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宪法三要素规范都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能够更有效地发挥宪法三要素根本法效力作用对不对

  1、下列符合批复写作要领的有()

  B、严格掌握行文对象

  C、灵活运用结构形式

  E、有申请就有批复

  2、下列事项适用通报的有()

  A、表彰先进B、批评错误

  C、任免干部D、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3、表彰性通报的正文由下列哪几个部分组成()

  A、表彰缘由B、表彰决定C、希望号召D、知晓范围

  4、通报写作要领主要有()

  A、以具体事实为基础B、以典型事例为题材

  C、以教育指导为目的D、以及时有效为要求

  5、下列符合答复函写法内容的有()

  A、告知情况B、答复意见C、争议结果D、结尾

  6、请示的结构由以下选项的哪几部分组成()。

  A、标题,写明制发机关名称、事由与文种

  C、正文,包括请示理由、请示事项及请示的具体要求

  D、制发机关名称与成文日期

  7、关于请示的特点,说法正确的是()。

  A、请示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无权或确实难以处理的问题与事项

  D、有较强的时效性,强调及时快捷

  8、下列陈述呈请性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的有()

  A、工作报告B、请示C、答复询问的报告D、批复

  9、下列说法符合工作报告写作要求的是()。

  A、适宜采用概括叙述的表达方式,避免描述事情的细枝末节或罗列数字

  B、中心明确,重点突出

  C、报告内容应有新意

  D、点面结合,实事求是

  10、在撰写总结报告正文的开头部分时通常采用何种方法()

  A、介绍工作的成绩及工作进程

  B、叙述占有的材料

  D、简要揭示总结的主题,为进一步展开叙述奠定基础参考答案

  一、公文的语言特点

  庄重、准确、简练、平实。

  1、规范使用书面词语。

  2、使用含义明确、范围限定的词语,避免产生歧义。

  3、在表达事物范围和程度时,应注意其符合事物的实际情况。

  4、不能随便使用外来词和时髦新词语。

  5、恰当选用模糊词语。(不是指含糊不清、摸棱两可、似是而非、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而是一种概括性比较宽泛的语言。)如:通过学习,大家进一步明确了科教兴国的重要性,近年来,一些地区,个别单位,各种措施,屡次,酌情,大约,预计,往往,数万,八百多,大多数,个别,有的等模糊性词语。

  三、恰当选用公文专门用语

  1、称谓词。第一人称我、本后加部、委、办、校、公司等。本比我更具有庄重、严肃的色彩,本常用在比较庄重的正式场合。第二人称:贵,你后加部、委、办、校、公司等表示机构的名称,你和贵不能通用,贵表示行文双方具有正式的工作关系,并特别表示对对方机关的尊敬和礼貌,常用在涉外和不相隶属的机关行文中,你表示行文双方是同一组织系统的上下级机构或工作关系比较密切的平级机构,因此常用与下行文或平行文中。第三人称:该,其后加表示人、机构、事物的称呼。

  2、领叙词。用以引出公文撰写的根据、理由或公文具体内容的词。常用的:查、奉、根据、按照、遵照、依照、本着、鉴于、敬悉、欣(惊、谨)悉、……收悉、为了……特……、……现……如下……等。

  3、追叙词。用以引出被追叙事实的词。公文中有时要简要追叙一下有关事件的办理过程,为使追叙的内容出现的自然,如:经、业经、前经、均经、即经、复经等。

  4、承转词。是在公文中承上文、转下文的过渡用语。主要有"为此"、"据此"、"故此"、"有鉴于此"、"鉴此"、"综上所述"、总而言之、总之等。

  5、祈请词。是在公文中向受文者表示期望或请求的敬辞。主要有"请"、"敬请"、"谨请"、"恳请"、"务请"、"烦请"、"希"、"敬希"、"望"等。

  6、商洽词。是公文中用于征询对方意见的用词,具有探询语气。主要有"商"、"商请"、"当否"、"可否"、"妥否"、"是否可行"、"是否恰当"、是否同意、意见如何等。

  7、受事词。是公文中表示接受事情的用词,向对方表示感激、感谢时使用的词。如承蒙、"收悉"、"收到"、"接到"等。一般用于涉外的公文或平行文。

  8、命令词。即表示命令或告诫语气的词语。命令词的作用在于增强公文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引起受文者的高度注意。常用的命令词有:着令、着、特命、责成、务必、严禁、勒令、着即、切切、毋违、不得有误、严格办理等。

  9、目的词。即直接交代行文目的的词语,用于上行文、平行文的目的词,还需加上期请词,常用的有:请批复、函复、批示、告知、批转、转发。用于下行文的有:查照办理、遵照办理、参照执行。用于知照性的文件,有:周知、知照、备案、审阅。

  10、表态词。又称回复用语,即针对对方的请示、问函,表示明确意见时使用的词语。在使用表态词时,应对公文中的下行文和平行文严加区别。常用的有:准予备案、照办、同意、可行、不宜、不可、同意、不同意、遵照执行等。

  11、时态词。兹、现、顷、即将、一向、一直、届时、届此、值此、定(按、如、先、限)期、殛待、已、着即、着、方。

  13、结尾词。即置于正文最后,表示正文结束的词语。使用结尾词,有助于使文章表达得简练、严谨并富有节奏感,从而赋予文章庄严、严肃的色彩。常用的有:此致、此布、特此报告、为要、为盼、为荷、特此函达、敬礼、谨致谢忱等。

  请示:以上请示,妥否,请即批复为盼。

  ……为要……(用与下行文)。……为盼……(用于平行文、上行文),……为荷(感)……(用于平行文)。

  四、公文的表达方式

  叙述:求实、概括、夹叙夹议;议论;说明。

  一、计划文书的种类与作用

  计划一类的文书,有计划、规划、方案、纲要、要点、打算、设想、预测和意见等,这些文种的内容都是写的未来,即还没有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东西。但是,它们之间有范围、时间、粗细、远近等方面的差别。一般地说,规划、纲要的时间跨度大、范围广,带有全面性和长期性;方案、预测的时间跨度小,多指专项工作,思考得较细;计划的时间有长有短,内容可全面可单项,如五年计划、年度计划、季度和月度计划,其内容有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工业生产计划、教育工作计划等;设想、打算属于初步的或非正式的东西,设想的时间较长,打算的时间较短,思考不很周密,带有粗线条的想法。因此,作者可以根据内容、时间、重要程度等多种要求,确定选用哪一个文种。例如,考虑未来的十年可用规划,考虑未来的三、五年可用计划、考虑近期的要做的某项工作可用方案、意见、打算等。

  计划文书在工作中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一是可以明确奋斗的目标和方向;二是对人们的行为可以作指导性的规范;三是可以激励人们的热情和斗志。

  二、计划文书的基本特点

  写计划一类的文书,必须了解其基本特点:

  1、超前性。做任何工作都要有超前思想,而写计划文书这一点尤为突出。因为,规划、计划必须事前制定,所以,在制定规划、计划前,必须有超前思想,才使规划、计划立于不败之地。

  2、创新性。不论是中、长期计划,还是近期计划,其内容都要有新意。如果每年的计划都是老套套,那么这个计划可以不要。对一个地区来说,在发展的规划、计划中,要有新项目、新指标、新措施、新的增长点。否则,这个地区的经济建设望洋兴叹能前进,甚至倒退。对一个企业来说,在发展的规划、计划中,要有新产品、新技术、新的经营战略,否则,这个企业不仅不能发展,而且连生存也难以为继。所以,写计划文书一定要坚持创新精神。

  3、指导性。规划、计划、方案等经过上级机关审批以后,就具有权威性。它既是行动的方向,又是指导工作的根据。所以,写计划文书前一定要认真调查研究,落笔慎重,防止失误。

  4、客观性。计划文书虽然是人们主观意志对未来的设想,但是,这种思想并不是幻想,或者胡思乱想,而是有依据、有实现可能的设想,符合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一般地说,在写规划、计划前,先要深入调查,充分占有资料,了解各种因素,在此基础上,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任务、指标和措施。因此,计划文书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不是纯主观的产物。

  三、计划文书的一般写法

  计划文书的结构,大体可分为:

  标题:计划文书的标题直截了当,是什么规划、计划就是什么名称,不转弯抹角,不需要文采式的或形象生动的标题;一般也不分正副标题。例如,某某市国民经济第九个五年计划,某某县“九五”农业发展规划,某某乡20××年植树造林计划。有时在地区或单位下面插入“关于”介词,如某某局关于20××年工作计划,有点类似公文标题。总之,计划文书的标题,应该按照规划、计划的时间和内容来确定。

  正文:计划文书在通常情况下,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导言。它介绍写此规划或计划的背景,交待其依据,说明目的及其重要意义。按照意思分层次写,不一定用一二三四等序数词来排列。(这部分的篇幅不要太长,如中长期的计划可以多说一些,年度工作计划或忖项工作计划用几句话交待一下根据就行),使人知道这个规划、计划是有依据的,不是凭空写的。

  第二部分,任务(含指标)。这部分是计划文书的核心,也是奋斗的目标和方向。计划文书中如果不提任务、指标,那就没有制定规划、计划的必要。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总的任务和指标,说明本地区本单位在计划期内,经济增长的总体水平,达到怎样的规模,经济总量的发展要求;二是具体任务,比如农业、工业、交通、财政、金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行业的任务和指标,以及发展的程度。总的任务要概括写,具体任务应分项分条写。这样使人看了一目了然,知道在规划或计划期间,该地区该单位的总任务是什么,各行各业的具体任务是什么,做到心中有数、目标明确。

  上述任务部分是指大的全面的计划而言,至于短期计划和某项工作计划,不必要这样分开写,总的任务和具体任务可合并起来,可分条写,也可不分条写。因为这类计划比较简单,内容又不太复杂。

  第三部分,因素分析。这部分是对完成任务的各种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的分析,也可以说对完成任务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说明完成任务的有利条件有哪些,不利条件或困难有哪些,从而充分利用有利条件,正视不利因素与困难,达到趋利避害,完成与超额完成计划任务。写这部分时可梳理成几条写写,即有利条件几条、不利条件几条,对于那些不稳定的可变因素还要估计在内。既不要把各种因素写得过分具体,也不能写得空洞抽象,点明了,说到为止。因为因素分析,毕竟属于依据客观情况推断出来的认识,难免不含有个人的意志,决不能把话说死了。

  第四部分,措施和步骤。这部分是计划文书的重点,也是任务部分的延伸。没有任务,就谈不上措施;没有措施,任务就是空中楼阁。所以,写计划文书两大部分最重要:一个是任务,一个是措施。这是相互依存、不可缺少的两部分。写措施可梳理几条写,可用一二三四序数词,亦可用小标题,使措施之间隔开,重要的放前面,将要的放后面,尽可能写细写实,便于执行单位操作。至于不太重要的措施,可概括写,一笔而过,也可省略不写。

  计划文书的四个部分,在内容上是有机的联系,是一环套一环的。即使结构有改变,或写三个部分,或写五个部分,也是四部分内容的某一部分的展开或浓缩。不管如何调整,这样三个问题是要回答的,即写计划文书的依据是什么,它的任务要求是什么,怎样来完成这个任务。只要掌握这些原则,就能驾驭自如,写好计划文书。

  四、写计划文书应注意三点

  1、基础材料要准确。计划文书中的设想是建筑在各种材料基础上的,是科学的设想,符合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并不是毫无根据的天方夜谭。因此,写计划文书的各种基础材料,包括数据、信息、资源情况、历史资料等凡是需要参考的资料,一定要准确、真实、不能有假。如果以假材料为依据,推测出来的设想,将使规划、计划很难实现,还会造成重大失误。

  2、任务指标有余地。计划文书里所提出来的任务、指标和各种措施要求,一定要实事求是,既不能脱离现实、好高骛远,也不能因循守旧、停滞不前。否则,不是保守,就是冒进。所以,在任务、指标、措施上应留有余地,允许上升的空间。就是说,在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的基础上,经过努力,可以实现和超额完成计划。

  3、使用朴实的语言。计划文书与总结、调查报告不同,不需要生动、形象的语言,也不要更多的修辞方法,一般使用相实、庄重的语言。因为计划文书的内容,都是要求人们未来做的,只有理解明白,才能做,才能执行。所以,语言要朴实无华,不能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特别是任务指标决不能含糊,一定要清清楚楚,表达准确,这是计划文书对语言的要求。

  一,公文写作基本要求

  公文是一种特殊的文章,写作过程中除了要遵行一般的写作通则之外,还需要遵循一些特殊的规律,公文写作基本要求就是对这些规律的反映.其内容是:合"法",求实,合体,简明,严谨,准确,规范,完整,清晰,耐久 .

  行文规则是关于正确有效传递文件的规定,也是撰拟公文的指导依据.遵守行文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行文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机关间的工作关系准确行文;选择适宜的行文方式,一般不越级行文;正确选择主送,抄送机关;明确发文权限,不越权行文;坚持"党政文件分开";联合行文时,作者应为"同级";行文前需就有关问题协商一致;严格控制文件数量,简化行文手续.

  文稿书写规范主要涉及:文稿用纸要求;图文区的规定;稿纸的使用;书写格式要求;字体与各种计量单位的使用;标点符号使用;外文字母书写;公文中的数 字表示;序号表示;标注格式设计,排版,印刷注意事项的要求;文稿的修改;页码的标注;注释的处理;公式的处理;文中的表格的编排.

  四,公文写作的一般步骤

  (一)公文写作前的准备

  1.明确行文目的和要求.

  2.确立公文主题.

  3.选定公文文种.

  5.确定具体表达方式.

  1.安排好结构,一是确定总体的构成;二是确定正文的具体构成,解决好各组成部分的编排次序,安排各层次,段落间的衔接与转换,处理好开头和结尾.

  2.拟出写作提纲.

  3.正式撰拟文稿.

  文稿的审核修正要认真严肃反复进行,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公文的语言特点

  公文语言的主要特点是:庄重,准确,朴实,精炼,严谨,规范.这些特点具体体现在公文词语,公文语句,公文表达,公文修辞中.

  六,公文词语的选择

  在选择词语的过程中应注意: 认真辨析词语的确切含义,使词语的意义符合客观实际;注意分辨词语的感情色彩,以正确表达作者的立场观点;注意词语声音和语调对语义的影响,以提高表达效 果;注意词语间的正确搭配,遵循语言法则;注意公文具体使用场合对词语风格的要求,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及强制执行性;注意针对公文具体收受对象的特点选词, 以"有的放矢"便于理解和执行;注意根据公文中所涉及的人和事物的特殊性质选词,以获得更加鲜明直接的表达效果;注意根据上下文的需要选词,以维护公文的 完整有效性;注意根据文种的不同特点选词,以保证语言得体而有力;注意词语的规范性,以提高公文沟通的效果,扩展沟通的范围.

  七,公文中特殊事物和概念的表达要求

  在对公文中所涉及的事物和概念进行表达的过程中,除了必须遵循一般的语法规则,逻辑规则之外,还必须遵循一些特殊要求.其中特别需要注意:时间的表达;空间的表达;职务,姓名的表达;数量的表达;范围的表达;程度的表达;语气,神态的表达.

  公文修辞在其所追求的效果方面,重准确鲜明,质朴平匀,精练顺达,反对含糊暖昧,繁冗堆砌,轻浮造作,重内在美而不只求形式美;在修辞手法方面,以消极修辞手法为主,以积极修辞手法为辅,重在选词炼句及章法方面下功夫,审慎使用修辞格.

  由于表意和表现特殊色彩的需要,公文中有一些出现频率较高的词语.这些词语词形确定,词义精确特定,用途稳定专门,并为从事公文工作的人们所熟悉,它 们就是公文专用词语.正确地使用公文专用词语可使写者顺手,读者便当,保证表意精当得体,理解精确周严,可提高制发和处理公文的质量与效率.

  第一章公文的基础知识

  公文是法人之间为处理各种事务而形成的具有特定格式的书面文字材料。公文就是公务活动中使用和形成的一切文字材料。

  1《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公文种类有十三种,即: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记要。

  2《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公文种类有十四种,即: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记要。3企业常用应用文

  通知、通报、规定、请示、报告、批复、函、会议纪要、讲话稿、简报、计划、总结等

  1策令作用2规范作用3计划作用4组织作用5协调作用6控制作用7协调作用8联系作用9凭证作用

  第二章公文撰写方法

1、我国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年哪一日?

答: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国有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3、、法律最主要的特征是什么?

答: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什么是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效力的是什么法?

答: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7、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于哪一年?

8、我国现行宪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实施?

答:1982年12月4日颁布实施。。

10、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什么?

11、我国最高行政机关是什么机关?

答:我国最高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12、在我国国家的立法机关是什么机关?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3、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什么机关?审判机关是什么机关?

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14、什么是依法治国?

答: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15、法治国所要实现的政治目标是什么?

答: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7、有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什么?

答: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8、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是什么?

答: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按劳动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9、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答: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20、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主要相同点是什么?

答:1、阶级本质相同。2、指导思想相同。3、任务和目标相同。

21、我国法律与道德之间相互作用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1)、我国法律体现并维护社会主义道德。(2)、社会主义道德补充我国法律不足,支持、促进法律的贯彻。

46、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实行怎样的方针?

答: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57、什么是社会管理秩序?

答:社会管理秩序指国家机关对社会和管理活动及秩序。

58、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由什么部门制裁?

答:由公安机关予以制裁。

59、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有哪三种?

答:1、警告。2、罚款。3、拘留。

60、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什么原则?

答: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

61、什么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答: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是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较大公私财产造成失的行为。

62、什么是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就是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63、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犯罪行为?

答: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凡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64、什么是故意犯罪?

答: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造成的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65、捡拾东西要还给失主这是道德要求的,如果不还就是不当得利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在失主要求返还而拒不返还的,则可能构成什么行为?  答:违法 ,犯罪

67、什么是过失犯罪?

答: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造成的犯罪是过失犯罪。68、我国刑法的任务是什么?

答:惩治犯罪,保护人民。

69、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请问主刑有哪些?附加刑有哪些?

答:主刑有:管制、拘投、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70、性质最严重,对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犯罪是什么罪?

答:危害国-家-安-全罪。

鼓楼区五凤街道凤仪社区

基本法律常识问答-民法32题

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民事活动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什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6、什么是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是否订立书面协议?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31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7、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54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8、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9、哪些民事行为无效?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0、哪些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11、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12、哪些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75条的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13、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效力如何?

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14、什么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效力如何?

答: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15、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答: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时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6、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哪些费用?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7、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8、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9、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 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 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21、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一般包括哪些行为?

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一般包括:(1)、身体虐-待:推、甩、踢、揍、掴、抓、咬、拗扭肢体,甚至使用刀械枪枝等攻击受害妇女。(2)、言语虐-待:企图以字眼、声调来伤害受害妇女。例如:吼叫、尖酸讽刺或者威胁将受害妇女或小孩杀害、扬言使用暴-力、大骂对方愚蠢、侮辱、不实的控诉。 (3)、心理虐-待:威胁自杀、不准对方使用电话和拥有金钱、逼问妇女行踪、质问孩子是谁的和钱怎么花的?阻止妇女探视其亲人、嘲笑、侮辱妇女的朋友、滥用药物和酗酒、不实的指控妇女有外遇、极度忌妒、无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妇女上学或工作,跟踪、监视、谎言操控人、批评妇女的外表、责备、冷漠以对。(4)、性-虐-待:强迫妇女进行性行为、逼迫妇女看色情影片或图片、拒用安全套等等。

22、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分别介绍:(1)、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受害妇女还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妇女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妇女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23、下列事实中,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A)

A. 小吴每天坚持踢一个小时足球 B. 80岁的老张因病去世

C. 李某就出卖自己的旧汽车与张某达成协议 D. 王某将李某打伤

24、 张三与李四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自己一祖传瓷器卖给李四,价款5万元,5月10日李四一次付清全部款项,5月18日张三交付瓷器。但因为5月16日将瓷器摔碎,所以,无法按时交付瓷器,关于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A. 张三是履行不能,但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B. 张三履行不能,合同效力应自然终止

C. 张三是迟延履行,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D. 张三履行不能,可以拒绝履行合同

25、下列保证合同中,有效的是(A)

A. 国家某主管部门借入一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转贷给A省某大型国有企业,A省计委为该企业提供还款担保

B. 某幼儿园为保证人的

C. 某大学为保证人的

D. 某大医院为保证人的

26、甲向乙借款2万元,约定1999年12月31日归还。但甲届期未归还借款,乙也没有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4月20日,乙因意外事故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至2001年5月20日,乙的继承人确定。此时,乙的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至(D)届满。

27、2001年9月8日,甲纺织厂在乙机器制造厂购买一台机器,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从9月10日至10月10日,10月15日,甲纺织厂表示购买该试用的机器。问:买卖合同何时生效?(D)

28、下列不能成为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的客体的有(C)

A. 矿藏、水流 B. 道路、交通设施

C.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交通设施 D.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9、甲公司明知自己在建的商品住宅楼旁将兴建一机场,但却对要求住房安静的乙说此处远离市中心,难得的安静,而没有将兴建机场的事情告知乙,乙相信甲公司的介绍而购买了甲公司在该处的房屋。甲的行为违背了(C)

A. 平等原则 B. 公平原则 C. 诚实信用原则 D. 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 30、以下组织体中,不是法人的有(BCD) A. 某大学财务部 B. 某公司的分公司 C. 某公司的子公司 D. 工商银行某省分行 31、2000年7月8日,张三因为赌博欠李四1000元,7月10日,李四向张三主张该欠款,张三给付李四1000元,则(B)

A. 该1000元是非法所得,应予追缴,所以,张三不能请求返还

B. 张三可以李四不当得利而请求返还

C. 张三给付李四1000元是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李四应取得该1000元得所有权

D. 张三可以赌博非法而主张给付不生物权变动得效果,所以,张三根据自己对该1000元得物权请求返还

32、在以下情况中,要约不得撤销的有( ABCD)

A. 要约人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B.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C. 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后到达受要约人的

D.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1.我国有哪些国家机构?

(l)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3)国务院;

(4)中央军事委员会;(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如何确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3.委员长、、国务院任期如何确定?

委员长、每届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他们的任期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每届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为5年。国务院实行负责制,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任期5年。

4. 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年满18周岁,除被剥夺政治权利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公民享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5.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公民有劳动和受教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有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6.民法调整的关系和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诉讼过程中,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平等的。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7.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如何确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例如,婴儿一出生就享有了继承、受抚养、教育的权利。

8.公民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年龄如何界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至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上公民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9.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界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10.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入如何界定?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1.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由谁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但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如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上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谁担任监护人?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但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3.宣告失踪和死亡的时间有什么规定?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14.宣告失踪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后,主要产生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等法律后果。

15.宣告死亡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后,主要产生死亡人的财产继承、配偶再婚合法等法律后果。

16.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由谁承担?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17.对合伙人的债务有什么规定?

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8.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9.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0.哪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1.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涉及到财产问题如何处理?

当事人因该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22.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3,公民的个入财产包括哪些?

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24.拾得遗失物等应如何处理?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25.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如何处理相邻关系?

不动产(如房屋)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6.什么是定金,如何处理?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于合同成立后在合同未履行以前,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款项。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7.什么是不当得利,如何处理?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叫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者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8.什么叫无因管理?如何处理?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叫天因管理。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9.对债务清偿有何规定?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强制偿还

30.违反合同须负什么民事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1.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吗?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2.在公共场所因处理不当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吗?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3.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处理?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35.承担民事责任有哪些方式?

(6)修理、重作、更换;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6.对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有何规定?

通常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规定诉讼时效为1年的有: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7.诉讼时效的中断如何确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8.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范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都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39.对公民提起的民事案件一般应由什么法院管辖?

40.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还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41.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42.民事证据包括哪几种?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4.起诉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5.起诉状应把明哪些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6.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时间有多长?

应该在接到起诉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7.人民法院对于什么案件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

48.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否公开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9.法庭调查按照什么顺序进行?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末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材料;

50.一审人民法院应在多长时间审结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1、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医疗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即由原告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诊疗行为专业性很强,患者可能并不了解相关医学知识,令其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过程中,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难度很大,为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只要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任何一种情形,即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三种情形是: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这三种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时,医疗机构有权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对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怎样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这一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3、对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诊疗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应的诊疗义务”主要是指诊疗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此外,医务人员还有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判断是否尽到诊疗义务应当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诊疗水平为参照。

4、因药品、医疗器械等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如何处理?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

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5、在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在上述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答:①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②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7.符合哪些情况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8.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应如何处理以及注意事项?

答: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9.具有哪些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答:(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10、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件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 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11.可否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答: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12、医疗保健机构和其它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办理哪些手续,才能开展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

答: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13、我国《药品管理法》对哪些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答: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14、精神药品分为几类?

答:精神药品分为两类。既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15、医疗机构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可否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16.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是什么颜色?

答:麻-醉-药品处方:淡红色、急诊处方:淡黄色、儿科处方:淡绿色、 普通处方:白色。

17、处方药量的天数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18、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何处理? 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19、处方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0.什么是药品严重不良反应?

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②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③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④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⑥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21、传染病分几类,都有哪些?

答: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22、传染病的报告时间?

答: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23、护士条例自什么时候起执行?

答:自2015年5月12日起施行。

24、国家提倡的献血年龄?

答: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25、输血的指征是什么,什么情况下输血需要报批和补办手续?

答: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科(血库)。 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处(科)批准(急诊用血除外)。 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2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哪些病历内容患者可以复印和复印的注意事项? 答: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

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27.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哪些部分的病历属于封存内容以及封存的注意事项?

答: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28.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方提出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29.经治医生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告知患者或其家属什么内容,应当履行什么手续?

答: 经治医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

30.医疗事故分几个等级,分别是什么?

答: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31、什么是医疗事故?

答: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2、病历书写出现错误,如何修改.

答: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33、我院的临床路径开展有多少病种、实行单病种管理的有多少病种? 答:临床路径有11种,单病种17种。

34、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几级? 答: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35、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

答: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36、会诊医师必须具备的最低职称条件是?

37、到血库取血时,应认真核对血袋上的哪些信息?

答:姓名、性别、床号、血袋号、血型、输血数量、血液有效期、血液制品的外观。

38、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49、对新入院普通病人,住院医师应在( )小时内进行诊治并开具医嘱。 答:2小时

40、病人入院3天仍诊断不明或治疗效果不好的,应组织( )会诊。 答:科内会诊

41、病人入院7天仍诊断不明或治疗效果不好的,应组织( )会诊。 答:院内会诊

42、院区内急会诊要求会诊医师在多长时间内到位?

43、主治医师应在( )小时内对新入院病人完成检诊,提出诊断和治疗意见。 答: 24小时

44、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签字。

答: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或代理人签字。

45、紧急情况下住院医师可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多长时间的用量? 答:1天

46、“三基”指哪些内容?

答: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

47、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内容包括

答: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和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48、请说出十三项医疗核心制度内容

答:1)首诊负责制度;

13)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49、对新入院普通病人,住院医师应在几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 答、8小时

50、对新入院普通病人,住院医师应在几小时内完成住院记录。

51、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应在几小时内完成?

52、正(副)主任医师每周应查房几次?

53、什么叫医院感染?

答:凡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

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和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

54、医院感染流行的三个基本环节是什么?

答:感染源、感染途径、易感者。

55、什么叫医院感染暴发?

答: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56、综合医院等级评审对二级医院的医院感染标准是什么?

答:①无菌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97%

②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④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0.5%

⑤医院感染漏报率<10%

57、什么叫二重感染?

答:指发生在抗菌药物应用过程中的新的感染。

58、什么叫医疗废物?

答: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59、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有哪些?

答:①加强医务人员手卫生,严格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②严格实施隔离措施,对所有患者实施标准预防措施。

对确定或高度疑似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或定植患者,应当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实施隔离措施,预防多重耐药菌传播。

a.尽量选择单间隔离,也可以将同类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或定植患者安置在同一房间,不宜将多重耐药菌感染或者定植患者与气管插管,深静脉置管,有开放性伤口或者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安置在同一房间,患者转诊之前应当通知接诊的科室,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b.相关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专人专用,不能专人专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在每次使用后擦拭消毒。

c.实施床边隔离时,应先对其他患者实施诊疗护理操作,确定或高度疑似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或定植患者安排在最后进行。

③遵守无菌操作规程,特别是在实施各种侵入性操作时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和标准操作规程,避免污染。

加强诊疗环境的清洁消毒工作,特别要做好重要部门(ICU、手术室、新生儿室

等)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应当使用专用的药物进行清洁和消毒。对医务人员和患者频繁接触的物表,采用适宜的低效或高效医用消毒剂,每天必须仔细擦拭、消毒。如被患者血液、体液污染时应当立即消毒,出现多重耐药菌感染暴发或疑似暴发时应当增加清洁、消毒频次。

60、如何正确选用消毒或灭菌方法?

答:①高度危险性物品:指在临床医疗中要穿入皮肤和粘膜或接触人体无菌组织和体液或接触新生儿和免疫功能极度低下的物品。主要包括各种外科器械、穿刺器械输血输液器具。无菌内镜,各种体内导管、体内置入物,手术隔离衣帽、无菌巾单、外科手套、ICU病房和新生儿用品等必须进行灭菌处理。

②中度危险性物品,指那些只接触人体完整的皮肤粘膜的物品。主要包括普通内镜(胃镜、肠镜、气管镜、尿道镜及其他接触体腔的内镜),呼吸麻醉装置,腹腔透析,婴儿隔离,口腔诊具、体温计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应该用热力消毒方法或高效化学消毒剂进行消毒。

③低度危险性物品:指那些不接触病人或只接触病人正常皮肤的物品。主要包括诊疗设备、卧具、病房、家具、室内环境表面、听诊器、诊锤、湿化器管道、氧气面罩等。以清洁为主。只有在污染或可可疑污染的情况下才需要消毒处理,消毒可根据情况使用含氧清洗消毒剂。

61、消毒剂的选用原则是什么?

答:①在选用中应坚持必需、合理、少用的原则。

②对医院所用的医疗器械及用品,能采用物理方法(如压力蒸汽、干热消毒灭菌法)的,不用化学法。

③凡一次性使用物品,通常不用化学消毒液复用消毒。

④医院常规清洁扫除,无需使用化学消毒法。

⑤不用消毒效果不肯定的消毒剂,两种化学消毒剂性能相近,以价格―效果做为选择的依据。

⑥使用时应按产品说明配成适当的浓度并准确掌握作用时间。

⑦物品在消毒前应清洗干净。

⑧熟悉化学消毒剂的毒副作用:使用具有腐蚀刺激性的化学消毒剂,应避免直接接触和吸入,必要时戴手套进行防护。

62、消毒剂的配制方法?

答:①以药物所含实际有效成分配制方法计算公式

欲配制药液数量-所需原药数量=加水量

②消毒剂蒸汽熏蒸的配制方法:

消毒剂熏蒸消毒病房时,根据病房容积空间和药物浓度计算消毒剂量。 病房容积X熏蒸浓度÷原液浓度=所需消毒液容量

63、2%戊二醛消毒使用方法?

答:戊二醛在使用是必须加入0.5%亚硝酸钠作为防腐剂,但一经加入防腐剂后,连续使用不超过2周.消毒需加盖60分钟,灭菌加盖需浸泡10h.用时用无菌水冲洗干净,并擦干后使用,可用于各种不耐热的医疗器械和精密仪器等消毒灭菌。

答:碘酊为灭菌剂.碘伏为中效消毒剂,对细菌、芽孢、真菌作用较弱,只能是杀菌剂。

答:75%酒精对细胞芽孢无杀灭作用,不能用于杀菌,只用于消毒,95%的酒精导致杀菌能力减弱。

66、标准预防措施有哪些?

答:①洗手,②戴手套,③面罩、护目镜和口罩的使用,④隔离衣,⑤可重复使用的设备确保在下一个病人使用之前清洁干净和消毒灭菌,一次性使用部件弃去,⑥环境控制,⑦避免清点污染被服的扰动操作,⑧职业健康安全,⑨隔离病房的使用。

67、职业暴露后紧急处理?

答:工作人员发生职业暴露事故时,如针刺损伤、感染性标本溅及体表或口鼻眼内,或污染实验台面等,应立即进行紧急处理。

根据职业暴露情况采用相应的处理方法:

⑴小型暴露:任何一种小的损伤,包括皮肤的破损或刺伤等都可能与传染性物质接触,必须用肥皂清洗和清水冲洗,如果可能尽量挤出损伤处的血液,使用70%乙醇或其他皮肤消毒剂(碘伏),立即进行医疗处理。

⑵皮肤污染:皮肤污染部位用水和肥皂冲洗,并用适当的消毒剂浸泡,例如,70%乙醇或皮肤消毒剂(外科用药)。

⑶针刺和切割伤:怀疑皮肤有损伤或针刺时,建议尽可能挤出伤口血液,然后用

大量的水冲洗,受伤部位的消毒与包扎,伤口应用消毒液(如70%酒精、0.2%次氯酸钠、0.2%―0.5%过氧乙酸、0.5%碘伏等)浸泡或涂抹消毒,并包扎伤口。 ⑷眼睛溅入液体:眼眼溅入液体,立即用生理盐水冲洗。必须迅速,避免揉擦眼眼。连续冲洗至少10分钟。

⑸衣物污染:⑴尽快脱掉隔离衣以防止感染物触及皮肤并防止进一步扩散。脱掉防护手套,洗手并更换隔离衣及手套。⑵将已污染的隔离衣及手套放入高压灭菌器。⑶清理发生污染的地方及放置隔离衣的地方。⑷如果个人衣物被污染,应立即将污染处浸入消毒剂。⑸抛弃已污染的衣物,并应立即寻求帮助,更换干净的衣物或一次性衣物。

⑹严重暴露:指的是严重损伤或暴露。皮肤受损处理同上。实验室重大损伤及泼溅,应立即采取行动,主管领导和专家到场并提供指导。所有事故和意外必须记录在暴露事故登记簿或危险登记簿上,记录本必须由单位保存备案。

⑺涉及污染物的重大损伤及泼溅:当感染性培养物泼溅出来后,气溶胶会造成最大危险;发生泼溅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易污染物质;如果怀疑有严重暴露时,应按较严重情况处理并采取以下措施:

①从污染处疏散人员,但要防止污染扩散;

②控制污染:锁门并防止进一步进入;

③通知实验室主管领导、安全负责人,以便查清情况,确定消毒的程序; ④如果认为合适,可进行生物安全柜和/或实验室的熏蒸消毒;

⑤消毒:发生溢出后应离开房间约30min,穿防护服,被溅的地方用经消毒剂浸泡的吸水物质覆盖,此地方应用消毒剂冲洗。消毒剂起作用10-15min后清理该地方,以可行的方法移走吸水性物质。

⑻发生职业暴露后除进行以上处理外,须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感染管理科接报告后立即根据情况上报或组织专家会诊。

⑼填写职业暴露登记卡。

⑽对暴露人员进行相关检查。

⑾根据情况采取预防性用药。

68、标准七步洗手法的操作。

答:第一步:掌心相对,手指并拢相互摩擦;

第二步:手心对手背沿指缝相互搓擦,交换进行;

第三步:掌心相对,双手交叉沿指缝相互摩擦;

第四步:弯曲各手指关节,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搓擦,交换进行;

第五步:一手握另一手大拇指旋转搓擦,交换进行;

第六步:将五个手指尖并拢放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第七步:螺旋式洗手腕,交替进行。

69、创建二级甲等医院标准共几类指标,分别是什么?

答:第一类指标为否决指标,共10项,其中任意1项不合格即实行单项否决,2年内不得参加评审。第1项不受时间限制,2-10项评审时间为接受申评医院提交申请书前2年(24个月)。

第二类指标为准入指标,共16项,16项指标中有3项不符合要求,即为“不合格”,准入指标“不合格”的延缓1年参加评审。

第三类指标为评分指标,即分等标准,共计1000分,分七个部分,其中,坚持医院公益性50分,医院服务90分、患者安全目标60分、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475分、医院管理95分、医院运行监测30分、技术水平200分。三类指标不实行倒扣分,某一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70、二甲医院的评审标准分数是多少?

答:(一)一类、二类指标全部合格后方可参加二级医院的等次评审。

(二)三类指标评审总分≥900,且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技术水平得分率分别≥90%,教学科研水平得分率≥80%,定为甲等;评审总分≥800分,其中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技术水平得分率分别≥85%,教学科研水平得分率≥50%,定为乙等;评审总分≥700分,其中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技术水平得分率分别≥80%以上,定为合格。没有达到合格标准的,原则上1年内不再予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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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考试知识点:法的渊源

  正式法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的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最新司法考试知识点:法的渊源,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一)法的渊源含义

  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者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法律决定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二)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1.分类标准:是否具有国家制定的法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

  2.正式渊源的含义

  正式法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的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对于正式法源法律人有义务适用它们。

  3.非正式渊源的含义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4.司法实践中法院选取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在法源的选取上遵循的原则是:“先正式渊源,后非正式渊源”。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

  (1)宪法属于最高法,位于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顶端;

  (2)宪法是授权法,它授予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全力;故从逻辑上来讲宪法先于国家机关产生。

  (3)根据人民主权理论,制宪权作为国家的本源性权力,只能由人民享有;

  (4)按照我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保障宪法的实施。

  (1)此处所讲法律乃狭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前者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后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渊源,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参考《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法律保留事项(《立法法》第八条)

  ①国家主权的事项;

  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⑥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⑧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⑨诉讼和仲裁制度;

  ⑩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3.法律绝对保留事项(《立法法》第九条)

  (1)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2)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3.行政法规(见行政法的相关内容)

  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1)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立法法》第63条)

  (2)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事项(《立法法》第64条)

  ①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②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③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立法法》第63条)

  ①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②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B.民族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法》第66条)

  (1)民族自治法规的制定主体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民族自治法规的批准程序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3)民族自治法规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变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注意】对于各位考生朋友而言,这里要掌握,依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批准才能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C.经济特区法规(《立法法》第65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见《宪法》部分相关内容)

  (1)行政规章包括两大类: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定法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民定、发布的规章。

  (2)行政规章是否属于法的正式织和职的渊源存在争议。如果认为行政规章属于法的正式渊源,就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相冲突,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行政规章。

  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1)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我国缔结的条约是我国国内法的渊源。

  (2)《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三、正式的法律渊源的效力原则

  1.影响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的因素主要有:

  (1)制定主体;(2)使用范围;(3)制定时间。

  2.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

  (2)特别法优先原则

  (3)后法优先或者新法优先原则

  (4)实体法优先原则

  (5)国际法优先原则

  (6)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高于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

  (7)法律之间对于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时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位阶出现交叉时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1)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裁决:

  ①同一机关制定:新法由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一般与旧特别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处理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④授权法规与法律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四、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1.非正式法源对于正式法源局限性的弥补作用

  任何国家的法的正式渊源都不可能是一个包罗万象的体系,也就是说,它不可能为法律实践中的每个法律问题都提供一个明确的答案,即总会有一些问题不可能从正式的法的渊源中寻找确定的大前提。这包括下列情况:

  第一。正式的法源完全不能为法律绝定提供大前提;

  第二。使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

  第三。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差生两种解释的莫能两可性和不确定性。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法律人为了给法律问题提供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就要诉诸于法的非正式的渊源。

  2.当代中国的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有:

  习惯中为国家认可的那部分具有正式法的渊源的意义,其他部分则是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习惯之为正式法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①客观要件:必须是一定区域内长期存在的、为民众一直遵守且反复适用的.惯行;

  ②主管要件:参与这一惯行的社会成员,对于该惯行的适法性产生确性;

  ③形式要件:该习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

  ①判例在英美法系属于法的正式渊源。

  ②在当今的大陆法系,判例的重要性已经被大家承认。

  ③判例之所以在法的适用中具有重要性,是因为它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

  具体地说,任何判例都是法官结合特定案件事实将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制定法规范具体化的一种结果,时也就是说判例不再是一般的和抽象的了。这至少为将来的法官运用该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掼供了思路、经验和指导。同理,任何判例都是法官针对具体案件事实将具有模糊性和歧义性的制定法进行解释而得到的一种结果,也就是说,任何判例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语言的模糊性和歧义性,使制定法的语言的外延和内涵在一定程度土得到厘清。这样,判例就为将来的法官适用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帮助,至少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政策对法律的制定或实施都有指导作用。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这是由我国国家和法的本质所决定的。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法的渊源。它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或标志,宪法的权威直接来源于人民。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我国的立法法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地方性法规是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才有效。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我国的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是一种综合性法规,内容比较广泛。单行条例是有关某一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变通规定”“变通办法”等名称。民族自治法规只在本自治区域内有效。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大类。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

  (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条约生效后,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

  (八)其他的法的正式渊源

  除了以上的正式渊源之外,在我国还有一些特殊形式的法的正式渊源,具体包括:(1)中央军 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规章;(2)“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各种法律;(3)经济特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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