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对方违约,不给钱,如何起诉?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出租厂房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坐落在,租赁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厂房类型为,结构。 二、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厂房装修日期个月,自月日起,至月日止。装修期间免收租费。 2、厂房租赁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期年。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保证金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元。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年租金为元。 2、第一年年租金不变,第二年起递增率为3%—5%。 3、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一个月租金。租金应预付三个月,支付日期在支付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四、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通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收 到收据或发票时,应在三天内付款。 2、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日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元。 五、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4、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厂房转租和归还 1、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转让,则甲方不再退还租金和保证金。 2、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5、租赁期间,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门电话。如需门以上的电话,费用由乙方自理。 6、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5%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协议。 7、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八、其他条款 1、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2、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给予赔偿。 3、可由甲方代为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5、供电局向甲方收取电费时,按甲方计划用电收取每千瓦用电贴费 元,同时收取甲方实际用电电费。所以,甲方向乙方同样收取计划用电贴费和实际用电电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肆分,双方各执贰分,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承租方: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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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承租人拖欠厂房租金怎么办原告唐某诉称,2008年起,被告租赁原告拥有的位于某市某区某镇某公路418号内1400平方米的厂房(以下简称涉讼房屋),至2009年12月,被告拖欠租金139,912元(人民币,以

承租人拖欠厂房租金怎么办

原告唐某诉称,2008年起,被告租赁原告拥有的位于某市某区某镇某公路418号内1400平方米的厂房(以下简称涉讼房屋),至2009年12月,被告拖欠租金139,912元(人民币,以下同),水电费34,185.37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房租139,912元,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逾期付款经济损失;判令被告支付水电费34,185.37元。

被告某五金销售有限公司辩称,由于原告所拥有的出租房屋没有产权证,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故原告主张合同权利没有依据,且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按月利率为1.5%计算,超过法律规定,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08年始,被告租赁使用原告的涉讼房屋。2010年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涉讼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房屋租金每年为175,000元。租赁期为6个月 ,即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先付后用,签协议时一次性付清。如发生拖欠,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款总额的1.5%逾期月息。拖欠超过二个月视为违约,原告可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并有权收回房屋。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

另查明,2007年11月21日,某市南汇区(现为某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某所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为涉讼房屋属原告所有。2010年初,原、被告经对账后,被告法定代表人某在欠付房租清单上予以签字和盖章,该清单列明了被告至2009年12月31日止,累计拖欠原告房租为139,912元(已含1.5%逾期付款月息)。同时,被告还盖章确认至2009年12月3日止拖欠水电费累计34,185.37元(已含1.5%逾期付款月息)。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房租和逾期付款利息合计为139,912元;由被告支付以本金87,500元计,自2010年1月1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的逾期付款利息;由被告支付至2009年12月3日止的水电费和逾期付款利息合计34,185.37元;由被告支付2009年12月4日始至2010年1月28日止的电费8,000元。被告则认为,利息约定过高,违反法律规定,不予认可;对于原告增加的电费8,000元,没有经被告确认,故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被告使用涉讼房屋,理应按约支付租金和水电费,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由于原告对涉讼房屋拥有合法权源已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了证明予以认定,故被告认为因涉讼房屋没有产权证,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进行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系对因被告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与法并无不合,计算标准也没有超过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被告理应承担。对于原告主张的2009年12月4日始至2010年1月28日止的电费8,000元,因没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亦否认,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五金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某房屋租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合计139,912元;

二、由被告上海某五金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唐某以本金87,500元计,自2010年1月1日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月1。5%计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由被告上海某五金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唐某至2009年12月3日止的水电费和逾期付款利息,合计34,185。37元。

四、驳回原告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71元,减半收取,计1,935.50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合计3,355.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上海某五金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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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关系合法转租合同成立,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发生租赁关系,与普通租赁关系没有区别。从德、日学说和判例来看,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与承租人和次承租人间的租赁关系同时终止时,次承租人可以直接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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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法制的社会。任何事物的交换以及使用都是有一定的合同以及证明书的,但是我们也知道就算一些东西签订了合同,但是很多人都会有毁约的情况,那么对于毁约又有什么样的后果。那么就由小编来为读者们介绍关于厂房违约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

厂房租赁合同违约怎么处理

厂房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厂房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厂房租赁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与其他房屋租赁合同相比,其特点在于租赁标的是厂房而不是普通房屋,租赁的目的通常是工业和商业目的而不是居住。

租任期限内,乙方可将租赁物转租,但转租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2、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1、 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2、 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给予赔偿。

3、 可由甲方代为办理等有关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 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5、 供电局向甲方收取时,按甲方计划用电收取每千瓦用电贴费 元,同时收取甲方实际用电电费。所以,甲方向乙方同样收取计划用电贴费和实际用电电费。

1、采取自救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依《》 规定,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措施,可参照第68条规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

2、寻求司法救济,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依《民法典》 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措施,对于明示毁约易于操作;但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须掌握对方预期违约的确切的证据后方可诉诸法律,否则,将因证据不力反而于己不利。

3、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对方履行

当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对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静观对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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