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购买社保12年60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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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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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市目前已实行“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用人单位的《社保登记证》还需办理年审验证吗?
答:我市“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已正式实施,用人单位无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验证。

2、职工社会保险参停保及信息变更在什么部门办理?
答:2009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全责征缴。因此,职工社会保险参停保、信息变更等相关业务已归属于税务部门业务范围,由税务部门负责处理。税务咨询电话12366。

3、因工作转换中断养老保险缴费,中断期间是否需要补缴养老保险?
答:中断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如无事实劳动关系不能办理补缴,中断前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累计合并计算。

4、如何上网查询社会保险缴费吗?
答:可通过关注“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或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网址,按要求注册个人信息,登录查询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5、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未参保,应该如何办理社保费核定?

答: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期间社会保险费的,提供以下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1.《珠海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单位经办人为补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职在参职工或补缴职工本人,其他人员不得代办)。

3.以下所列各项材料原件之一:

1.《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须含补缴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申报记录)。

2.《就业登记信息》(须加盖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即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或镇(街)人社所专用章)。

3.人民法院、审计部门、税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且能证明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

6、职工养老保险缴满十五年后还需要继续参保吗?
答: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后,如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仍在单位就业的,须继续参保缴费。

7、在我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本省和外省户籍人员,可以参保吗?
答: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可在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保险参停保、信息变更等相关业务归属税务部门,具体办理流程可拨打咨询电话12366。

8、在我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如何办理参保?
答:在我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我市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到我市税务部门申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咨询电话12366。

9、港澳台居民在我市工作,需要参保吗?
答:被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为其到税务部门申报参保,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

10、内地赴澳务工人员可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内地赴澳务工人员可在横琴新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横琴新区税务部门,咨询电话8841710。

11、外国人从总部外派来我市工作,劳动合同和工资都是在境外签署和发放的。该类人员需要办理参保手续吗?
答: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十六号)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除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
12.在我市参保的外国人,护照变更后需要办理信息变更?
答 :如护照有变更的,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护照信息登记备案,再就业参保时需提供首次参保时的护照号码等信息。


13、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可以延长缴费吗?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14、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本市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待遇领取地属本市的,可以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延续缴费。

15、省内户籍人员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吗?
答:省内户籍人员在我市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如最后参保地为我市,且达到退休年龄前曾在我市连续缴费满5年(含)以上的,可以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延续缴费。

16、省外户籍人员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吗?
答:省外户籍人员在我市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如属于以下情形,可在我市申请延续缴费:即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前在我省参保,最后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且我市是省内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

17、港澳台居民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吗?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申请延续缴费:
(一)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且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确定我省为待遇领取地,参保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我市的人员;
(二)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在我省,参保人的省内最后参保地为我市的人员;
(三)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我省且我市为省内最后参保地,参保人申请在我市继续缴费的人员。


18、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二)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三)未在内地(大陆)领取其它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含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和一次性养老待遇);(四)非内地(大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五)现未在内地(大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不得在内地(大陆)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2月21日起,迁移我市户籍前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受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应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19、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答:(一)需提交以下资料办理:
1.由经济组织缴费账户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提交《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个人账户缴费的无需填写此表。
2.1申请人身份证明:
2.1.1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的,本市户籍的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原件。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的,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户口簿原件。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
2.1.2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
3.属本市户籍的低保、城镇“三无”、农村“五保”户的参保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或相关证明原件。
4.属本市户籍的重度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的参保人员,需提供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原件。
(二)持以上资料,本市户籍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港澳台居民在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居住地所在的村(居)委办理参保手续。除港澳台居民、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员等人群,其他人群也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
或关注“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办理参保手续。

2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按月、季或者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100元、120元三个档次,参保人可选择其中一档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标准和周期。政府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额的65%。

2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属“特殊人群”的个人需要缴费吗?
答:属于本市户籍的低保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重度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的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该类人群如选择高于最低标准缴费的,个人缴费差额部分由本人缴纳。


2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学生和未成年人)需要什么资料?到哪里办理?
答:(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就读的学生或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学生和未成年人)。
(1)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2)经教育、人社、卫生等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幼儿园以及托儿所的在册学生及儿童。(3)中央、省驻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驻本市军警部队自办幼儿园的在册儿童。
(二)大学生参保由学校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报,无需提交材料。
(三)在我市学校就读的学生及未在我市就读属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参保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
1.提供以下身份证明原件之一:
1.1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村居委会办理不可提供社会保障卡)。
2.本市户籍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同时提供以下证明原件:
2.1低保待遇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2一、二级重度残疾、三、四级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居民需提供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
2.3五保户提供《五保供养证》。
2.4低收入家庭人员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未在我市学校就读,但在我市居住港澳台的未成年人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到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居住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扣缴账户为我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之一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借记卡)账户信息。
以上业务可在社保经办机构或者村(居)委会办理、港澳台居民在居住地村(居)委会办理。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或非本市户籍中小学的学生(港澳台、外籍学生、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员等人群除外)也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
或关注“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办理参保手续。学生和未成年人(不含大学生)参保缴费后未申请停保的,视为自动续保,直至参保人年满18周岁或高中毕业年月自动停保。超过3个月扣取医保费不成功的,作停保处理。18周岁以上仍在本市高中或职中、技校、中专就读的学生,需办理续保手续。

23、新生儿(未出生婴儿)可以母亲名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学生和未成年人)吗?需要什么资料?如何办理?
答:新生儿(未出生婴儿)的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或驻珠现役军人的,出生后入户本市的,可在母体妊娠期内以母亲名义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学生和未成年人)参保手续。
参保所需资料:①父母双方(其中一方应为本市户籍)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原件之一(在各村(居)委会办理,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②父母任一方为驻珠现役军人,提供相关军人证明(如军官证、士兵证等)原件办理参保的,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其中扣缴账号父母一方在我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之一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借记卡)账户信息。

24、未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城乡居民)吗?需要什么资料?到哪里办理?
答:未在我市就业但在我市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到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居住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25、本市户籍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城乡居民)的条件是什么?在哪里办理?
答:本市户籍除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外的城镇非从业人员、本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可持以下资料到村(居)委会或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城乡居民):
(1)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以上身份证件之一。(在村居委会办理不可提供社会保障卡)。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a.低保待遇居民需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b.一、二级重度残疾、三、四级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居民需提供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
c.五保户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五保供养证》。
d.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其中扣缴账户为参保人或监护人在本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之一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借记卡)账户信息。


26、市外户籍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城乡居民)吗?在哪里办理?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市外户籍失业人员可到社保经办机构或村(居)委会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城乡居民):1.在本市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2.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结束后仍未就业;3.自终止劳动关系或领完失业保险金次月起未超过3个月且持有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在村居委会办理不可提供社会保障卡)2.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内)原件。
其中扣缴账户为参保人或监护人在珠海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之一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借记卡)账户信息。

27、如何查询或打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答:一、按照以下不同情形持以下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查询或打印:
1.参保人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2.参保单位查询本单位参保缴费记录或职工在本单位参保缴费记录的,应提供《珠海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申请表》以及单位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3.公检法等执法机关因履行工作职责,需查询相关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应并提供本单位介绍信或联系函原件(注明需查询的内容)、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工作证)原件。
4.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①查询委托方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应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方的授权委托书及申办人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②查询非委托方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应提供法院的调查取证函、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5.其他单位(含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查询非本单位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书面申请(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地址、电话,申请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要求,申请公开的原因、依据)。
二、参保人和参保单位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按要求注册成功后,在网上服务平台查询或打印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三、参保人和按要求注册成功后的参保单位可以在社保经办机构设置的自助机上查询或打印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自助机除了设置在社保经办机构外,在我市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及部分建设银行的网点也放置自助机。

28、市外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否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外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可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到市税务部门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1)本省户籍: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最后参保地在我市且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
    (2)外省户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我市是参保人在广东省范围内的最后参保地,且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
(3)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9、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延续缴费人员在什么条件下可一次性缴满15 年?
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延续缴费人员,可以一次性缴满15年:
(1)2011年7月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
(2)本市户籍,且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累计满15年。
(3)本省户籍,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4)本省户籍,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1、哪些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
答: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以转移接续。

2、哪些人可以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在跨统筹地区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均可转移接续,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可转移接续。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哪些人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可以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2.参保人在户籍迁入我市之前在原户籍地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我市的,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如何办理?
答:①申请人到转出地打印《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②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相关申请材料→③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④转出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含历史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清单),同时划转相关资金→⑤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和资金后办理接续手续。
注:1.流程①②由申请人办理,流程③④⑤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 2.广东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只转移养老保险信息,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答:1.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
①申请人到转出地打印《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②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相关申请材料→③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④转出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含历史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清单),同时划转相关资金→⑤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和资金后办理接续手续。(注:流程①②由申请人办理,流程③④⑤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
2.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规定程序离职、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①原参保单位提交《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②转出地在收到《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同时划转转移基金→③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和资金后办理接续手续。

6、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理流程是如何办理?
答:①申请人到转出地打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或《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专用折》→②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或《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专用折》及相关申请材料→③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④转出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含历史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清单)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同时划转相关资金→⑤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和资金后办理接续手续。
注:1.流程①②由申请人办理,流程③④⑤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


7、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申请人需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一份;
②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③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或《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④属工作调动的,还需提供珠海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干部介绍信》或《职工介绍信》原件;
⑤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批准随军配偶随迁安置的相关材料。

8、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一份;
②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③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9、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①《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一式一份。
②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或《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专用折》。

10、什么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答:省外户籍流动到我省就业参保人员(经人社部门批准调动除外),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在我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11、如何确定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答: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2、如何处理参保人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答:1.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2.参保人转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存在重复缴费时段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3.参保人转入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珠海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存在重复缴费时段的,在办理转移接续时,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居保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予以清退。

13、办理转移接续时怎样处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问题?
答: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本人不补缴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14、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对象是哪些?
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因跨统筹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

15、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资金如何规定?
答: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也可退还个人。


16、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后的缴费年限和待遇如何规定?
答: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17、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期间的医疗待遇如何享受?
答:参保人停止缴费当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参保人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

18、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在地方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不转移到军队,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19、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

20、军人退役后,其随迁安置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未就业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

21、未就业随军配偶在何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①未就业随军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②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为随军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③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计算为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2、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何时开始实施?
答: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养老保险办法按国家原有规定执行。

23、现役军人是否参加养老保险?
答:参加。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预算安排。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

24、军队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向地方进行转移接续?
答:可以。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5、哪些人可以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1)省内流动人员。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到我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可申请将原参保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累计计算年限。
(2)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工作调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
(3)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市外户籍人员,其符合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并选择在市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4)在市外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符合转出地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并选择在我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26、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流程是如何设置的?
答: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①申请人到转出地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②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及相关申请材料→③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④转出地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⑤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后办理接续手续。
2.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接续①申请人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并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②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③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办理业保险关待遇转出,并向转入地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④转入地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和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后,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注:流程①②由申请人办理,流程③④⑤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

二.放弃社保,直接把钱取出来

如果不是万不得已并不建议采用这种做法,因为这是你最后的选择。社会保障的福利不仅是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还有医疗保险也可以保障我们的权益。

总之,在当今社会发展的大潮中,社会保障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关系更加密切。积极、及时地缴纳社会保障金,对保障老年人、治疗病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年轻的时候工作缴纳社保,老年退休的时候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但无论社保有多好,它也遵循“多缴多得”和“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其实,社保最大的好处不是养老金的多少,而是能否享受终身医疗报销!如果机器长期使用,维护的成本也会越来越高。人也一样随着年龄的增长,患病概率和医疗费用可谓是个“无底洞”。

不管情况如何,我们都要尽力保证社保能按时足额缴纳。否则,一旦断缴,将直接影响社保连续缴纳年限,进而影响退休后养老金的数额,影响养老保障以及权益,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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