春风行动”,活动期间在全市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等举办各类招聘活动。

  由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市总工会、哈尔滨市妇女联合会主办,哈尔滨市就业管理局、哈尔滨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承办的2018年“春风行动”大型招聘会,定于3月8日、15日、22日(9:00-12:00)在哈尔滨人力资源中心(香坊区和兴路38号)举办2018年“春风行动”启动仪式、“春风行动”龙江知名企业专场招聘会和“春风行动”家服行业专场招聘会。届时,欢迎广大农民工朋友以及有就业愿望的各类求职人员踊跃参加。

我们经常会碰到上班的时候堵车或者不小心睡过头的情况,如果超过了一定的迟到时间公司就会扣除我们的全勤,那么上班迟到扣工资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我们应该怎么维护个人的权益。

上班迟到扣工资不合法,劳动者肆意迟到等行为应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应当有权在规章制度或企业奖惩制度中,对此类行为进行一定的处罚,以实现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从2008奶奶1月份以后用人单位不能在规章制度中设置奖罚制度,也就是上班迟到扣工资等违法行为。

不合法,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号之前发工资--大都是高大上的好公司

一般来说,每月5号至10号之间就发工资的这些公司,大多为高科技公司、上市公司、外资公司或国企。

这类企业规模比较大,福利待遇好,而且制度方面都很完善。

不仅仅是高薪,过节福利、加班补助、高温费、带薪年假、年终奖啥的,也基本都会有。

还有一点就是,如果遇到发薪日与节假日、休息日冲突,多数企业会提前发放。

这类企业一般各方面都实力雄厚,多数人挤破头想进,所以不需要靠押工资的形式来留住人!

10-15号发工资--多为制度较为健全的公司

一般这个时间发薪的公司,虽然可能没有第一类公司那么大规模,但也差不到哪儿去。

至少也是一些A股上市公司,或者是效益比较好、制度比较健全,注重管理的公司。

至于双休、节假日和一些福利啥的一般也不会少。

15日后发工资--一般的中小型企业居多

一般15号以后发工资的,多数为小企业,尤其是社会服务业、劳动密集型公司。

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稳住员工,用工资圈住员工,毕竟押了大半个月工资呢,想要离职走人,还是得掂量掂量!

相对而言,这类企业员工稳定性较差、流动频繁,企业主只好出此下策。

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有些小企业常年没有,固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甚至不会付加班费和安排调休,更别说什么五险一金之类的社会保障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司可以扣员工的工资作为罚款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