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被拆宅基地补尝30000元后到城里买房领到补偿后要退回原补偿的款合理?

对于老陈和罗家姐弟来说,20年前写下《出售房屋协议》时可能都没有想到,20年后会因为房屋拆迁让彼此陷入官司纷争。

20年前,老陈在四川南充城郊花7000元购买了罗家的一套祖传房屋。近年来,随着南充城市建设的扩张,当年购得的房屋也被纳入拆迁范围。不过,作为原屋主法定继承人的罗家姐弟俩表示,老陈当年购房所签订的《出售房屋协议》因违反相关法规无效。在签订拆迁协议并领取50余万元补偿款后,姐弟俩与老陈就赔偿款如何分配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

经历数次诉讼,1月7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目前已就本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综合考虑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宅基地的村民福利性质及诚实信用原则、近年来房价上涨,以及老陈实际居住使用房屋长达20年期间对房屋的管理和贡献,判决原屋主法定继承人罗家姐弟共支付老陈37.89万元,这其中包括返还给老陈当年购房所交的7000元。

7000元购一套房,住了20年后遇拆迁

老陈是南充市蓬安县正源镇人,1997年11月3日,在当时尚属南充市城郊的顺庆区舞凤镇某村购买了一套76.9平米的农村自建房屋。当时,老陈与房屋所有者罗某签订了一份《出售房屋协议》,并付清了7000元购房款。协议签订后,老陈便一直在该房屋居住。

罗某的儿子罗先生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这套房屋是自家的祖传房屋,自己知道农村房屋不能买卖,当年跟老陈签订《出售房屋协议》时,就曾给老陈口头说过,如果将来遇征地拆迁就要搬出来。不过,记者未能联系上老陈向其求证。

这份《出售房屋协议》约定:从付清房款之日起,该房屋归老陈所有,双方应对外称房屋系租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究问,老陈常住几年后,需重修涉及的有关费用由老陈支付,老陈可借罗某的名义重建住房。

2005年和2007年,当年卖给老陈房屋的罗某夫妇相继去世。近年来,随着南充城市建设的发展,老陈当初购得的房屋也因城市改造被拆迁。2017年8月,作为罗某法定继承人之一的女儿罗女士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当年与老陈签订的《出售房屋协议》无效,两个月后,法院作出民事调解,老陈同意由罗女士办理房屋的拆迁手续,并领取拆迁款,由双方协商处理拆迁补偿分配。

之后,罗女士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安置指挥部签订协议书,这套房屋拆迁后货币补偿共计52.67万元,其中产权建筑面积安置补偿为39.83万元,临时建筑补偿439.2元,其余还包括提前搬迁奖、购房补贴等费用。

不过,老陈与罗家姐弟就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

购房协议无效,52万补偿款如何分?

2017年11月17日,老陈将罗家姐弟起诉到法院要求享有全部拆迁补偿款。法院认为,老陈当年签订的《出售房屋协议》因违反农村土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8年5月,老陈又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起诉罗家姐弟,请求对方返还当年的7000元购房款并赔偿损失41.77万元。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老陈当年在签订协议时支付了7000元购房款,在合同无效后应予返还。此外,从《出售房屋协议》中的“双方应对外称房屋系租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究问”可以看出,双方均明知案涉房屋买卖违反相关法规及政策,故买卖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法院判决罗家姐弟应对老陈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定二人在继承已故父母遗产的范围内共向老陈支付12.45万元。

一审判决后,老陈和罗家姐弟均提起了上诉。

全额返还购房款,并给予70%的损失补偿

2018年10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二审法庭上,老陈认为,虽然当初签订的《出售房屋协议》无效,但主要过错在罗家,罗家姐弟应按80%的比例分给自己拆迁补偿款。老陈称,当初签订《出售房屋协议》后,自己在该房屋居住近20年,期间,罗家人并未向自己主张过租金,亦未对自己长期居住该房屋提出异议。而自己多年来对该房屋的管理、维护、修缮和贡献,才保持了房屋的完好现状,否则不可能有如此高的拆迁安置补偿金。

罗家姐弟则认为,既然当年签订的《出售房屋协议》无效,按照《合同法》规定,罗家应向老陈返还7000元购房款,老陈则应支付房屋租金。案涉房屋租金从1997年至2016年20年间按平均租金1000元计算,老陈应该支付租金2万元,即便扣除当初缴纳的7000元购房款,也还应支付1.3万元。

1月7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已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损失为房屋现价值与原买卖价格之间的差额,因案涉房屋拆迁后的货币补偿款共计元,其中提前搬迁奖、搬迁特别奖、一次性搬家费是针对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占有人和使用权人进行的补偿,老陈在购买案涉房屋后一直由其居住,其独自享有提前搬迁奖、搬迁特别奖等共计16690元。

此外,对于产权建筑面积安置补偿款、临时建筑补偿款、货币安置补偿奖励款等款项50.75万元,是针对房屋被拆迁的补偿,由罗家姐弟与老陈共同分配。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宅基地的村民福利性质及诚实信用原则,近年来房价上涨和老陈实际居住使用房屋已长达20年,以及老陈使用期间对房屋的管理和贡献,确定罗家姐弟与老陈各承担70%、30%的损失,即由罗家姐弟向老陈支付35.52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由罗家姐弟共支付老陈37.89万元,其中包括老陈当年购房所交的7000元购房款。

1月7日,记者联系上老陈的代理律师,对方表示接下来将按照判决申请执行。

不过,罗先生向记者表示,对于判决结果无法接受,接下来会申请再审,“这个房屋是我们的祖传房子,没想到闹到如今的局面”。(原标题:祖传房屋的52万拆迁款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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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在国人心中分量是非常重的,都说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狗窝,而近年来国家对于房屋补贴政策也是越来越完善,那么2021年无房户政府补偿政策是什么呢?农村无房户政府补偿政策都有哪些?下面就跟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2021年无房户政府补偿政策

  国家对无房户是有多项补贴政策的。

  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是有不同政策的。

  1、对于农村户口,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是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如果处于城市开发规划区内,那可作为无房户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一套商品房。

  2、对于城市户口,如你属于中低收入人群,那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公租房。

  农村无房户政府补偿政策

  农村有房无户口的,拆迁的应只给予房屋的补偿,而没有安置补助。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

  拆迁补偿根据房屋用途可以分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两种。房屋用途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二是规划设计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内容。

  “住宅”是专供居住的房屋,“商业服务用房”是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用途的房屋。正是房屋的用途区别,其在设计规划上和建筑结构上还有价值产生都有所不同,因此拆迁补偿也有所不同,遂分开处理。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国家出台3大房屋扶持政策

  各地区购房补贴政策仍然为许多人才买房提供了较好的保障,可以说各个城市都在努力保留和吸纳人才。截至目前,我国已经有14个城市出台了相关的补贴政策,大都是采取划分等级的方式,比如郑州的人才首次购房标准是,博士每人可领取10万元补贴、硕士每人可领取5万元补贴、本科毕业生则是每人2万元补贴。

  2、降低住房贷款利率

  众所周知,只需要买房的人没有太多钱可以买房,即使他们买了房,他们通常也会用抵押贷款买房,然后分期还款,即按月还款,但抵押金额或多或少,抵押利率不同。它有很大的关系。如果抵押贷款利率很高,那么每月抵押贷款就会很高,反之亦然。

  3、负担得起的房子

  近年来,该国一直在积极引入许多共享财产住房或经济适用房。这种财产意味着个人和国家拥有“五十五”或“七十三”财产权,而国家必须为您盖房支付费用,价格将非常便宜,您可以享受商品房的住房质量。例如,用于建造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其他经济适用房的农村集体土地可以进入市场,预计总数将达到3500万。

2002年6月,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将原告名下的房屋出售给被告,房屋价款为22.6万元。被告付清了房款后,原告将讼争的房屋及土地证交付给被告,但该房一直未能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讼争的房屋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后该房屋将被拆迁,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双方各自返还房屋和购房款。

二、民事责任应如何认定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61条、《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城镇居民买卖农村房屋合同中,因为农村房屋和相应宅基地为限制流转物,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城镇居民不得买卖农村房屋,对此买卖双方当事人都知道或者推定应当知道,故买卖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此类纠纷案件的缘起大多因为土地、房产的升值所诱发,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原因方面,主要是由于出卖方受利益驱动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这种“好讼行为”极大地影响了买受人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值得倡导。因此,在合同无效的过错认定方面,可以认定出卖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该说主要的损失在于买受人,因为其要退房另寻住处、影响其生活和工作;对于出卖人而言,则无多大的损失,甚至还可获得不小的经济利益。因此在赔偿损失处理上,可以根据出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均衡双方的利益。具体在损失认定上,应当由出卖人赔偿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除缔约费用、履约费用和其他费用支出的直接损失外,还应适当地赔偿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丧失与他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而这些损失必须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损失。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基于永久性居住或收益的需要,用一定对价购买房屋所有权,双方对此是清楚的。现出卖人违反诚实信用主张合同无效,可以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在诉讼程序处理上,出卖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可能认定合同无效的,应当向买受人行使释明权,告知买受人有可能认定合同无效,征询其是否就损失提出反诉请求。如果买受人坚持主张合同有效,没有提出反诉的,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法院在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案件中不得径行判决出卖人赔偿损失。法院应当在判决中阐明买受人就合同被确认无效致其信赖利益损失,有权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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