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判责?


1、有驾驶者存在时发生交通违法或有责任的事故,责任和赔偿由驾驶者负责。在开启自动驾驶功能时,只要因驾驶员及车辆违反交通规则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人永远都是“驾驶人”。  2、完全自动驾驶车辆在无人驾驶时发生交通违法或有责任的事故,原则上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负责和赔偿。  3、交通事故若由智能网联汽车自身缺陷造成损失,驾驶者或车辆所有者/管理者在支付赔偿后,可依法向车辆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求补偿。  4、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自动驾驶汽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汽车制造商必须承担对汽车辅助驾驶功能的研发、生产和质量控制的责任。他们需要确保汽车辅助驾驶功能的准确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并尽可能避免辅助驾驶功能带来的意外风险。驾驶员需要仔细阅读汽车的用户手册,并接受相关的驾驶培训,以确保正确地使用汽车的辅助驾驶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先来个简单案例,A君骑共享单车时单车刹车失灵,导致A君撞上了前车。此情形适用《民法典》关于产品侵权责任的规定。类似的,如果能证明,自动驾驶期间汽车产品缺陷导致他人损害,找厂商或销售者。当然,这举证难度很大,山东大学董姗姗(2022)提出,可以类比医疗损害责任证明,只要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即推定成立因果。至此,我们先甩锅给生产者。生产者不会坐以待赔币,提出免责事由:受害人碰瓷/汽车使用者未正确保养、维修、使用/非法改装/黑客入侵,生产者不承担责任。问题关键是,面对人工智能决策黑盒,我们要有黑匣子,记录车辆运行数据。那么,您猜,这黑匣子里的数据由谁占有?当然是生产者啦,不然怎么优化服务捏。是以,我们可以通过因果关系推定让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onus of proof),便利责任确定。关于赔偿事宜,山东大学董姗姗(2022)提出生产者承担一部分商业险补充交强险、捐款到救助基金,兰州大学王亚东(2022)提出设立生产者强制责任保险、建立救助基金山东大学王华平教授在《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归属问题研究》(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1.04.005)中持相同观点——智能汽车厂商、车主、使用人、汽车本身组成一个责任共同体,若汽车未遭黑客入侵/使用人未不当使用,由责任共同体为事故责任兜底;若可确定责任方(人类),则由具体责任方承担惩罚根据《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汽车数据包括汽车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过程中的涉及个人信息数据和重要数据,汽车数据处理,包括汽车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汽车数据处理者,是指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包括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供应商、经销商、维修机构以及出行服务企业等。根据今年11月颁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试点使用主体应当按规定为车辆购买保险,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监测车辆运行状态,加强车辆运行安全保障。试点实施过程中,对于交通事故、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或者因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失效等引发的突发事件,试点使用主体、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应按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并将处置过程和结果及时报告省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试点期间,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涉嫌安全隐患,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或使用主体有未履行安全责任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无线电安全保护义务等情形,应当暂停试点并整改。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保障试点实施等情形,应当退出试点。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承担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严禁擅自变更自动驾驶功能,严格履行软件升级管理和备案承诺要求。试点使用主体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保证车辆运行安全。2023.12.5更新根据最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的《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自动驾驶汽车应随车配备1名驾驶员或运行安全保障人员(以下统称“安全员”)。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自动驾驶汽车原则上随车配备安全员。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应随车配备1名安全员;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指定的区域运营时可使用远程安全员,远程安全员人车比不得低于 1:3。安全员应当接受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和所从事相关运输业务培训,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级别自动驾驶系统操作技能,熟知自动驾驶汽车运行线路情况,具备紧急状态下接管车辆等应急处置能力。自动驾驶汽车的自动驾驶功能变更或更新升级后,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要及时加强对安全员在岗培训,确保其及时掌握新功能、新技术、新要求。安全员应符合交通运输领域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取得相应业务类别的从业资格。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实施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安全评估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关键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计划等。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运输安全保障体系,在正式运营前要制定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保障方案,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运行条件、人员配备情况、运营安全风险清单、分级管控措施、突发情况应对措施等。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应与汽车生产企业、安全员等签署协议,明确各方权利责任义务,并组织对运输安全保障方案进行专业性论证和安全风险评估。运输安全保障方案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告知运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要确保运输安全;存在重大隐患无法保障运输安全的,应及时依法暂停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车辆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加强自动驾驶汽车动态监控,对车辆运行区域、运行线路、运行状况进行监控管理,及时提醒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运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加强对运输车辆及安全员的动态管理。所以,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运输服务的,经营方应配备安全员,这就落实了责任主体(经营方是安全员的用人单位,在民事赔偿上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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