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了解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常见标准?

更新时间:2022-05-28 07:10
找法网官方整理导读:违约金是合同中经常出现的条款,主要是给双方存在的违约行为提供解决的依据。那么,民法典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对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讲,适当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对自己是很有帮助的,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标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违约金是双方协商之后确定的,违约之后的损失的一种估算,赔偿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也是为了规范合同双方的履行的义务的履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的进行,同时不规定违约金的合同也是有效力的。
二、工作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
  (二)如果用人单位不遵照本法规定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三)劳动仲裁,一般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四)如果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三、合同违约金法律规定的上限是多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由上可知,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标准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首页 >法学 > 案例点评合同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和调整理据2014-08-18 16:10:12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王洪用
  【案情】  2013年5月6日原告某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供销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向贸易公司购买钢材,用于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安居工程。合同约定:具体供货数量、型号、规格、单价以送货单记载为准;建筑公司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60日内结清货款;违约金按照所供货物总额的日1‰计算。合同签订后,贸易公司即如约履行了合同,给建筑公司供货总计203吨,价值人民币107万元。因建筑公司未支付上述货款,2014年6月3日贸易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建筑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的事实及货款数额均无异议。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亦无异议,但因开发商没有付工程款造成资金紧缺,且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违约金。  【分歧】  争议焦点:本案审理中,对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分配、法院是否有调整的必要,产生了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属于意思自治,原告应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违约金并不属“过高”的范畴内,法院予以调整将违法合同自由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对是否过高的举证责任不应分配给原告,同时,本案当事人一方(被告)提出了调整的要求,故法院应予以调整,且并不违反合同自由原则。  【评析】  笔者原则上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因为判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法院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平。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对于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笔者认为,违约金是否过高,首先须由违约方承担主张责任,其主张后还须承担能够引起法院对是否过高产生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在法庭对违约金是否过高产生合理怀疑后,法庭才能将举证责任分配至守约一方当事人,由守约方承担其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最后由法院根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进行判断。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设立的目的为免除违约损失的举证责任,因此对守约方的举证要求不宜苛刻。  针对约定违约金过高,法院是否必须调整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约定违约金的调整应坚持“以当事人申请调整为主要、以法院主动调整为例外”的原则。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见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就应予肯定,法律理应充分尊重、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该条文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该条规定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的权利,但是这种调整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要主动提出申请。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调整违约金的情况下,因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使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而当事人却自愿接受,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行使,法院不应主动代一方当事人行使主张。当然,如果合同当事人违约金的约定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时,即使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整,法院也有主动干预的必要。  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申请调整违约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确定违约金时应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予以适当减少。  同时,调整过高的约定违约金并不违反合同自由原则。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现代合同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缔约自由的权利,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金,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我们必须尊重,但约定的违约金应当合理,必须符合民法中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尊重当事人自由地约定违约金的前提下,为了确保合同的诚信履行,防止当事人滥用合同自由原则,在约定违约金过高时进行国家干预是必要的,这也是符合契约正义理论的要求。况且对约定违约金过高的调整一般是基于合同当事人的申请,法院行使的是有限度的干预权,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也充分体现了《合同法》对约定违约金的价值取向——兼顾自由与正义。  具体到本案的处理,笔者认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按所供货物总额的日1‰,结合案情,应当认定为过高。故依法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予以调整。同时,原告方未就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的损失实为合同相对方逾期未付钢材货款造成的利息损失,法院应在此基础上依法进行核减。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分享到:
在体验培训课程或者购买优课程后,如果学员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该课程,多培训机构会要求学员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收取标准是培训机构和学员之间达成的协议,但是如何计算和是否合法则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培训机构收取违约金并不是为了获得额外收益,而是为了补偿其因取消参加课程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取消费用和人力资源成本等。因此,学员购买课程时应该仔细了解培训机构的违约金政策,以免出现意外和不必要的费用支出。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培训机构可以收取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收取标准必须合理、公正、合法,并且在购买课程前应该告知学员。违约金的标准应该基于课程的难度、课时、教学设备和人员成本等多种因素考虑,不能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同时,在收取违约金时也需遵循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例如《人民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学员在购买课程时,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综上所述,培训机构可以收取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收取必须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合理原则,应该在合同中告知学员,并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收取。学员在购买课程时要多加注意,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避免未来出现纠纷和不必要的费用支出。精彩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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