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刑满释放放后在网上天眼还能查到判决书吗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0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张家旺在桂林市秀峰区莲市场公交站台盗窃被害人莫某的一部金色苹果6SPLUS手机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张家旺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被盗手机已被缴获。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人秦某的证言;被害人莫某的报案和陈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手机购买凭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张家旺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家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家旺曾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家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0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张家旺窜至桂林市秀峰区莲市场伺机盗窃。当日17时许,被告人张家旺在东某市场往临桂方向的公交站台见被害人莫某坐在公交站台的长凳上,其身旁的一个塑料袋子里装有的一部金色苹果6SPLUS手机,遂趁被害人不注意之机,伸手进该塑料袋内将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张家旺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被盗手机已被缴获。 经物价部门认定,被告人张家旺所盗被害人莫某的一部金色苹果6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087元,现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家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秦某的证言;被害人莫某的报案和陈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手机购买凭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张家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家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张家旺曾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家旺使用扒窃手段进行盗窃,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家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犯人刑满释放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