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有没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吗?

【摘要】在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经常会碰到有些合同是对方当事人已拟定好的合同,如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只给劳动者购买意外险,其余的保险如失业险、工伤保险、生育险、住房公积金等一概劳动者不享有,约定劳动者的试用期较长等,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考虑自己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在这些方面也不再据理力争,处于弱势地位,只好签订合同。但当出现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得不到及时救治及赔偿,看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许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都没有约定,导致劳动者的许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文通过案例探索劳动合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运用,了解它们在法律上的运用对签订合同的重要性。只有在签订合同时充分了解有关保险、及试用期等在法律上的规定及其运用,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合同约定;霸王条款;法律规定

2014年6月,李巧与某县医院签订了卫生清洁的劳动合同,合同内容为:第一条李巧每月工资3000元,基础工资1500元,考核工资1500元;第二条李巧需自行做好保护个人安全的责任,若李巧受到感染不能上班,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其余费用李巧自行支付;第三条李巧根据某县医院的安排进行工作,无固定时间。第四条李巧的试用期半年,在试用期内李巧的工资时2000元;第五条在国家疫情结束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无权利义务关系。后来,在工作工程中,李巧不幸因工作原因被感染,花去住院费4万元,并落下残疾9级,于是李巧与单位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将某县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某县医院承担4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10余万元,并支付各种费用8万余元,李巧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法律对签订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霸王条款如何处理?

首先,本案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存在霸王条款?所谓霸王条款是指在签订合同时,一方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加重另一方的责任,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利用而预先拟定,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条款。当事人由于没有参与合同的拟定,对格式条款要么接受,要么拒绝,对格式条款不能改变、变更的条款。从本案劳动合同来看,某县医院不给职工缴纳失业险、医疗险、生育险等就是一种霸王条款。当合同中出现霸王条款时法律如何规定?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从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对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做了几方面的限制:一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具有提示、提醒对方当事人注意的义务,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要求给予说明。二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该条款当然无效,从签订合同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三是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以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庭审时,被告某县医院辩解该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不存在胁迫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该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是胁迫签订的情况下,对方应在一年内申请撤销,但对方未行使任何权利。从本案来看,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属于霸王条款,该条款本身无效,被告某县医院的辩解并不成立。

其次,本案中原告的请求某县医院承担4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10余万元,并支付各种费用8万余元,原告李巧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在本案中,李巧可以向某县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工伤赔偿的标准有:(一)医疗费,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即使某县医院没有为李巧缴纳工伤保险,该伤害只要认定为工伤,李巧的医疗费用应由某县医院赔偿,若某县医院为李巧缴纳了工伤保险,医疗费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不由某县医院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各地方政府的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三)交通费,根据原告的交通票据确定,凭据支付,若没有交通凭证的,法院会酌情给予判决。(四)康复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符合工伤诊疗项目的规定,且康复治疗费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若未经评审,就不能得到支持。(五)停工留薪,原工资待遇不变,按月支付。停工留薪一般不超過12个月,但超过12个月的,须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继续享受工伤待遇。(六)护理费,如患者生活不能治疗需要护理的,但需经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若确定不能治疗要求护理的,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从以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来看,李巧在工作中染病,属于工伤,应当按照工伤的标准进行赔偿,若用人单位未交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缴纳的各项保险,本应由工伤保险支付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为由而损害职工的利益。因此,只要李巧的诉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完全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在本案中,某县医院与李巧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某县医院在试用期的约定上并不存在违约。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合同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与职工协商一致,不能预先拟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霸王条款来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否则,一旦出现纠纷,该霸王条款也会被认定无效,单位为了省下给职工缴纳的保险费,而发生纠纷时,节省的保险费远远不能弥补赔偿费用,得不偿失。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是对双方权利义务最好的保护。

[1]李利国.霸王条款有关法律问题初探.消费导报,2008.

[2]点评旅游合同霸王条款.法律和生活,2004.

[3]许丽.消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重庆科技学员学报,2005.

[4]杨妙华.试论网上点击合同的法律问题.法治天地,2009.

[5]张渊.网络时代的新契约.黑河科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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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生活霸王条款处处都在,我们应该如何维权呢?跟随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效力怎样?

  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

  1、“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2、“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3、“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4、“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保留对本卡消费细则作最终修改之决定权”。(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5、“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使用须知或终止本卡效力”。(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6、“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7、“促销商品,售出不退”。(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8、“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9、“本寄物柜仅作物品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10、“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须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11、“持本超市收银条在超市自有停车场停车免费,车辆盗损责任自负”。(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12、“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3、“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14、“超期一个月,衣服损坏丢失概不负责”。(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如何处理“霸王条款”?

  第一,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指出霸王条款的不合理之处,相互沟通,争取双方达成合意。

  第二,第二,若经营者拒不承认霸王条款,或者明确拒绝取消霸王条款,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消协出面调解。

  “霸王条款”为无效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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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为帮助消费者识别霸王条款,避免在签订合同时陷入霸王条款陷阱,特罗列包括通信、旅游、快递服务、供水供电和商业服务等五大行业常见的霸王条款,及处理霸王条款的有关法律规定,供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参考使用。

“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属于霸王条款

  一:本酒店只提供车辆停放,不负损失责任;本宾馆只提供车辆停放,注意防盗,丢失自负。

  二:请您自行保管好贵重物品(如手机、钱包、首饰等) 如有遗失,本酒吧将不负任何责任;请带好随身物品,如遗失本餐厅概不负责。

  三:不管是否使用过设施,会员费不会因任何原因作退款,会员卡也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次卡除外)。如经查获,即取消会员资格或有权没收此卡,如会员须转让他人使用者并支付20%转让费。

  四:“VIP贵宾卡”、“积分卡”上标示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五: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七:取衣时间,不得超过一星期。超过一星期如有灰尘本店不办理重洗。8.干洗前衣服被虫咬,烟火烧没发现,洗后出现上述现象,本店不负洗涤责任,属正常现象。

  八:干洗前衣服被虫咬、烟火烧没发现,洗后出现上述现象,本店不负洗涤责任,属正常现象。 。

  九:逾期3个月以上未取衣物的,应视为消费者自动放弃对该衣物所有权的权利,经营者有权自行处理该衣物。

  十:顾客衣物逾期不取的,且超过保管期一个月,衣服的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处理霸王条款的法律法规:最高罚款三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它是违法的格式条款。

消费者在实际生活中遇到霸王条款,可以通过12315投诉,也可以直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反映。

因霸王条款产生纠纷怎么办?

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没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工商部门如何处理霸王条款?

工商部门将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使用霸王条款的经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如何避免签订霸王条款?

签订合同前,首先,要掌握相关的合同知识,了解法律规定;其次,如果是数额较大的合同,最好咨询有经验的人或律师。签合同时,一是要求经营者使用相关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二是要认真看清合同条款内容,对于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条款要高度重视,必须要求对方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三是尽量不要现行支付定金、押金,等合同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后再支付。签订合同后才发现霸王条款,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主张将霸王条款撤销或者变更,如果该霸王条款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则主张其无效,在起诉之前最好和经营者协商一下,看能否协调解决,以减少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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