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月上满勤不够24天扣绩效合法吗?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宣)


属于我们全体“打工人”的节日


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打工人“避坑指南”(划掉)

版本全、附案例、带解说

不允许还有打工人没看到



近两年来,疫情使得企业经营蒙受不同程度的影响,企业时常以疫情作为劳动争议的抗辩事由。为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审查疫情是否对企业的用工行为产生影响,企业调整其用工行为是否符合涉疫情的相关法规政策,以妥善处理疫情期间的劳动争议。


(疫情为用人单位抗辩的正当事由)

疫情为用人单位抗辩的正当事由

潘某与元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元甲公司本应于2020年2月20日前支付潘某2020年1月份工资,但因疫情原因延迟发放部分工资,于当年3月10日发放完毕。湖里法院经审查认为,元甲公司系餐饮企业,其抗辩称因疫情原因影响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故延迟发放工资,法院予以采信。该情形符合《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且元甲公司已按期发放潘某半个月工资用于保障其基本生活,依法应认定元甲公司可以在延期三十日的期限内发放潘某工资。元甲公司支付潘某1月份的工资差额,未超过三十日的延长期限。潘某以元甲公司未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疫情不能作为用人单位抗辩的正当事由)

疫情不能作为用人单位抗辩的正当事由

万某与金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疫情防控需要和交通限制,万某直到2020年3月30日才从武汉返岗工作。金甲公司以万某原任职的某服装加工点因疫情管控无法履职为由与万某协商调岗无果。3月31日,万某提交离职申请书,以家乡天灾,春节没有及时返岗上班,无法接受新岗位的工资为由申请离职,并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8000元。公司支付了该款项。4月9日,万某申请仲裁,称上述申请书系应公司的要求签订的,公司实以疫情为由单方面调岗调薪,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补足赔偿金的差额。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主张辞职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应公司要求出具相关文书,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公司以疫情为由单方面调岗调薪,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当补足赔偿金的差额。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万某与金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疫情防控需要和交通限制,万某直到2020年3月30日才从武汉返岗工作。金甲公司以万某原任职的某服装加工点因疫情管控无法履职为由与万某协商调岗无果。3月31日,万某提交离职申请书,以家乡天灾,春节没有及时返岗上班,无法接受新岗位的工资为由申请离职,并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8000元。公司支付了该款项。4月9日,万某申请仲裁,称上述申请书系应公司的要求签订的,公司实以疫情为由单方面调岗调薪,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补足赔偿金的差额。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主张辞职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应公司要求出具相关文书,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公司以疫情为由单方面调岗调薪,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当补足赔偿金的差额。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第11条规定: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于协议达成后三日内向市、区人社部门备案。

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认定


外卖骑手劳动关系的认定,仍应依据从属性标准,包括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以及组织从属性,其中以人格从属性为核心,即主要看用人单位和外卖骑手之间是否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李某与淘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淘甲公司称该协议系李某受伤之后为了保险理赔补签的,并提供李某与淘甲公司保税区站长赵某某的聊天记录证明。但在该聊天记录中,赵某某发给李某的工资条上体现了出勤天数、早会考核、数据考核、补贴等与劳动管理相关的内容,且李某在询问与保底工资有关的约定时赵某某也没有予以否认。案外人竹某公司向李某支付的工资备注了淘甲公司的名称,金额也与赵某某发给李某的工资条上的一致。此外,李某提供的骑手信息截图以及银行交易记录等互相印证,可以证明其从事的劳动为淘甲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淘甲公司对其进行劳动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宣判后,淘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李某与淘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淘甲公司称该协议系李某受伤之后为了保险理赔补签的,并提供李某与淘甲公司保税区站长赵某某的聊天记录证明。但在该聊天记录中,赵某某发给李某的工资条上体现了出勤天数、早会考核、数据考核、补贴等与劳动管理相关的内容,且李某在询问与保底工资有关的约定时赵某某也没有予以否认。案外人竹某公司向李某支付的工资备注了淘甲公司的名称,金额也与赵某某发给李某的工资条上的一致。此外,李某提供的骑手信息截图以及银行交易记录等互相印证,可以证明其从事的劳动为淘甲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淘甲公司对其进行劳动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宣判后,淘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蔡某与某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蔡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证明蔡某在厦门生活居住的事实,某行公司出具了《工资证明》,载明蔡某作为某行公司员工的入职时间、职务以及工资标准,蔡某以此为由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争议。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工资证明》并非某行公司主动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确认。加之蔡某自行提供电动车,双方按照配送单量结算报酬。蔡某对是否接单有选择权,配送费清单中扣款事项也不包括旷工扣款、请假扣款等与在线时间有关联的事项。此外,某行公司提供的其与其他和蔡某同组的骑手签订的《配送协议》也明确“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蔡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蔡某与某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蔡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证明蔡某在厦门生活居住的事实,某行公司出具了《工资证明》,载明蔡某作为某行公司员工的入职时间、职务以及工资标准,蔡某以此为由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争议。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工资证明》并非某行公司主动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确认。加之蔡某自行提供电动车,双方按照配送单量结算报酬。蔡某对是否接单有选择权,配送费清单中扣款事项也不包括旷工扣款、请假扣款等与在线时间有关联的事项。此外,某行公司提供的其与其他和蔡某同组的骑手签订的《配送协议》也明确“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蔡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校大学生劳动关系的认定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该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对于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学业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劳动法并不禁止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事实上,在校大学生是否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仍然应当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加以认定。


王某与象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王某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象甲公司抗辩王某入职时仍为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要件。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象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录用通知书》互相印证,结合王某的实际工作时间,公司提供的是满勤的正常劳动。且象甲公司对王某入职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也是知情的。王某年满十六周岁,依法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王某接受象甲公司的劳动管理,其从事的工作为象甲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象甲公司按月有规律地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王某与象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王某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象甲公司抗辩王某入职时仍为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要件。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象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录用通知书》互相印证,结合王某的实际工作时间,公司提供的是满勤的正常劳动。且象甲公司对王某入职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也是知情的。王某年满十六周岁,依法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王某接受象甲公司的劳动管理,其从事的工作为象甲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象甲公司按月有规律地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韩某与乐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韩某请求确认其与乐甲公司之间于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6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乐甲公司辩称韩某系在校大学生,与乐甲公司签署《实习协议》,韩某是为了完成学业中教学内容而到乐甲公司实习,并不以实习结束后与乐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获得报酬为目的,其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系在校大学生,其在乐甲公司所进行的实习活动,是在校学生通过实习积累经验,提升技术能力的途径,在校生实习作为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应当看做是教学的延伸,其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韩某与乐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韩某请求确认其与乐甲公司之间于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6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乐甲公司辩称韩某系在校大学生,与乐甲公司签署《实习协议》,韩某是为了完成学业中教学内容而到乐甲公司实习,并不以实习结束后与乐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获得报酬为目的,其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系在校大学生,其在乐甲公司所进行的实习活动,是在校学生通过实习积累经验,提升技术能力的途径,在校生实习作为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应当看做是教学的延伸,其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加以认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但是用人单位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也是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因此,调岗是否合理不能僵化地看双方是否协商一致,主要从用人单位是否基于正常经营的需要,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薪资待遇有无降低等综合判断。


王某与海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海甲公司将王某的工作地点从岛外调整到岛内,薪资、职级不变,交通费实报实销。王某对调岗有异议,认为海甲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海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地点为“福建省”,并且“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或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工作任务,乙方同意甲方的调整或安排。”2019年4月30日,海甲公司将王某的工作地点从集美调整到湖里,但是王某的职位、薪资并没有发生变化,海甲公司也承诺“交通可提供补助,交通费实报实销”,因此海甲公司对王某工作地点的调整并没有违反上述约定,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并没有超出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合理限度,并据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王某与海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海甲公司将王某的工作地点从岛外调整到岛内,薪资、职级不变,交通费实报实销。王某对调岗有异议,认为海甲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海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地点为“福建省”,并且“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或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工作任务,乙方同意甲方的调整或安排。”2019年4月30日,海甲公司将王某的工作地点从集美调整到湖里,但是王某的职位、薪资并没有发生变化,海甲公司也承诺“交通可提供补助,交通费实报实销”,因此海甲公司对王某工作地点的调整并没有违反上述约定,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并没有超出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合理限度,并据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王某与星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星甲公司向王某发出《岗位调整通知书》,通知因公司厂房搬迁、组织架构调整,王某所在的折弯组编制取消,合并到机加车间,王某的工作岗位由生产部折弯组组长调整至生产部机加组作业员,由机加组组长统一安排相关工作。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但是不能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能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星甲公司调整王某的工作岗位后扣发了王某部分绩效工资,该降低工资的决定未经王某同意,对王某不具有约束力,应当按照王某调整岗位前的工资数额执行。对比王某工资条中的2020年5月、6月绩效工资与之前月份的绩效工资,确实存在降低的事实,故应认定星甲公司不合理调岗,且未及时足额支付王某劳动报酬,王某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星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宣判后,星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王某与星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星甲公司向王某发出《岗位调整通知书》,通知因公司厂房搬迁、组织架构调整,王某所在的折弯组编制取消,合并到机加车间,王某的工作岗位由生产部折弯组组长调整至生产部机加组作业员,由机加组组长统一安排相关工作。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但是不能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能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星甲公司调整王某的工作岗位后扣发了王某部分绩效工资,该降低工资的决定未经王某同意,对王某不具有约束力,应当按照王某调整岗位前的工资数额执行。对比王某工资条中的2020年5月、6月绩效工资与之前月份的绩效工资,确实存在降低的事实,故应认定星甲公司不合理调岗,且未及时足额支付王某劳动报酬,王某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星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宣判后,星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配合,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因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盈甲公司与卢某劳动争议一案中,2020年4月初,盈甲公司要求公司所有的员工倒签劳动合同,卢某不同意,双方引发争议。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载明卢某的工作岗位为总经理助理,并非人事主管。证人某标陈述卢某负责业务方面的工作,并不能证明卢某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等人事管理事宜。因此,盈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卢某系人事主管,对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存在过错,而其于2020年4月提出的补签劳动合同已经超过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也没有得到卢某的同意,不能免除其之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产生的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一审宣判后,盈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盈甲公司与卢某劳动争议一案中,2020年4月初,盈甲公司要求公司所有的员工倒签劳动合同,卢某不同意,双方引发争议。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载明卢某的工作岗位为总经理助理,并非人事主管。证人某标陈述卢某负责业务方面的工作,并不能证明卢某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等人事管理事宜。因此,盈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卢某系人事主管,对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存在过错,而其于2020年4月提出的补签劳动合同已经超过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也没有得到卢某的同意,不能免除其之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产生的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一审宣判后,盈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不支持二倍工资差额)

恒甲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一案中,陈某于 2017年2月8日入职,9月份在工作中受伤,停工留薪期五个月。陈某于2019年1月7日申请仲裁,主张恒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于2019年1月7日申请仲裁,主张2017年3月8日至2018年1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期间;陈某2017年9月受伤后,双方当事人均无法预见劳动关系的可存续期间,亦无法确定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事项,该日期后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应归责于恒甲公司,陈某主张恒甲公司支付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2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陈某未就该判决事项提起上诉。

恒甲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一案中,陈某于 2017年2月8日入职,9月份在工作中受伤,停工留薪期五个月。陈某于2019年1月7日申请仲裁,主张恒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于2019年1月7日申请仲裁,主张2017年3月8日至2018年1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期间;陈某2017年9月受伤后,双方当事人均无法预见劳动关系的可存续期间,亦无法确定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事项,该日期后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应归责于恒甲公司,陈某主张恒甲公司支付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2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陈某未就该判决事项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年终奖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则用人单位不得以企业经营状况等作为不予发放年终奖的抗辩事由;反之则应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


华甲公司与洪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华甲公司在洪某入职前向洪某发送薪酬确认函,载明月工资18400元,年度十三薪合计239200元,年终奖60000元,总收入299200元。之后,华甲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新版《员工手册》,其中规定薪酬结构包括薪酬与福利,薪酬由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其他工资、保密协议费)和其他补贴(含餐费补贴、加班值班补贴、工龄补贴、交通补贴等)组成;年终奖金属于福利的一部分,系公司在年末向员工发放的一种特殊酬劳,具体发放方案另行规定。洪某于2017年11月10日签收了上述《员工手册》。劳动关系解除后,洪某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华甲公司支付2017年度至2019年度的年终奖。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薪酬确认函系双方针对洪某的劳动报酬作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员工手册作为华甲公司的规章制度,已送达给洪某,且洪某对真实性无异议,故该规章制度亦对洪某产生约束力。员工手册中针对年终奖金的性质和发放作出了新的规定,洪某签收员工手册后未就该部分内容提出异议,视为接受该规定,应认定从洪某签收员工手册之日起双方对洪某的薪酬构成进行了变更约定,但该变更约定不具有溯及力。关于签收前即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9日期间的年终奖,应适用原约定,即以每年年终奖60000元为基数,按期间折算,为51452元,华甲公司应当向洪某支付该部分年终奖。按照变更后的约定,年终奖金系福利的一部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华甲公司辩称年终奖金的发放条件尚未成就,理由充分。洪某主张2017年11月10日至其离职之日的年终奖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一审宣判后,洪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华甲公司与洪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华甲公司在洪某入职前向洪某发送薪酬确认函,载明月工资18400元,年度十三薪合计239200元,年终奖60000元,总收入299200元。之后,华甲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新版《员工手册》,其中规定薪酬结构包括薪酬与福利,薪酬由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其他工资、保密协议费)和其他补贴(含餐费补贴、加班值班补贴、工龄补贴、交通补贴等)组成;年终奖金属于福利的一部分,系公司在年末向员工发放的一种特殊酬劳,具体发放方案另行规定。洪某于2017年11月10日签收了上述《员工手册》。劳动关系解除后,洪某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华甲公司支付2017年度至2019年度的年终奖。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薪酬确认函系双方针对洪某的劳动报酬作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员工手册作为华甲公司的规章制度,已送达给洪某,且洪某对真实性无异议,故该规章制度亦对洪某产生约束力。员工手册中针对年终奖金的性质和发放作出了新的规定,洪某签收员工手册后未就该部分内容提出异议,视为接受该规定,应认定从洪某签收员工手册之日起双方对洪某的薪酬构成进行了变更约定,但该变更约定不具有溯及力。关于签收前即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9日期间的年终奖,应适用原约定,即以每年年终奖60000元为基数,按期间折算,为51452元,华甲公司应当向洪某支付该部分年终奖。按照变更后的约定,年终奖金系福利的一部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华甲公司辩称年终奖金的发放条件尚未成就,理由充分。洪某主张2017年11月10日至其离职之日的年终奖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一审宣判后,洪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同时满足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要求,即程序上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进行公示或送达给劳动者,实体上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规章制度应认定为无效,对劳动者不发生约束力。此外,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也应受到合理期限的限制。


文某与某商超劳动争议一案中,文某收受商业贿赂,某商超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关系。文某不服,以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未事先通知工会等为由主张某商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违反了劳动者的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该情况下,尽管被告提供的《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证据不甚完整,但是拒绝收受商业贿赂属于劳动者基本的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不言自明。相关民主程序的瑕疵并不妨碍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文某发生法律效力。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发挥的是监督作用,某商超没有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告知工会,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亦不影响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综上,某商超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一审宣判后,文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文某与某商超劳动争议一案中,文某收受商业贿赂,某商超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关系。文某不服,以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未事先通知工会等为由主张某商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违反了劳动者的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该情况下,尽管被告提供的《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证据不甚完整,但是拒绝收受商业贿赂属于劳动者基本的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不言自明。相关民主程序的瑕疵并不妨碍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文某发生法律效力。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发挥的是监督作用,某商超没有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告知工会,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亦不影响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综上,某商超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一审宣判后,文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文某与某供电段劳动争议一案中,2018年某供电段以文某于2013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供电段作为用人单位,在与文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既未要求文某填写《职工处分呈报表》,也未询问文某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可见其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文某是否符合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必要的核查。某供电段主张文某恶意隐瞒犯罪事实,导致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于2015年6月5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均应依据新的劳动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文某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之后,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现某供电段以文某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之前的犯罪行为解除当前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此外,2018年7月30日,某供电段解除劳动合同之时,距离文某被刑事处罚已达五年之久,明显超出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亦不符合公平原则。一审宣判后,某供电段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文某与某供电段劳动争议一案中,2018年某供电段以文某于2013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供电段作为用人单位,在与文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既未要求文某填写《职工处分呈报表》,也未询问文某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可见其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文某是否符合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必要的核查。某供电段主张文某恶意隐瞒犯罪事实,导致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于2015年6月5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均应依据新的劳动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文某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之后,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现某供电段以文某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之前的犯罪行为解除当前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此外,2018年7月30日,某供电段解除劳动合同之时,距离文某被刑事处罚已达五年之久,明显超出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亦不符合公平原则。一审宣判后,某供电段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免除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但是该协议并非当然有效,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审查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正确认定该协议的效力。


徐某与优甲公司、德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德乙公司向徐某发出《劳务协议解除通知》,载明因徐某本人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公司通知与徐某正式解除劳务协议;该解除通知下方“回执”内容载明“本人徐某收到并同意以上《劳务协议解除通知》,本人确认与德乙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自2018年6月29日起解除。”徐某在该“回执”落款处签名。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主张受胁迫而在回执中签字,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劳务协议解除通知》中载明徐某由于个人原因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徐某在回执中签字应属其权衡利弊后自主作出的意思表示;因此,《劳务协议解除通知》的回执中载明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认定合法有效。徐某签字确认不存在任何未结清的费用、双方再无任何争议,该权利处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徐某无权再基于劳动关系主张任何费用、报酬、补偿等,故本院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徐某与优甲公司、德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德乙公司向徐某发出《劳务协议解除通知》,载明因徐某本人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公司通知与徐某正式解除劳务协议;该解除通知下方“回执”内容载明“本人徐某收到并同意以上《劳务协议解除通知》,本人确认与德乙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自2018年6月29日起解除。”徐某在该“回执”落款处签名。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主张受胁迫而在回执中签字,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劳务协议解除通知》中载明徐某由于个人原因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徐某在回执中签字应属其权衡利弊后自主作出的意思表示;因此,《劳务协议解除通知》的回执中载明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认定合法有效。徐某签字确认不存在任何未结清的费用、双方再无任何争议,该权利处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徐某无权再基于劳动关系主张任何费用、报酬、补偿等,故本院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翁某与趣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虽然《离职交接单》上载明“双方确认已完成上述手续,不存在其他争议及未结款项,于签字之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再就任何事宜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有以下签字为证”,但是该交接单的主要内容是相关工作事项的交接,上述备注内容在交接事项之外,也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而且翁某在之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就申请仲裁,明确对上述备注内容提出异议,应当认定上述备注内容并非翁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趣甲公司以上述备注内容为由抗辩其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证据不足,法院亦不予采纳。一审宣判后,趣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翁某与趣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虽然《离职交接单》上载明“双方确认已完成上述手续,不存在其他争议及未结款项,于签字之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再就任何事宜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有以下签字为证”,但是该交接单的主要内容是相关工作事项的交接,上述备注内容在交接事项之外,也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而且翁某在之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就申请仲裁,明确对上述备注内容提出异议,应当认定上述备注内容并非翁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趣甲公司以上述备注内容为由抗辩其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证据不足,法院亦不予采纳。一审宣判后,趣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竞业限制的争议主要在于是否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特别是家属从事竞业限制的限制),竞业限制的范围(程序审查,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实质审查,查明是否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范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要结合违反竞业限制人员的主观过错以及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等综合判断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标准有否过高,并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合理确定违约金的金额)。


周某与特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违约金50万元。周某离职后就职的优某公司与特甲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多处重合。特甲公司以此为由要求周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50万元。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法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周某就职的优某公司与特甲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多处重合。周某抗辩优某公司主营财税业务,与特甲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信息不符,其提供的证据只能体现优某公司的部分经营活动,不足以证明其抗辩,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周某违反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特甲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周某违反竞业限制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根据周某在特甲公司的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及工资收入等,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50000元。一审宣判后,特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周某与特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违约金50万元。周某离职后就职的优某公司与特甲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多处重合。特甲公司以此为由要求周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50万元。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法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周某就职的优某公司与特甲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多处重合。周某抗辩优某公司主营财税业务,与特甲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信息不符,其提供的证据只能体现优某公司的部分经营活动,不足以证明其抗辩,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周某违反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特甲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周某违反竞业限制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根据周某在特甲公司的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及工资收入等,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50000元。一审宣判后,特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部分期间不构成竞业限制)

部分期间不构成竞业限制

领甲公司与黄某劳动争议一案中,黄某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包含竞业限制条款并且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协议。黄某于2019年3月离职。2019年12月,黄某要求领甲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领甲公司表示黄某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拒绝支付。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其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依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黄某与领甲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的对象,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领甲公司主张黄某不属于竞业限制对象,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符,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黄某离职的时候有明确告知黄某,故其应当依约向黄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关于支付期限,2019年12月24日,黄某向领甲公司的人事确认其是否属于竞业限制对象时,该工作人员已经明确告知其不属于竞业限制对象,故竞业限制补偿金宜从黄某离职次日即2019年3月23日起计至2019年12月24日。一审宣判后,领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调解。

领甲公司与黄某劳动争议一案中,黄某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包含竞业限制条款并且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协议。黄某于2019年3月离职。2019年12月,黄某要求领甲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领甲公司表示黄某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拒绝支付。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其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依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黄某与领甲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的对象,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领甲公司主张黄某不属于竞业限制对象,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符,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黄某离职的时候有明确告知黄某,故其应当依约向黄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关于支付期限,2019年12月24日,黄某向领甲公司的人事确认其是否属于竞业限制对象时,该工作人员已经明确告知其不属于竞业限制对象,故竞业限制补偿金宜从黄某离职次日即2019年3月23日起计至2019年12月24日。一审宣判后,领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愿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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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国家卫健委官网

福建省卫健委、厦门日报

平时在寻找规章制度过程中,可能会需要到公司员工奖罚制度,希望能让您节省时间起到了帮助的作用。

  以下是一则公司员工奖罚制度,各位员工管理者如果不知道怎样对员工进行奖罚管理,可以适当参考以下这则范文,并从中得到启发。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需要每位员工有更强的责任感和凝聚力。个人的付出与收获跟公司的命运息息相关,惟有管理才能出效益,为开创新局面特定如下制度,望家遵守。

  1、工龄奖:在本公司食堂连续工作满一年者,报销第二年的健康证费用。

  2、满勤奖:员工当月上班出满勤无迟到、早退、请假、擅自离岗、旷工等行为,当月上班出满勤无迟到、早退、请假、擅自离岗、旷工等行为,当月奖励15元,在发放当月工资时发放。

  3、带薪假日:每位食堂员工每月允许有两个下午带薪休息日(须完成中午开餐后的工作)由班组长同意,主管批准:但不具有满勤奖获奖资格。(每天不得超二人)

  4、优秀奖:对食堂各项工作积极主动,爱岗敬业,表现优秀者,公司经予100-200元奖金,每季度评审一次,年终发放。

  5、特别奖:对公司的业务、管理技术、厨房内部存在的问题等提供建议性的改善意见,有助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经营业绩这意见或建议,用书面形式提交公司,经公司分别研计评审后,(包括如下内容)

  A举报某领导处事不公正,内部人员问题,收受礼品、回扣;员工假公济私,私带公司物品、破坏公物等破坏公物等破坏行业。(公司经予保密)

  B对厨房运作过程、作业方法或等程序,提出改进方法、有助降低成本、减化作业、提高工作效率可以实行的'。

  C对公司组织机构提出调整意见,能精简机构或强化组织功能效益者。

  D对于公司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提出具体改进建议或方案,具有重价值可增进收益者。

  E对于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提出具体研究报告,或提供有效业务信息;有参考价值可以采纳的。

  6、表现优秀、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员工,可以自我推荐,经公司核准培训合格后经予调整新的工作岗位。具有高度责任感和爱岗敬业精神,有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的,可培训晋升为管理人员。

  二、惩罚制度(每分1元)

  A、迟到、早退时间5分钟以下者,第一次警告,当月再发现每次扣罚5分。

  B、时间在5分钟以上15公钟以下者,每次扣罚5分。

  C、时间在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者,每次扣罚10分。

  D、时间在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下者,每次扣罚20分。

  E、时间在60分钟以上者,按情节轻重扣罚25-40分。

  2、请假:厨房员工请假时间在一天之内,由食堂主管或人事管理人员批准,报公司备案;一天以上应报公司批准,请事假应提前一天报批。

  3、旷工:未请假或未经批准而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扣罚三天工资。当月累计旷工达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4、离职:厨房员工离职应提前15天用书面形式向本公司食堂主管提出,由食堂主管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公司在15天内给予批复结算工资,在此期间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罚。

  5、员工未经批准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位,参照第一条给予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按损失程度给予扣罚20-30分,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扣罚30-50分,并给予箭处分;造成误餐等重事故的给予扣罚100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6、炉灶等设施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非有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炉灶等设施;厨师等有关人员应严格按操作程序使用炉灶等设施,下班前应对有关设备进行全面清洁,并检查水、电、煤气的阀门是否关好;定期对有关设备进行检查保养,违者每项给予30分以下处罚;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0-50分处罚,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厨房工作人员应遵守厨房员工奖罚制度,上班时应注意仪容仪表,不能穿拖鞋、高跟鞋、不涂脂抹粉,男工不留长发;应穿整洁制服、胶鞋或其他平底鞋、戴好口罩、手套。违者每项每次扣罚5-30分。

  1.1为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鼓励和鞭策广员工奋发向上,创造更好的工作业绩,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1奖惩的原则。

  2.1.1奖惩有据的原则:奖惩的依据诗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及工作目标(承包指标)等。

  2.1.2奖惩及时的原则: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和正确行为以及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

  2.1.3奖惩公开的原则: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结果必须公开。

  2.1.4有功必奖,有过必惩的原则:严防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2.2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够给予奖励,达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视为员工应尽的责任,不应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奖励。

  2.3员工的表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相应惩戒。处罚的原则是从轻不从重,目的是:防微杜渐、惩前毖后。

  2.4为处理员工因违纪过失或责任过失行为而填写的表单为过失单。处罚和惩戒通知单必须知达本人,对于不合理、不公平的惩罚,员工有申诉的权利。

  2.5对员工奖惩采取拖延、推诿或不办等方式的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下达《责任过失单》。

  3.1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理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的'目的。

  3.2奖励的方式分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公司特别贡献奖三种。

  3.3经济奖励包括奖金、奖品。

  3.4行政奖励包括嘉奖、鸡、记功。

  3.5公司特别贡献奖包括荣誉及其它物质奖励,由董事会视具体情况确定奖励内容。

  3.6以上三种奖励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执行。

  3.7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嘉奖,并颁发奖金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嘉奖通报全公司。

  3.7.1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3.7.2品行端正,恪尽职守,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3.7.3其他对公司或社会有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3.7.4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事假者;

  3.7.5经“员工合理化建议审议员会”评审等级为C级的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效果者。

  3.8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鸡,并颁发奖金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鸡通报全公司。

  3.8.1全年能超额(10%30%)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者。

  3.8.2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3.8.3检举揭发违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或财产损失者。

  3.8.4通过自身努力,避免了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者。

  3.8.5全年累计获嘉奖三次者。

  3.8.6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贡献的,因个人行为受到社会赞同和舆论表扬者。

  3.8.7经“员工合理化建议审议员会”评审等级为B级的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者。

  3.9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功,并颁发奖金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记功在全体员工会上宣布。

  3.9.1全年累计获鸡5次以上且未受到惩戒处理者。

  3.9.2全年能超额(>30%)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者。

  3.9.3承担巨风险,挽救公司财产,较十五条(二)款表现更为突出者。

  3.9.4连续三年,年终考核列为优等者。

  3.9.5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重贡献者。

  3.9.6通过自身的努力,避免了重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者。

  3.9.7经“员工建议审议员会”评审等级为A级的合理化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取得重效果和创造重经济效益者。

  3.10对为公司建设与发展作出巨贡献者,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另行给予“公司特别贡献奖“。奖励内容和奖金额度由董事会一事一人一议,公开通报奖励。

  3.11任用与提升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受过奖励的员工,对德、才兼备者还可破格提升。

  3.12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奖励,由其直接上级提出,凡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由见证人提出,均需填写《奖励单》。奖励的核实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奖励实施的办理见《员工奖励程序》。

  4.1惩戒的目的在于促使员工必须和应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水准,惩前毖后,从而保障公司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喳益。

  4.2按照规定的标准(规章制度、岗位描述、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检查员工的表现,对达不到标准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4.2.1检查员工遵守公司的各项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的情况,一切违有关纪律、规章制度的行为构成违纪过失,填《(违纪)过失单》。

  4.2.2考查员工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凡对本人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工作造成损失的情节视为责任过失,填《(责任)过失单》。

  4.3惩戒的方式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两种。

  4.3.1经济处罚分为罚款。

  4.3.2行政处分分为警告、箭、记过、辞退、开除。

  4.3.3以上两种惩戒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施行。

  4.4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罚款元。

  4.4.1迟到、早退在半小时之内者。

  4.4.2接听电话不使用规范用语者。

  4.4.3上班时间串岗聊天者。

  4.4.4说脏话、粗话者。

  4.4.5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衣冠不整、奇装异服影响公司形象者。

  4.4.6参会人员迟到者。

  4.4.7私自留客在食堂用餐者。

  4.4.8私自留客在员工宿舍留宿者。

  4.4.9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随意摆放车辆或堆放杂物者。

  4.4.10在食堂就餐,乱倒饭菜者。

  4.4.11乱扔杂物,破坏环境卫生者。

  4.4.12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4.5各部室第一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并罚款元。

  4.5.1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下发的文件者。

  4.5.2在所管辖区域内,有长明灯、长流水者。

  4.5.3下班后所辖区域或窗户未关,所用电器(空调等)电源未切断者。

  4.5.4本部室及所辖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差者。

  4.5.5部室内发生重事情,如物品丢失等,未能及时上报有关部室或主管领导者。

  4.5.6对本部室员工进行行政检查不力者。

  4.5.7一周内本部室员工有5人次(含)违纪者。

  4.6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以警告处分,同时给予元经济处罚,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责任。警告通报全公司。

  4.6.1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怠慢工作者。

  4.6.2妨害现场工作秩序经劝告不改正者。

  4.6.3培训旷课者。

  4.6.4培训补考不合格者。

  4.6.5不能按时完成重事务,又不及时复命,但未造成损失者。

  4.6.6因指挥、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情节较轻者。

  4.6.7因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4.6.8私自移动消防设施者。

  4.6.9一个月内违纪三次(含)以上者。

  4.7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箭处分,同时给予元经济处罚,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责任。箭通报全公司。

  4.7.1工作时间酗酒者。

  4.7.2在公司期间聚众赌博者。

  4.7.3各种漫骂和相互漫骂者。

  4.7.4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动者。

  4.7.5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4.7.6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三次以上者。

  4.7.7培训考试作弊者及为作弊提供方便者。

  4.7.8培训无故旷考者。

  4.7.9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4.7.10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与和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2000元以内经济损失者。

  4.7.11泄露公司秘密事项,已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但情节较轻者。

  4.7.12年度内累计警告三次者。

  4.8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给予元经济处罚,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责任。记过通报全公司。

  4.8.1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但情节轻微者。

  4.8.2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8.3携带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公司者。

  4.8.4在职期间受治安拘留,经查确有违法行为者。

  4.8.5伪造病假单证明或无病谎开病假证明者。

  4.8.6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4.8.7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者而蓄意妄取成绩、荣誉和个人私利者。

  4.8.8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领导失察责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间接接受受到损害者。

  4.8.9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与和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元的经济损失者。

  4.8.10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4.8.11年度内累计箭三次者。

  4.9员工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辞退或开除,同时通报全公司,并视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1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虚假的证件,或用虚伪意思表示,使公司遭受损失者。

  4.9.2连续旷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天(含)以上者。

  4.9.3玩忽职守,致公司蒙受1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者,并负赔偿责任。

  4.9.4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情节严重者。

  4.9.5对同事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4.9.6泄露公司秘密事项,已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7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经济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8损公肥私、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较损害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9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10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索、受,收取回扣数额较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11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4.9.12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

  4.9.13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4.9.14在职期间刑事犯罪者。

  4.9.15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16参加非法组织,经劝告不改者。

  4.9.17年度内累计记过三次者。

  4.10员工造成公司财物损坏和丢失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调查认定,根据具体的情况,酌情处理。

  4.11员工被处罚时,根据其直接上级领导责任小,给予该直接上级连带责任处罚。

  4.12管理人员年度被记过者,将并处以降职或撤职处分,由人力资源部重新考核定岗。

  5.1员工奖惩的核实及手续办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5.2员工考勤的奖惩规定另见《考勤、请假、休假制度》。

  5.3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解释,由人力资源部监督检查。

  5.4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5.5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类似制度自行终止。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鞭策落后,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口头表扬、加分奖励(一分等同现金五元)、通报表扬、嘉奖(同时奖励现金300元和奖分60分)、记功(同时奖励现金500元和奖分100分)、晋薪晋级。

  1、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为公司所采纳,予以建议奖,奖励620分(同时给予相应的现金奖励);

  2、有效地防止公司或顾客财产失窃或拾金不昧的员工,经调查属实的给予奖励1020分(同时给予相应的现金奖励);

  3、看房DJ和管家当天拿小费(管家一间房拿200元或以上,DJ拿400元或以上),每多一百奖励多一分(此分仅作为加分依据不作奖励现金);

  4、品行端正、工作勤奋,能适时完成重或特殊任务;服务热情,为公司树立良好形象,屡次(2次以上)有具体事实者;从事某一岗位或某一项目艰苦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嘉奖300元现金(同时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

  5、节约成本方面有突出贡献者;遇灾难事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做出成绩者;检举损害公司较利益者;维护公司重利益,避免重损失者;有其他突出成绩或重贡献者;予以记功奖励现金500元现金(同时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

  6、对本职岗位表现突出、业绩优异,一年内记两次功者;带领员工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公司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晋薪晋级;

  7、上述条款未涉及到的但有积极意义的情形,经调查属实,公司将视情况给予灵活奖励(方法有加分、奖励现金、升值、深造去外地旅游考察、学习等)。

  口头警告、罚款、扣分罚款、停岗、降级处理、辞退、追责。

  1、迟到:在例队或集合后点名开始时未到者记迟到,迟到一次罚款50元并记纪律单一张,扣十分;

  2、早退:在未通知下班或可以自由安排活动之前私自离开,不经直接上司批准,在集合点到时不在者计早退,早退一次罚款50元,计纪律单一张,扣十分;

  3、旷工:未经直接上司批准没来公司上岗,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记旷工,旷工一次计纪律单一张,扣四十分,月累计两次或连续两天旷工计自动离职。

  4、调假:每人每月有一次申请调假,但需提前一天提出,直属上级批准后才可调休,违者按旷工计;

  5、病假:因身体不适或生病不能来公司上班的,在部门早班例会前打电话向直属上司申请,待批准后可上班回来时补办病假手续(病假单、正规医院病历表、药费单50元以上),缺一不可,否则将视为旷工处理;

  6、事假:凡请事假必须本人至少提前一天持申请单征得直属上司的`批准,三天或以上需行政经理批准,七天或以上需行政副总或总经理批准,签字后办完手续方可休假,事假一次扣罚100元(有薪者请事假几天多扣一天工资,由部门负责人考勤上跟进),由部门直属上司对其开具罚款单;

  7、请假程序:首先到部门主管处申请,待同意后填写相应假单,按标准签名后,带齐相应单据交由人事部签名备档,拿回一联交由直属上司做考勤记录。要交罚款的需将罚款交至收银台后拿回一联交由直属上司备档。

  8、辞退:公司有权辞退任何不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人员,人员辞退后其工资按标准发放,有保证金的给予退回;

  9、自动离职:不按程序搐或月累计旷工两次、连续两天旷工按自动离职处理,公司不发放任何补偿、工资及保证金;

  10、追责:严重违公司规章或国家法律法规者,给公司或顾客造成一定或严重损失者,公司将立即辞退此员工并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或扭送至机关的权利。

  因管理需要,现将楼面部罚单分两类,为罚款单和纪律单。

  1、罚款单:注重罚款为主,以罚款达到警告的目的,一般卫生方面及事假单(无薪者)处理的计罚款单,不计行政处罚记录及扣分;

  2、纪律单:违公司各种行为规范或各项规章制度,主要以箭为重点,兼以罚款扣分,月累计三张纪律单将视其平时行为表现处以停岗停薪七天至辞退处理,月统计部门内纪律分最低者将给予直接辞退(纪律分一分等于五元人民币,纪律单与积分同时进行)。

  1. 本制度由国畜人力资源部制订、解释,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 本制度凡有与国家法令、法规有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执行。

  以下是一则公司员工奖罚制度,各位员工管理者如果不知道怎样对员工进行奖罚管理,可以适当参考以下这则范文,并从中得到启发。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需要每位员工有更强的责任感和凝聚力。个人的付出与收获跟公司的命运息息相关,惟有管理才能出效益,为开创新局面特定如下制度,望家遵守。

  1、工龄奖:在本公司食堂连续工作满一年者,报销第二年的健康证费用。

  2、满勤奖:员工当月上班出满勤无迟到、早退、请假、擅自离岗、旷工等行为,当月上班出满勤无迟到、早退、请假、擅自离岗、旷工等行为,当月奖励15元,在发放当月工资时发放。

  3、带薪假日:每位食堂员工每月允许有两个下午带薪休息日(须完成中午开餐后的工作)由班组长同意,主管批准:但不具有满勤奖获奖资格。(每天不得超二人)

  4、优秀奖:对食堂各项工作积极主动,爱岗敬业,表现优秀者,公司经予100-200元奖金,每季度评审一次,年终发放。

  5、特别奖:对公司的业务、管理技术、厨房内部存在的问题等提供建议性的改善意见,有助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经营业绩这意见或建议,用书面形式提交公司,经公司分别研计评审后,(包括如下内容)

  A举报某领导处事不公正,内部人员问题,收受礼品、回扣;员工假公济私,私带公司物品、破坏公物等破坏公物等破坏行业。(公司经予保密)

  B对厨房运作过程、作业方法或等程序,提出改进方法、有助降低成本、减化作业、提高工作效率可以实行的'。

  C对公司组织机构提出调整意见,能精简机构或强化组织功能效益者。

  D对于公司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提出具体改进建议或方案,具有重价值可增进收益者。

  E对于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提出具体研究报告,或提供有效业务信息;有参考价值可以采纳的。

  6、表现优秀、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员工,可以自我推荐,经公司核准培训合格后经予调整新的工作岗位。具有高度责任感和爱岗敬业精神,有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的,可培训晋升为管理人员。

  二、惩罚制度(每分1元)

  A、迟到、早退时间5分钟以下者,第一次警告,当月再发现每次扣罚5分。

  B、时间在5分钟以上15公钟以下者,每次扣罚5分。

  C、时间在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者,每次扣罚10分。

  D、时间在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下者,每次扣罚20分。

  E、时间在60分钟以上者,按情节轻重扣罚25-40分。

  2、请假:厨房员工请假时间在一天之内,由食堂主管或人事管理人员批准,报公司备案;一天以上应报公司批准,请事假应提前一天报批。

  3、旷工:未请假或未经批准而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扣罚三天工资。当月累计旷工达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4、离职:厨房员工离职应提前15天用书面形式向本公司食堂主管提出,由食堂主管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公司在15天内给予批复结算工资,在此期间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罚。

  5、员工未经批准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位,参照第一条给予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按损失程度给予扣罚20-30分,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扣罚30-50分,并给予箭处分;造成误餐等重事故的给予扣罚100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6、炉灶等设施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非有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炉灶等设施;厨师等有关人员应严格按操作程序使用炉灶等设施,下班前应对有关设备进行全面清洁,并检查水、电、煤气的阀门是否关好;定期对有关设备进行检查保养,违者每项给予30分以下处罚;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0-50分处罚,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厨房工作人员应遵守厨房员工奖罚制度,上班时应注意仪容仪表,不能穿拖鞋、高跟鞋、不涂脂抹粉,男工不留长发;应穿整洁制服、胶鞋或其他平底鞋、戴好口罩、手套。违者每项每次扣罚5-30分。

  【篇一:公司员工奖惩制度范本】

  事实证明,公司制定员工奖罚制度,能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这其实也是员工管理技巧之一。以下是一则员工奖罚制度范本,仅供各位参考借鉴。

  第一条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奖励或处罚方式:

  1、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第六条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第七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经济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7、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4、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50元;

  8、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30元;

  9、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10、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贯、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200%责任,即同时按对员工奖励、处罚数的200%的比例奖励、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管负责人;

  11、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者,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12、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13、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责任人要对前面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上一流程有问题,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权向所属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诉或向公司进行投诉。若未对上一道流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或解决,则所发生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承担,处罚100元;

  14、各员工之间应互相监督、检查,发现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并造成损失的罚款100元;

  15、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罚款100元;

  16、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没有成文制度可参考的,由总经理召开行政人事管理会议决定。

  【篇二:员工奖罚制度】

  第一条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奖励或处罚方式:

  1、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第六条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第七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经济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7、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4、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50元;

  8、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30元;

  9、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10、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贯、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200%责任,即同时按对员工奖励、处罚数的200%的比例奖励、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管负责人;

  11、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者,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12、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13、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责任人要对前面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上一流程有问题,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权向所属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诉或向公司进行投诉。若未对上一道流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或解决,则所发生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承担,处罚100元;

  14、各员工之间应互相监督、检查,发现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并造成损失的罚款100元;

  15、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罚款100元;

  16、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没有成文制度可参考的,由总经理召开行政人事管理会议决定。

  第九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降级、辞退或开除处分,对处以辞退、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并按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酌情赔偿公司损失:

  1、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

  2、违⊥动合同》或工作要求情节严重;

  3、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

  4、故意泄漏公司机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5、拒不执行总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他人工作的;

  6、滥用职权,违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7、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8、污、盗窃、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9、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0、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1、旷工或从事其它兼职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扰乱公司秩序的;

  13、违公司规定屡教不改的;

  14、因工作需要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的;

  15、因行为不当,失信于公司的;

  16、其它重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员工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实际损失情况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公司领导职工发现员工犯有各项《制度》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员工也可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三条办公室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立即报总经理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十四条给予员工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罚人进行申辩。

  第十五条调查、审批员工处罚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罚不得超过30天,其他处罚不得超过15天。

  第十六条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形成后3日内陈述理由申辩,并以申辩后之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十七条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办公室制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篇三:餐厅员工奖罚制度】

  1、受客人书面表扬3次~7次,在原奖金系数上提高0、2,7次以上提高0、5、

  2、销售业绩前十名,按销售额来计算。

  3、受公司通报表扬的,视情形在原系数上提高0、3~1、

  4、被评为A级的员工,当月可在原系数上提高0、2、

  5、被评为优秀员工或管理人员称号,可在当月奖金系数上提高0、5、

  6、各店经理可视情况对工作表现好的员工给予提高奖金系数0、1~1、

  7、总公司将拿出当月奖金的8%作为对平时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奖励基金。

  1、凡旷工者,取消当月全额奖金。

  2、事假1天扣当月奖金的30%,二天扣60%,三天或三天以上取消当月全额奖金。

  3、病假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单位出具的证明,1天以内,手续齐全者不扣;1天~3天手续齐全扣20%;3天以上~7天以内扣50%;7天或7天以上扣全额奖金,凡手续不齐者按事假处理。

  4、迟到、早退、脱岗每次扣5%。

  5、顶撞上级、不服从领导安排,扣10%~当月全额奖金。

  6、有骂架、偷吃、偷盗、开飞单、受通报批评等重过失、较过失者,扣当月全额奖金。

  7、恶意阻碍公司物品回收的,扣当月奖金的50%。

  8、隐瞒事实真相的、知情不报者,扣10%~当月全额奖金。

  9、客人投诉3次以内扣1%~20%,3次以上(含3次)扣当月全额奖金。

  10、凡代打卡者,一经发现扣当月全额奖金。

  11、除此之外,店经理、部门经理对下属员工可视情节轻重扣1%~100%奖金。

  【篇四:公司奖惩制度】

  1、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鼓励和鞭策广员工奋发向上,创造更好的工作业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国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公司提倡奖惩制度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以严密的考核为依据。在奖励上要针对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小,而采用不同的形式奖励;对违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员工,要给予严肃处罚。

  第一条、奖励范围:

  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将予以奖励:

  a)对技术或工作方面有益的改进,提出有益的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成效时;

  b)预防灾害或救灾有功时;

  c)为国家、社会立功,为公司的社会形象做出重贡献者;

  d)获得社会、政府或行业专业奖项,为公司争得重荣誉者;

  e)对公司业务推进有重贡献者;

  f)个人业务、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优异者;

  g)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或完成重要突击任务者;

  h)遗留问题解决有重突破者;

  i)有重发明、革新,成效优秀,为公司取得显著效益者;

  j)为公司节约量成本支出或挽回重经济损失者;

  k)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妥善平息重客户投诉事件者;

  l)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有实际成效者;

  m)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具有高度奉献和敬业精神者;

  n)顾全局,主动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的团队协作精神者;

  o)培养和举荐人才方面成绩显著者;

  p)满足公司设立的其它奖励条件者。

  第二条、奖励项目:

  公司设立的主要奖励项目包括:

  a)年度专业成就奖:以公司内各个系统的工作环节为基础,每年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在每个业务系统内评选,具体评选标准和体系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制定,奖项设为公司优秀员工、优秀管理者、创新奖、优秀团队奖等等;

  b)公司根据企业经营状况每年组织评选相应奖项;

  c)即时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和员工的表现及时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奖励方式:

  公司为员工提供丰富灵活的奖励方式:

  a)通报表扬:由公司或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发,通报范围视具体奖励行为而定;

  c)奖励性假期:除员工正常可以享受的假期外,还可以得到额外的`奖励性假期;

  e)参加外部培训;

  第四条、获奖程序:

  员工受奖应由部门主管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提供意见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决定奖励级别与方式,人力资源部发布奖励通知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员工档案。

  公司内统一设立的奖励,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总经理同意推荐,经总经理核实,在公司内公布奖项。

  对于违公司制度的各种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后果小、认识态度程度等进行惩罚。

  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经济处罚包括罚款、取消奖金。

  行政处罚包括:批评、警告、箭、降职和辞退。

  根据员工违纪行为的严重性,公司将采取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

  1、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批评的行政处罚,同时处以经济处罚。

  1)迟到、早退、外出不登记,不着工装,不戴工牌者。

  2)不能及时、认真清扫自己的卫生区,办公区内(桌面、地面)凌乱,不整洁者。

  3)在办公区内、公司门口、走廊抽烟、扔烟蒂、扔废纸等垃圾者。

  4)桌面摆放零食,上班期间吃零食者。

  5)发物料人员不能及时清除办公区内包装物。

  6)接听电话不礼貌,使用不规范用语,影响公司形象者。

  7)上班时间串岗聊天者。

  8)说脏话、粗话者。

  9)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衣冠不整、奇装异服影响公司形象者。

  10)在办公区内打闹,声喧哗者。

  11)参会人员迟到者。

  12)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随意摆放车辆或堆放杂物者。

  13)在食堂就餐,浪费食物,乱倒饭菜者。

  14)在所管辖区域内,有长明灯、长流水者。下班后所辖区域窗户未关,所用电器(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电源未切断者。

  2、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违纪的严重性,辅以经济处罚。

  15)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下发的文件者。

  16)私自留客在员工宿舍留宿者。

  17)工作时间内手机关机,无法取得联络者。

  18)筏作要求午餐饮酒者。

  19)工作时间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书籍、网站、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20)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时间半小时以上者。

  21)纪律松散,当月内累计迟到三次以上者。

  22)未经批准擅自串岗怠慢工作者。

  23)妨害现场工作秩序经劝告不改正者。

  24)无正当理由,培训旷课者。

  25)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不及时办理,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又不及时复命,但未造成损失者。

  26)因指挥、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情节较轻,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者。

  27)私自移动消防设施,因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者。

  28)一个月内违纪三次(含)以上者。

  3、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箭的行政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违纪的严重性,辅以经济处罚。

  29)工作中发生意外却不及时报告公司者。

  30)损坏公物,影响公司正常秩序者。

  31)管理不力,对下属放任自流者。

  32)知情不举,隐瞒他人的违纪行为者。

  33)搬弄是非、挑拨离间、中伤他人、损害团结、互相谩骂吵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34)不认真执行公司规定,推卸责任,刁难顾客,使矛盾上升造成顾客不满或投诉,产生恶劣影响者。

  35)工作时间酗酒者。

  36)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三次以上者。

  37)培训无故旷考者。

  38)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2000元以内经济损失者。

  39)年度内累计警告三次者。

  4、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降职的行政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违纪的严重性,辅以经济处罚。

  40)泄露公司秘密事项,但对公司利益未造成损害、情节较轻者。

  41)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42)违部门工作流程,给工作造成损失,且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

  43)对下属正常申诉做出阻挠或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但情节轻微者。

  44)培训考试作弊者及为作弊提供方便者。

  45)伪造病假单证明或提供虚假病历者。

  46)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而蓄意妄取成绩、荣誉和个人私利者。

  47)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领导失察责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间接受到损害者。

  48)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元的经济损失者。

  49)私自将客人或同事遗忘的物品收归己有,价值在200元以下者。

  50)年度内累计箭二次者。

  5、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辞退的行政处罚,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1)对同事威胁、恐吓、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妨害团体秩序者。

  52)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情节严重者。

  53)工作不负责,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

  54)擅自挪用公款和同事财物或者有污盗窃行为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5)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经济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6)利用工作之便和业务关系请客、送礼、行、受为个人谋取好处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7)工作时间聚众打牌、玩麻将者。

  58)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

  59)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60)携带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公司者。

  61)在职期间刑事犯罪者。

  62)因违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拘留、审查或追究刑事责任者。

  63)虚报个人申诉资料或故意填报不正确个人资料者。

  )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或进行与本公司无关的业务活动者。

  65)以不正当手段窃取公司机密,并向外界泄露、宣示、收受好处者。

  66)违抗命令,擅离职守,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者。

  67)擅自涂改各种原始记录、单据、合同者。

  68)无故旷工四天以上(含四天),不服从或拒绝执行上级指令者。

  69)玩忽职守,致公司蒙受1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者,并负赔偿责任。

  70)为谋私利,利用公职权力或工作时间为其他公司工作,从事第二职业者。

  71)严重违公司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者。

  7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损害者。

  73)违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使公司蒙受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4)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75)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76)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7)参加非法组织,经劝告不改者。

  78)年度内累计箭三次者。

  对员工处分一般情况由员工所在部门主管提出,经人力资源部调查审核通过,上报总经理决定后执行。

  员工受到惩罚处分时,由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惩罚通知,并在公司内公示,同时箭以上的处罚记入本人档案,受到开除处分时,人力资源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给予员工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应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公司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慎重决定。

  在批准职工处分以后,如果被处分者不服,可以越级申诉,但在公司未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按原决定执行。

  第一条本制度由国畜人力资源部制订、解释,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凡有与国家法令、法规有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执行。

6、公司优秀员工奖惩制度

  为建立有功必奖,有过必究的激励机制,鼓励员工持续地创造性地实现工作目标,进一步端正工作态度,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个人技能和工作效率,逐步增强公司的凝聚力、竞争力,促进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的提高。

  适用于物业公司全体员工。

  3.1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建立、修订、奖惩意见的审核和执行的归口管理。

  3.2各部门和管理处负责人负责按照本制度规定对所属员工进行日常检查、考核,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4.2.2条款规定处罚的审批。

  3.3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部门4.2.3条款处罚的审批及奖励的审核和4.2.4、4.2.5条款处罚的审核。

  3.4总经理负责经济奖励及200元以上处罚的审批。

  4.1.1奖励条件和奖励方式

  4.1.1.1对下列先进事迹的个人将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可在绩效考核时加1~2分:

  (1)拾金不昧,主动交公的;

  (2)关心企业的发展,为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3)其他值得全体员工学习的先进事迹。

  4.1.1.2对下列先进事迹的部门或个人给予50-200元的奖励,同时可在绩效考核时加2~5分:

  (1)受到业主书面表扬的;

  (2)在节能降耗、控制成本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过实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

  (3)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增加经营收入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成效的;

  (4)工作尽职尽责,为保护公司财产或业主财产做出贡献且受到公司或业主表彰的;

  (5)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在当事业主(使用人)不理解而发生过激语言或行为时,仍能坚持原则,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

  (2)对突发事件处置得当,有效地避免了重安全、火灾事故以及重治安事件的;

  (3)其他应受到奖励的行为。

  4.1.1.3下列情况给予200500元的奖励,同时可在绩效考核时加5~10分:

  (1)见义勇为,同违法人员作坚决斗争,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并英勇负伤的;

  (2)其他应受到奖励的行为。

  4.1.1.4员工的经济奖励经相关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完善相关手续,一般情况于当月工资中兑现。

  4.1.1.5多次获得以上奖励的员工可获得调薪调级的优先机会。

  4.1.2奖励执行程序

  4.1.2.1属4.1.1.1款规定的奖励情况需在小区范围内通报表扬的,由管理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需在公司范围内通报表扬的,应报办公室按公司规定程序完善手续后执行。

  4.1.2.2属4.1.1.2款、4.1.1.3款规定的奖励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办公室及分管领导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2.1员工处罚经相关领导批准后,经济处罚由办公室于当月工资中扣除相应罚款,扣分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在当季绩效考核时扣除相应分值。

  4.2.2属以下“轻微过失行为”的第一次处罚20元,第二次处罚30元,同时可在绩效考核时扣2~5分。在本条款规定范围内的《奖(惩)通知书》经办公室审核,填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1)不符合《员工服务行为规范》要求的;

  (2)工作时间或在工作区域内讲粗话的;

  (3)未经批准使用客用设施的;

  (4)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爱护环境卫生的;

  (5)最后离开办公场所未检查并关闭电源、办公设备等的;

  (6)擅自标贴、涂改或搬移公物的;

  (7)物业办公区域、员工生活区域、设备房等物品乱摆放、环境卫生不合要求的;

  (8)筏作时间着工作服在小区内活动时抽烟、进食、打闹或着装不规范的;

  (9)工作时间吃零食、打瞌睡、聊天、看报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0)小区在岗值班人员在岗位上接听或把玩手机的;

  (11)各类工作日记、质量记录等未及时填写或填写不实、不规范的;

  (12)一般工作疏忽失误,但未造成后果的。

  (13)其他违规行为。

  4.2.3属以下“一般过失行为”的第一次处罚50元,第二次处罚100元,同时可在绩效考核时扣5~10分。在本条款规定范围内的《奖(惩)通知书》经办公室审核,当事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两次犯有“轻微过失行为”的;

  (2)受到1次员工或客户有效投诉的;

  (3)同事之间在上班时间争吵的(给予双方处罚)或不遵守办公环境规范管理要求的;

  (4)工作计划或领导交办的事项未按时完成的;

  (5)对相关职能工作及计划检查、督导不及时或不到位的;

  (6)对公司的各项政策和指令不能及时贯彻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给予责任人处罚);

  (7)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资料、报表的;

  (8)因组织不力、通知不明、准备不周致使会议、培训、讲座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

  (9)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10)擅自携带家属、小孩进入工作场所的;

  (11)擅自带领家属于员工生活区域住宿的;

  (12)违公共区域禁烟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吸烟;

  (13)在工作或生活区域发现聚众赌博知情不报的;

  (14)擅自换班、顶班、脱岗、窜岗的;

  (15)上下班交接不清的;

  (1)上班时间私自会客,影响工作;

  (2)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打游戏或使用公司设备办理私人事务或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

  (16)当班时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可疑人员,使公司或业主蒙受损失的(给予当班值班人员及当值部门负责人处罚);

  (17)工作敷衍了事未造成后果的;

  (18)违安全规定或擅自变更作业方法未造成后果的;

  (19)对小区公共区域、办公区域、员工生活区域、设备房等标识不明或无标识的;

  (20)小区门岗值班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对外来人员未严格询问、登记或不主动向进出业主致意的;

  (21)对小区各方面的监管不力,造成环境卫生、维修、装修管理、治安消防管理等方面不符合要求的(给予当事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处罚);

  (22)无故不参加安排的培训或会议;

  (23)小区内有不规范的张贴通知、广告或有散发传单(如公司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前小区未作处理的给予管理处负责人处罚);

  (24)小区张贴栏、看板等未及时更新的;

  (25)不服从上级安排、顶撞上级或未经上级许可而从事其他工作;

  (26)负责人对下属疏于指导、监督不力,未尽领导职责的。

  (27)其他违规行为。

  4.2.4属以下“重过失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200元处罚,同时可在绩效考核时扣10~20分,或予以降薪、降职、调整岗位或重新试用、开除等,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条款规定范围内的《奖(惩)通知书》经办公室及当事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1)两次犯有“一般过失行为”的;

  (2)受到2次员工或客户有效投诉;

  (3)出现重要及重情况不及时汇报、虚报或隐瞒不报的;

  (4)管理不到位,致使本部门工作目标连续两次不达标的;

  (5)违安全规定或擅自变更作业方法未造成后果的;

  (6)筏作时间在工作场所、生活区域赌博或围观赌博的;

  (7)帆事原因上岗前饮酒的;

  (8)散布虚假或言论,影响本公司声誉或客户、员工名誉的;

  (10)在公司内挑拨、闹事的`;

  (11)有意提供假情况、假资料或假报告,造成不良后果者的;

  (12)工作敷衍了事造成后果的;

  (13)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

  (14)向他人索要小费或私分酬劳的;

  (15)危害、威胁、恐吓公司员工或工作场合之任何人士的;

  (16)泄露本公司机密,含泄露薪金、奖金或打听他人薪金、奖金等的;

  (17)在外另兼职按月领取报酬的。

  (18)其他违规行为。

  4.2.5属以下“特过失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薪、降职、调整岗位或重新试用、开除等,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条款规定范围内的《奖(惩)通知书》经办公室及当事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1)殴打公司员工或相互斗殴的;

  (2)藏匿或盗窃本公司或本物业及他人物品的;

  (3)对同事恶意辱骂或诬陷、提供伪证、制造事端的;

  (4)毁坏、涂改企业重要文件的;

  (5)故意泄露企业商业机密,致使企业蒙受重损失的;

  (6)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赂;

  (7)盗用或伪造公司印章的;

  (8)利用企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企业名誉受损害的;

  (9)行为不良、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在企业内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生活区域赌博;

  (11)以行为或语言调戏侮辱他(她)人的;

  (12)因失职或违安全规定、操作规程,使公司、客户以及同事受到经济、财产、声誉、生命的危害或重损失的;

  (13)其它严重违公司规章制度的。

  (1)违规行为未列入上述各类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确定其过失性质并予以相关处理。

  (2)员工违规行为较严重的,公司除按照上述标准予以处罚外,可根据其情节予以降职、降级,直至调换工作岗位或开除。

  (3)公司有权对《奖惩制度》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订。

  员工对处理有不满之处,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直属上级申诉,受理申诉的直接上级领导或部门须于3天内予以回复。如对裁定仍不满意,在3天以内可再向上一级或本公司办公室申诉,受理人须于5天内予以回复。

  管理者打击报复下属员工的,员工可直接越级向公司总经理申诉,同时,总经理也可指派专人直接越级到最基层调查了解、收集员工映的打击报复的问题和证据,如查实有打击报复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按照“重过失行为”进行处罚。

  5.1《奖(惩)通知书》

  5.2《员工申诉受理单》

关于印发岗位津贴分配及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我院从2008年启动、2009年试行,经过多次修订完善,形成现行的《岗位津贴分配及绩效考核暂行办法》。5年的考核工作表明,实行岗位津贴分配及绩效考核对整体推进我院各项工作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遵照校发[2013]14号文件、校人字[2013]14号文件等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经院务会成员、直属支部支委、教代会执委、各科室主任会议讨论,制订了我院《关于职工年度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东南大学医院岗位津贴分配及工作量考核暂行办法》《东南大学医院关于职工年度综合考评暂行办法》《东南大学医院非学校编制人员管理及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形成我院岗位津贴分配及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到各科室,请各科室负责人做好宣传工作,要求每位人员签字确认对三个《办法》的了解,并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医院岗位津贴分配及工作量考核暂行办法

完善医院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工作关系,进一步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校医院服务质量,确保医院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充分发挥我院为构建和谐校园、创建世界一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保驾护航的作用。遵照《东南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校通知〔2007170号)、《东南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2012东南大学校内岗位绩效津贴发放标准》、《东南大学二级单位年终考核总体要求》、《东南大学医院奖惩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校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医院岗位津贴是大学按照我院全民事业编制在岗人员、非在编人事代理人员及租赁人员职级相应岗位津贴打包划拨到医院专项账户的总和。

二、岗位津贴发放基本原则

1、大学政策与医院实际相结合,择优聘用,责酬一致。

2、工作量绩效定性定量相结合,以量化为主,多劳多得,不设上限。

3、按照各人员职级的岗位津贴标准,70%按出勤考核, 30%作为岗位业绩考核,其中20%作为服务质量考核,10%作为工作量考核。经考核,全勤、保证服务质量并完成医院暂定的基本工作量,按大学标准发放各职级相应岗贴。

1、全年的岗位津贴分12个月发放。

2、每月按21.5个工作日核算每日岗位津贴。

3、缺勤日少于当月工作日1/2按缺勤日扣发岗位津贴,缺勤日多于当月工作日1/2,按实际出勤日发放岗位津贴。

4、每月岗位津贴由医院造表,大学财务发放,正常工作情况下,上月的岗位津贴次月中旬到账。

1、可量化工作的科室或岗位:医、护、医技、药剂、挂号收费等。

2、非量化工作的科室或岗位:院办、公费医疗办、财务科、信息科、工勤、药库、预防保健科、计划生育办公室等行政职能科室。

3、院领导一般每周不少于0.5天参加专业相关科室门急诊等工作。

(一)可量化工作量考核

门急诊、各类健康体检、疫苗注射等工作均纳入计量工作统计范围。为便于核算,统一以医生的1个诊疗人次为1个标准工作量,其它岗位各项工作量折算标准是根据各诊疗服务项目工作强度、工作时间、收费标准、材料费所占比重及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等情况综合而定的。随着有关诊疗服务项目的工作流程、收费标准、治疗材料及耗材价格、检查项目数量等发生变化,折算标准也将作相应浮动。根据近几年我院门急诊量等情况测算,暂定各科室每人每日基本工作量为标准工作量的70%,即40×70%=28诊疗人次。工作量具体折算如下:

1、医:28诊疗人次/日。中医按11.4折算,妇检按13折算,转诊等按10.5折算。

2、护:28个工作量/日。静滴(人次)13.5,静推12,肌注11,疫苗注射10.8,发水处方10.4

/日,28/70=0.4,即西药方10.4个工作量;草药处方10人次/日,28/10=2.8,即草药方人次12.8个工作量。

4、放射科:28个工作量/日。透视11,摄片16个工作量。

5B超:13个工作量。

6、心电图:普通心电图12个工作量;动态心电图16个工作量;动态血压16个工作量。

7、挂号收费:196挂号人次/日,每个执行科室的收费项目折1挂号人次。196/28=7,即7挂号人次折1个工作量。

8、相关科室门急诊治疗费、检查费等暂按收费折算工作量,具体标准为:

内、外、妇、康复、皮肤、五官等科室治疗费:5元折算1个工作量;

口腔科治疗费:10元折算1个工作量(暂含材料费,扣除外送加工费),治疗工作中医生占80%,护士占20%

换药:3元折算1个工作量;

检验科:门急诊13元折合1个工作量。

9、体检:教工体检、学生体检工作量折算见附表1、附表2

(二)非量化工作量考核

1、院办、公费医疗办、财务科、信息科、工勤、药库、预防保健科、计划生育办公室等岗位人员在全勤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胜任并保质保量完成岗位日常工作的情况下按完成基本工作量核算,即相当于28个工作量/日。

2、非量化岗位人员参加体检、门急诊等可量化工作,工作量另计。量化岗位人员参加非量化工作按工作时间补贴基本工作量。

3、每年度按“徳、能、勤、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测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作为岗位调整、分级定岗的依据。

(三)工作量绩效奖励标准

1、超工作量奖励标准:不分职称高低,均按0.55/工作量标准奖励。

2、基本工作量内的工作量绩效奖励标准按各职级别岗贴核算,即基本工作量内每1个工作量金额=相应职级年岗贴÷12×10%÷21.5÷28个工作量。各职级岗贴、基本工作量内每个工作量奖励等如下表所示:

基本工作量内每个工作量奖励(元)

1、诊疗人次、治疗费、检查费、检查人次、处方数、挂号收费人次等工作量由计算机HIS系统统计;在完善信息系统后,各科室及执行人的治疗费等以电脑统计为准,现阶段以各科室或执行人按每月上交的治疗费发票核算联为准。

2、大批量学生体检由院办或保健科负责人按体检项目类别详细登记参加人员名单和体检数量,并在体检结束后把统计表报院办公室核算;教职工体检各项目的参与人员按“教职工体检工作量统计表”要求每日登记体检工作量并在体检结束当日把统计表报院办公室,不提供体检数据不予核算工作量。

3、零散体检按执行科室(执行人)提供交费发票或保健科发放的体检凭据核算,每月上交结清,过期作废,工作量折算标准参照学生体检。

4、集中疫苗接种由保健科按工作项目类别登记参加人员名单和接种数量。

5、留观病人按留观病历记录进行统计核算。

6、本院在职职工本人做有关辅助检查、治疗,由相关执行科室检查治疗人员按时间、项目、价格等详细登记,并由被治疗职工本人签字后按月报院办公室汇总后,可按标准折算工作量(自费、材料费等项目等均需按标准缴费,不登记,不折算工作量)。

7、寒暑假值班期间工作量单独统计并公布,暂均按超工作量奖励,非量化岗位值班人员按量化岗位值班人员平均工作量奖励。

1、科室主任负责科室管理工作,享受科室主任津贴,不补贴工作量。

2、各科室人员应做好相应岗位的诊疗设备管理、药品试剂分装管理等常规工作,不补工作量。

3、九龙湖量化岗位工作量补贴:大夜班补贴30%工作量,其它班次补贴20%工作量。

4、药房负责药品、器械、试剂、耗材、疫苗采购等工作每工作日补1人基本工作量的50%,即28×50%=14个工作量;三个校区中西药房药品请领、统计盘点等总计补1人基本工作量的50%,即28×50%=14个工作量。假期间不补贴。

5、四牌楼口腔科护士器械消毒、台账管理、物品请领等非量化工作工作量补贴:每工作日共补贴1人基本工作量的50%,即28×50%=14个工作量。假期间不补贴。

6、供应室工作量补贴:四牌楼、九龙湖校区每工作日各补1人基本工作量的30%,即28×30%=8个工作量(包括建立出入库台账、物品管理、门急诊各科室有关物品请领发放、补充供给、常规灭菌消毒等)。

7、传染病门诊、慢病管理工作量补贴:四牌楼、九龙湖校区41日——1031日肠道门诊开设期间每工作日补贴1人工作量的30%,即28×30%=8个工作量;四牌楼校区慢病管理工作每工作日补贴1人工作量的30%,即28×30%=8个工作量。假期间不补贴。

8、抢救病人、输液反应紧急处理等工作量补贴:在抢救过程中或抢救后医护人员及时书写抢救记录,由执行人把抢救记录和抢救费发票核算联报医院办公室,根据抢救记录或抢救费标准确定大小抢救。大抢救医、护各补贴20个工作量;小抢救医、护各补贴10个工作量;输液反应紧急处理等医、护各补贴5个工作量。

9、医院隔离区留观病人医疗、管理工作量补贴:每个病人每24小时补医生6个工作量(24小时三班,每班补2个工作量);血压、体温、呼吸、脉搏等生命体征测量遵医嘱,每人次共补1个工作量;后勤工作每房间24小时补4个工作量。均按隔离区留观记录、交接班记录进行统计,无详细记录不计工作量。

10、发生甲流、非典、禽流感等突发事件期间,根据参与情况,由院务会讨论决定给量化或非量化科室参与人员工作量补贴。

11、煎中草药系列工作暂按煎药费总收费的45%提成,其中管理工作(含登记、配送、核对、发药等)提成15%,煎药提成30%

12、加班补贴按大学标准30/工作日。

13、中班、小夜班、大夜班每班各补贴10元。

14、法定节假日门急诊值班,按正常班计工作日,另补贴60/工作日。

15、医院委派计量岗位人员参加院内外业务学习、会议、工会活动、出诊等工作:工作时间补平均工作量,不补贴劳务费;休息时间按正常加班计算,不补工作量、不补休。参加非经医院安排的、又未递交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的会议或活动通知的:工作时间参加的需交补休条,否则视同为事假;休息时间参加的不给加班费、不补休、不计工作日。

16、受医院委派参加校内外大型活动医疗保健劳务费补贴:工作日正常班上抽调参加,按90/天补贴劳务费;工作日用自己休息时间参加,按120/天补贴劳务费;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用自己休息时间参加,按180/天补贴劳务费;随队外出比赛、参观学习或24小时驻地保健(实际保健时间>8小时),另再按30/天的加班费标准补贴。医疗保健工作不另补工作量、不另给中夜班费。以上各类情况享受请派方支付的劳务费且达到或超过医院补贴标准的,医院不再给劳务费;享受请派方劳务费但没达到医院补贴标准的,医院补足。每月科室主任负责上交报表,注明保健医生姓名、一卡通号、保健日期、保健内容、请派单位、已享受请派方劳务费金额等情况。

17、双休及节假日医院安排加班参加各类大批量体检劳务费标准:180/+工作量,不另给中夜班费;若经科主任同意后补休,只计工作量、不给劳务费、不可用补休条抵冲。

18、全年奖金按工作日出勤天数核算。

19、全勤奖60/月,按月发放。

20、所有零散工作量补贴和加班须经科主任和分管院领导同意,签发工作量补贴牌或加班证明后方有效。

21、教职工体检、门急诊临时外聘人员劳务费标准由院务会另行商定。

1在大学或上级部门组织的技能考核、文体活动、检查评比中获得先进或较好名次者,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为:个人第一名200元,第二名150元、第三名100元;团体第一名400元,第二名300元、第三名200元,由参与人员自行分配。

1)发表论文:国家级核心期刊,版面费报100%,给予每篇文章300元奖励;其他刊物(不含增刊和论文集)版面费报50%,不给奖励。须提交期刊原件(第一作者)。

2)学术交流:国家级给予差旅费补贴400元,省级200元,市级100元,须提交会议交流论文(第一作者)、会务发票。

3开展新项目,引进新技术,引进投资合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100—300元。

4在危重病人的抢救中表现突出,抢救病员成功,深受病人和家属满意,奖励100元。

5拒收红包、贵重礼品者,受到病人赠送感谢信、锦旗者,经调查情况属实,奖励100元。

6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使医院、病员免受损失的,奖励100元。

7在各种意外发生时,见义勇为,保护公共财产,避免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奖励500元。

8发现并检举违规使用公费医疗,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奖励100元。

1不服从医院和科室常规工作安排,扣发一月岗位津贴,情节严重的待岗三个月或上报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2上班或各类会议迟到、早退,工作时间脱岗、打牌等,每次扣罚50元。

3消极或拒绝参加抢救病人,扣罚100元,影响极坏、造成不良后果待岗三个月。

4不履行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的扣罚100元,延误诊断、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另责令书面检查。

5服务态度差,发生师生员工、病人投诉,经调查属实的,首次批评教育,扣罚50元,第二次张榜公布,扣罚当月岗位津贴,第三次待岗三个月。

6不写门诊、留观病历扣罚30/次,丙级病历扣罚20/份,处方书写不合格扣罚10/次;漏报、迟报或未按相关规定报告传染病扣罚100/例;伪造病历或开具虚假假条扣罚200/次。

7门诊日志登记月报不得少于诊疗号的80%,低于80%的,按门诊日志登记数计工作量;登记漏项或登记不规范的扣罚1/诊疗人次。

8不履行查对制度以至发生医疗差错,如及时发现,未给病人造成不良后果且认识态度端正的,给予批评教育,扣罚50元;隐瞒不报者,扣罚100元,给予院内通报;造成侵权责任,出现经济赔偿的,个人承担赔偿费用的50%,并按医院管理核心制度和《侵权责任法》处理。

9无菌操作时,不按医疗常规佩戴口罩、帽子等,每查到一次扣罚50元。

10不按照规定佩带胸卡,每查到一次扣罚20元。

11医疗废物不按规定进行分类处理,扣发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各100元。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或重大影响,扣发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当月岗位津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2违反医德医风相关规定,收取红包、贵重礼品、回扣、药品推销费等,经调查情况属实,没收非法所得、扣发一月岗位津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良,折价超过500元或情节严重的上报大学按大学有关规定处理。

13私自收取病人的治疗费、医药费、检查费、材料费,经调查属实者;违反药品管理法,私自向病人推销药品者;收费不开票据、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等;一律没收非法所得,扣发当事人当月岗位津贴,视情节轻重,上报大学有关部门,建议给予待岗、下岗处理。

14公私不分、私拿公物、利用工作之便拿医院公物、耗材送人,按公物原价赔偿;将外单位赞助给医院、科室的物品占为私有或私自处理者,按原价赔偿;私用医用冰箱的,发现一次扣罚50元。

15药品、仪器设备管理和保管不当,造成药品过期、霉变、设备丢失,折价超过1000元的,扣罚责任人当月岗位津贴、科室主任当月主任津贴;折价超过3000元的,除以上处理外,按所丢失物品原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16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按规定操作医疗设备,不按时对设备进行保养,造成仪器设备人为损坏的,扣罚责任人200元。

17安全意识不强,导致财物被盗或发生火灾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18医院各行政职能人员、科室主任,在收到科室、科内职工署名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办理并给与回复,相关责任人工作拖拉或不作为,自书面报告之日起,超过两周既未办理又无反馈信息,每次扣发责任人50元。

19科室负责人在科室管理、考勤、考核等工作中若发生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工作不负责任现象,一经查实,扣发当月主任津贴,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1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长:院长、书记;副组长:副院长;成员:院务会成员、支部委员、职代会执委、财务科长。

2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日常考勤、奖惩的登记和申报工作。

3医院办公室负责全院职工工作量、考勤、奖惩等绩效工作的汇总、审核、核算及公布工作。

1、本办法适用于东南大学医院在岗的全民事业编制、非在编人事代理、租赁制等人员。

2非编人员考核按《东南大学医院非编人员管理及绩效考核暂行办法2012)》施行。

3、本办法201411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大学另有新政的,本办法作相应的修订。

4、本办法由院务会负责解释。

附表一 教职工体检项目及工作量折算标准

附表二 学生体检项目工作量折算标准

一、学生体检项目及工作量折算标准

外科常规(皮肤、淋巴、甲状腺、四肢、脊柱等)

内科常规(肺、呼吸道、心脏、肝脾等)

肝功1项(ALT,不含抽血)

备注:其它未列体检项目的工作量折算按门诊标准或院务会讨论决定;N为参与人数。

二、教职工体检项目及工作量折算标准

外科常规(皮肤、淋巴、甲状腺、四肢、脊柱等)

男外科特检(肛门、直肠、前列腺)

妇检(外阴、阴道、宫颈、子宫、附件、刮片)

宫颈刮片镜检(暂外请)

备注:其它未列体检项目的工作量折算按门诊标准或院务会讨论决定;N为参与人数。

东南大学医院非学校编制人员管理及绩效考核

为完善校医院非学校编制人员(以下简称非编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非编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工作关系,充分发挥和调动非编人员工作积极性主观能动性,全面提高校医院服务质量,确保医院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充分发挥校医院在服务育人中的作用,在大学领导及人事处、财务处关心支持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东南大学非编人员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校通知[2009] 12号)有关规定,结合校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校医院现有在岗人员主要有全民事业编制、非在编人事代理、租赁人员、劳务派遣、退休返聘、非全日制用工等状况,暂把后三种统称为非编人员。非编人员经医院报请大学人事处批准并按大学相关规定签劳务协议后方为正式聘用。非编人员是我院卫生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具有相关岗位的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证书。

3、热爱卫生服务事业,熟悉高校医院工作性质及卫生服务内容。

4、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责任心强,有较好的沟通服务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胜任校医院安排的医疗服务工作。

5、身体健康,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6、必须是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人员、退休人员、内退或下岗(原单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并继续为其承担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人员。

2、严格遵守大学、校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胜任岗位工作,保证工作质量。

4、积极参与医院活动,为医院发展建设献计献策。

1、基本工资:按大学政策、结合医院工作岗位性质制定,并随大学非编人员工资标准变化作相应浮动。各岗位人员按劳资双方协商的工资标准标准计酬,非全日制用工按工作日计酬。

2绩效奖金:零起点,暂定每个工作量奖励0.35元,多劳多得,上不封顶,按月实算,包括假期。可量化岗位工作按医院现工作量折算标准核算,非量化岗位工作(如老干部保健巡诊、工勤等)在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的情况下按量化岗位非编人员当月门急诊平均工作量核算(不含各类工作量补贴)。放射科非编人员每出勤日暂补贴10个工作量;其余各类工作量补贴暂参照在编职工的补贴标准。

3、月全勤奖:按月考核,除法定假外均为正常工作日,满勤奖励50/月。

4、季度考核(福利)100/月,按季度发放,缺勤按5/日减发。

5、年度考评奖金:从“德、能、勤、绩”四方面,按自然年度采取个人、科室、医院三级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分“优、良、中、不合格”,分别奖励10006004000元。其中“优”按照大学每年下达的在职在编比例标准全年缺勤>5天或年度工作量少于非编人员平均工作量85%不得评为“优”;全年缺勤>20天或工作量少于非编人员平均工作量60%不得评为“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评为“不合格”:违反校规、校纪;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给大学和医院造成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岗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医院提出拒不改正的;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和调整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连续工作不满6个月、全年缺勤超过40天等情况可参加年度考评,但不享受年度考评奖金。

6、工龄奖金:从201211日开始,非编人员与医院签订用工知情同意书在医院连续工作每满两年工龄,增加工龄奖金50/月,统一从满两年后的11日上调,增长到200/月为上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工龄:全年缺勤大于40天、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未参加年度考核等。

7、出勤与休假:全勤发放基本工资及相应绩效,病事假等缺勤按天数扣发工资和绩效。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按程序经组织批准的,按有关政策申请享受最低生活费待遇。劳务派遣人员婚产假、发生工伤而接受治疗的停工期等情形,原工资待遇不变,但不享受各类绩效奖金。

8、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享受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

9、按规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有关社会保险金。

10加班、中夜班补贴等暂按在职人员标准发放。

11、每年参加一次健康体检。

12、参加岗位必须的培训、继续教育等。

14、享受法定节假日,不享受大学寒暑假。

15、各类奖金发放时已离岗人员不再享受。

1、大学人事处是非编人员使用管理的归口部门,医院负责对非编人员的具体管理,按程序进行招聘、审核、办理劳务派遣、签订或终止劳务协议等工作。

2、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医院与非编人员签订用工知情同意书。

3、医院建立非编人员档案,内容包括非编人员基本信息、工作年限、绩效考核、劳动纪律、奖惩记录等。

4、非编人员工作质量、劳动纪律等考核要求与医院其它编制职工相同。

5、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非编人员归科室直接管理。科室负责人向非编人员布置具体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6、医院每年专门召开一次非编人员工作会议,通报医院工作动态,反馈非编人员考评信息,了解非编人员对医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对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工作质量好、深受本院职工和服务对象好评的聘用人员,医院给予表彰,并优先续聘。

8、非编人员发生医疗差错等,参照《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动法》中有关责任条款和《东南大学医院奖惩制度》等规定执行,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9、在聘用期内,非编人员因个人原因需提前解除劳动协议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医院和派遣单位同时书面报告,由科主任负责报到医院,待批准并办理好岗位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非编人员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书面报告就离岗,单位不发当月劳动工资和各类绩效,若造成单位损失的,追究非编人员相应责任。非编人员违反大学和医院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经常缺勤影响岗位工作等情况医院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非编人员解除劳动协议。若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而即时解除劳务协议,单位补偿劳务派遣人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10、非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即时解聘或退回派遣单位:违反校规、校纪;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给大学和医院造成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岗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医院提出拒不改正的;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和调整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非编人员对管理及绩效考核有异议,需以书面形式向用工科室报告,再由科室负责人向医院逐级报告,医院及时给与反馈。

1、本办法为医院与非编人员劳务协议的补充管理办法,在聘用非编人员时医院有告知义务,非编人员须知晓并与医院签订用工知情同意书。

2绩效考核酬金专款专用,规范预算,除以上所列,不再另给其它补贴。

3根据大学临时用工政策调整、医院非编人员增减等变化,绩效考核各项奖金发放标准将作相应调整。

4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大学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5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和大学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6、本办法由院务会负责解释。

东南大学医院职工年度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遵照校发[2013]14号文件、校人字[2013]14号文件等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经院务会成员、直属支部支委、教代会执委、各科室主任会议讨论,特制定我院职工年度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一、成立考评领导、综合测评组

由全体院务会成员组成领导小组。书记、院长担任组长。

由院务会成员、直属支部支委、职代会执委、各科室主任组成。综合测评组办公室设在医院办公室。

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1)符合校人字[2013]14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

2)考评期内没有受到《东南大学医院奖惩制度》的处罚;

3)考评期内累计病事假不超过15天;

4)考评期内完成的工作量在科室平均工作量的85%以上;

5)缺席年度院组织的业务学习、会议、工会活动等集体活动不超过3次。

1)符合校人字[2013]14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

2)考评期内受到《东南大学医院奖惩制度》的处罚不超过1次;

3)考评期内累计病事假不超过45天;

4)考评期内完成的工作量在科室平均工作量的75%以上;

5)缺席年度院组织的业务学习、会议、工会活动等集体活动不超过50%

1)符合校人字[2013]14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

2)考评期内受到《东南大学医院奖惩制度》的处罚超过1次;

3)考评期内累计病事假不超过六个月。

考评年度内违反《东南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20085月),受到处分的人员;或按照《东南大学医院奖惩制度》,受到待岗处罚的人员。

院领导小组统一布置年度考评工作,全院职工分为医生组、护理组、药剂组、医技组、财务收费组、行政组等六个小组。

在科室负责人的召集下,职工本人对照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按照“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东南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表》,并给出自评等级。

科室负责人按照给定的评优比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优秀人员和其他考评等次的人员名单,报医院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召集综合测评组成员,按大学给定的评优比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优秀人员名单。并对其他考评等次的人员名单进行审核。结果报报医院办公室。

组织召集领导小组成员,严格按照大学给定的优秀等次比例,对综合测评组评选的优秀人员名单和其他等次名单进行审核,必要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审核拟上报名单。

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的拟上报名单在全院(三个校区医疗点)进行公示,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公示期间职工的异议。

按照大学下达我院的年度优秀比例的2倍,且出现小数取整,作为小组推荐的优秀名额。按大学下达我院的年度优秀比例,且出现小数取整,作为综合测评组评选的优秀名额。按大学下达我院的年度优秀比例,作为领导小组审核的优秀名额。

五、综合考评等级及奖励

按职级绩效5%10%直发

按职级绩效5%10%直发

按职级绩效5%10%直发

1年度考核是对教职工聘期内每年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全面反映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依据。

2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科室负责人要按照要求,广泛宣传动员、认真组织。每位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和要求,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认真完成《东南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表》并给出自评等级。

3以“客观公正、全面衡量、注重实绩”的为原则,贯彻到个人自评、小组测评、综合测评和领导小组审核的全过程。一旦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将根据《东南大学医院岗位津贴分配及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给予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处罚。

4非编人员的年度考评参照《东南大学医院非学校编制人员管理及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同步进行。医院将对测评的不同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全院职工按照大学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日常的服务工作中,努力做到“三好一满意”,力争我院在学校的年度测评中获得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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