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别的单位私自给自己只缴纳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违法吗?

1、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举报或投诉查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主要程序有以下4个阶段:一是接受举报或投诉,即接收举报人或投诉人的书面材料;二是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案件立案查处(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三是案件查处。举报投诉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对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四是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会及时把处理结果反馈到当事人,通过行政执法措施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2、劳动保障监察受案范围和受案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受案范围。用人单位存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和履行劳动合同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劳动者或投诉人可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或投诉。

(二)追查时效。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对于上述情况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上述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用人单位可以给予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单位扣押职工身份证等证件或档案物品,收取职工集资、风险抵押金没有退还,该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单位扣押职工身份证等证件档案物品、收取的集资、风险抵押金,违反国家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退还给职工。如果单位不退还,你可以在劳动保障监察时效(2年)内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查处。

5、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后,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上述义务。若用人单位不给办理,你可以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依法限期签订,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6、什么情况下才构成“拖欠工资”,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职工如何维权?

答:所指“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经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0日。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的行为,职工可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太少,国家对最低工资支付有没有规定?

答:《最低工资规定》(国务院第21号令)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劳动报酬。”现在我市自2014年3月起执行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5元 /小时。

用人单位如违反以上规定,当事人可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单位予以补足)或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工资权益。

8、用人单位可以收取培训费吗?

答:根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以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和培训费用,不得以收取押金、保证金或集资等作为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如违反以上规定,当事人可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依法解决。

9、什么是童工,发现童工案应到哪里举报?

答:童工是指不满16周岁,与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用工关系,从事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或儿童。对用人单位存在使用童工的行为,相关知情人员可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处理。

1、本人为企业“临时工”,在企业工作十几年,现在本人年龄已大,单位未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本人能否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答:《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过去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不复存在。对于你在单位工作多年,用人单位未为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办理招工手续、补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予办理的,可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予以查处。

2、我单位经过改制,原企业已不复存在(或名存实亡),原单位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集资如何解决?是否新的企业就可以不予承担?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它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有企业改制的,原企业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新设公司承担。你可以根据本单位改制情况,要求相关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集资等费用。单位不支付上述费用,你可以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仲裁机构依法处理,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3、劳动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如何界定?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等手续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一般按以下四种情形处理:

(一)双方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补签劳动合同,补办相关手续;

(二)一方不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如属于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予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属于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事实劳动关系应予解除,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赔偿。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应在哪个期间内提出?仲裁申请时效从何时起算?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6、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申请时效如何计算?

答:(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一条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

(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7、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对方不履行的,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8、《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一)《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9、工伤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申请时效应从何时起计算?

答:根据原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劳仲发[2003]05号)第八条规定,因工伤待遇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工伤认定后,应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之日起计算仲裁申请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此时效的限制)。

10、未参保职工医疗费、生育费如何处理?

答: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44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医疗费、生育费问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既未参加当地医疗、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也未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可参照当地医疗、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确定的标准进行处理。

1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如何计发?

答:对于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应分段计算。有以下三种情形:

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劳动者1个月本人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44号)第九条规定)

此期间招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44号)第九条规定)

(三)2008年1月1日至今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同意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12、举证责任倒置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哪些?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3、劳动者因工作需要非本人原因由组织调动转换工作,其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14、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劳动保障代理中心代理的范围是那些?

答:主要是驻诸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外地驻诸办事机构、外资企业,个体私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技工学校等毕业生和尚未就业或自谋职业的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及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各类所有制性质单位下岗失业职工以及通过灵活形式就业的各类自主创业人员;其他需要代理的用人单位或个人。

2、劳动保障代理中心代理的内容有哪些?

答:管理职工档案;代办招工手续;代收代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和查询;代办退休(退职)手续;代办调动手续;代办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伤亡丧葬费和有关待遇的申报;代办生育保险待遇的申报;提供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出具档案中记载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代办与人力资源相关的其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

3、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社会保险代理缴费手续?

答: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自谋职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女未满40周岁、男未满45周岁)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须持户籍证明、户口所在地思想表现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女)、一寸照片1张等材料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窗口领取并填写《自谋职业投保申请书》、《就业认定登记表》,然后到录用备案窗口办理就业认定手续,最后到劳动保障代理服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

4、下岗失业人员如何办理代理手续?

答: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须由本人持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停保报告书,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等材料到劳动保障代理中心窗口领取并填写《失业职工投保申请书》,到失业登记窗口查询档案编号,然后到合同鉴定窗口备案,最后回到劳动保障代理中心窗口先查实核定再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5、代理期间代理人员需缴纳哪几种社会保险?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代理人员在代理期间必须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四项保险。缴费比例分别按20%、9%、1%、1%的比例缴纳,缴费基数可在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由选择,参加这几项保险所享受的待遇同企业一样。

6、代理期间,代理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计入个人帐户部分及缴纳大额医疗分别是多少?
答:基本养老保险按8%的缴费基数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代理人员45周岁以前按缴费基数的3%计入,45周岁以后按缴费基数的4%计入,退休以后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5%计入个人账户;代理人员参加大额医疗救助金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缴纳,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代理人员,本人应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统一从退休金中代扣缴纳。

7、代理期间代理人员如何办理转出手续?

答:两种情况:一是在本地联系到新的工作单位后确需流动转移的,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接收单位开具接收证明并到社保大厅领取保险转移单,然后到人力资源大厅代理窗口办理职工流动转移手续,再携带以上资料到人力资源大厅备案窗口办理用工备案和到社保大厅办理单位增员手续,社会保险关系转至接收单位。
二是转往外地的代理人员须携带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函到我市代理中心办理有关转移手续,经代理中心审查同意后,先到我市人力资源大厅备案窗口进行备案,经备案审批后到社保大厅开具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并办理减员和转移手续,然后自档案室调取本人档案和手册回接收单位当地人社部门办理有关转移手续。

8、由外地转代理的人员如何办理转入手续?

答:异地转入我市代理中心的失业或在职人员(男50岁、女40周岁以下未办理退休手续),先到我市人力资源大厅人员流动窗口进行登记或填写《职工流动登记表》,经审批后,持我市代理中心出具的接收函回到原单位调取档案、开具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及办理保险转移的有关手续,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并经我市人社部门审查后,由我市社保大厅开具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再回到原单位当地人社部门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最后回我市办理个人代理手续。

9、代理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在代理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代理人员,在到达退休年龄当月的1--15日,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一寸免冠照片1张到人力资源市场13号窗口申请办理,经审查或鉴定符合退休条件的,由中心统一办理退休手续。符合退休条件的代理人员如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由中心出具相关手续,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同时对医疗缴费男不满30年、女满不25年的也进行补缴,在退休后个人须每年按时足额缴纳大额救助金才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待遇计算办法与企业职工相同。

10、代理人员的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是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代理人员,根据规定,2004年9月17日前已经办理就业认定手续且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采取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仍按国发[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退休。2004年9月17日之后新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采取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按照鲁劳社[2004]7号及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女年满55周岁退休。
二是转入代理中心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在职人员,根据规定,在企业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退休。在企业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退休。
11、代理人员在代理期间死亡的应享受哪些待遇?

答:两种情况:一是在职人员死亡待遇申领:非因工死亡的代理在职人员只享受个人账户继承部分,领取人(继承人)须提供死亡人员身份证原件、火化单原件和复印件、领取人身份证和工商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到人力资源大厅代理窗口,填写《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当月期间领取人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到人力资源大厅代理窗口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余额。因工死亡的代理在职人员享受个人账户继承部分和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丧葬费、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工亡补助金及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金(工伤基金中列支)。
二是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代理中心退休人员死亡的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及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死亡人员家属须提供死亡人员火化单原件、死亡户籍注销证明和退休证、领取人身份证和工商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到人力资源市场大厅代理窗口填写《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表》和到企业养老科办理死亡登记,经审批后,于当月期间领取人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到人力资源大厅代理窗口,支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金(10个月的全省上年度平均工资)及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继承额部分和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享受定期生活补助。

12、代理期间个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和待遇如何支取?
答:代理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且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可以享受生育待遇。按照先垫付后申报支取生育待遇的办法,申报待遇时须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的《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及申请报销生育(流产)医疗费或因生育引起疾病医疗费的病例(产程记录)、流产医学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和结算单等材料,经劳动保障代理中心核查后支取生育医疗报销费用和领取生育津贴或生育补助金。

13、代理人员发生工伤如何申报和应享受哪些待遇?

答:代理人员在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代理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需在事故发生2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报送事故经过的书面材料,30日内到工伤保险科提交工伤认定需要的证明材料,经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后,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达到1-10级的,个人代理的人员按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期间发生的医院治疗费按有关规定自工伤基金中列支。

14、代理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办理手续和用途有哪些?

答:个人代理的人员需持身份证原件(必须二代身份证)到信息采集点进行照片信息采集并填写《潍坊市社会保障卡申领表》,整体代理的参保单位需领取《社会保障卡申领表》后组织参保人员核对照片及文字信息,并粘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报送人力资市场大厅信息采集点。初次参保和未缴费的代理人员,需缴费一个月后,才能办理社保卡相关信息,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本人实地不符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退休人员工资折到社保大厅或企业养老科修改以后才能采集和办理社保卡,经采集确认信息后由建设银行负责统一到上海制卡商统一制作,3-6个月后领取社保卡。社会保障卡主要用于在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就医、买药和社会保障相关信息查询等。

15、代理人员已中断缴费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有哪些?

答:代理人员补缴何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就以何年度执行的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其中补缴1993年以前的,以1993年的市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补缴时规定的缴费比例(基中补缴2007年3月前的,按2006年的缴费比例,以后的按20%的比例补缴)执行,并按规定加收利息。在补缴险种上仅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中医疗保险费按5%的比例补缴,不划拨个人账户。对于首次参保的代理人员,一律从参保之月起按20%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追补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16、我曾经干过民办教师,现在在企业投了保,为什么就不享受民办教师补贴了?

答:按照上级政策,干过民办教师,并且没有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的,才享受民办教师补助待遇,你在企业投了保,就是“已被企业录用”:因为只要是办理了招工手续,填写了招工表,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就是完全意义上的被企业录用。你既然已被企业录用,就不能享受民办教师补贴了。对这个事,上级的规定要求是很明确的。

17、听说乡镇现在发补贴,是怎么规定的,怎么个发法?

答:经考核评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的,城市建成区外及虽在城市建成区内但办公服务于整个镇街的镇街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派驻镇街的,在城市建成区外办公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参照执行。
编制为市直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虽在城市建成区外办公但不属于镇街机构的,不在执行范围之内。
城市建成区:指我市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我市城市建成区指四条外环路外延1000米以内区域及经济开发区西至万解路、北至胶新铁路、东至潍河沿河路区域。

18、以前放电影来,现在外地打工,也没有什么保险,听说现在上面有了新政策?是什么新政策?

答:政策是有了,但具体实施上级还没有布置。
基本政策是:1993年12月31日前,曾被乡镇(公社)正式选用的农村放映员且持有三证(电影放映人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中的一证,停止放映工作后未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从事放映工作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满60周岁以上开始享受。

19、听一些人说,交费15年的退休金是一个档,交费20年的退休金是一个档,交费25年的退休金是一个档,交费30年的退休金是一个档?是不是这样算退休工资?

答:企业退休人员计算养老金待遇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等因素有直接关系,没有您所说的划档计算,但与缴费年限的长短有关,缴费年限长肯定退休金高。

20、请问一下我从单位辞职了,在诸城可以自己交生育保险吗?
答:从单位辞职可以在代理中心进行托管,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代理中心现缴纳三项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不再征缴,因此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6、什么是工伤和工伤保险?

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或工作中的负伤,由于执行日常生产、工作或企业行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对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因工负伤。

社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容之一。是向法定范围的劳动者补偿其因工伤或职业病而导致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由国家或企业单位对其生活给予一定物质保障的补偿制度。包括因工伤亡所造成的个人直接经济损失和预防、治疗、护理、康复以及疗养的费用。

工伤保险有四个基本特点:一是强制性,工伤保险由政府强制执行,在一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参加;二是非营利性,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三是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伤亡事故后,对其或其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四是互助共济性,是指通过强制征收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使用基金。

我省目前实施社会工伤保险的主要政策依据是: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47、哪些企业、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的劳动政策,工伤保险法规也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办法另行规定。

《条例》所列被保险人,无论本地或外地城乡户籍,均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保险人只能在单位所在地参加一份工伤保险。

总而言之,根据我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均应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同时员工应主动监督单位是否办理了工伤保险。

48、工伤保险的实施对劳动者和企业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自古以来,人类以劳动为谋生手段,通过生产劳动创造物质财富,获得生活资料。而劳动本身是有一定的风险的,生产工具使用不当、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不良,等等,都会给劳动者造成伤残甚至死亡。根据这个不可避免的普遍现象,世界许多国家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我国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在社会上一直起着积极的作用。对劳动者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工伤保险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二是工伤保险保障了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本人或其遗属在生活发生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受工伤的劳动者或其遗属陷入贫困状态,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三是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对劳动者所作的社会贡献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而工伤保险对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意义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工伤保险保护了企业和雇主。因为工伤保险具有互助互济的特点,它统一筹措资金,分散企业劳动风险,当遇上一个重大的工伤事故、需要支付大宗补偿费时,由社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大部分费用,可以把工伤给企业和雇主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有利于企业在社会发展中的公平竞争。二是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因为工伤保险以“安全生产,预防为主”为前提,通过与改善劳动条件、安全教育、防病防伤宣传、医疗康复等措施相结合,可以提高企业和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减少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同时,工伤保险保障了受工伤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少数人陷入贫困,也有利于工伤事故的妥善处理,减少了劳动争议,对企业的正常生产起到了保证作用,最终将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49、工伤保险所遵循的原则(一)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出现最早的一种社会保险,世界各国有关工伤保险的立法也是最为完善、最为普遍的。目前,世界各国实行工伤保险主要遵循九项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区分因工和非因工原则;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集中管理原则;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原则。

一是无责任补偿原则,也称无过失补偿原则。具体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害者均应无条件地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即使受害者负有责任,也要给予受害者工伤保险待遇。但不包括故意破坏而受伤、[**]、自残。无责任补偿原则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原则,它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

二是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是指通过立法,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受害者的补偿并不完全是由雇主承担,而是采用互助互济的方法,分担风险。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分配,国家责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再分配,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人员之间调剂使用。该原则缓解了部分企业、行业因工伤事故而带来的负担,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以减少社会矛盾,有利于正常的生产发展。

三是个人不缴费原则,是指工伤保险是由企业或雇主按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的,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不同之处。(未完待续)

50、工伤保险所遵循的原则(二)

四是区分因工和非因工的原则。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的性质,它的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的待遇水平比其他社会保险高,而享受条件却是最低,只要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不受年龄、性别、缴费期限的限制。而因病或非因工伤亡则基本上与劳动者的工作或职业没有直接关系,其保险待遇属于补助、救济性质。许多国家有关因病或非因工的伤亡保险待遇水平比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要低得多,而且享受条件也要受到年龄、性别、缴费期限的限制。所以在发生事故时,必须确定事故是因工还是非因工。对因工和非因工的区分是建立工伤保险的前提和出发点。

五是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工伤补偿是工伤保险首要的、直接的任务,但并不是工伤保险的唯一任务。由于工伤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劳动者生活,保护劳动者安全,促进社会安定,促进生产发展,因此,工伤保险应当将工伤补偿与预防康复结合起来。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进行工伤补偿是理所应当的,但工伤保险还有除了工伤补偿以外同样重要的工作,那就是预防和康复工作。世界各国都把加强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的及时治疗、使劳动者早日康复并帮助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等预防和康复工作看做是更积极、更主动的工作去做。所以,预防、康复和工伤补偿一样都是工伤保险的任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虽然不直接做预防和康复工作,但社会保险立法中却赋予工伤保险以预防和康复的任务,并采取经费资助、宣传教育、转业培训、监督管理等适当措施,使工伤保险成为促进安全生产的一个积极因素。因此,预防、康复和工伤补偿一样,都是工伤保险的任务。(未完待续)

51、工伤保险所遵循的原则(三)

六是集中管理原则,集中管理就是由一个专门的、统一的非营利机构去管理工伤保险基金,调查工伤事故责任和原因,做医疗鉴定,发放待遇等。这样可以规范法定程序,提高效率,使受害者及时、公正地得到工伤保险待遇,使企业或雇主摆脱工伤赔偿官司,有利于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

七是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工伤发生以后,对因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劳动者或其遗属,在其得到工伤补偿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作为对被保险人因遭遇工伤事故导致工资收入突然中断而引起的特殊生活困难的经济补偿。但是,一次性补偿金一般无法对受害者或其遗属的今后生活给予足够保障,所以,除了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以外,还要对受害者或其供养的遗属支付长期补偿,如按月发放的残疾抚恤金,对受害者供养的遗属根据人数支付长期抚恤金,直到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八是确定残疾和职业病等级原则。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丧失了劳动能力即等于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谋生能力,需要通过因工伤残等级评定,给予不同的待遇补偿。补偿的额度大小,则应视其伤残的程度,即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而定。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制定专门机构,依照法定的伤残和职业病等级标准,对伤残者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确定伤残待遇给付。

九是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分原则。工伤保险的经济补偿只是补偿劳动者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个人所受到经济损失,是与劳动者的直接经济收入紧密相关的损失,也就是指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会对劳动者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产生很大影响,所以,必须给予及时的、标准较高的补偿。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劳动者除了直接经济收入以外的其他经济收入的损失,包括业余劳动收入、兼职收入等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不是工伤保险的经济补偿范畴。

52、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在我们日常工作中,经常会有人咨询社会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概括来说有六个方面的不同:一是目的不同。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它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是在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负伤、残疾、死亡后,对受害者或其遗属提供的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其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便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以营利为保险目的。

二是实施对象不同。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是所有企业的各类职工。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对象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条件的任何人。

三是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的实施方式是强制实施的,它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强制属于实施对象的企业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而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

四是保险基金的来源不同。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是企事业根据政府确定的一定费率缴纳的保险费。职工个人并不缴纳保险费。当工伤保险基金不足以应付所需的保险待遇支出时,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金来源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而缴纳的保险费。国家对商业保险公司不给予任何补贴。

五是保障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待遇是在劳动者为社会进了劳动义务发生工伤以后发放的,它的保障水平是根据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政府单方面确定,是一种基本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金额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并写在保险合同里,保障水平的高低就看投保人的投保金额的多少。

六是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是由国家授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是由金融系统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可见,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53、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是否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是否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例如:某单位一名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伤致残,该单位认为虽然他是因工致残,但该临时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个单位的看法实际上是错误的。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的,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所以,用人单位必须为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若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时,企业应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54、工伤保险的范围是什么?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5、劳动者受伤致残后,为什么要进行残疾和职业病等级评定?

我们知道,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丧失了劳动能力即等于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谋生能力,需要通过因工伤残等级评定,给予不同的待遇补偿。补偿的额度大小,则应视其伤残的程度,即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而定。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设定专门机构,依照法定的伤残和职业病等级标准,对伤残者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确定伤残待遇给付。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范围包括对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或因疾病、非因工负伤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那究竟劳动能力鉴定有什么意义呢?

一方面劳动能力鉴定提供的正确结论是批准因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退休、退职的科学依据。

另一方面,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供的正确结论也是合理调换因工受伤、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损害的劳动者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的科学依据。

劳动者因工负伤,劳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会有三种后果:一是使劳动者可能永远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二是使劳动者不能再从事原本适合他的正常工作岗位或职业,三是使劳动者本人恢复适合他的工作岗位或职业。到底会导致哪种后果,要依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而定。

劳动能力鉴定第三个方面的意义,就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定职工因工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保障受伤害职工享受其合法的物质帮助的基本权利和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提供了依据。

第四个方面的意义就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职工是否能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提供了政策、标准依据,也保护了受工伤的职工的合法权益。

5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判断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简称“国家标准GB/T”)是目前我国统一执行的工伤评残标准。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依据该标准对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如遭毁容等)进行确定的。

器官损伤是指工伤直接导致的受伤害者的器官缺损或畸形,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功能障碍是指工伤或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下降,其程度与器官缺损及职业病严重程度密切相关。

医疗依赖是指伤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57、残疾等级评定原则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规定:评残标准分为10级,符合评残标准1级至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级至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级至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每一级的分级原则均有具体的规定,职工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工致残或者因病、非因工负伤致残,身体丧失劳动机能,只是具有生命能力,表现为既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分为两个标准:一是饮食起居需人护理扶助,二是不需人护理扶助。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工致残或因病、非因工致残,身体的劳动机能大部分或部分丧失,表现为尚能从事轻便工作或其他工作。

另外,根据《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规定:“如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期满时进行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但有可能进行性加重或有可能进行进一步的治疗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鉴定。”所以,残情定级后并不是永远不变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伤残人员进行复查,发现残情有变化,就应相应变更评残等级。工伤致残人员也有权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该给予明确答复或变更评残等级。

58、工伤保险待遇(一)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待遇、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业康复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

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待遇。其内容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治疗。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第二十二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9、工伤保险待遇(二)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残疾等级后,可按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是指社会保险机构对因工致残鉴定为1级至10级的被保险人,为补偿其受伤后的有关损失,而发给的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是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具体为:

一级二十四个月 二级二十二个月

三级二十个月 四级十八个月

五级十六个月 六级十四个月

七级十二个月 八级十个月

九级八个月 十级六个月

伤残津贴是指被保险人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领取的残疾养老金金。残疾养老金的发放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社会保险部门依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

一级百分之九十 二级百分之八十五

三级百分之八十 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

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60、工伤保险待遇(三)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保险人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领取以下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61、单位缴交工伤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规定,工伤保险费率是参保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率。工伤保险的费率与其他险种的费率存在一些不同的特点:一是保险费全部由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二是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行业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频率分别确定和调整;三是工伤事故具有“突发性”而难以预测,因此,提取的基金留有必要的储备。因此,工伤保险是根据参保单位生产作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风险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缴费。

所谓差别费率,就是社会保险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不同行业或单位所面临的工作环境而可能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程度,测定具体的缴费比例,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单位按所属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1.5%逐月缴交。

而浮动费率,则是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社会保险部门可根据单位一定时期内的工伤事故率、收支率(即实际发生工伤保险费用占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以及其他评估标准,适度调整其费率,从而促进单位注重安全生产,减少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

62、哪些职业病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关于职业病,大家通过日常的媒体宣传,会有所了解。但是是不是所有的职业病都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呢?职业病从广义上讲,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由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它主要取决于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强度(数量)、人体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时间和强度及个体因素、环境因素等几个方面。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引起的疾病即为职业病。一个国家的职业病法定范围及认定,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颁布和执行的。一般属于工伤保险范畴的职业病指的是法定职业病。

我国现有的职业病分为9大类99种,9大类是: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63、社会保险工伤报告制度

由于工伤事故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决定工伤事故的调查取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工伤事故由于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告,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许多困难,以至于难以形成调查结论,延误工伤补偿工作的进行。因此,建立工伤报告制度,及时向社会保险部门报告工伤事故发生情况是十分必要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64、工伤认定的途径与程序

工伤认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是因工造成的,还是非因工造成的事实。职工负伤、残疾或死亡,是否是工伤?这是解决工伤问题的前提。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5、残疾等级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后,必须进行残疾等级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因为残疾等级评定的结果是社会保险部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那究竟由哪一个部门来做鉴定呢?《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工作。

在我省,残疾等级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或职工本人向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依照规定程序进行:一、单位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贴上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工的相片并加盖公章,由医师填写伤病诊断治疗经过并签名。

二、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工持《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到指定医院作检查诊断。诊断结论(附相关的检查和化验结果)须由两名医师签名(其中一名必须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并由指定医院医务科、防治科或预防保健科加盖公章。诊断结论有效期为半年。

三、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诊断结论、相关的检查及化验结果,依据国家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职工残疾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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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加社会保险是单位和职工的法定责任,职工自行参保不符合社保政策。

  2、在该职工承诺自行缴纳的前提下,考虑人性化管理,尊重职工意见,并将相应款项按月在支付工资时一并交给职工,职工收到社保补贴后请及时参保。

  3、符合低标准养老保险、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的,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社保补贴。

  4、单位保留随时为该职工恢复由单位办理参保手续的权利,不另行通知。以上第3条视作该职工参保(包括低保、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申请书。

  5、请职工在每年年底主动将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复印签字后交单位核实,单位不另行通知。

  6、职工收到社保补贴后,不去缴纳的,应由其本人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包括社保补缴、医疗、失业、经济补偿金等责任。

  以上单位回复意见我已全文阅读,完全理解,愿意接受,没有异议,并恪守承诺。

  您好!首先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栽培和帮助。我是一名**,**年*月进于入公司工作,至今已有X年。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我个人的能力也在不断提升和进步。由于珍惜并且热爱这份工作,因此在自己的岗位上,我一直努力工作,认真负责。在此,特向公司申请给予我购买社保的请求,希望公司能够批准为盼,谢谢!此致敬礼!

  兹有我单位职工同志___,于_____年_____月至今在我单位任职,该职工曾在成都市青羊区工作,并缴纳社保费用,因此特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到本单位社保所在的___县社保局,并办理续接。

  你们好!本人于20xx年xx月xx日开始参加工作,已工式成为公司的一名职员,工作中积极肯干,能遵守公司劳动纪事,能很好的完成工作任务。现请求公司为我办理社保。

  特此申请,请批示!

  新生儿办理报销手续时请提供:

  1、XX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

  2、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病历资料、费用单据、清单(盖医院公章或收费章);

  3、住院长、短医嘱单及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4、新生儿本人农业银行帐号;或提供父母的农业银行帐号,但必须同时提供户口薄(父母需与新生儿在同一本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投保了医疗保险的新生儿,不管是普通门诊、大病门诊还是住院,都可以报销。具体的报销比例见下:

  新生儿医保报销比例:

  普通门诊:以年为结算单位,对于300元以下部分的门诊看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40%,也就是最高120元/年,一次性结算完成,3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需个人自付。

  就是大病门诊:像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病种,基金没有起付限,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5%。

  住院:根据医疗机构等级设定不同的住院起付标准和基金支付比例,以三级医院为例,标准500元以上的话,基金支付比例为80%

  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我单位从事工作,是我单位职工。由于原因,我单位没有为其缴纳xx年xx月至xx年xx月的养老保险,现及时发现,特此申请为该职工补缴xx年xx月至xx年xx月共计xx月的养老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相关要求,xx有限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我已全面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并同意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结合我的实际情况和个人不确定因素,我申请放弃从x年x月x日起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并郑重承诺因此引起的任何经济、法律等纠纷与xx有限公司无关。

社保经办机构姜家湾街道办事处:

  本人,身份证号 ,在姜家湾街道 居住。于 年 月 日,在 社区办理养老保险,并缴纳保险金 x元,现因办理云冈矿集体社保,自愿退出城镇居民社保。

  社保经办机构意见: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相关要求,xx有限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我已全面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并同意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结合我的实际情况和个人不确定因素,我申请放弃从xxxx年x月x日起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并郑重承诺因此引起的任何经济、法律等纠纷与xx有限公司无关。

  申请人(签字、手印):xxx

  申请事项:请求为我们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申请理由:协勤人员最早从1995年进入巡警大队协助工作,因公安工作的特殊性,队员的身体和生命随时面临危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故请求单位为我们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为我们当前和今后提供充分的保障,使我们更好的为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公安战线上奉献一切。

社保经办机构姜家湾街道办事处:

  本人xxx,身份证号xxx,在姜家湾街道居住。于20xx年x月x日,在社区办理养老保险,并缴纳保险金x元,现因办理云冈矿集体社保,自愿退出城镇居民社保。

  社保经办机构意见:

  时间:20xx年x月x日

  社保网上经办流程及注意事项

  1、操作步骤:(详见附件《人员参保管理操作流程》)

  1)、若职工在进入该企业之前是以个体形式参保并还未停保,该企业是无法为该职工续保,可以最大限度给其两个月的时间停保,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参保不能购买失业和工伤,若在此期间发生意外,则会引起纠纷;

  2)、当月办理人员增加当月就产生社保费用;可增加本月和上月(最多增加到上月),这样就将生成两个月社保费用,如9月办理增加,就只能增加9月和8月的社保,注意新增人员失败的可以重新办理增加;

  3)、若是想购买8月社保,但操作失误购买成9月的了,则需要补中断,直接补买8月的,不需要上传任何资料;若还想办理人员增加到上个月之前的,也要补中断,需上传一系列资料,资料详见附表一《最新单位补缴职工社保须知》;

  注意①补中断的前提必须要先参保,只可补缴半年以内的,超过半年的社保局将会稽核,②在操作人员补中断时选择补缴时间若是9月,起始时间就该写成20xx.XX至20xx.XX,③若数据未上传,可以在“申报数据查询―补中断查询―未上传数据―勾选想要撤销的数据栏”,若数据处理成功(已实时支付)就只能办理人员减少,不能撤销;

  4)参保时限为:男六十岁,女五十岁(管理人员可放宽到五十五岁,需到社保大厅办理,需提供说明和劳动合同,证明其是管理岗位),时间精确到年、月、日,超过这个时限就无法购买社保;

  5)、只要职工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情况下:男60岁,女50岁),即使社保缴纳年限已满15年(比如某职工从25岁开始购买社保,到40岁已买满15年,但还未达到退休年龄),企业应继续为其购买社保,当然个体参保的除外;

  6)、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社保购买的年限未满15年(比如某女职工从45岁开始购买社保,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社保年限只有5年),若企业未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就应该继续为其购买社保,直到劳动合同终止(因为一旦给该职工停保,企业就无法再次为其参保),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一旦终止,该职工只有以个体形式参保,直到参保年限达到15年就可以不再购买,并能终身享受社保待遇;

  7)、若企业新入职人员为退休人员,企业就只能给其买商业保险,注意若某些职员还没达到退休年龄,但已经开始在社保局领养老金了,像这种只要是社保局内认了,就当成退休人员处理;

  8)、非全日制(工作日非8小时制)与兼职人员(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可以只买工伤保险,注意前提是“非全日制”:必须是个人购买了养老、医疗、生育、大病,“兼职人员”只要是在外或成都购买了五险或六险,并必须是企业的用人单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除外),需提供的资料详见附表二《只买工伤参保须知》;

  9)、单位收付结算方式中“非定期银行托收”指“银行代扣”、“银行托收”,具体详见附表三《最新新增人员银行代扣和托收须知》;

  注意是否扣款成功在缴费信息查询―缴费单查询打印中查看,若业务处理标志、财务处理标志为“已实付”,则为处理成功;

  10)、若办理社保需急缴费的,可以在QQ群中跟蒋科长反应,他那边可以修改为“现金”

  缴费形式,然后企业在网上打印缴费单,再到社保大厅缴费;

  11)、25日为社保局扎帐之日,这一天不能进行缴费,其他业务可正常办理,若遇周末或节假日就提前到工作日处理;大帐(银行代扣、托收)最好在25日之前缴费,超过25号就需要找蒋科长签字,要保证大帐顺利进行,否则有可能影响医疗报销;

  1、操作步骤:(详见附件:《人员参保管理操作流程》)

  1)、当月办理人员减少当月必须缴费,减少时间应该为人员离职时间(劳动合同解除之月);

  2)、办理人员减少最多只能减少到上月(前提是上个月忘记办理减少),减少时间为上月底,上月已扣款,则办理退款(最好在当月办理);

  注意最好在本月产生缴费单之前办理上月减少,若已经产生缴费单,可在QQ群告知蒋科长,他可撤销缴费单,再办理减少(只可范一次错误);

  3)、若是银行代扣、托收在“在途”状态,则最好不忙办理减少,否则就会产生退账、退款(在缴费信息查询―退账退款信息查询),在“已实付”状态时方可办理减少;

  4)、第一次办理退款需要提交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退款在网点或大厅窗口办理,社保窗口打印退款单拿回单位盖章,再找刘科长签字;

  5)、在缴费查询―欠缴实缴信息查询中所查询的资料是最齐全的,可以用以与财务对账;

  (一)、人员工资变更

  1、操作步骤:(详见附件《信息变更操作流程》)

  1)、按月申报原则,当月申报,次月生效,若申报工资填写错误,在本月可更改重新填写申报,保证校验成功;

  2)、,社保生账日期是在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所以变更人员工资或者人员类别最好在生帐日期之前办理,若在当月月末办理工资申报,而当月月末正好是周末,那么只有在下下月才能生效(例如在9月30日申报,又恰好这天是周末,那么只能在11月生效)。

  (二)、人员信息变更

  1、操作步骤:(详见附件《信息变更操作流程》)

  1)、姓名、身份证变更需上传资料详见附表四《最新变更姓名或身份证须知》;

  2)、人员类别变更:3类变1类,低缴费变高缴费,不需要审核资料,即可处理成功; 若1类变3类,高缴费变低缴费,需要审核上传的资料,需备资料详见附表五《最新1类变3类须知》;

  注意1类变3类的需要缴费成功后才能修改,3类变1类则不需要,当月修改,次月生效;

  3)、注意资料是先修改后上传,所有资料需同时上传,情况说明由单位出具。

  (三)、单位信息变更

  1、操作步骤:(详见附件《信息变更操作流程》)

  1)、变更法人代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地址需上传资料详见网上经办页面“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2)、变更单位名称,若是银行代扣、托收,还需到社保局财务室更改,需上传资料详见附表六《最新变更单位名称须知》;

  3) 、其他需变更的直接更改,不需要任何资料,即时处理。

  (一)、企业除了“工伤险”不能补缴,大病补充保险只能往前推四个月之内可补缴,其他险种都要补缴;

  (二)、补中断,“个体人员”医疗保险中断不能超过4个月,生育保险不能超过3个月,从中断月份开始计算,在这期间补缴医疗或生育险,并且累计满12个月及以上,可以享受医疗或生育报销;企业医疗、生育都可以补,医疗在4个月内、生育在3个月内补缴,并累计缴满12月及以上就可以享受报销待遇,若超过期限补缴就有一个等待期,需再次连续缴满12个月及以上才能享受报销待遇(从可享受补收加上正常缴费年限);

  (三)、初次参保(指从未参保)必须连续缴满12个月以上,也就是指购买到第13个月才能享受报销待遇;

  (四)、若从外地转入,最好在三个月内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2个月就无等待期,如某职工在外地购买社保到8月份,9月参保到本企业,10月生病住院,假如这职工在外地购买社保年限再加上在本地购买的年限超过12个月就无等待期;

  (五)、社保购买年限不满一年,若是重大疾病可向社保局申请查实后方可报销;

  (六)、若外地社保转入本地,外地社保缴纳年限不能累计到本地缴纳年限,例如某职工在外地购买14年,在本地购买1年,那么总缴费年限只有1年,必须从本地缴费年限开始计算并缴满15年且达到退休年龄,才能享受养老待遇;

  (七)、在成都市20xx年1月之前参保的,到达退休年龄时若社保缴纳年限不够15年,只要是单位(任何一家)连续不间断缴费,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医疗就可以不再缴费(若是个体缴费办退休,则需要续交医疗直到缴满15年),并终身享受待遇,注意只能是单位并且能办理养老退休(可以是缴费年限加上工龄达到15年)的前提下;中间若出现中断或者个人缴费,就用15年减去已缴费年限,剩余年限可以续交。

  一、操作步骤:(详见附件《制卡登记操作流程》)

  (一)、需要打印的资料都要保存到桌面上再打印;

  (二)、可查看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一、缴存单证明,可到社保网点打印;

  二、实缴明细,单位开介绍信并到U盘到社保网点拷贝,打印并加盖章;

  三、花名册,可以在网上打印,单位开介绍信到社保网点盖章;

  四、参保缴费证明,单位开介绍信加本人身份证到社保局207室打印;

  五、企业年金在社保局207室打印,另外企业要上市的,在社保稽核科去查询,若是按法律法规如实购买,全员参保,就可出证明。

  最新单位补缴职工社保须知

  1、职工劳动合同原件第一页、签订时间页、签订工资页、最后单位盖章、本人签字页

  2、补缴月份的职工原始工资表

  3、上传第1、2条后,把装订成册的、含有补缴月份的职工工资表的原始会计凭证拿到我这里来看;

  1、若是法院判决、劳动仲裁、劳动监察、社保稽核需补缴的,只上传判决书或仲裁书或劳动监察改正书或社保稽核意见书原件。

  2、当月已新增参保,只补缴上月的,直接在网上办理,不需要上传资料

  3、也适用新增参保上月以前的

  一、非全日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用工单位需提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需盖公章),及《单位办理非全日制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申请表》(需盖公章),同时填写增加表2份。

  二、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参加工伤保险: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提供职工在另一个单位参加六险的证明,同时填写增加表。

  首先感谢公司各位领导对我的栽培和帮助,我于20年1月进入公司,在it部任职数据分析员,至今已有2年。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我个人能力也在不断进步和提升,我一直热情认真,努力工作。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了解到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条例,特此向领导申请给予我购买社保的请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并履行缴费义务。希望公司能够批准,谢谢!!

  申请时间:XX年XX月XX日

  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二、社会保险稽查内容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登记验证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和代扣代缴情况;

  (三)职工人数、工资基数、财务状况和缴费能力等情况;

  (四)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缴费费率执行情况;

  (五)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其补缴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者的资格条件和领取的待遇项目、标准情况;

  (七)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运营等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稽查的其他情况。

  三、暂停社保申请书怎么写

  个人暂停缴保申请书

  本人xxx系公司合同制员工,工作期间,公司已按规定为我缴纳了三项社会保险,现申请从

  XX年XX月份暂停缴纳社保,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由我个人承担。

  综上所述:特申请公司暂停我的三项社保缴纳,请给予办理为盼。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四、社保补缴的规定

  1、社保可以在退休的时候,办理一次性补缴的,之前没有社保帐号,也是不能补缴的。

  2、《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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