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三年,试用期工作三个月未签劳动合同,工作三个月未签劳动合同后要延长我的试用期?


我与公司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三个月,但是工作满三个月后公司并没有给我转正,过了四个月半的时候,公司才给我转正,现在工作五个多月了,公司要求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延迟...
我与公司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三个月,但是工作满三个月后公司并没有给我转正,过了四个月半的时候,公司才给我转正,现在工作五个多月了,公司要求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延迟一个半月转正的事情并没有任何答复。而且当初签订合同时公司答应给缴纳五险一金的,现在也没有缴纳保险。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只给我赔偿一个半月的工资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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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三条、八十七条规定:1、试用期不得随意延长。按延长的时间公司应付你一个半月的赔偿金(按正式工的发)。2、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要付你双倍赔偿金。因你工作不满6个月,应付你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若公司立即与你解除合同,还要加付你30天工资。3、因你没有过错,公司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违法解除合同应付你双倍赔偿金。即公司应付你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另外还有30天的工资。4、综上所述,单位总共应付你三个半月的赔偿金。5、单位要想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有正当合理的理由,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的属于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6、单位应当按照你不满半年的工龄支付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单位未缴纳社保属于违法,单位应当为你补缴社保。扩展资料劳动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合同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试用期满单位未辞退你而留任你继续工作的就视为进入了正式期,转正只是单位的内部手续,法律上不是以是否有转正手续来判定的。如果你的试用期工资低于正式期工资,那么单位应当补足一个半月的差额部分。单位要想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有正当合理的理由,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的属于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你不满半年的工龄支付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单位未缴纳社保属于违法,单位应当为你补缴社保。扩展资料: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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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就涵盖了一半的答案: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结合你的情况,我们来分析一下:1.如果合同签三年,那么理论上试用期最多是可以设定为六个月的,当然,这是在双方约定认可的情况下。你们一开始约定了是两个月,而且已经签订了书面合同,那么试用期就是两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从理论上来说,公司是无权单方面要求延长试用期的。3.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工合同期限内的,而《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都明确说明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必要性。在法律层面上来说,只要你手头有证明你说的这一切的证据,那么有非常大的优势,现在就看你是想要和企业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还是走上法律维权的道路了。
基本案情:李某于2015年12月21日受聘进入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当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李某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6800元,转正后工资为每月8500元。公司对李某进行试用期考评时发现,李某存在违规私改公司其他职工工资标准的行为(李某认可存在该行为),因此决定对李某延长试用期3个月,并向李某出具通知。第二次试用期内,公司再次对李某进行考评,发现李某违反公司规定私刻公章(李某亦认可存在该行为)。因此公司以试用期内考评不合格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李某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6月21日的转正工资差额5100元。公司认为李某的主张于法无据,称李某因违纪无法通过试用期考评,公司延长试用期是出于人性化考虑,且当时李某并未提出异议,可推定为其接受了这一决定。在延长试用期期间,李某又存在违纪行为,因此公司才解除劳动合同。裁决结果:公司支付李某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6月21日的转正工资差额5100元。争议焦点:公司可否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公司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劳动者未提异议并继续工作的,是否视为劳动者同意对试用期进行变更?焦点分析:关于争议焦点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李某在试用期存在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若公司不想继续聘用李某,公司只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以李某试用期考评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以任何理由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如果公司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李某超过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应当按转正后正常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其立法意图主要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重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李某在试用期内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如果严格对其进行考评,肯定不合格,不合格的结果就是被公司解聘。此种情况下,公司决定延长试用期,对李某来说无疑是有利的,且公司对李某延长试用期后,两次试用期的总和加起来也就6个月,并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9条关于3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因此应当允许有利于劳动者的单方延期,公司对试用期的变更合法有效。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非常明确。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于试用期,劳动关系双方只能作一次约定;二是试用期的确定必须是双方的合意行为,不能是单方的决定。因此公司单方延长试用期的行为与《劳动合同法》规定明显相悖,公司对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争议焦点二,有观点认为,法律并未禁止劳动合同双方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试用期进行变更。公司决定延长试用期时,李某并未提出异议,可推定为其接受了延长试用期的变更。因此,李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笔者认为,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可以对该内容进行变更,但对试用期的变更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试用期的最长规定。一方面公司单方延长试用期已违反了法律的严格规定,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公司认为李某收到通知后并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其同意变更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变更形式。因此,应当认定公司此举是单方变更行为,应属无效。(云南省安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陈滔 秦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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