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个人住房出租合同租金分段不同费用怎么写合同?

企业、个人常常涉及出租、转让房屋(二手房),其中的涉税问题也是财务比较关注的。比如:不同的业务分别涉及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会计如何处理?本文从4方面梳理出租、转让涉税问题,篇幅较长,建议收藏学习!

1.适用税率9%(一般纳税人)/征收率5%(简易计税或者小规模)。

2.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9%。

其中取得的不动产时间判断:

——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或抵债方式取得,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取得的时间。

——纳税人出租或转让自建不动产,以建筑工程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

(2)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延伸学习:特好记!最新最全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表(12月更新)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4)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6)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7)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 明确: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 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适用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如果个人单位可以报销,发票抬头开具的问题,需要后续口径明确;另或者租给企业当员工集体宿舍是否满足该项条件,也需要后续口径明确。

(3)出租的是住房,提醒没有要求不动产取得时间,也就是说即使不动产是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也可以适用政策。

(1)一般纳税人:可选择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政策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政策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即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跨年发票也能报销!但必须这样处理!否则后果由会计自己承担!

严查作废发票!税务局刚明确!12月17日起,发票必须这样作废,否则罚款比税多!

这个月底也是年底,涉及发票是否取得以及能否税前扣除的五个税务问题!

切记!12月1日起发票背面要签字!不然,会计要当背锅侠!

(1)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3.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号)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 明确: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 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出租住房的:都适用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企业出租住房的:承租对象必须是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其中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例】一家国有企业,把自有的住房租给员工

(1)如果企业属于住房租赁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则增值税可选择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也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另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如果企业不属于住房租赁企业,如增值税按规定能选择简易计税(如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住房)的话,则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另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如果企业不属于住房租赁企业,如增值税按规定不能选择简易计税的话,则按照9%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另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含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转租不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人,不缴纳房产税。

1.财产租赁合同,按照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2.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3.房屋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印花税就要全额缴纳,比如公司签订10年的房租合同,合同约定10年的租金,则应一次性缴纳10年租金金额的全部印花税。

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50%减征印花税。(财税〔2019〕13号)【温馨提示: 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率从原先按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的万分之五 降低为万分之二点五,将财税〔2018〕50号规定直接纳入立法。

5.房屋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39号)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1.由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时原账面余额)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开发产品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补充1】在下列情况下,当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时,企业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1)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相应地由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比如原来出租的房地产现改为自用房地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存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相应地由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3)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相应地由无形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4)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相应地由固定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

(5)房地产企业将用于经营出租的房地产重新开发用于对外销售,从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存货。

【补充2】由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换时原账面余额)

或开发产品(转换时原账面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一次性收到房屋租金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执行收入新准则,下同)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如果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需在房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按出租期间分期结转收入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以房屋出租为主业,下同)/其他业务收入

4.如果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直接就不动产出租进行纳税申报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按出租期间分期结转收入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5.不是一次性预收租金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执行收入新准则,下同)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按出租期间分期结转收入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以房屋出租为主业,下同)/其他业务收入

(2)后收租金(如每半年收取一次租金)

按出租期间分期结转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以房屋出租为主业,下同)/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收到租金或者合同约定收租金日期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6.按出租期间分期结转成本(公允价值模式不计提)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1)期末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2)期末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时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7.房产税会计分录(计提+缴纳)

(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房产税的账务处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2)企业缴纳当期应交房产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8.印花税会计分录(计提+缴纳)

(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印花税的账务处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2)企业缴纳当期应交印花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9.城建税及附加会计分录(计提+缴纳)

(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城建税及附加的账务处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及附加

(2)企业缴纳当期应交城建税及附加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及附加

1.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2.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为9%;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5%。

个人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住房类:按实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出租非住房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由双方按合同规定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不足一元的,按一元缴纳。

计算公式=合同租金金额×税率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当私房出租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时:

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自然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当按核定征收申报转租收入(仍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时,不允许扣除转租人向一手出租人支付的租金。

(2)如果各项税费由租赁方承担的,则出租方实际取得的出租所得为“租金收入+各项税费”,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3)公式中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判断,具体为: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其他房屋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私房出租个人所得税采用据实征收方式时:

1、(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小于等于4000元的(修缮费必须<=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800元】×税率×人次;

2、(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大于4000元的(修缮费必须<=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1-20%)×税率。

(1)修缮费每月最高可扣除800元,不足800的按实际修缮费用扣除,超过800的余下部分于次月按本原则继续抵扣。

(2)当按据实征收方式申报转租收入(仍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时,允许增加扣除转租人向一手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凭发票扣除,允许扣除的租金费用为增值税含税额)。

(3)“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统称相关税费。

(4)如果各项税费由租赁方承担的,则出租方实际取得的出租所得为“租金收入+各项税费”,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5)公式中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判断,具体为: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其他房屋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6)房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同一个月多次取得房产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

当纳税人提供的租赁合同中所载租金金额不实或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计税租金征收的方式,纳入定税管理。

采用此方式征收,其中以核定的最低月租金为月租金收入,各税种的计算方式与按实征收一致。

由于私房出租计算较为复杂,为便于纳税人自助计算税收,网站有提供私房出租税收计算器功能(适用住房类型)。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分别按应缴增值税税额的7%(5%、1%)、3%、2%等税(费)率征收。

计算公式=应缴增值税×税(费)率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计税依据】增值额(合同金额-取得成本金额)

2.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税率】城建税:7%(市区)、5%(县城、镇)、1%(其他)

【计税依据】增值税税额

(1)计算征收(延伸学习:这个月底也是年底,涉及发票是否取得以及能否税前扣除的五个税务问题!)

【税率】30%-60%(超率累进税率)

【计税依据】增值额(合同金额-扣除项目金额)

【税率】5%(普通住房、车位)、7%(非普通住房)、8%(其他类型)

【纳税义务人】销售方、购买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

2.交易双方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

3.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房产买卖合同)

4.销售不动产发票(销售方自开或现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

5.增值税扣除凭证(进项发票等凭证)

6.土地增值税扣除凭证(房地产评估报告或发票等凭证,核定征收的无需提供)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3.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6〕50号)

4.《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川府函〔2011〕68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7.《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3号)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9.《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成都市契税适用税率的函》(川财税政函〔1999〕2号)

10.《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川财规〔2019〕1号)

【计税依据】住房:合同金额(住房)

非住房:增值额(合同金额-取得成本金额)

1.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自建自用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4.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5.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温馨提示:广州 深圳 成都 沈阳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 由两年提高至五年

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2)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税率】城建税:7%(市区)、5%(县城、镇)、1%(其他)

【计税依据】增值税税额

【计税依据】所得额(合同金额-取得成本金额)

1.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2.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4.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计算征收(延伸学习: 【收藏】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行业财报的影响 )

【税率】30%-60%(超率累进税率)

【计税依据】增值额(合同金额-扣除项目金额)

【税率】5%(车位)、8%(其他类型,不含住宅)

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以下继承及赠与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纳税义务人】销售方、购买方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1.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2.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3.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

4.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但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

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1.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温馨提示:广州 深圳 成都 沈阳 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 由两年提高至五年

2.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5.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6.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

3.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房产买卖合同)

4.土地增值税扣除凭证(房地产评估报告或发票等凭证,核定征收的无需提供)

5.享受个人所得税、契税优惠政策的还需提交:

(2)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本

(3)结(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等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个人销售房屋,办理地点为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西华门街32号、锦城大道999号、汇泉北路323号)。其他区域个人销售房屋,办理地点为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

购买房屋,办理地点与销售方办理地址(企业销售房屋办理地址为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保持一致。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联合办理的,办理时限另行规定。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5.《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川府函〔2011〕68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9.《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3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2.《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成都市契税适用税率的函》(川财税政函〔1999〕2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14.《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川财规〔2019〕1号

来源:房地产企业财税文章、品税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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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写呢?不知道的小伙伴来看看小编今天的分享吧!

房屋租赁合同书写格式:

1、标题:如《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即可;

2、简介房屋基本情况;

3、表明房屋租赁用途;

6、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8、合同的后续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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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样板简单版

为支持企业发展,甲方愿将房屋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并特立本合同,以便双方遵守。

第一条 出租房屋坐落地址:

第二条 出租房屋、面积、租金等:见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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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提前结束时,尚未摊销的装修费,不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尚未摊销的装修费,不宜在提前退租归还租赁固定资产后自行一次性在当年度全部予以摊销,最好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损失。

实际中,中的涉税点主要体现为:跨年度收取租金的涉税风险,承租人代出租人缴纳税费的涉税风险,间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涉税风险,租赁期间租赁价格的风险,免收租金的风险,租赁期间装修的涉税风险,等6大涉及税收风险。这些税收风险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否则将给企业带来较重的税收处罚。

一、跨年度收取租金的涉税风险及

企业出租固定、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的行为,发生跨年度收取租金的涉税风险主要涉及到、和的税收风险。具体论述如下:

(一)增值税的税收风险及控制

1、税收风险的表现形式

企业出租、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次性收取承租方跨年度租金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在租赁合同的受益期限分期申报缴纳增值税,而不是在的当天,结果延期缴纳了增值税,将受到税务当局的稽查风险。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基于此规定,纳税人在收取预收租金申报增值税时,必须在预收账款的当天就发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例如,某企业2016年7月将2014年自建完成的企业闲置厂房出租给A公司,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租金每年10万元(含增值税),并在厂房交付A公司时一次性收取,如何交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服务增值税征收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出租其2016年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该企业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属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既申报交纳增值税30万÷(1+5%)×5%=1.43万元,而不应以制度对该笔预收款确认收入时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既在每月底确认收入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否则会有延期缴纳增值税的税收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风险及控制

1、税收风险的表现形式

出租方一次性收取承租方跨年度租金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风险是:租金收入按照进行确认还是按照进行确认。如果出租方企业财务上是盈利的,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确认收入,将会增加企业的企业所得担;如果出租方企业财务上是多年亏损的,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收入,则会使企业的以前遗留下来的亏损得不到完全的弥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基于以上规定,出租企业发生出租行为收取承租人租金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是按照实现收付实现制进行确认的,即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是,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则预收租金收入按照进行确认,即、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的是所得税意义上的收入确认,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仍应按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如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一致的,则不需进行纳税调整,否则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某企业出租房屋跨年度收取租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某企业将2016年新买的房屋出租,2016年签订合同,从生效。租期5年,每年付款一次,付款日期每年7月1日,年租金100万元(不含增值税),如何确定收入,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付款日期7月1日,应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本案例中的租金是在2016年7月1日一次性收取5年的租金500万元,则由于满足租期是跨年度的,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该公司该项租金收入符合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的规定,因此,该租金收入也可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企业2016年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该项可确认50万元,另外450万元作为“递延收入”,待以后年度确认。可见跨期租金收入,一次性取得,仍应按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只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可以按配比原则作递延处理。相反,如果企业7月1日没有取得租金收入。这时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税收法律的规定,企业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一,如果出租方的财务上有多年的亏损还没有弥补完,则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应即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出租方的财务上一直是盈利的,没有以前年度留下亏损需要今后年度进行弥补,则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应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第二,如果出租方收取承租人的租金不是跨年度的,则必须按照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案例:有多年亏损的某企业出租设备跨年度收取租金的涉税处理

甲企业2016年1月将企业闲置的设备出租给A公司,合同约定租期4年,租金每年12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在设备交付A公司时一次性收取48万元租金(不含增值税),甲企业到2016年1止,账上还有40万元亏损没有弥补完,则甲企业应如何确认租金收入?

由于本案例中的甲企业出租设备,存在租赁期限跨年度,且一次性收取4年的租金48万元(不含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以上规定,甲企业一次性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入可以自由选择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考虑到甲企业账上还有40万元亏损没有弥补完,甲企业应该选择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在设备交付使用时,把48万元租金(不含增值税)一次性在2016年度确认收入,则可以弥补以前甲企业的亏损40万元,实际上只有8万元收入在2016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房产税的税收风险及控制

1、税收风险的表现形式

第一,出租人一次性收取承租人的跨年度租金的房产税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预收的房租,进行分期申报缴纳房产税,将受到税务机关的稽查而面临补税、和罚款的税收处罚的风险。

第二,在出租房产计算房产税时,计算房产税的时,没有将租金中含的增值税扣除,从而多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后房产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政府规定。这是房产税的一般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出租人一次性收取承租人跨年度的租金,必须按照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的当天,计税依据为全部房租收入(含预收)进行房产税的。即预收的房租,不可分期申报缴纳房产税。同时,按从租计征房产税时,必须将出租房产租金中的增值税进行扣除。

案例;某企业分解租金收入申报房产税的税务处罚分析

2016年,该企业将其闲置房屋(2016年6月1日买入的房屋)对外出租给自然人李某使用,租赁期为两年,租期为2016年10月1日—2018年10月1日,月租金11100元(含增值税),两年租金一次性支付。2016年,该企业收到李某所交房租266400元。从2016年1起,以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收入11100元作为计税依据,该企业按月向主管机关申报缴纳了房产税。截至2018年7月,该企业已申报缴纳了这笔房租收入应缴房产税25200元。2016年,税务稽查人员在对该企业2016年度—2017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6年10月取得这笔房产租金收入,没有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次性申报缴纳房产税,因此对该企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追缴2016年少申报房产租金收入房产税27600元,并从2016年1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对此,该企业财务人员不能接受并提出异议:房产租金收入的房产税为何不能按月分期申报?属于两年的房租收入一次性申报缴纳房产税,既不符合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规定,又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务部门的处理决定是不是搞错了?请根据现有税法进行涉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政府规定。这是房产税的一般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出租人一次性收取承租人跨年度的租金,纳税人不能随意分解租金收入,应以收到的实际租金作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也就是说,出租人收取承租人的跨年度的租金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相同,都在收到预收款项的当天,计税依据为全部房租收入(含预收)。由于没有按这一规定全额办理房产税纳税申报手续,所以该企业必须补缴2016年11月少申报缴纳的房产税27600元[266400÷(1+11%)]÷24×23×12%),缴纳由于延迟缴纳税款而按日加收的滞纳金。税务部门对该企业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无不当。因此,该企业必须依照税法规定一次性申报取得属于两年的房租收入房产税。当然,该企业须一次性申报预收的两年房租房产税,并不意味着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等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得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基于此规定,房租收入确认和费用扣除仍须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承租人代出租人缴纳税费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一)税收风险的表现形式

当前,有不少出租人在出租各种设备和厂房时,往往不承担与租赁有关的税费,为了更好的账务处理,承租人一般会到税务部门去代开,但到税务局代开租赁发票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即企业代替出租人扣缴的租赁业增值税及其他税费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使企业一边承担了代扣税费的成本支付,一边又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代替出租人扣缴的各种税费,使企业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二)税收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为了控制以上所述税收风险,出租人与承租人必须按照以下方法签定租赁合同:

第一,在租赁合同中的租赁价格条款中必须载明税前租金价格,而不能签税后租金。

假设税前租金为A,税后租金为B,到租赁物所在地的地税局去代开发票需要承担的综合为R,则简单的等式为B=A×(1-R),A=B/(1-R)。切记在租赁合同中应签定的租金价格为A=B/(1-R),而不是B=A×(1-R)。这样的话,企业以A=B/(1-R)进成本入账,就包括了承租人代替出租人扣缴的综合税。

第二,在租赁合同中的税费承担条款中必须载明;租赁期间有费由出租方承担,但由承租方代扣代缴,扣缴的税金从本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价格中扣除。

案例:某企业代出租人代缴租金收入税费的涉税分析

A在中国取得租金收入,支付人B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B公司支付给A公司税后费用9000元,居民企业B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已将合同约定的不含税收入9000元,换算为含税收入10000元后计算扣缴税款1000元。居民企业B其计算扣除租金支出时,是按合同约定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9000元扣除还是按照未代扣前的10000元扣除?

本案例中,B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1000元税款后向A公司支付的租金为9000元,但B公司向A公司的实际租金支出为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B公司发生的此笔租金支出10000元与取得收入有关,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建议,B公司与A公司签定租赁合同时,在租赁合同中写清楚税前租金10000万,并在合同中约定,出租人收取租金收入的各项税收由承租人代扣代缴,扣缴的税金从租金总额10000元中抵扣。

三、免收租金出租房屋的税收风险及控制

(一)税收风险表现形式

第一,免租期间,按照从租计征计算房产税,从而零申报房产税,没有按照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为了吸引客户,在发生租赁期间,往往会实行一定的免费收取租金的招商政策,结果根据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出租人在免收租金期间申报房产税时,不申报房产税,因为0×12%=0。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因此,免租期间,按照从租计征计算房产税,从而零申报房产税,没有按照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是一种行为,存在被税务稽查的风险。

第二,免租期间,没有按照视同销售行为申报缴纳增值税,从而漏了房产税,如果被税务稽查从而将会被罚款、缴纳滞纳金的税收风险。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全面营改增后,包括免租期、装修期在内的“无偿”提供租赁服务行为都面临按照增值税体系下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的风险,从而参照“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条款,征收相应的增值税。

(二)税收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第一,如果出租人存在免费收取租金而出租房屋的情况,务必在免收租金期间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第二,将租赁合同中的免租金条款修改为租金优惠或打折条款。例如,装修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装修期仅限于乙方用作装修,甲方给予乙方租金总价款折优惠,该优惠不包括该单元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案例:某公司出租房屋免收租金期间的房产税风险分析

E公司是执行新《》的企业。E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6年底E公司一幢房屋总和占地面积都为1000平米。E公司会计核算时将地价款全部计入“无形资产”,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0。E公司的该幢房屋,房产值是1000万元,自2017年开始出租一A公司,租期三年(2017年-2020年),租金合计24万(不含增值税),第一年免租、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收12万(不含增值税),当地政府规定按房产余值计算房产税的扣除率为30%,请E公司2017年免)期间如何申报房产税?

(2)出租房屋免收租金的房产税计算分析

由于容积率==0.1(小于0.5)

根据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E公司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06=120(万元),E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款应为120万元。因此,E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120万元。

四、房屋及其设备一起出租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一)税收风险的表现形式

在实践中,租赁合同价格涉及到的税收风险是:出租设备或动产的租赁价格和水电费没有与房屋的租赁价格进行分离,即没有进行租金分解而使企业多缴纳了房产税。

(二)税收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务必做到以下税收风险控制策略:

第一,在租赁厂房或房屋时,水电费用必须与厂房或房屋的租赁价格进行分离。因为水电费用必须与厂房或房屋的租赁价格进行分离,出租人在申报房产税时的计税依据更小,可以少申报缴纳房产税,否则水电费用要并入房产税的申报计税依据,使出租人多缴纳房产税从而增加税负。

第二,厂房或房屋和厂房或房屋之内的设备或办公设施一起租赁时,必须签定两份合同,一份是厂房或房屋合同,一份是厂房或房屋之内的设备或办公设施租赁合同,这样可以使出租人少缴纳房产税,否则厂房或房屋之内的设备或办公设施也要并入厂房或房屋租金价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使出租人增加多缴纳房产税的负担。

案例:某企业将厂房及设备整体出租的涉税

某工厂将其闲置厂房及设备整体出租,租金分别为每年120万元(含增值税)和20万元(含增值税)。适用(为简化计算,假设不考虑和所得税)是房产税和增值税,房产税税率分别为12%、厂房出租的增值税税率为11%、设备出租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请问应如行税收筹划?(假设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

(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因为采用整体出租形式,订立一份租赁合同,则设备与厂房建筑物不分,被视为房屋整体的一部分,因此设备租金也并入房产税计税基数。

采取方式,即分别签订厂房和设备出租两项合同,或者在一份租赁合同中分别注明厂房租金120万元,设备租金10万元,则设备不作为房屋建筑的组成部分,也就不需计入房产税计算基数,从而可节约房产税支出,税负也因此得以降低。

(3)筹划后的纳税分析:

五、租赁期间装修费的税收风险及控制

在实践中,租赁期间装修费用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租赁期提前结束尚未的装修费是在租赁期结束时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在今后继续进行摊销呢?如果在租赁期结束时,赁期提前结束尚未摊销的装修费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则会对当期的企业所得税产生,能否得到当地税务当局的认可呢?;如果在今后继续进行摊销,由于租赁期已经结束,后租赁的法律已经不存在了,则能否继续扣除呢?这些问题已经困扰不少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和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

因各种原因导致原租入固定资产提前退租而归还出租方的情况下,按租赁合同期限或者按其摊销期限平均摊销,尚未摊销完毕的装修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现行税法并没有涉及。因此,实务中存在不少争论,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租赁资产的使用期限至截止租赁期提前结束时,对尚未摊销完毕的装修费用,一次性在当年度全部予以摊销。

第二,租赁期提前结束时,尚未摊销的装修费,不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尚未摊销的装修费,不宜在提前退租归还租赁固定资产后自行一次性在当年度全部予以摊销,最好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损失。

针对以上两种观点,为了减少税收风险,最后按照第二种观点进行执行。

案例:某企业租赁期提前结束尚未摊销装修费的税务处理分析

某公司为一家商贸企业,2016年在市中心租入某写字楼的一层用于商业销售,该公司与出租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租期五年。该公司对该经营性租入房产进行了重新装修,装修费约650万元,按租赁期进行摊销,2016年摊销了130万元,抵减了应纳税所得额。2017年5月,由于双方发生纠纷,租赁期提前结束。请问该公司发生的尚未摊销装修费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否可以在2017年度企业税税前扣除?

关于租赁期提前结束尚未摊销装修费的税务处理问题,存在两点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倾向于按财务处理方式。在财务处理上,通常纳税人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改良支出,按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孰短的期限,平均扣除。由于租赁期提前结束,该项资产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利益,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因此,租赁资产的使用期限至截止租赁期提前结束时,对尚未摊销完毕的装修费用,一次性在当年度全部予以摊销。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资产损失报批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属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由于,长期待摊费用属于企业的一项资产,租赁期提前结束时,发生了损失,但不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011年第25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处理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清单申报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专项申报损失。属于由企业清单申报损失包括:(一)企业在正常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交易场所、间市场买卖、、以及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需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扣除损失。

租赁期提前结束时,尚未摊销的装修费,不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尚未摊销的装修费,不宜在提前退租归还租赁固定资产后自行一次性在当年度全部予以摊销,最好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损失。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建议该公司做2017年度企业前,为减少避务风险,对上述税务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申请。

六、租赁期间收取押金的税收风险及控制

租赁期间收取押金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没有视同价外费用,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结果是漏税行为,将受到税务当局的处罚。

为了控制租赁期间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押金漏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必须依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

1、代为收取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范畴,是要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的,日后发生退还押金时,可以按上述文件规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不同取得时间的房屋出租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一)税收风险表现形式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二)项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11%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此处的“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对于企业租户而言,适用简易征收,可获得按照5%计算的进项抵扣发票,适用一般计税办法,则可获得11%的进项抵扣发票,差异明显。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2016年4月31日之前和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房屋进行出租,其税收风险的表现形式是;出租方出租2016年4月31日之前取得的房屋,申报缴纳增值税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从而多缴纳增值税,导致了承租方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二)税收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为了防范双方由于开具开票发生的争议,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出租的房屋取得的具体时间,即必须明确出租的房屋是2016年4月31日之前取得的还是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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