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交易行为是否构成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的成立条件? 如果构成,原告能否撤销合同?2.简述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的成立条件和显示公平的概念,

因重大误解实施法律行为:表意人为意思表示时对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了具有交易上重要性的认识错误,不包动机、价值、价格错误。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认识错误,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属于可撤销,而不是无效,原理在于:该行为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影响他人利益,与公共秩序无关。将撤销权给予表意人,由表意人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表意人不行使的,受到损害的也仅仅是表意人自己,更何况重大误解的原因不是别人造成的,而是自己的过失造成的。(一)类型:内容法定+原因法定核心: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认识错误,因为自身原因陷入认识错误重大误解只包括主给付义务,不包括从给付义务。 1.对法律行为性质认识错误误把有偿当无偿,即误把买卖合同当成赠与合同。区分重大误解VS并非意思表示:(1)重大误解(合同可撤销):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2)并非意思表示(合同不成立):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如果赠与和买卖不一致的,属于重大误解,因为无论是赠与合同还是买卖合同,均构成意思表示。但是,如果买卖和签到不一致,则并非意思表示,因为签到行为本身即不构成意思表示。举例:薛某系天雅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某晚参加聚会时饮酒过量,在争抢买单过程中,以为是酒水单而以天雅公司之名,误签了一份购买1000瓶红酒的商务合同。关于该商务合同的效力,因重大误解可主张撤销。薛某饮酒过量,因自己的原因陷入错误认识,误将商务合同当作酒水单而签署系对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属于重大误解。因此,商务合同可撤销。2.对人的特征认识错误对对方当事人的认识错误:对对方当事人的认识错误构成重大误解;如把张三当李四,注意: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认识错误问题;但不包括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识错误,因为未成年人之保护,优先于交易安全及相对人的信赖系民法之基本原则。3.对标的物性质、数量认识错误(包括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等)例:2021年3月2日,陈某购买了天津众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众森公司)开发的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小区2号楼2单元402室的商品房一套,价款850万元,合同约定面积为135平方米。1年后交房时,住建部门的测绘报告显示,该房屋的实际面积为150平方米。陈某不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因为一般认为房屋面积误差不属于重大误解。4.误传、误写、误说(二)排除错误方撤销权情形1.所发出的错误表示较其真意对表意人更为有利2.表意人发出对已不利的错误表示,受领人知悉表意人真意后,愿意以其真意为内容订立契约(三)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撤销)1.内容(1)虽有表面上的错误,但经由解释,双方未达成合意的,合同不成立,无重大误解问题(2)虽有表面上的错误,但经由解释,表示行为的规范意思与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一致,不成立重大误解(3)按照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进行解释,表示行为的规范意思与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不一致,且错误系属重大,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重大误解2.误载不害真意(1)若表意人作出过真实意思表示,并就此与相对人(受领人)达成合意,则即便之后形成的契约文本出现误载,基于“误载不害真意”规则,也无须认定错误存(2)系“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的延伸(四)狭义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五)特殊规定1.表达使者传达错误(1)表意人利用表示使者传递意思表示的,若使者因过失传达错误,可构成重大误解(2)表意人利用表示使者传递意思表示的,若使者故意传达错误,该意思表示不能生效,就没有重大误解的问题2.典型风险优先于重大误解风险行为本身即意味着交易目的落空之可能性,当事人涉此领域,可推断为自冒风险,可认定为已经通过合同对典型交易风险作出了安排,因此意思表示虽有错误,亦排除重大误解之适用3.计算错误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1)隐藏的计算错误(2)公开的计算错误(3)共同的计算错误(双方动机错误的一种)
法条变迁说明《民法典》颁布之前,《民法通则》第59条及《合同法》第54条均对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均作出了规定,《民法总则》第147条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删除了当事人的变更请求权,明确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重大误解一方。本条沿袭了《民法总则》第147条的规定,内容无变化。以下小编就本条相关的法条、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予以整理,供读者更好地理解本条内容。法信· 裁判规则1. 村委会在制作选房公示宣传页时失误将面积标错,使得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构成重大误解——刘某某与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青菱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村委会在制作选房公示宣传页时失误,直接按照设计草图进行面积标识,将边户与中间户面积标反,属于对标的物(还建房)基本属性(面积)认识错误,且并非故意为之,亦非村委会之本意,使得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重大损失,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案号:(2022)鄂01民终10332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 网店经营者将商品数量标注错误导致商品单价明显低于市价,且与正常促销活动存在明显差异,构成重大误解——高某某与嘉兴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网店经营者在网络销售平台发布的商品信息系其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所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情形应结合合同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交易习惯及诚信原则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网店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因将商品的数量标注错误导致商品的单价远低于进货价格,更远低于同类商品正常售价,而网店经营者在销售时并未就商品组织超低价优惠活动,且在发现异常后及时予以下架处理,并通过客服与买方沟通解决方案。综合以上情形,网店经营者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案号:(2022)浙02民终2958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3. 行为人将相对人为其办理域名注册错误地认为是为其办理商标注册,基于此作出与相对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重大误解——北京兴八方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凤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行为人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性质发生了重大误解,将相对人为其办理的是域名注册错误地认为是为其办理的是商标注册。同时,因行为人的本意就是希望相对人为其办理商标注册,并基于上述错误的认识作出了与相对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该错误表意与签订涉案合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我国民法典中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案号:(2021)京0101民初17628号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4. 重大误解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相对人的欺诈、误导造成的——杨某某与武汉百世东晟建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案例要旨】行为人主张在相对人隐瞒合同相关重要事实的情况下,导致行为人产生重大误解。所谓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某种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是由于本人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相对人的欺诈、误导造成的。案号:(2021)豫1524民初4196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5. 重大误解制度中的误解,必须是重大的,该误解将会对行为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产生重大的影响——徐某某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重大误解制度中的误解,必须是重大的,该误解将会对行为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产生重大的影响。房屋买卖双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过户后产权证上该房屋用途可能会变更,但经法院查证该房屋过户后仍可按原证书记载用途进行登记,故该房屋的原规划审批用途并不会对行为人获取书面权证产生重大影响。此外,行为人的职业为房产中介,购置该房屋亦系用于开办中介门店,故该房屋的原规划审批用途亦不会对该房屋的具体使用产生重大影响。且行为人本人亦从事房产中介职业,具有更审慎的风险辨别能力和更丰富的信息来源渠道。行为人以对房屋性质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缺乏相应依据。案号:(2021)浙0281民初6954号审理法院: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 司法观点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条件1.表意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条对误解的内容等作出了规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重大误解制度中的误解,必须是重大的,该误解将会对行为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产生重大的影响。法律允许重大误解的表意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理由在于,法律保护的是当事人的行为自由、行为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但当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等发生重大误解时,行为人本意并非自愿。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等没有重大误解时,行为人就不会实施该行为,就不会作出该意思表示。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误解不是重大的,法律不允许行为人基于该误解行使撤销权。在此情况下,误解对行为人的影响不大,此时,法律更倾向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否则行为人动辄以其对行为性质等有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那正常的交易秩序将无从维护。因为现实生活中一般来说误解的主体是表意人自己,而不是相对方,表意人是否误解,完全由表意人举证,一定会带来道德风险。因此,对于非重大误解,对表意人没有救济的必要。2.表意人因重大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表意人意思表示的作出,是因为重大误解的原因。如果不是重大误解,表意人不会作出该意思表示。表意人虽然对行为的性质等产生重大误解,但如果并没有作出意思表示,那么也就不存在撤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3.重大误解是因为表意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重大误解的主体是表意人本人,是由于本人的过失造成的,是由于其不注意、不谨慎、疏忽大意造成的,而不是相对人的欺诈、误导造成的。(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733~734页)二、“造成较大损失”不再属于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其中强调了“并造成了较大损失”的要件。但本条(《民法典》第147条)并没有规定这一要件。我们认为,《民法典》保留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的规定,目的是保护表意人的行为自由、行为自愿,保护表意人在此前提下的真实意思表示。表意人发现其对行为的性质等产生了重大误解的,就应允许其撤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必等到造成较大损失才享有这样的权利,将该事件的影响消灭在萌芽状态。如果已经造成了较大损失,那么很可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撤销该合同已经没有必要。在已经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下,因重大误解是自己原因造成的,所以损失都应由自己承担,这时再来请求撤销,为时已晚,除非该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与其这样,还不如赋予表意人知道重大误解时就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至于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然应当赔偿。但这种赔偿,与毁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是两回事,不可混为一谈。因此,表意人享有的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不应要求“并造成了较大损失”这一要件。因此,该要件在《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裁判的案件即应取消。(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735页)法信· 关联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第二十条 行为人以其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转达错误为由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本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
合同当事人在经过协商签订合同后,需要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但是如果合同双方是因为重大误解才签订合同的,该合同可以被撤销。网友询问:什么情况下会认定重大误解合同,法律后果是怎样的?河南腾瀚律师事务所祁岩律师解答: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之情形: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河南腾瀚律师事务所祁岩律师解析: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祁岩律师补充:可撤销合同中重大误解的情形是什么?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如当事人误以为出租为出卖,这与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完全相反。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的误解。如把甲当事人误以为乙当事人与之签订合同。特别是在信托、委托等以信用为基础的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就完全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3、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如把大豆误以为黄豆加以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4、对标的物的质量的误解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如误将仿冒品当成真品。除此之外,对标的物的数量、履行地点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发生误解,足以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可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合同。祁岩律师提示:要怎么行使重大误解撤销权对于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想要撤销的话可以参照下列程序进行:1、协商。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诚信自愿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撤销原合同或者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合同。2、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意思一致,还可以选择交由有调解职能的机构进行调解,这要双方均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调解的程序也比较便捷灵活。3、如果上述两种方法均不能解决就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虽然诉讼的程序可能比较复杂,但诉讼的公信力更强,而且生效后的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祁岩律师简介腾瀚律师事务所企业服务部部长,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特聘调解员,带领团队处理数百起案件,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理念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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