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过国内专利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的专利,再去申请国外时,一年专利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期限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汇添富添福增长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年8月20日【2021】2752号

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11月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汇添富添福增长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基金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基金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以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承担投资其他基金有关的所有风险、最终获取的

回报与直接投资于其他基金获取的回报存在差异风险、精选基金等主动性操作导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

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

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

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价”,不同的

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

与“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

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根据特定的风险偏好设定

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采用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控

制投资组合波动风险,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风险等级为稳健型,属于

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稳健的基金,适合稳健型投资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

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

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

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名称中的“养老”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且本

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以红利再投资

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到期时间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

期时间一致,因多笔认购、申购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不一致的,分别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

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还将面临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

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发行人采用协

议控制架构的风险、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

险、交易机制相关风险、存托凭证退市风险等其他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其他应披露事项等,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11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9月30日。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养老

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汇添富添福增长稳健养老

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

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添福增长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添富添福增长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添福增

长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添福增长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添福增长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添富添福增长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

额而言,下同)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含当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若该日历年

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如

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基金中基金: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定义的“基金中基金”,简称“FOF”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

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行调整

57、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728号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号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线上直销系统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868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A座7楼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752

一、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

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

(含当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到期时间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

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一致,因多笔认购、申购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

期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募集对象、募集场所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

理人网站届时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开户、认购等

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

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享受理财资

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办理开户、交易及查询

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网站、信函、电子邮件(客

户服务邮箱:service@)查阅和下载招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汇添富添福增长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注册的文件;

2、《汇添富添福增长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

3、《汇添富添福增长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导读:专利是非常重要的,专利一般分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一类专利的保护期限都是不同的,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准备资料也不同。那么专利保护期限是以申请日还是优先权日?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专利保护期限是以申请日还是优先权日

  在专利授权后,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算起,一般是向专利局提交申请的那一天,具体以专利局发放的受理通知书里面确定的时间为准。专利法的保护是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为进行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专利的保护期限分别是10年和20年:发明专利权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为20年。

  (一)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它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如产品的制造方法或工艺、材料的配方、药品的配方等。

  (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它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是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型的新的技术方案。凡是产品结构、形状或者结构和形状相结合的,都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中都提及到的 " 新的技术方案 " 指的是要有创造性,要比现有技术先进,比现有技术落后不能申请专利。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且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近几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当多,占专利总申请量中的80%。

  三、专利保护的重要性有哪些

  一种产品只要授予专利权,就等于在市场上具有了独占权。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该专利产品。

  (二)防止他人模仿本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

  一项技术一旦申请专利,无论这项技术通过发表论文,还是参加学术会议或展示会,或以其它方式的公开,均是在法律保护下的公开,任何人即使通过上述途径学会或掌握了这项技术,在这项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也不能随便使用。

  (三)专利技术可以作为商品出售(转让)

  纯技术一旦被授予专利权就变成了工业产权,形成了无形资产,具有了价值。一项纯技术不能成为工业产权(技术秘密除外)。因此,技术发明只有申请专利,并经专利局审查后,授予专利权,才能变成国际公认的无形资产。

  (四)避免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

  虽然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应当在国内没有公开制造、销售、使用过,但由于事后要取得相应的有效证据相当困难,因此,存在他人将你们已经公开的产品(或技术)拿去申请并获得有效专利的可能,甚至倒过来追究你们的,到时只有哑巴吃黄莲的份了。

  (五)专利宣传效果好,提高产品档次。

  在宣传广告或产品打上专利标志,消费者认为这种商品更具可靠性、信用性,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六)避免会展上撤下展品的尴尬

  在展览会上,专利权好比是新产品的“出生证”,谁拥有该“出生证”,谁就拥有了该产品作为专利产品展示的权利。否则,随时有被责令撤下展示物品的危机,甚至会被取消参展资格(大型会展一般都有的相关规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专利保护期限是以申请日还是优先权日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根据相关规定,专利保护的期限一般是以申请日开始起算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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