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夫妻双方房产给一方如何办理间房产的问题?

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有房屋进行分割,双方对共同的房屋归属及价值自然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分三种情形,一是双方均要房屋所有权,各不相让;二是双方都不要房屋,而要分割房屋价款;三是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另一方要求补偿等等。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那么法院会怎么处理?一般而言,人民法院会结合出资贡献、居住情况等因素来进行综合的考量,会优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房屋判决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女方或无过错方。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还可以将房屋判决给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如果当事人双方经济条件大致相当,均同意采取竞价方式处理,又没有子女、过错等因素时,法院会召集双方当事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只是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双方当事人对该房屋价款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都认可的价格,确定对另一方的补偿金额。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价款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人民法院会委托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的价格,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那么人民法院也不会强行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哪一方,此时,会委托拍卖机构对房屋依法进行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所需费用后,再由双方进行分割。本文作者简介:公仁婚姻家事团队,赣州地区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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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1
1808 人看过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如何处理?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夫妻间赠与房产如何处理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处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1、如果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不适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2、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按照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如何办理房屋赠与公证1、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2、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2)赠与书;(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3、赠与公证注意事项:(1)赠与人为公民的,赠与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2)赠与标的物为共同财产或夫妻共有应共同办理。(3)赠与标的物应产权清楚、无争议、无抵押、留置、担保等情况。(4)赠与行为应是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不能有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华律网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及时为你解答疑惑,让你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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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四川精微律师事务所
四川成都“精微”二字取名于“君子尊德性而道问学,致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集中体现了中庸的基本含义。作为律师既要尊重德性,又要讲求学问;既要充实广大,又要尽心达到精细微妙的境界;既要有高明的理想,又要有合于中庸的行为。律所的文化尽精微。律师业务本质上是一个非常细致的工作,从业人员通过不断的努力,尽心于达到精细微妙的境界。致广大。律师做事,游刃有余,力求致力于达到广博深厚的境界,促进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律所的初创团队四川精微律师事务所成立于建党一百周年的2021年7月,最初由五位律师初创,机构和人员均具有朝气和活力。精微人秉持“事精微,致广大”的理念办所和执业,正挽起袖子加油干,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争取三年为一个阶段,律所和个人发展取得良好成绩。律所的目标。“四个就是”推动律所向前发展。我们就是比别人做的更专业。律师工作将会是个人专业化,律所集群化的方向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律师个人向擅长的领域专业化推进,以个人专业带动律所的全面发展,从而能够接下主要类别的案件。我们就是比别人更努力。工作中,律师工作往往带有私密性,我们让客户知道律师做了什么事,让信息变得更透明,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信任,从而有效完成客户委托事项。我们就是比别人看的更远。律师之所以能够为客户所信赖,就是能够站在法官的视角看问题,能够掌握案件的证据收集,从而未雨绸缪维护委托人权益,防患于未然。我们就是比别人想的更多。事物发展和个人思维均具有局限性,带有批判性地精神分析问题。精微人集思广益,多角度,多维度看待事物的发展,实现群策群力的商量。党建引领用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做好律师工作。将律师的社会属性和个人价值有机结合,不仅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更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建工作与律师业务齐头并进,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供献一份力量。综上,精微所虽然是一个新创办的律所,但具有活力和朝气。以总书记的要求“实现伟大中国梦”正挽起袖子加油干,以诚待人,用心做事,三年一台阶的要求稳步向前迈进。详细>>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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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8
453 人看过——离婚财产分割--房屋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华律网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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