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期还款,借贷宝上的欠条不还会有什么后果的电子借条可以作为证据吗?

又一位借贷宝用户胜诉:2022年6月23日,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民间借贷一案作出判决,认可原告提供的电子借条的效力,支持原告依据借条约定对本金、期限内利息、逾期利息的主张。2019年9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500元,用“借贷宝”打借条,约定于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付还,经催讨仍没有付还,原告遂于2021年12月6日向法院起诉。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从“借贷宝”下载的电子证据:借款协议,证明借款事实;借款记录,证明借款人向本人借款,且最后没有还清款项并失联;还款记录表,证明借款人已还款项的时间、本金、利息等内容;展期协议,证明双方达成展期的事实及约定内容;借贷宝工具情况说明,该份说明是从平台上下载的,证明本人是通过借贷宝工具将款项出借给被告的事实;6.用户注册信息,证明本人与被告均是在借贷宝工具上有注册自身真实的身份信息。法院向借贷宝平台调取证据,与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致。上述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因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进行质证,也没有书面提出质证意见,视为其对自己的权利处分,放弃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条对利息的约定合乎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如下:梁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某的借款10,500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算,对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起诉时即2021年12月6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没有打借条、打欠条,或未明确约定,法院通常只支持LPR(当时为3.7%)1倍的逾期利率。“借贷宝”APP、“补欠条”小程序提供的电子借条模板、电子欠条模板都明确约定了,逾期利率为4倍LPR,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权益。经观视线392获赞 7.8万粉丝提供准确、全面、深入的财经信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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