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整理 时间: 07:56:35 编辑:金融知识
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三个税种看起来差不多,真是让人傻傻分不清楚。同样是对于地上建筑物征税,那么这三者的区别究竟在哪里呢? 1.征收对象不同 房产税是在房产用于经营的时候征收的,如房产用于自己经营工厂、商铺,或用于出租,都要缴纳房产税;土地增值税是在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发生转让时,按照土地增值额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类似,是土地或地上建筑物用于经营是征收的。 如发生房产转让时,应按相关规定计算土地增值额, 在按土地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除征收房产税外,还要按土地的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计税方式不同 房产税是按照房产原值或租金征税;土地增值税是按照土地增值额计税; 土地使用税是按照土地面积征税。举几个简单的例子: (1)房产税:你租了一间房子或是你自己的也行,用于经营,月租金500元(自己的房子也要做价)按12%的税率计算500元×12 个月×12% =720元(是一年的税金); (2)土地增值税:你用100万元购买了一场地并盖了房子,两年后卖出了 150万元,适用税率30%、你应交的税金就是(150万元 -100 万元)x30%=15 万元; (3)土地使用税:你的房子占地面积(有土地使用证的按使用证,没有的按实际丈量的面积计算)是100平方米你应交的税金就 是100×6元(每个城市不一样)=600元 3.经营房产征税不同 个人非营业用即自住住房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但转做经营用的,自从经营之日起,要征收房产税,但依然不征收土地使用税。这里要注意个人所有房产不管什么情况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也要注意经营用时征收房产税的纳税时间。 4.出租征税不同 免税单位无论使用什么土地房产,自用的均不交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单位无论是有出租使用即需交纳房租使用还是无出租使用即不交纳房租使用纳税单位或免税单位的房地产,均要交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这里千万要注意房产税是要交纳的,而且要以当期出租同类房产平均租金计算房产税由使用人交纳。 5.优惠规定不同 市政道路,企业厂区外绿化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但企业厂区内绿化用地要征收土地使用税;机场场内道路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场外道路要征收;免税单位用于经营的房地产,均要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6.融资租赁、分红征税不同 融资租赁房产应按照房产余值征收房产税,这里很容易搞成按照租金征收,和一般租赁要区别一下。房产投资人分红,固定分红的按照租金计税,按照效益分红的,以余值计税。 7.纳税时间不同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每期10日内申报纳税;而土地增值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7日内申报纳税。
一、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二、纳税规定 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特殊规定: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中如果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就不能暂免征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如果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的互换,由于发生了房产转移,因此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对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行为,经过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4)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的出租,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将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地产企业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6)房地产的抵押,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权属的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房产的产权、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并没有发生权属的变更,因此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性质,故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9)房地产的重新评估,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时对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而产生的评估增值,因其既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0)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具有合同等到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 扩展资料 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 为了便于计算操作,《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 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参考资料:土地增值税的百度百科
1、概念不同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2、征税范围不同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4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有偿转让房地产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3、扣除项目和计税方法不同 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实行的是税款抵扣制。同时规定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 土地增值税是要先根据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总额与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出增值额,然后计算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即增值率,再依据增值率对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定义: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这里所说的“增值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或劳务服务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大于其购进货物或取得劳务服务是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
例如:A企业生产某产品,耗费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外购项目金额为60元,该产品销售价格为110元,如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增值额为50元。这是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额的算法。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是采用税款抵扣的方法。
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予以低扣的进项税额
土地增值额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家所有。
2)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
3)必须是取得转让收入。
因此,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以及房地产出租、抵押等为转让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一般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 * 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 *60% -扣除项目金额 *35%
答: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按照增值额*适用税率(税率为30%-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非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下,企业转让土地或厂房,土地增值税实行相对简易的处理办法。
转让收入方面,没有什么花样,如果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是会参考市场价格进行调整的。
怎样划算,要看你实际情况,以及根据以下规定进行测算的结果。
扣除项目方面,如果你是房屋土地在一起转让的情况,有两种选择:
第一,选择对厂房进行重置价的评估,然后加上取得厂房这块土地的成本,加上转让相关的税金,三部分之和作为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第二,如果你的厂房是购买的,提供购房的发票,以发票金额作为扣除的基础,同时根据发票金额为基础,按发票开具到转让的时间,发票金额每年可以加计5%,然后再加上转让相关的税金(注:这种情况下不能加土地成本,因为房屋发票金额默认含有土地价款),两个部分之和作为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 = 发票金额 ×(1 + 持有年度 × 5%) +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如果你单纯转让土地,在已经进行了开发建设的情况下:
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 + 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 开发土地所需成本 ×(1+20%)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2.计税依据和税率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级数计 税 依 据税 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60% 3.计税方法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时,先用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减除有关各项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得出增值额。再按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分别确定增值额中各个部分的适用税率,依此计算各部分增值额的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各部分增值额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之和,即为纳税人应纳的全部土地增值税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可以免税。
非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下,企业转让土地或厂房,土地增值税实行相对简易的处理办法。
转让收入方面,没有什么花样,如果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是会参考市场价格进行调整的。
怎样划算,要看你实际情况,以及根据以下规定进行测算的结果。
扣除项目方面,如果你是房屋土地在一起转让的情况,有两种选择:
第一,选择对厂房进行重置价的评估,然后加上取得厂房这块土地的成本,加上转让相关的税金,三部分之和作为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第二,如果你的厂房是购买的,提供购房的发票,以发票金额作为扣除的基础,同时根据发票金额为基础,按发票开具到转让的时间,发票金额每年可以加计5%,然后再加上转让相关的税金(注:这种情况下不能加土地成本,因为房屋发票金额默认含有土地价款),两个部分之和作为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 = 发票金额 ×(1 + 持有年度 × 5%) +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如果你单纯转让土地,在已经进行了开发建设的情况下:
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 + 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 开发土地所需成本 ×(1+20%)
1.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一般是采取先预交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的(一般的预征率在2%-4%,具体每个地方不一样的):
2.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一般情况如下:
1、先计算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税金、开发费用及利息、加计扣除等)
3、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
4、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第11条内容是: ……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 请参考。
有效。并没有见到修改的版本出台。
关于税务方面的,部门规章主要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的各部门、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是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习惯上也称规章,是国务院下属的各个部、委员会、直属厅、局、属制定的,一般没有公布令,名称一般都叫做“办法”、“规定”。 扩展资料: 现行税法中属于法律的有9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范围 作用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一、增值税,交易额的5%。
二、土地增值税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如此处厂房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建筑物,卖方须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确定,或按税务机关规定进行核定征收:
如查实征收,扣除项目为重置成本评估价格和卖方在转让时缴纳的与转让有关的税费之和。税率为:
(一)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如核定征收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查询当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转让收入乘以核定征收率确定。
三、契税。如果你具有该房产合法的转移资格,买方需要缴纳契税,税率为4%,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或税务机关认定的评估价格)。
四、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内资公司应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分别乘以规定的税(费)率计算缴纳城建税(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5%(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或1%(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附加(1%)。
五、印花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进行二手房易时所签订的二手房转让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贴花完税,计税金额为合同所签订的转让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五。需要缴纳印花税:120万元×0.5‰=600元。
六、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如果买卖双方的企业都是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则对卖方而言,企业卖出房产,应以售价减除该房产的账面价值、卖出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的余额并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买方而言,买入房产暂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七、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如果厂房的产权属于企业,出售厂房的所得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交哪些税?
土地增值税税率表是什么?
(一)增值税税额:《条例》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增值税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系数
(二)增值额:《条例》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增值额=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三)销售收入:《条例》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1)一般销售收入的概念:
《细则》第五条:条例所称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2、非直接销售收入及自用:
(1)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①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幢写字楼,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5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555万元;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试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答:(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有关费用为1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500-50+()×5%=650(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费为555万元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20% 允许扣除额=()×20%=800(万元) (6)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0+555+800=6005(万元) (7)增值额==3995(万元) (8)增值率=×100%=66.53% (9)应纳税额=3395×40%-6005×5%=1297.75(万元) 扩展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为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4)实行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开征,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调控; (2)有利于国家抑制炒买炒卖土地获取暴利的行为; (3)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经济建设积累资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串累进税率,计算起来比较麻烦,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计算尤为复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才能更好的把握其计算。
(1)增值额,即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取得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差额。(2)扣除项目金额,即税法规定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项目的金额,它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其他扣除项目等。
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数为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数为35%。
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其中货币收入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而收取的价款。实物收入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估价收入。其他收入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无形资产或非专利技术等的评估收入。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支付地价款和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3)房地产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其中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能铵转移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利息加上上述第(1)和(2)项合计的5%以内计算扣除,否则按上述第(1)和(2)项合计的10%以内计算扣除;(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支出。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5)其他扣除项目。这条主要是针对房地产企业规定的,对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可以按20%计算扣除。这条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别重要,计算时千万不能遗漏。
首先确定增值额与扣除项目合计的比例,看其结果介于税率中哪一个层次,然后运用公式“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
举例如下:某房地产公司开发100栋花园别墅,其中80栋出售,10栋出租,10栋待售。每栋地价14.8万元,登记、过户手续费0.2万元,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迂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合计50万元,贷款支付利息0.5万元(能提供银行证明)。
每栋售价180万元,营业税率5%,城建税税率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问该公司应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
计算过程如下:转让收入:180×80=14400(万元)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合计:(14.8+0.2+50)×80=52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0.5×80+5200×5%=300(万元)
转让税金支出:14400×5%×(1+5%+3%)=777.6(万元)
加计扣除金额:5200×20%=1040(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比率=7082.4/0%=96.79%应纳增值税税额=%-%=2467.08(万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467.08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2467.08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2467.08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序号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增值率小于或等于50% 30% 2、增值率大于50%小于或等于100% 40% 5% 3、增值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200% 50% 15% 4、增值率大于200% 60% 35%
答: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之后的余额。其中,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和相关经济收益,形式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确定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此项费用扣除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具体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经过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旧房和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的时候,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旧率后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的时候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时候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可以视同税金扣除。
(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上述第(1)、(2)项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额。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者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可以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者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分摊,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如果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并且没有正当的理由,或者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者提供的扣除项目金额不真实,税务机关将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指经过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综合评定的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答: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之后的余额。其中,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和相关经济收益,形式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确定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此项费用扣除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具体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经过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旧房和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的时候,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旧率后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的时候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时候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可以视同税金扣除。 (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上述第(1)、(2)项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额。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者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可以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者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分摊,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但其计税依据是商品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应税收入×税率/征收率
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并不是直接对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征税,而是针对收入额减除国家规定的各项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征税。
土地增值税=∑(各级距增值额×适用税率)
故严格意义上来说,二者计税依据不一致。
答题不易,如有帮助,请采纳回答!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1)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1.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2.新建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①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②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 (2)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并不是按照纳税人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应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扣除: ①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计算公式为: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②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计算公式为: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解释】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其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单独再扣除;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在此扣除。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解释1】该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均不适用。 【解释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只有在销售“新建商品房”时,才适用20%加计扣除的规定。 3.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注会学习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扩展资料: 土地增值税的开征,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调控; (2)有利于国家抑制炒买炒卖土地获取暴利的行为; (3)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经济建设积累资金。 征税范围: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额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税率为 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 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 50%。 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60%。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税非常复杂,没那么简单
土地增值税税率表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超率累进税率表
级数 土地增值额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30 0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60 35%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幢写字楼,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5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555万元;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试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答:(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有关费用为1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500-50+()×5%=650(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费为555万元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20%
允许扣除额=()×20%=800(万元)
(6)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0+555+800=6005(万元)
(7)增值额==3995(万元)
这个问题说复杂就复杂,说简单就简单。一般做过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会计都能操作。具体的例子不好举,项目不同,扣除也不同,各省的条例也大同小异。建议先学学条例,熟悉一下项目,按要求算就可以了。如果实再不愿费心,找个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一下就可以了。
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计税率,具体内容还是要看一下土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关于举例,可以看下参考资料的链接(是我的一个百度回答)。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规定如下: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中如果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就不能暂免征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如果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的互换,由于发生了房产转移,因此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对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行为,经过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4)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的出租,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将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地产企业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6)房地产的抵押,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权属的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房产的产权、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并没有发生权属的变更,因此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性质,故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9)房地产的重新评估,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时对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而产生的评估增值,因其既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0)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具有合同等到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均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应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准确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十分重要。判定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有三条:一是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二是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三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根据这三条判定标准,税法对若干具体情况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进行了判定,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这些判定标准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1.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
税法中对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是否征税做出了具体规定,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假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一块土地,拟与A公司合作建造写字楼,资金由A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作为办公用房自用,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而降低了房地产成本,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将来再做处置时,可以只就属于自己的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扣除项目的金额。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1)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级数1,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不超过50%的部分,率税30%,率速算扣除系数0。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