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进行司法审查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事前监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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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A.同一事实和理由
B.同一事实和不同理由
C.不同事实和同一理由
D.不同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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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对被诉行政行为应如何处理()A.同时对被诉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对被诉行政行为应如何处理()
A.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B.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C.责令原审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D.只改变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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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某市卫生局在一次执法检查中,对某肉联厂作出责令停业1个月的处罚,同时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肉联厂要求举行听证的请求予以拒绝。肉联厂不服,便以市卫生局为被告向卫生局所在地的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不可作出何种判决?()
A.维持判决
B.变更判决
C.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D.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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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此题为判断题(对,错)。点击查看答案
第4题
甲受到人身威胁,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公安机关予以拒绝致使甲受到殴打,甲对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
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
A.撤销判决
B.履行判决
C.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D.确认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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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某市B区冻肉厂被位于A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员组成的负责B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当场查出5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猪肉,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和根据其授权对该厂罚款1万元。市卫生局知情后,对该冻肉厂作出责令停业1个月的处罚,同时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冻肉厂要求举行听证的请求予以拒绝。冻肉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冻肉厂应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冻肉厂应向8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法院应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D.法院应判决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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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B.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C.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D.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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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李某某多次通过各种手段窃电,市电管局发现后,给予其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李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
A.判决维持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B.判决变更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C.判决撤销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并责令市电管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D.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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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如果甲对该派出所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
A.确认违法判决
B.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C.履行判决
D.撤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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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法院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A.判决撤销并对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促使其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B.确认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C.确认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D.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因其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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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薛某对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薛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A.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行政行为违法,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B.法院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后,县政府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C.法院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的,应当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D.法院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的,县政府的维持决定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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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人民法院通常受理当事人对下列税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A.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对责令提供纳税担保不服的
C.认为税务机关不作为的。如不予答复或办理税收事务等
D.复议期限届满,复议机关不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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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0-20 09:08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有对单位、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权利。本案上诉人因其承包地被郑西高铁绿化三标段项目违法占用,向被上诉人邮寄查处申请,请求被上诉人履行土地查处职责,被上诉人履行与否、如何履行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一审认为该职责履行与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错误。同时,一审认为上诉人申请实质是请求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对下级的层级监督,被上诉人亦称对孟水云申请具有法定查处职责的机关是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但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将孟水云申请转交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监督处理,亦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法履行了查处职责,故一审裁定驳回孟水云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文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01行终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水云,女,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邬宏威,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功,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魏勇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水云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2行初1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请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郑西高铁绿化项目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该申请实质是请求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并且作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虽具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但该职责履行与否,一般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如何处理原告的申请均不会给原告设定新的权利和义务,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孟水云的起诉。
  上诉人孟水云不服,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8日作出的(2020)豫0102行初175号行政裁定书;2.依法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出了《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实际系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查处本案中的违法人员及违法行为,但是该局却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因此被上诉人明显严重违法,所作出的答复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当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的答复行为不服,而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却错误地认定上诉人提出的申请系要求追究本案违法人员法律责任的申请属于上下级的监督管理关系。因此充分证明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明显严重认定事实不清。3.一审法院认定,因被上诉人作出的答复对上诉人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继而认定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实际上,一审法院明显属于严重认定事实错误,因为从被上诉人作出的答复内容载明来看,其已经对上诉人设定了权利义务,因此被上诉人作出的该答复明显已经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作出的严重认定事实不清的答复有权提起诉讼,同时明显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综述,一审法院明显对上述关键事实认定不清。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管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依法查处本案中违法人员及违法占地行为,明显属于被上诉人等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但是其拒绝履行职责。被上诉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所适用的法律严重错误。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本案中,上诉人向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的《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系要求该局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其错误地作出了涉案告知书,并且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因此上诉人有权提起本案的诉讼,上诉人的起诉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辩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向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投诉是信访行为。属地管辖,是行政机关管辖权分配的基本原则。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履行查处职责是不妥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举报人不服处理或不予处理行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适用该项规定的前提是,举报人要向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举报。如果举报人违反属地管辖原则,向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投诉,实质是向上级行政机关的信访行为,上级行政机关不履行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法定职责行为,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有对单位、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权利。本案上诉人因其承包地被郑西高铁绿化三标段项目违法占用,向被上诉人邮寄查处申请,请求被上诉人履行土地查处职责,被上诉人履行与否、如何履行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一审认为该职责履行与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错误。同时,一审认为上诉人申请实质是请求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对下级的层级监督,被上诉人亦称对孟水云申请具有法定查处职责的机关是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但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将孟水云申请转交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监督处理,亦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法履行了查处职责,故一审裁定驳回孟水云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2行初175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家祥
  审判员 董正方
  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胜男
  来源:行政诉讼与行政合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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