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再审抗诉申请被高院驳回,判决有错,不服高法院判决,向检察院提出抗诉有没有时间的限制?


【来源】《审判监督指导》.总第30辑(一)对同一案件,上级法院已作出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裁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还能否对下级法院原生效裁判提出抗诉1.《民事诉讼法》的现行有关规定没有限制检察机关在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要其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就应当提出抗诉。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就生效的民事裁判提起民事抗诉,未作限制性规定。综上,可以认为,对同一案件,上级法院已作出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裁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又对下级法院原生效裁判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应裁定再审。2.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裁定并未赋予原生效裁判不能被再审的既判力首先,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其法律效果不同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事实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使本不具有既判力的裁判被赋予既判力。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而被裁定驳回,是使本已具有既判力的生效裁判继续保持其既判力。其次,在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是唯一的可引发再审程序的法律条件的制度框架内,必然不能得出一旦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对原生效裁判便不能再进行再审的结论。3.在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又受理检察机关的抗诉,并不必然导致所作出的再审裁判与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自相矛盾一旦进入再审,再审裁定的重点是审理原审生效裁判是否应予改判,而无须再对申请再审事由是否存在进行审查,因此,也不会出现再审裁判与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内容互相矛盾的情形。综上所述,对于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检察机关就下级法院原生效裁判又提出抗诉的,只要其抗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应裁定再审。(二)当事人就生效裁判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检察机关能否对上级法院驳回申请再审的裁定提起抗诉尽管《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但结合民事诉讼整体的程序安排,并根据应当成为审判监督对象的通常条件,应当认为,以上规定可以抗诉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指按通常的审判程序所作出的生效裁判,即按普通审判程序和简易审判程序审理所作出的生效裁判,以及按普通审判程序所作出的再审生效裁判。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是在案件原终审程序结束之后、再审程序开始之前,对再审事由是否存在或成立进行审查所实施的程序。根据这种审查程序所作出的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裁定,与通常可以成为审判监督对象的生效裁判有质的不同。按通常审判程序所作出的应当成为审判监督对象的生效裁判,对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民事权利产生直接的法律既判力,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裁定,仅仅是对当事人所主张的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作出的判断,该判断所产生的直接法律效果,是当事人不能再以相同的事由,对原生效裁判提出异议。而对当事人的实体民事权利,该裁定并不产生直接的既判力。根据以上所述,不论是从作出的程序看,还是从该类裁定所具有的实际的法律效果看,上级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既不是按原审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也不是按再审程序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裁判,检察机关对这种裁定抗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导读:高院再审驳回抗诉向同一级的检察院提出,这在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检察机关根据其司法职能是需要对抗诉的相关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司法判决的实际情况而定。一、高院再审驳回抗诉刑事向谁提出?1、如果被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可以向同一级检察院申诉。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有错误,就会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直接提出抗诉。2、申诉,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一)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二)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三)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五)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一)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二)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三)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二、再审程序的抗诉与上诉审程序抗诉的区别再审的抗诉是人民检察院抗诉形式的一种,同上诉审程序的抗诉一样,同属于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活动,其目的都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但是,二者也有区别:第一,抗诉针对的判决和裁定的性质不同。上诉程序的抗诉,是针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的。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的。第二,启动抗诉的主体不同。上诉程序的抗诉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有权抗诉外,只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当提出抗诉意见,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三,抗诉的期限不同。上诉程序的抗诉,法律规定对于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对于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不论判决和裁定是在执行中,还是已经执行完毕,均可提出抗诉。第四,抗诉的作用不同。上诉程序的抗诉,是在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时提出的,只要在抗诉期间内依法定程序提出了抗诉,一审裁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必然进入二审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主要是对错误的裁判的一种救济,检察机关只有对那些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才能对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抗诉的提起主体是有相应的要求,不是想要提起抗诉就能够提起,具体怎么样提起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定,必须由检察机关对相关犯罪事实和再审的判决情况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如果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才可以提出抗诉。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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