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传染病防治法对被封控人员误工误产有什么规定?

       为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发挥人大职能作用,现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30个法律知识和问题进行专题解读,带头学习并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坚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信心和决心,为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提供法治保障。

关于立法背景和基本情况

01、该法是何时制定和修改的?
——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2月21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并认真总结传染病防治实践尤其是抗击非典的实践经验,2004年8月28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修订,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完善国务院对传染病病种的调整制度,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个别条文进行修正。
 02、立法目的是什么?
——制定传染病防治法,目的是总结我国传染病防治经验,借鉴国外好做法,解决存在问题,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以法律形式明确公民、社会组织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保障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进行,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提供法治保障。
03、基本框架结构和主要制度是什么?
——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共9章80条,包括总则,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相较于最初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经修改后的该法突出了对传染病的预防和预警,健全了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完善了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控制措施,增加了传染病医疗救治的规定,加强了对传染病防治的网络建设和经费保障,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等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防治传染病法律制度。

04、法定传染病病种有哪几类?
——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相关条文:第三条)
05、乙类传染病中的哪些情形应当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相关条文:第四条)
 06、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法定职责是什么?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相关条文:第五、六条)
07、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的法定职责是什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相关条文:第七条)
 08、居(村)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是什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相关条文:第九条)
09、公民在疫情防控中有什么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相关条文:第十二条)

10、日常预防如何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相关条文:第十三、十五条)
 11、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有何预防控制措施?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相关条文:第十六条)
12、传染病监测如何进行?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相关条文:第十七条)
 13、传染病预警如何进行?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相关条文:第十九条)

关于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14、疫情信息如何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条文: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七条)
15、疫情信息如何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相关条文: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
16、疫情信息如何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相关条文:第三十八条)

17、对哪些人员采取哪种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相关条文:第三十九条)
18、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权限和程序是什么?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相关条文:第四十一条)
19、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有哪些?
——紧急措施包括: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相关条文:第四十二条)
20、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的规定是什么?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相关条文:第四十四条)
21、紧急调度的规定是什么?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相关条文:第四十五条)

22、医疗救治机构建设有什么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相关条文:第五十、五十一条)
——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相关条文:第五十二条)

 24、卫生部门应履行哪些监督检查职责?
——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相关条文:第五十三条)
25、卫生部门可以采取哪些临时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相关条文:第五十五条)

26、防治经费如何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相关条文:第六十、六十一条)
27、医疗救助的规定是什么?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相关条文:第六十二条)

28、政府及有关部门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条文: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条)
 29、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相关条文:第六十八、六十九条)
30、生产经营者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相关条文: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五条)


何树瀛主编;山东省汶上县志编纂委员会编 编者
1996(求助前请核对清楚)
(学习资料 勿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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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境域 区划49

第三章 县城 乡镇55

附 汶上县地表水系图66

附 汶上县地质略图69

第三章 气候 物候70

第一节 类型 分布75

第三节 水土流失与植被77

第二节 人口分布与密度87

第一节 民族 性别 年龄91

第二节 职业 文化 婚姻92

第一节 宣传 政策93

第二节 抗日战争时期99

第一节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99

第一章 中共地方组织发展活动简史99

第四节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01

第三节 解放战争时期101

第五节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102

第六节 “文化大革命”时期103

第七节 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时期104

第一节 工委 县委106

第二章 中共汶上县各级组织及党员106

第二节 基层组织109

第三章 中共汶上县历次代表大会112

第一节 工人组织114

第四章 群众团体114

第二节 农民组织116

第三节 青少年组织117

第四节 妇女组织120

第五章 其他党派团体122

第五节 其他组织122

第一节 人民代表选举124

第一章 权力机关124

第五编 政权 政协124

第二节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25

第三节 县人民代表大会127

第四节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131

第二章 行政机构133

第五节 基层人民代表大会133

第二节 县公署(县政府)135

第三节 县民主政府136

第四节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委员会)137

第五节 县革命委员会140

第六节 基层行政机构142

第二节 政治协商会议143

第一节 议事会 参议会143

第三章 参政机构143

第二节 地方法院146

第一节 警政机构146

第一章 民国司法机构146

第一节 镇反 肃反147

第二章 人民公安147

附 日伪县警察局147

第三节 刑事侦察148

第二节 取缔反动会道门148

第四节 监狱看守 管制改造149

第五节 治安管理150

第三章 人民检察151

第一节 刑事检察152

第三节 经济检察153

第二节 法纪检察153

第六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54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154

第四节 监所检察154

第一节 刑事审判155

第二节 民事审判 经济审判156

第一节 法制宣传157

第五章 司法行政157

第三节 人民陪审157

第二节 民事调解158

第三节 法律服务159

第二节 县民主政府、县人民政府军事机构161

第一节 晚清民国县级军事机构161

第一节 明清民国县政府武装164

第二章 地方武装164

附一 地主、土匪武装165

第二节 人民武装169

第二节 民国驻军171

第一节 明清驻军171

附二 日军罪行录172

附一 日伪入侵军172

附三 国民党武装罪行录173

第一节 旧政府的兵役制174

第三节 人民军队驻军174

第二节 民主政府、人民政府的兵役制175

附 冀鲁豫第七分区司令部、武装部通令表扬181

第三节 人防工程182

第二节 国防公路 军用电话线182

第六章 军事设施182

第七章 重大战事183

第四节 民兵军事设施183

八十一师夜袭汶上城190

华野十纵佯攻汶上城197

第一节 清代官吏199

第八编 人事 劳动199

第二节 民国公职人员200

第三节 人民干部202

第一节 劳动就业209

第二节 劳动保护与保险211

附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211

第三节 劳动工资212

第四节 职工福利213

第一章 救济 福利214

第二节 社会福利217

第一节 支援前线218

第二章 拥军优属218

第三节 优待 抚恤219

第二节 节日拥军219

第五节 烈士安葬222

第四节 军人安置222

第一节 婚姻管理223

第三章 婚丧移民管理223

第二节 丧葬管理224

第三节 移民安置225

第一节 发展史略226

第二节 管理机构227

第一节 封建农业体制228

第二节 新民主主义农业体制229

第三节 社会主义农业体制230

第一节 分布 结构233

第一节 耕作制度238

第五章 农技 农艺238

第二节 品种更新240

第四节 作物保护242

第五节 粮菜栽培244

第一节 改良土壤246

第六章 农田建设246

第三节 治理旱涝247

第二节 平整土地247

第三节 疫病防治250

第五节 服务机构251

第四节 饲料生产251

第八章 土特名产252

第六节 医疗设备 科技成果252

第二节 瓜果菜蔬254

第一节 发展简史255

第二节 经济地位257

第一节 更新换代258

第二节 良种繁育259

第一节 整地改土260

第四节 间作套种262

第二节 灌水 施肥263

第一节 保苗 松土263

第三节 整枝 抑狂264

第四节 病虫防治265

第二节 林业规模266

第一节 管理机构266

第二节 稀有古树267

第一节 主要树种分布267

第二章 种类分布267

第一节 采种育苗268

第三章 植树造林268

第三节 造林类型269

第二节 造林方式269

附 建国后历年植树表271

第四章 果树 蚕桑272

第五章 苗圃 林场273

第一节 病虫防治275

第六章 林木管护275

第二节 林木保护276

第一节 形成与完善277

第一章 京杭运河南旺枢纽工程277

第二节 作用与管理279

第三节 泥沙处理280

附二 关于在汶上县南旺镇建立古运河博物馆的建议281

附一 南旺分水记载的几个问题281

附三 南旺枢纽工程平面示意图283

附四 南旺分水口古建筑群平面示意图284

附七 大运河纵剖面图(民国初年)285

附六 戴村坝今照285

附五 南旺分水口旧照(民国初年)285

第一节 河道治理286

第二章 河渠湖库治理286

第二节 湖泊治理290

第三节 池塘工程 松山水库291

第一节 水土保持 涝洼治理292

第三章 农田水利建设292

第四节 引汶灌渠292

第二节 井站建设294

第四章 抗旱 防汛298

附 工业发展情况表304

第二节 管理体制306

第三章 纺织缝纫工业308

第三节 服装鞋帽制作业311

第四章 食品工业312

第五章 饮料饲料工业313

第三节 副食品加工业313

第六章 家具机械工业314

第七章 造纸印刷工业317

第八章 电子化学工业318

第二节 水泥制造预制业319

第一节 砖瓦石灰业319

第九章 建材工业319

第十章 电力工业320

第三节 沙石玻璃制品业320

第十一章 名牌产品324

第一节 管理机构327

第二节 经营机构328

第二章 流通体制329

第一节 私营商业及其社会主义改造330

第二节 国营商业331

第三节 集体商业332

第四节 个体联营商业333

附 日伪合作社商业简况333

第五节 集会贸易334

第二节 煤炭 石油337

第一节 木材 建材337

第三章 生产资料供应337

第三节 机电 化轻338

第五节 牲畜 农具339

第四节 化肥 农药339

第一节 征购 议购340

第四章 粮油供应340

第二节 销售供应341

第三节 调拨 储存343

第五章 土特产收购供应345

第四节 废品 药材347

第一节 畜禽产品348

第六章 副食品收购供应348

第二节 蔬菜 水果 水产349

附 主要副食品销量表350

第一节 批发机构351

第七章 日用工业品采购供应351

第二节 零售网点352

第三节 采购形式 供应方法353

附 主要日用工业品销量表354

第八章 对外贸易355

第九章 饮食服务357

第一节 饮食 旅店358

第二节 理发 照相 浴池360

第三节 家用器具维修361

第一节 管理机构362

第一章 管理机构 建筑单位362

第十六编 城乡建设362

第二节 建筑单位363

第一节 街道 桥涵 路灯365

第二章 县城建设365

第二节 供电 供水 排水366

第三节 县城绿化367

第四节 重要建筑物368

第二节 村庄建设370

第一节 乡镇驻地建设370

第三章 乡镇村建设370

附 村庄建设典型371

第二节 污染防治372

第一节 环境污染372

第四章 环境保护372

第一节 交通机构374

第十七编 交通 邮电374

第二节 邮电机构375

第二节 基层财税设置387

第一节 县财税机构387

第三章 税种 税制395

第二节 工商税 契税397

第二节 银行 信用合作社 保险公司399

第一节 票号 钱庄399

第二章 流通货币401

第二节 单位和农村集体存款402

第一节 储蓄存款402

第三章 存款 侨汇402

第二节 工商信贷404

第三节 农业信贷405

附 农业贷款豁免406

第五节 基本建设投资407

第四节 乡镇村(社队)企业信贷407

第五章 债券 期票408

第二节 保额 保费409

第一节 保险种类409

第一章 管理机构411

第二十编 经济综合管理411

第一节 计划制订412

第二章 计划管理412

第二节 物资管理 经济技术协作管理413

第一节 统计调查414

第三章 统计管理414

第一节 土地管理415

第四章 土地区划管理415

第二节 统计服务415

第三节 统计监督 执法检查415

第二节 农业区划管理416

第二节 商标管理 市场管理417

第一节 登记管理 合同管理417

第五章 工商行政管理417

第三节 工商监督418

第一节 物价调整419

第六章 物价管理419

第二节 物价改革与监督421

第二节 审计管理422

第一节 计量管理422

第七章 计量管理 审计管理422

第一节 管理机构424

第一章 教育行政424

第二十一编 教育424

第二节 管理体制425

第三节 教育经费427

第四节 学校设备429

第二章 旧时学校教育431

第三章 学前教育433

附二 私立新生幼儿园434

附一 县直机关幼儿园434

第二节 教师与教学434

第一节 发展概述435

第四章 小学教育435

第一节 发展 布局440

第五章 中学教育440

第二节 学制 课程442

附 汶上县第一中学443

第一节 师范教育444

第六章 专业教育444

第二节 职业教育445

附 次邱农业中学446

第一节 农民教育447

第七章 成人教育447

第二节 职工教育448

第一节 来源与发展449

第八章 教师队伍449

第二节 培训与提高450

第三节 生活待遇451

第四节 政治地位452

第一节 县科技单位454

第一章 科技组织454

第二十二编 科技454

第三节 其他科技组织455

第二节 农工科技网455

第一节 科技队伍456

第二章 队伍与经费456

第二节 科研经费457

第一节 科普宣传458

第三章 科技普及458

第四章 科技成果459

第三节 技术培训459

第二节 科技咨询服务459

第一节 获奖项目460

第二节 成果选介462

第三节 应用与推广464

第二节 地震测报465

第一节 气象测报465

第二节 档案局 馆室467

第一节 文化局 广播电视局 县志办公室467

第二十三编 文化467

第三节 书店 图书馆(室)468

第四节 文化馆 站 所 俱乐部及电影单位469

第五节 剧团 杂技团 曲艺队470

第一节 文学创作472

第六节 影剧场院472

附 民歌民谣与民间传闻选录474

第二节 民间文学474

第四节 音乐 舞蹈482

第五节 书法 美术 摄影484

附 书法、美术作品选485

第六节 民间工艺487

第一节 宋至民国著述488

第四章 重要著述目录488

第二节 建国后著述490

第二节 通讯报导492

第五章 报刊 通讯 方志492

第六章 广播 电视493

第七章 文物胜迹495

附 北辛文化墓葬群在鲁发掘(梁吉昌)497

附一 阚城·鲁九公墓考介(何树瀛)499

附二 阚城·鲁九公墓访察纪要(何树瀛王东风)500

附三 阚城诸公茔墓之图501

第六节 馆藏文物507

第七节 文物保护509

第一节 行政机构专业机构510

第二十四编 卫生510

第二节 医疗机构511

第一节 医疗队伍512

第二节 设备与经费513

第三节 医疗技术513

附 县医院抢救病例516

第四节 医疗制度516

第一节 传染病防治517

第二节 地方病防治518

第三节 计划免疫519

第四节 妇幼保健521

第五节 爱国卫生521

第六节 卫生保健522

第一章 机构 设施526

第二十五编 体育526

第二章 学校体育527

第一节 课程与教学527

第二节 体育教师528

第三章 民间传统体育529

第四章 职工体育529

第五章 重要竞赛530

第一节 竞赛活动530

第二节 竞赛成绩531

附 汶上籍运动员参加全国及国际比赛简况533

第一节 生活习俗534

第二十六编 风俗 方言 宗教534

第二节 家庭习俗540

第三节 历史陋习541

第四节 美好风尚543

第一节 佛教 道教553

第二节 天主教 基督教553

第二十七编 人物555

第一章 名人传记555

第二章 著名革命烈士简志587

第三章 获重大成果的当代人物志略589

第四章 获省部军以上奖励人物名录592

第五章 地专厅师级以上干部简表596

为周济被难同胞募捐启(汶东办事处)597

一、重要地方文献选录597

汶上抗日县政府关于年关募捐劳军工作的指示597

冀鲁豫区党委杨海鹏等关于解放汶上的指示598

汶上县实行土地改革的工作意见(摘要)599

关于深入贯彻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搞好农村改革的意见(汶发[83]第37号文件摘要)601

二、关于孔子宰中都等诗文、资料选辑603

孔子化行中都图(采自清代《圣迹图》)603

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四个文件的通知603

孔子宰中都考评(何树瀛)604

冉伯牛继宰中都资料点评(周洪才)618

古籍记载孔子宰中都的部分资料(李顺林)619

孔子宰中都颂诗选(7首)620

孔子宰中都2493年祭文(乐山)621

李白汶上诗作考(何树瀛)621

汶上刘氏家藏定武兰亭真榻记(马焕奎)629

万里同志在高庄(次邱乡志办)629

“大主编”和他的编委们(何敬伦)630

李白游汶上题诗三首631

文天祥过汶上赋诗四首632

清乾隆皇帝于南旺分水龙王庙题诗六首632

高适游汶上赋诗二首632

其他名人题诗(吴国伦等)633

四、旧志序跋选辑635

汶上县志序(檀芳邃)635

汶上革命志士诗抄(隋长文等)635

重刻汶上县旧志跋(闻元炅)636

续修汶上县志序(金一凤)636

再续汶上县志序(马焕奎)637

五、重要石刻碑文选638

汉卫尉衡方墓碑(朱登)638

附 汉碑考误(马焕奎)639

衡方墓碑解说(李新明等)639

水牛山摩崖石刻(北齐)640

夫子庙堂记碑(唐·程浩)640

文殊般若经碑(北魏·羊氏书)640

重修思圣堂记碑(明·项城)641

邑侯张惟诚爱养坊记略碑(明·郭朝宾)642

讲堂钓鱼台留地保护记碑(民国·马焕奎)642

拜谒大成殿赞碑(今人·孔德懋)643

杨清钦先生捐资碑(今人·李继平)643

1996《汶上县志》由于是年代较久的资料都绝版了,几乎不可能购买到实物。如果大家为了学习确实需要,博主可为大家寻取其电子版PDF文件(由何树瀛主编;山东省汶上县志编纂委员会编 1996 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 出版的版本) ,有需要的可以向博主求助,我会及时受理并将完整646页PDF电子档下载地址发送给你。

提示:百度云已更名为百度网盘(百度盘),天翼云盘、微盘下载地址……暂未提供。

新一轮疫情防护形势严峻

赶紧跟老铁一起了解一下吧~

疫情防控22种违法违规行为

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

特编制以下22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

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白纸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

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条,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7.《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9.《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0.《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1.《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14.《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5.《刑法》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些法律法规可要记清楚咯~

·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深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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