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末江苏省A级纳税人有什么用a级企业有多少

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本须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及附表。

2.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

3.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1)《资产负债表》。

(3)《现金流量表》(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5)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可取消上述纸质资料报送。

(1)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2)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 45 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 84 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 24 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 45 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跨省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1.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8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具体优惠项目对应的和留存备查资料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阅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小型微利企业”栏目内容。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的优惠,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享受优惠的企业需要在汇缴期结束前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企业需要在汇缴期结束前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资产损失具体政策规定及资料要求,请参阅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资产损失”栏目内容。

(五)特殊性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选择适用《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2行“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数据须随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填报。

相关资料要求请参阅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特殊性重组”栏目内容。

企业纳税年度中发生其他项目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相关资料要求请参照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其他项目”栏目内容。

其他项目具体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专项报告、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政策性搬迁项目、境外所得税抵免、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算分配信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扣除、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支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服务费用、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建筑企业总机构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等。

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

网上申报。目前江苏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要通过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缴申报,网址见“电子税务局入口”。

上门申报。纳税人需要上门申报的,请到办税服务厅上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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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66 证券简称:苏州银行 公告编号:

转债代码:127032 转债简称:苏行转债

1、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没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3、本行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12人,现场出席董事6人,张姝董事、叶建芳董事、侯福宁董事、范从来董事、刘晓春董事、兰奇董事通过视频的方式接入,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本行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行全体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发表了意见,并与本报告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IT项目规划及预算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修订后的章程及修订对照表同日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监管机构批准后生效。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苏州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五、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2021年度履约评价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六、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大股东评估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七、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同日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八、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本行全体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意见,并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本行全体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并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本行章程及相关规定,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闵文军、钱晓红、张姝、范从来回避表决。

二十、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报告及本行全体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发表了意见,并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一、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

本行2021年度报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2021年度报告摘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二、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本报告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三、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环境信息披露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四、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起设立公募基金公司的议案

同意本行联合发起设立合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披露。本行全体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并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李建其先生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股东董事的议案

同意提名李建其先生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股东董事候选人。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李建其先生简历如下:

李建其,男,1964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助理经济师,现任沙钢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风控总监、财务总监。历任工商银行张家港分行会计、主任、副行长、太仓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副处级)、苏州分行副总经理(副处级)、平安银行张家港支行行长等职。

根据董事会工作需要,拟提名李建其先生为本行股东董事候选人,李建其先生未持有本行股票,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信息外,与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行全体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意见,并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数据战略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知本行将另行公告。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002966 证券简称:苏州银行 公告编号:

转债代码:127032 转债简称:苏行转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2年3月15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关于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2年3月25日在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苏州银行大厦现场召开,本行应出席监事9人,实际出席监事8人,委托出席监事1人,监事韩燕委托监事柯建新表决。会议由杨建清监事长主持,总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

监事会认为,本行董事会编制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行2021年度报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2021年度报告摘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本报告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修订后的章程及修订对照表同日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监管机构批准后生效。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起设立公募基金公司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行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2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的回报,同时能保证公司2022年资本充足率可满足中国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八、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九、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和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本议案需向股东大会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四、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和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本议案需向股东大会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五、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评价报告

本议案需向股东大会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3月10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21] 788号文《关于核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1年4月12日公开发行了5,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苏行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664,)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行全体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发表了意见,并与本报告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IT项目规划及预算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修订后的章程及修订对照表同日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监管机构批准后生效。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苏州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五、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2021年度履约评价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六、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大股东评估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七、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同日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八、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本行全体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意见,并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本行全体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并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本行章程及相关规定,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闵文军、钱晓红、张姝、范从来回避表决。

二十、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报告及本行全体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发表了意见,并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一、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

本行2021年度报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2021年度报告摘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二、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本报告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三、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环境信息披露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四、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起设立公募基金公司的议案

同意本行联合发起设立合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披露。本行全体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并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李建其先生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股东董事的议案

同意提名李建其先生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股东董事候选人。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李建其先生简历如下:

李建其,男,1964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助理经济师,现任沙钢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风控总监、财务总监。历任工商银行张家港分行会计、主任、副行长、太仓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副处级)、苏州分行副总经理(副处级)、平安银行张家港支行行长等职。

根据董事会工作需要,拟提名李建其先生为本行股东董事候选人,李建其先生未持有本行股票,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信息外,与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行全体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意见,并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数据战略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知本行将另行公告。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下同)、深交所网站(网址:,下同)、信用中国网站(网址:,下同)、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址:/shixinchaxun,下同)、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下同)、人民法院公告网(网址:/,下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 :/,下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址:.cn/,下同)等网站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2)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报告期内的

定期报告、近三年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容诚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2020、2021年度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分别为31111.87万元、35380.51万元,最近二年盈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4-1-47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根据发行人《三季度报告》《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1)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

认可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问卷、属地公安主

管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监局网站、深交所网站、信用中国网

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交所网站、中国庭审公开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

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近三年年度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出具的

书面说明与确认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一年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

心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确认,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监局网站、深交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

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

交所网站、中国庭审公开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网站查询,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情形,亦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4-1-48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发行预案》《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与确认文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山东立中新能源锂电新材料项目(一期)”、“墨西哥立中年产360万只超轻量化铝合金车轮项目”、“免热处理、高导热、高导电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就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相关审批或备案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

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报告期内的

定期报告、《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发行预案》《三季度报告》《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月至9月,发行人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8.96%、58.89%、63.27%及66.4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7008.50万元、36192.57万元、-92158.83

万元及14469.25万元;2021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负,主要系本期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同时产销量增加导致应收账款和存货增加所致。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发行人具有合

4-1-49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5.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报告期内的定期报

告、《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修订稿)》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深交所官网披露信息,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预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 A股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预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预案》及《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发行人已对转股价格的修正条款、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与方式进行了约定,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九条和

4.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及《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发行预案》及《募集说明书(修订稿)》约定了赎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约定了回售条款,规定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约定了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4-1-50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经核查,发行人已与中原证券签订《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聘请中原证券为可转债持有人的受托管理人,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内容公平、合理,明确了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

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办法》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披露的上述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设立的方式、程序、资格、条件、设立过程中所签署的《发起人协议》、有关资产评估、审计、验资以及创立大会的程序和所议事项,均符合设立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设立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披露的上述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均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4-1-51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天津东安境内非国有法人.95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

臧永和境内自然人日本金属株式会社境外法人

截至2022年9月30日,天津东安持有发行人36.95%股份,其股东为臧氏家族成员;此外臧氏家族成员中臧永兴、臧娜、臧永建、臧亚坤、臧立国、臧永

奕、臧永和、刘霞、陈庆会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33.46%的股份。臧氏家族通过天津东安及直接持股方式合计控制公司70.41%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

料、《三季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等资料,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发生重大变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臧娜所持股份质押情况未发生变化。

4-1-52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公

告文件等资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增发新股、配股、转增股本、派送红股等导致股本结构变化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一)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

及其重要子公司已取得的主要许可、资质证书和备案证明情况。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披露的上述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境外经营情况。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披露的上述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于中国大陆以外投资设立了9家子公司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上述境外投资已取得了相关审批和许可,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合法、合规。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功能中间合金新材料、再生铸造

铝合金材料和铝合金车轮产品三大业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四)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和披露的定期报告,发行人的收入和利润

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未发生变化,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不存在妨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4-1-53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方,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关联方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四)发行人的对外股权投资”。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

交易情况,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存在新增关联交易,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2年1-9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保定市山内危险

货物运输有限公运输费526..86137.35司河北山内新能源

天然气.133.44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立中成品、材料--7.35-

秦皇岛中汽协试验费10.-

河北立中材料226.-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1270.79万元、3873.40万元、

0.37%、0.34%,关联采购占比较小且各期均不超过0.4%。

4-1-54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山内运输、山内新能源、河北立中等关联方采购商品、劳务的情况,采购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较低,采购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隆达丽山出售商品、水电费.074.95

秦皇岛中汽协水电费12.25.25

京保基金管理费55..5854.31保定市清苑区众

和信小额贷款股仓储服务--33.02151.93份有限公司保定银行股份有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2306.44万元、14862.66万元、

0.27%、0.34%,关联销售占比较小。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向隆达丽山、秦皇岛中汽协、河北立中等关联方出售商品交易的情况,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销售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关联销售交易对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和独立性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4-1-55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隆达丽山房产54.75.20保定市山内危险货

厂房土地14.40.57物运输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区众和

信小额贷款股份有房产--1.104.40限公司河北山内新能源科

立中集团向关联方租赁房产和土地用于办公和生产经营,立中集团与关联方发生的租赁交易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租赁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报告期内,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见下表:

(1)发行人作为担保方

(2)单位:万元担保起始担保到期担保是否已主债务主债务归还日被担保方担保金额日日经履行完毕金额期

4-1-56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津立中、天.7.29河(保定)环.7.17

环境工程有.5.是.6.29限公司天河(保定)分期还款,最后一期

限公司还天河(保定).6.9

(2)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

单位:万元担保是否已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经履行完毕

天津立中.6.是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天津立中.3.29是满之日起两年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天津立中.12.12是满之日起两年

4-1-57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担保是否已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经履行完毕

兴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河北立中注021.4.25否满之日起三年

臧娜、臧永奕.8..29是

臧立根、臧永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和、臧亚坤、.2.是臧娜

天津立中.8..25是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天津立中.4.30是满之日起两年

河北立中.10.是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河北立中.4.30是满之日起两年

注1:该担保形式为抵押担保,河北立中以不动产所有权作为抵押物。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自身融资需求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根据银行要求,关联方需提供相应担保。上述关联担保有助于公司取得银行贷款资金,关联方为公司担保不收取费用,亦无其他附加条件,关联担保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3)关联方资产转让情况

4-1-58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隆达丽山土地使用权---1310.06安徽海螺环天河(保定)环境

境科技有限工程有限公司股--7511.46-权公司

上述土地使用权交易,为广东隆达以土地使用权向隆达丽山出资,其中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政府公示的地段价格确定,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价格公允。

上述股权转让,为公司向安徽海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售持有的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本次出售的交易价格,系参考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20)第1318号)确定,价格公允。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2年1-9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新河北合金

刘霞、臧立国、陈山内租赁100%

上述关于河北立中和天津立中的股权转让,为公司2020年7月以现金收购河北立中和天津立中持有新河北合金和新天津合金100%股权时发生的交易,交易价格系参考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0]第010162号)确定,交易公平、价格公允,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关于刘霞、臧立国、陈庆会的股权转让,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河北合金于2021年3月购买山内租赁100%股权时,与其股东刘霞、臧立国、陈庆会发生的交易,交易价格系参考山内租赁2020年末的净资产确定,交易公平、价格

4-1-59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公允,符合公司的利益。

核算主体关联方借入归还借入归还借入归还借入归还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

核算主体关联方借出收回借出收回借出收回借出收回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保定市新苑房地

保定安保能----651.16651.16--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新苑房地

上述资金拆借,均为上市公司2020年7月以现金收购新河北合金和新天津合金之前,新河北合金和新天津合金下属子公司保定安保能、秦皇岛美铝发生的拆借交易,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上述拆借资金均已收回,2020年7月由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形成,上述情形不属于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利息支出河北山内煤炭贸易有限公司---6.07

利息支出保定市清苑区众和信小额贷---4.79

4-1-60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关联交易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项目名称关联方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天津立中----

其他应收款安徽海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08.37保定市山内危险货物运输有限

其他应收款河北山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9.351.47--

其他应收款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31--

项目名称关联方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其他应收款安徽海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市山内危险货物运输有限

其他应收款--291.45公司保定市清苑区众和信小额贷款

预付款项河北山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74.25-38.6-

上述公司应收关联方余额均属于正常交易形成,主要为应收股权转让款、应收销售货款、预付天然气款、出租房产租金、仓储服务等,尚在合同信用结算期内,不属于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4-1-61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应付账款保定市山内危险货物运输169.2.67有限公司

应付账款河北山内新能源科技有限126.7310.59-

应付账款14.27河北光束

---应付账款河北立中

合同负债河北立中---

其他流动负债河北立中---

其他应付款河北立中2.

河北立中0.-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

其他非流动负债天津立中--20600.00-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

应付账款---17.26限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

交易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定价政策均按市场价格或公平价格确定,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审议关联交易过程中回避了表

4-1-62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决策程序,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

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未发生变化,继续有效。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情况未

发生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潜在同业竞争。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隐瞒的情形。

(一)发行人的土地房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拥有的土地、房产等情况,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近期建成正在办理权属证书的房屋及建筑物以及尚需补办相关手续方可办理产权证书

的房屋及建筑物未发生变化,其账面现值变化情况如下:

1.近期建成正在办理权属证书的房屋及建筑物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近期建成正在办理权属证书的房屋及建筑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账面现值权利人地址房屋用途

1立中集团清苑区发展西街359号八车间2380.83

2新天津合金开发区西区泰民路65号3号厂房435.65

3新河北合金保定市发展西路338号材料存储仓库635.51

4武汉隆达蔡甸区奓山街红焰村1#联合厂房1434.67

4-1-63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账面现值权利人地址房屋用途

号()包头市东河区生态工业商用车轮生产

5包头盛泰1034.46(铝业)示范园区车间包头市东河区生态工业中间合金联合

6包头盛泰1852.80(铝业)示范园区厂房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发

展西路356号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发

展西路356号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发

展西路356号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发

展西路356号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发

展西路356号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发

展西路356号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发9#厂房、办公

2.尚需补办相关手续方可办理产权证书的房屋及建筑物

单位:万元序账面现值权利人地址房屋用途

号()开发区西区泰民路65

1新天津合金车间外办公室15.90

号开发区西区泰民路65

2新天津合金新建试制车间14.02

3秦皇岛美铝金山北路15号-1新库房18.89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循生产在线检测

环经济产业园西区6号站办公楼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循

5广东隆达新楸灰房16.73

4-1-64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账面现值权利人地址房屋用途

号()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循

6广东隆达新成品库45.25

环经济产业园西区6号包头市东河区生态工业

7包头盛泰成品库592.46(铝业)示范园区

包头市东河区生态工业消防泵房、消

8包头盛泰57.63(铝业)示范园区防水池包头市东河区生态工业

9包头盛泰金属硅存放棚24.31(铝业)示范园区包头市东河区生态工业

10包头盛泰警卫室22.25(铝业)示范园区原材料分选二

13立中集团清苑区发展西街359号综合楼251.68

14立中集团清苑区发展西街359号生产车间548.63

15立中集团清苑区发展西街359号新厂1号车间894.46

16立中集团清苑区发展西街359号新厂1号库房516.36

17立中集团清苑区发展西街359号新厂3号车间795.07

18立中集团清苑区发展西街359号新厂3号库房368.38

19立中集团清苑区发展西街359号天然气站368.36

20立中集团清苑区发展西街359号2#车间646.44

21立中集团清苑区发展西街359号2#库房389.38

22立中集团清苑区发展西街359号4#车间433.66

23立中集团清苑区发展西街359号综合楼366.5

25立中集团清苑区发展西街359号7#车间580.15

26顺平隆达顺平县蒲上镇东南蒲村1#2#车间586.53

4-1-65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账面现值权利人地址房屋用途

号()北顺平县蒲上镇东南蒲村

北顺平县蒲上镇东南蒲村

北顺平县蒲上镇东南蒲村

29顺平隆达综合办公楼763.45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其子公司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承租情况无其他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

专利、软件著作权、域名情况,截至报告期末,上述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固定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等资产。根据发行人《三季度报告》,截至2022年

9月30日发行人拥有的固定资产合计为.57元,主要包括房屋及

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等。

(四)发行人的对外股权投资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八)发行人的对外股权投资”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情况,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2家控股子公司,基本信息分别如下:

1.立中集团(保定)汽车铝合金部件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立中集团(保定)汽车铝合金部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BX7NRU5R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发展西路356号法定代表人臧永兴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股东/出资比例保定车轮持有100%股权

4-1-66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和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经营范围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立中集团(保定)汽车铝合金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合法有效存续,为发行人下属控股子公司。

2.隆诚新材料科技(徐州)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隆诚新材料科技(徐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JRYR11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兴路与建秋路交叉口西南数控机床住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臧立根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股东/出资比例保定隆达持有100%股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金属废料经营范围和碎屑加工处理;新材料技术研发;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隆诚新材料科技(徐州)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合法有效存续,为发行人下属控股子公司。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4-1-67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银行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等。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签订的重大合同包括一项银行授信合同,具体信息如下:

借款人贷款银行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合同编号担保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均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其内容及形式均合法;上述合同均在正常履行,发行人未发生因履行上述合同而产生纠纷的情形。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

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新关联交易情况,本所律师已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对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情况核查”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披露。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三季度报告》,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

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元;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元。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在正常的生产经营

活动过程中发生,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1-68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报告期内的修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了《公司法》要求载明的全部事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共召开3次董事会、3次监事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至第三十次董事会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次监事会会议及2022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等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的决议与会议记录真实、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制度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按照相关议事规则规范运作,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已设立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69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

2022年6月30日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情况。根据发行人《三季度报告》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未发生重大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

2022年6月30日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根据发行人《三季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

2022年6月30日享受的政府补贴、资助、奖励。根据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公布

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补充核查期间收到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单位:元获得补助主体获得补助的项目收到补助时间补助金额

保定车轮出口信用保险补贴52306.93

保定领航出口信用保险补贴0273.49

立中集团出口信用保险补贴20000.00

天津车轮就业见习基地补贴款816.00

天津车轮就业见习基地补贴款816.00

包头四通稳岗补贴602.55

武汉隆达2022年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保定安保能特种作业补贴04000

包头盛泰一次性留工补助42500.00

江苏立中安全生产奖励00000

烟台隆达孵化基地改造扶持金

4-1-70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津那诺2021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奖金00000.00

天津那诺2021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奖金00000.00

天津车轮研发后补助78404.00

立中集团省校科技合作开发专项资金00000.00

立中集团专利资助补贴00000

保定隆达专利资助补贴00000

秦皇岛车轮省级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00000.00

保定车轮优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资金

保定隆达科技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39.00

包头盛泰研发后补助4250.00

天津那诺天津市瞪羚企业复审奖励0000.00

立中集团2020年评价优秀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奖励资金

新河北合金2020年评价优秀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奖励资金

包头盛泰年产30万只稀土铝合金商用车轮生产线项目补贴

保定车轮吸纳贫困人口社保补贴4276.16

广州合金扩岗补助500.00

新河北合金河北省轻金属合金材料产业技术研究院40000.00运行绩效补助经费项目

广东隆达一次性留工补助03570.00

立中英德一次性留工补助000.00

顺平隆达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874.72

包头盛泰扩岗补助000.00

顺平隆达扩岗补助000.00

天津车轮扩产运营扶持金43999.00

天津车轮投资协议扶持金39334.00

4-1-71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湖北车轮投资协议专项扶持款

新河北合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00000.00

天津那诺2022年高质量专利创造试点奖励00000.00

立中集团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11615.09

秦皇岛美铝职业技能培训补贴3288.00

秦皇岛车轮职业技能培训补贴02084.00

保定车轮稳外贸专项资金补贴50000.00

江苏物易宝高质量发展奖励0000.00

江苏立中高质量发展奖励0000.00

立中集团2022年5月份福利企业退税

立中集团2022年6月份福利企业退税

立中集团2022年7月份福利企业退税

立中集团2022年8月份福利企业退税

江苏物易宝2022年5月份投资协议扶持金

江苏物易宝投资协议扶持金072.50

江苏物易宝投资协议扶持金67635.45

江苏物易宝2022年6月份投资协议扶持金02369.54

江苏物易宝2022年7月份投资协议扶持金19803.65

新河北合金2022年6月份增值税即征即退返还资金539.19

新河北合金2022年7月份增值税即征即退返还资金593.75

新河北合金2022年8月份增值税即征即退返还资金7156.35

烟台隆达2022年6月份增值税即征即退返还资金310.36

烟台隆达2022年7月份增值税即征即退返还资金729.02

烟台隆达2022年8月份增值税即征即退返还资金05727.53

保定隆达2022年5月份增值税即征即退返还资金3507.46

保定隆达2022年6月份增值税即征即退返还资金8477.48

顺平隆达2022年6月份增值税即征即退返还资金53985.74

顺平隆达2022年7月份增值税即征即退返还资金47670.51

4-1-72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顺平隆达2022年8月份增值税即征即退返还资金3731.68

立中集团2022年3月份福利企业退税

立中集团2022年4月份福利企业退税

顺平隆达2022年3月份增值税即征即退返还资金87470.26

江苏物易宝2022年4月份投资协议扶持金

天津物易宝2020年投资协议扶持金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均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确认,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报告期内按时申报纳税且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无欠税及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其他合规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环境

保护和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环境保护情况、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网站等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江苏立中最近36个月存在受到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10月10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编号为扬环罚﹝2022﹞01-10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扬环罚﹝2022﹞01-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立中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纸质转移联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对其做

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江苏立中未按照要求将危险废物贮存在危废库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第二款规定对其做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4-1-73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江苏立中提供的缴款凭证及整改说明,江苏立中已经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上述处罚依据认定该行为均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根据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针对江苏立中的上述行政处罚,江苏立中均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上述违法行为没有产生环境危害,情节轻微,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他子公司最近36个月不存在受到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募

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未发生变化。

(三)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是否新

增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

投项目不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或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已披露的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4-1-74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战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其他合规性”中江苏立中

新增的环保处罚外,发行人下属子公司立中英德新增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2022年10月11日,英德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编号为(清英)应急罚[2022]4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立中英德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安全设备的管理存在缺失;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从业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投产前未制定试生产方案,试生产前未进行安全检查并形成报告。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被处以行政处罚罚款合计29.30万元。

根据立中英德提供的缴款凭证,立中英德已经缴纳了相应罚款。根据英德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函》,立中英德已完成整改,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未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新增重大诉讼案件。新河北合

金与北京大林万达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仍处于执行阶段,鉴于该案件已部分执行回款且已查封多笔北京大林万达公司财产,该诉讼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同时,发行人下属子公司立中英德的上述新增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1-75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说明书》的讨论,审阅了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确认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创业板审核关注要点的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本次发行创业板审核关注要点的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审核关注要点的核查意见内容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4-1-76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三节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捌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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