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采沙土处理完还有罪吗?

导读:百年发展的物质迷失

沙子,自地质年代以来便沉寂于地表、地下或水中,在世人眼里几乎从未上得庙堂之雅。工业革命以降,人类物质文明发展进入加速度,特别是水泥发明后的一百余年来,以城市化过程中的楼宇、机场、车站、商场等超大型、标志性市政建筑为代表,还有在城市间起连接作用的公路、铁路、桥梁等,无不在钢筋混凝土的支撑下,或栉风沐雨巍然屹立直冲云霄,或翻山越岭直达远方。

问题来了:哈利法塔们再高,有没有一天遇到向上“生长”的天花板?欧亚大路桥再远,会不会走到天涯海角而无路可走?答案是肯定的。

本篇万字长文,将全面论述这一百年来人类疯狂前行背后的物质迷失:如尘埃般卑微的沙子,正因过度开采而面临枯竭,而替代产品和方案,尚在探索之中。

这个空窗期和过渡期,人类如何安然渡过?对于高度依赖大基建+投资拉动追求经济发展的我国而言,面临的又是怎样一场历史变局?

本文分四部分进行讲述和分析。

【第一部分】官方消息证实,沙子危机来了!

一、全球面临沙子资源枯竭

京讯律师注意到,在2021年3月5日,来源于“央视财经”的一篇“沙子危机要来了!全球面临沙子资源枯竭”的报道,让诸多准备撸起袖子继续大干快上的的建筑业人士大吃一惊!

笔者自恃媒体人的职业敏度,仍难免一时错愕:对赖于大基建战略而屹立于世界最快发展国家的我们,几十年示于世人的种种光鲜靓丽形象,自封“基建狂魔”称号的尊荣,难道要就此终结?

残酷的现实并不顾及人类的情感。央视报道引用其它媒体如此描述沙子危机:“据CNBC(笔者注:美国NBC环球集团持有的全球性财经有线电视卫星新闻台)5日报道,全球正面临沙子短缺危机。在过去20年里,全球的沙子使用量增加了两倍,部分原因是城市化的迅猛发展。

据联合国估计,全球沙子的使用量是水泥的10倍。也就是说,单在建筑工程方面,全球每年就消耗大约400亿到500亿吨沙子。沙子消耗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沙子的自然增速。

报道称,尽管联合国2019年将沙子短缺危机提上议程,但目前依旧缺乏可持续开采和使用沙子的详细计划,而未来工业化、人口增长和城市化都有可能推动对沙子需求的爆炸性增长。”

全篇照录这篇文字报道,在笔者的写作生涯非常少有,盖因其信息量十足,读后几乎可以秒懂沙子危机的“前世今生”,绝对称得上是“字越少,事越大”。同时也需说明,央视借外媒之口点破危机事实,一是吹风,二是稳定,三是引关注,可谓用心良苦,也值得点赞!

结合当下工作方向,笔者当时迅速查询相关信息后发现,沙子危机并非始于今日,而是早有征兆且日渐严竣。只不过,这次是经央视之口说出,其权威性和影响力不可小觑,更说明此危机已然兵临城下。所以文章刊出不久,可见各大主流媒体纷纷转载,一时引发坊间强烈关注:看似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天然沙,竟也面临断炊困局?

据“利润堪比贩毒!地球人连沙子都快用不起了!”网文:中国砂石协会会长胡幼奕介绍:一般来说,1平方米房子需要0.8吨,1公里农村公路需要856吨,1公里高速需要5万吨,1公里高铁需要12万吨,1座核电站需要1200万吨。

全球每年消耗达500亿吨,砂石需求未来五年增速仍将保持在5.5%。2019年,人工砂石开采量增长至3.3亿吨,但仍然是杯水车薪。

另外,全球环保高压下,导致砂石供给大幅下滑。城市的扩张,不仅让全球陷入砂石争夺战,还加剧着自然生态的恶化。

联合国预计,未来30年全球还将有25亿人口进城,所以还有填海造陆用沙。新加坡填海一平方公里,就需要邻国流失国土砂石3700多万立方米。新加坡一直在囤砂子,作为战略资源,应对贸易禁令和砂石短缺。

1985年以来,全球填海造陆面积达1.35万平方公里,相当于2个上海。

有学者认为,未来,沙子很可能会成为各国重要的战略资源。

联合国环境署报告:看似不起眼的砂石已经成为人类仅次于水资源的第二大消耗资源。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沙子消费国,每年的用量高达200亿吨,差不多占到全球用量的一半。据中信证券,目前全国城镇存量住房约373亿平方米,按此粗略估算,需要由300亿吨砂子来填充。

鄱阳湖是世界开采量最大的采砂湖泊,仅十年的采砂量就相当于前55年的沉积泥沙量,也成为全国由采砂所导致生态环境破坏最严重的区域。

洞庭湖同样未能幸免。数据显示,鼎盛开采时期,每年的采砂量相当于湖泊20年的沉积量。也就是说,10年就能将200年的沉沙吸得干干净净。

2017年以来,全国多地关停采砂厂,严打河道、石山非法采砂,砂石骨料生产商急剧减少。

这些都意味着,全球性“砂荒”仍将蔓延,未来一段时期内将是常态。所以,沙子危机几乎就是中国的危机!

二、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笔者当时虽然吃惊不小,但孤证不立,读后也仅存稿待核。悄然逝去月余的4月19日,再次在《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看到“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再次震惊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广东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进一步查实得知,2019年以来,中国多地陆续出现砂荒。

湖北多条高速、机场曾因缺少砂石而停工。

广东省惠州地区有砂场甚至“摇号供应”。

今年年初,基建大省广东也有多处工地因砂子短缺而停工。

以广东为例,盖因广东乃中国发展引擎,经济总量占全国份额三分天下有其一,权威性勿需质疑。延伸到建筑领域,其实是同样道理:广东建筑业抖一抖,全国建筑业跟着颤一颤;广东用沙吃紧,其它地方会“风景独好”吗?

在京讯律师的后续文章中,将会详细论述在建筑用天然沙方面,是如何“全国一盘棋”的。

三、大宗商品全线涨价,行政干预不是良策

从央视的宏观产经报道,到中国经济发展最快、也是利益攸关的省级行政部门的具体政策,不同信源、不同层级对同一事件作出表示,沙子危机这事儿,铁定了!!

《腾讯网》企鹅号“华商韬略”:“高房价背后的中国砂石短缺困局,沙子或将成影响国运的战略资源”介绍,河沙只占地球面积不到1%。近10年,沙子价格突飞猛进,从40元/吨涨到了超200元/吨。

尤其2018年起,价格一只在高位震荡。2021年5月18日,均价114元/吨。

如果说央视报道和官方政策有些高高在上的飘忽感,那么再看看这则来自《看点快报》的描写基层企业的调侃式报道(片断引用),便可一目了然了:

今年是混凝土原材料供应艰难之年,今年是混凝土原材料的巨变之年,今年也是混凝土技术人员对原材料无奈之年。

今年的原材料,只有想不到的原材料,没有用不到的砂石。

经常是砂石料场空空,缺砂少石,那有什么好的砂石,有用的就不错了。

究竟是混凝土原材料的问题,还是人的问题,砂石难进,有钱没货,有货没有质量,看不懂的砂、石,分不清的材质。

难以判定砂石质量,哎,只能一声长叹……无奈,无奈。

5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多措并举帮助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对上游原材料涨价影响。支持大型企业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用市场化办法引导供应链上下游稳定原材料供应和产销配套协作,做好保供稳价。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已经是国常会14天内连续三次“点名”大宗商品。

总理出面以行政力调控、打压大宗商品价格,足以说明涨价已经严重到影响经济正常发展的地步。

必须强调:在物以稀为贵的情况下,沙子当然也已经是关乎国家发展战略大计的大宗商品!

从短期看,受多重因素推动,包括沙石、水泥、钢材等在内的大宗建材商品全线上涨。从十年大周期看,有部份商品如钢材价格仍处于09经济危机价格下跌后的反弹周期;从三年中周期看,有疫情区间经济恢复需求猛增、全球性货币放水的外因,内因则是资源存量常规减少下的需求猛增,形成“物以稀为贵”的卖方市场。

上述大宗商品涨价具有周期性,有涨就有降,可以通过国内或国际市场进行调节,而无可再生的沙子资源,则是难以改变的长期性困局!

行政调控解决了短期价格问题,但未解决供需失衡的根本,反而斩断了市场配置的无形之手,所以再后来将是存量消耗殆尽之后更迅猛的涨价潮。若再行加大调控力度,即无异于步入计划供应的管制模式,经济即告通缩来临。

最苦的就是处于上游资源笔和下游用户间的中游企业,因为还不到关门停产的阶段,一面要被动接受涨价的压力,一面要面对下游终端用户的萎缩,过渡期后如何,不得而知。

受涨价因素影响,其下游逻辑是:

另要告知的是,电子产品中的CPU也是沙子做的,而且基本上绝大部分芯片都是从沙子中来的!

沙子是如何历经千辛万苦摇身一变,成为价格不菲的芯片的呢?5个大流程:制作晶圆-前工程-G/W检测-后工程-筛选分装。细化之后,又可以分成18个比较小的步骤(据“利润堪比贩毒!地球人连沙子都快用不起了!”)。

细心读者会发现几方的表述中,出现了“沙子”和“砂子”二种不同的写法和表达,内容有什么问题?字义有何区别?还是另含深意?

京讯律师将针对性地就相关知识进一步深入检索和阅读,整理出部分可质参考的内容,继续与网友分享。

【第二部分】打击盗采促环保,沙源供应陷困局

一、“沙子”与“砂子”的区别

京讯律师持续关注建筑混凝土,注意到行业实践中的相关文字表述,“砂子”的展现度大有后来居上超越“沙子”的态势,原因即本文关注的沙子危机所致:越来越多的人工砂替代了传统的天然沙。

注:沙子的比重是1.65T/方。

沙子,由矿物和微小的岩石碎片组成,是岩石经过侵蚀和风化而成,即天然沙。沙子的成分因地方而异,具体情况视当地岩石的来源和条件而定。

砂子(主要为SiO2),将岩石经过专门的制砂设备破碎而成,即机制砂,颗粒相对更大一些,拿在手中能清晰感到有划裂感。

沙子产地不同,颜色不同,种类不同。砂子产于一地,品种单一,样子粗糙。

沙子含硅元素,用途广泛:除了建筑、修路、过滤、养殖、美化、当冶炼的速容剂外,还是制造玻璃(还有上篇文章提到的CPU)的主要材料,体育运动上除了沙池/沙包、防洪用沙包等。

日常生活中有清洁作用:工厂工人洗手洗脚的梘砂、清洗酒樽、瓷器、金属食具、玉噐、银器等,光亮、光滑金属、木材的砂纸等。

砂子用于建筑混凝土和砂浆、工艺品衍生物、炒货行业介质、光纤原料的主要材料。

1.4.地质学上,把粒径为0.074~2mm的矿物或岩石颗粒称为砂,粒径大于2mm的称为砾或角砾(二者区别在于被磨圆程度不同,详细可见词条砾岩、砂岩)。

笔者认为,沙与砂二字在建筑业混凝土领域的用法,应以天然沙与人工砂为界,即不用采石、粉碎的天然沙用“沙”,包括需要清洗的海沙;反之,用“砂”。文中如有不符此规范处,以此为准理解和解读。

二、沙子危机引发连锁反应

沙子枯竭引发的危机直接反映在供应端,违法盗采成为主要获取手段。据称,吸沙船最深可抽三四十米。《福州新闻网》2013年5月9日:闽侯一非法大型吸沙船,每小时吸沙量达800多方,价值200多万元(折合1320吨,1500多元/吨,存疑)(下图来自网络)。

另据资料,长江上一艘大吨位抽沙船一夜可抽100万吨。按每吨几十元算,每年就是一笔价值数千亿的大生意(有吨/小时,但100万吨/夜存疑)。

盗采暴利引发地方势力对沙资源的抢占风潮,以此立案入刑者不在少数。

盗采对生态系统的破坏是不可逆的,不仅会形成暗坑、漩涡,侵蚀河岸,危及防汛安全,也致使地下水位降低,影响用水安全。

2.1.《半月谈》2021年05月20日:盗采一亩,获利8万:黄河故道成了大型土沙盗采现场

有网民发现,河南省兰考县一国有企业以“土地改良”名义取土采沙。半月谈记者调查得知,在兰考县“土地改良”背后,是黄河故道地区“天然沙库”资源盗采与生态耕地保护的激烈交锋

从本则新闻可知,盗采行为并不限于民营中小企业老板,国有企业同样涉及其中。并且因为有“国”字头的保护,往往存在违法时间久、涉案规模大(多)、执法难等情况,其危害性比民营中小企业更大,也更难以治理,所以需要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使其行为曝于阳光之下。

2.2.《中青网》、《中华网》:采沙导致河床下降 当事人被取保候审

2017年8月14日,群众反映东辽县金州乡新华村4组、新正村7组河套内各一处非法采沙点,采沙导致河床下降、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沙石运输车辆超载,轧坏附近村屯的桥梁,影响村民正常出行。

本案并非最新,仅因官方权威信源之故。其实在中国大规模进行基础建设的若干年中,此类现象一直如影随行。属于大基建的主流模式:一边仪式性打击采沙,一边迫切又需要沙源。并且,采沙单位也涉及正规国有单位及更大的盗采规模。笔者在媒体采访中,就曾经历过多起盗采入刑的案例。

在近年河沙资源近于枯竭,环境破坏严重,加大对盗采河沙行为打击力度之后,此类现象有所减少。但因为基建规模有增无减,所以采沙只是转换了一种方式,代之以海采、山采等:从“沙”到“砂”,环境破坏力度并未减弱(下图摘自网络)。

2.3.《中国经营报》:非法开采十年之久!祁连山水泥被罚7251万!

2020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中国建材集团(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违法采矿案。根据《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办法》,该案调查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有读者可能认为该案属水泥生产环节,与沙子危机关系不大,其实本例意在关注砂源:只要天然沙供应不足,将来的水泥生产采石将会与采砂并行存在,必然会相应增加人工砂比例,这类案件也将同步增加。

2.4.《法制日报》、《中国青年网》:非法收购海砂首次获刑

2017年5月31日消息,上述两起系列案件创下多项河北省“第一”:第一次以非法采矿罪打击处理盗采海砂行为;第一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打击处理收购海砂行为;第一次协调辽宁、河北、山东等环渤海几省市明确划定禁采区范围……这些创举,都为今后河北依法打击类似案件打下了坚实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适逢“两高”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该类盗采海砂案件适用非法采矿罪,这为案件的定性和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有利于对该类犯罪实施精准打击。

2.5.《钱江晚报》:首例!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非法运输海砂人员刑责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康某指使游某、曹某等人驾驶船舶,通过故意关闭AIS设备等方式,到福建漳州海域从3艘不明船舶处,低价购买并运输非法开采的海砂约1万吨,后通过福建中介陈某事先联系温州货主林某,将1万余吨非法海砂卸载至温州洞头一处码头。2020年7月6日凌晨,该船在驶离码头准备返航时,被浙江海警局查获。

3月9日,非法运输海砂类案件在浙江温州洞头首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宣判,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不等,处罚人民币2万元至10万元不等刑罚。该案是浙江海警局首例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非法运输海砂人员刑责,斩断海上非法运输海砂“购、运、销”链条。

2.6.公众号《汇智聚海》4月14日消息:对运输非法海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打击之商榷

2018年下半年,水利部发布《关于开展全国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自2018年6月20日起,水利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河砂的开采受到极大的压缩,各地纷纷出现一砂难求的局面。受高额利益的驱使,盗采海砂开始猖獗,海砂一度被比喻成“黑黄金”,盗采海砂利润堪比贩毒

海砂案件中往往涉及采、运、销各个环节,而若非前期经营、侦查,很多案件往往只在某一环节查缉。现实中,又多在运输环节因举报或者巡逻查缉,对此类涉嫌运输非法(不是非法运输)海沙,如何处理,实务中有一定争议。

上述案例说明,自数年前开始重视河湖采砂危害并严历打击以来,非法采砂并未因此减小盗采力度,但在总量上有所下降,无非缘于总存量的同比减少,也反证天然沙价格必然上涨的市场逻辑。

同时,对于所谓“源头打击”这种“重打击、不疏解”的“铁路警察”式的治理思路,有专家提出是“治标不治本”。“本”者,无非是找到替代资源,看来也非短期之功。

最后一例“盗采海砂”案说明,在总需求不变前提下,供应端转而寻求其它途径,由陆而海,海砂盗采火爆一时,各类抽砂船也纷纷扬帆出海,近海大陆架和航道面临危胁,甚至因为超越国界盗采而引发国际纠纷。

三、京讯公号引用文章:关于长沙混凝土案件的几点看法

长沙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案件宣判后,引起了建筑业的广泛关注。专家指出其中两个焦点问题:一是交货验收环节应明确,以此判定交货时间、混凝土搅拌及质量,进而判断责任方;二是砂(沙)子质量,这可以从供需双方的验收单等凭证中推断。

据业内人员称,从发车时起,混凝土必须在5小时内浇筑完毕;为防止混凝土浇筑出现冷缝(上下两层混凝土的浇筑时间间隔超过初凝时间而形成的施工质量缝),两次混凝土浇筑时间不超过1.5小时;交接处用振捣棒不间断的搅动。

这是一起混凝土质量纠纷案件,虽然不能直接体现出沙子危机带来的影响,但间接给人以启示:传统天然沙质量责任即如此难以评判,如果加入新的掺合料如钢渣、海沙等,涉及品类增多,主体也同步增多,类似质量纠纷的判断难度是否将更加艰难?

总之,沙子危机也将带来更多的质量纠纷。

四、关于深圳赛格大厦摇晃的几点看法

此前已有文章,“【京讯评案】上了封面的赛格大厦,如何稳住摇晃的人心?”此处摘录问题部分。

1.钢管混凝土结构:赛格大厦这类超高层是否适合?

2.前几年热炒的远大总部钢结构方案设想,是否可行?

(1)2013年07月30日:远大“低调”筹建世界第一高楼

2年前,远大就已因为建楼“火了一把”如搭积木般,远大用了15天就建起了一座30层的酒店。

(2)2013年07月30日《财经网》:远大世界第一高楼项目已被有关部门叫停

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教授张君认为,这种方式“搭建”速度很快,安全性也没有问题:“我们过去也用钢结构,主要是公共建筑上,很少用在住宅上。因为用在住宅上,30层以下造价就高了。这种装配式建筑最大的问题是,时间长了,可能会渗水、保温隔热不好啊、生锈啊,这些可能会比钢筋混凝土出现这种问题的概率要多一些。现在能体现出来的优点是,钢结构的现场操作时间会少一点。”

3.建材:有没有沙类、沙源的疑问?

4.施工方案:边施工,边设计,边修正,对质量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5.设计理念:按物资匮乏时代标准设计,是否标准过低?

6.当时的“深圳速度”:与混凝土需要的凝结周期有无冲突?

7.《住宅建筑规范》(GB)之3.3.1 :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中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一般性建筑耐久年限为50年-100年,但这些建筑只能持续25-30年。相较于中国房子的短寿命,美国房子平均寿命达到74年。设计寿命是否过短?

8..住宅质量险,只保前十年

建设部住宅产业促进中心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京签署了"A 级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协议"。根据协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对通过建设部住宅性能认定的 A 级住宅提供10年保证保险。这种保险称为缺陷保险,又称为建筑物10年期责任保险,主要承保住宅竣工验收之日起10年,因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发生工程质量而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这是确保住宅质量,保障购房者利益的一种国际惯例。

注: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无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保险为什么只保前十年,是否过后面的信心不足?

9.赛格大厦这样的早期高层建筑,是否应该纳入刚出台的《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监管范围?

某位清华土木工程系出身的从业人士接受京讯采访,并分析如下:

1.钢管混凝土是经典技术,没问题。

2.远大的钢结构也是国际通行的超高层结构。

3.海沙是大问题,但是不应是赛格晃动的原因。第一,赛格建设的时候,沙子不紧张,不太可能用海沙。第二,用了海沙建超高层应该不是晃动,是垮塌。

4.边设计、边施工肯定有后遗症。但是赛格在哪些方面边设计边施工,具体不了解,正负值无从评价。

5.设计理念应该只影响使用便利性,不是结构方面。

6.深圳速度,首先不稀奇。其次,混凝土凝固期,是有技术措施的,在达到强度前,支护体系不拆除。

7.建筑寿命,应该是必保寿命,和实际寿命有区别。中国房屋寿命短,是强拆造成的。

8.住宅质量险应该和实际建筑寿命没啥关系,更像保险公司的赚钱手段。

9.赛格建造时,偷工减料还不是普遍现象。纳入监管平台是应该的,具体如何监管,不了解。如果只是录入保存建筑档案,作用有限。

【第三部分】海沙可否筑成大基建的中流砥柱?

据《砂石骨料网》数据中心统计及测算,2020年全年全国砂石消费量为178.26亿吨,同比增长1.39%。砂石骨料用量最大的省份为广东省,多达万吨,山东省、江苏省分别以万吨、万吨分列二、三位。而用量最小的三个省份(不含直辖市、自治区)为青海省、海南省和吉林省。用量分别为9122.18万吨、13791.38万吨、14933.55万吨。用量最大与最小的省份差距高达14倍,也充分说明了我国不同地区建设体量和速度仍存在巨大差距,砂石市场环境也存在巨大差别。

笔者注:砂石骨料包括沙(砂),本文所指沙(砂)用量不等于此数。后文有述。

一、天然沙紧张,海沙使用不规范

随着河砂紧缺,价格节节攀高,使用海砂是必然的结果。京讯律师梳理了从天然河沙到替代品海沙的大概时间线,发现:

1.1 建设部2004年8月下发《关于严格建筑用海砂管理的意见》

意见对海砂开采、除盐处理、混凝土拌制等提出严格规范,指出海砂必须经过专门淡化处理,海砂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钢筋混凝土中海砂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如果以300公斤的水泥为例,那么在混凝土中氯离子的含量不能高于0.18公斤。

可见,最晚从2004年起,已有建筑使用海砂,但性能指标要求也很明确。

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主要涉及海沙资源管理和采沙(矿)权有偿出让,但并没有禁止采沙,而是政府统一管理下有序采沙

1.3 据《广州市混凝土行业协会信息网》:2013年4月23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防止在工程上违规使用海沙的通知”(粤建质函〔2013〕450号):

有媒体报道深圳市一些混凝土搅拌站违规使用海砂生产混凝土,并流入建筑工地,给工程带来质量隐患。为严格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用砂管理,防止违规使用海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这说明,未按标准海沙使用。

1.4 据2019年的《法制日报》消息,以广东省全年用砂9000万方折中计算,海砂用量达6300万方。相关文件显示,广东省全年用砂总量为8000万至1亿立方米,其中河砂占比18%、机制砂占比12%、海砂占比70%。

笔者注:首先,说明沿海地区(最起码是广东)的海沙使用已经十分普遍。其次,如果19年广东省用砂量一亿方,换算等于1.65亿吨的话,与文首20年数据12.8亿吨(万吨)二年间落差7-8倍。分析如下:

若以C30水泥为例,混凝土配合比的重量比是:水泥:砂:石:水=1:1.18:2.63:0.41

取C25、C30标准,则石子用量是砂(沙)的两倍多,那么20年的12.8亿吨中有约1/3是砂(沙),即4亿吨,与19年1.6亿吨相差约2.5倍。此一年增量暂无数据支持,存疑。

1.5 《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2019年6月28日:当地河砂价格节节攀高,一立方海砂的价格只有河砂价格的一半,海砂和河砂,价格每立方相差百元

其中,水泡砂(海砂)1吨起至199吨,每吨售价86元;3500吨以上,每吨售价81元。

这条新闻说明,海沙在价格上具有竞争力,但也要强调的是:如果按照行业规范标准要求,考虑到海沙净化的成本,海沙的竞争力可能需要另行评估。这个市场报价,在业内属于心照不宣的低品价。

1.6 《中国振动机械网》2019年5月:截止3月份,广东省仅剩一个海砂可采区,开采量仅200万立方米;在福建省,沿海海砂开采点一般仅供特定工程及公司专项使用。

1.7 《央广网》2020年5月15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广东省海砂开采三年行动计划(年)的通知》,提出自2020年起连续3年组织海砂资源市场化出让,每年向市场投放约10片海域6000至7000万立方米的海砂资源。

结合上面两条新闻,如果按广东仅有200万方可采量计算,不知道广东的“三年计划”中的“10片海域6000至7000万立方米”从何谈起?

这也许让人联想到,唯有向更广阔的外海寻求沙源,也因此,是否会引发更多近年听闻的国际纠纷?

1.8 《百年建筑网》2021年6月6日最新消息,近日,广东省湛江市4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接连出让,总资源储量在3500万方左右,出让成交总价共计约22.4亿元。

暂不论上述几则数据打架的后果如何,但出于建筑用砂压力,广东省已全面放开对海砂的使用,已是铁的事实。只不过,海砂仍然被划为国有资源,然后实行竞拍方式,向社会出让采矿权和使用权。

这种与土地出让金同样的国有管制经营模式,事实好处是财政收入,理论好处是保证开采有序,负面是不利于市场竞争和价格公平合理,低效成本会最终传导到建筑成本上。

另外,管制下经常发生的私采、私售现象,必会同时且长期出现。可见,是否带来有序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行业服务品质,其实都值怀疑。

目前海砂淡化技术还不成熟,用量占比仅为6%。但河砂价格飙涨,在暴利的驱使下,盗采海砂行为日益泛滥。据中国海警局数据,2020年全国盗采海砂总量超1.5亿吨。这些海砂大多在沿海及中部省市流通。

2.1 廖信忠的博客2013年6月18日:由深圳海沙屋回想90年代台湾海沙屋事件

海沙屋是伴随台湾经济起飞,一切向钱思维下的一个后遗症,那几年房子一直在建,到处都是工地,河沙供应不及,转而使用海沙补充。

海沙使用有严格标准,要经过好几道手续冲洗去盐,使海砂中氯离子含量符合标准。但为了降低成本,都不按规定来,结果房子建好之后1-15年内,陆续出现房屋、公共建筑的腐蚀现象,并波及整个台湾,被称做“海砂屋事件”。

2.2 1995年发生在韩国的三丰百货倒塌事件

这场导致502人丧生的灾难,原因除了改变设计,偷工减料外,使用未处理完全的海沙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2.3 上世纪60年代,香港也出现类似的海沙楼事件

似乎在每个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都会出现类似情况,河砂短缺,远途取河砂会使其价格不断上涨,于是使用海砂的情况便越来越普遍。

2.4 《深圳新闻网》2019年11月11日:深圳危楼“存活”周期能否缩短?

深圳发生过多起房屋安全事故,存量房屋安全状况堪忧。

1989年,与香港仅一河之隔的鹿丹村小区竣工,是深圳较早的多层福利住宅小区。在鹿丹村建设的年代,“禁止海沙大量用于建筑”还没有被写进政府明文规定,由于在建造时使用了大量海沙,海风很快斑驳了墙体,楼盘在建成不久即破损严重,出现漏水、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2000年,鹿丹村业主要求政府进行重建。十八年后的2018年1月,鹿丹村首批回迁业主回家。

建成于1984年的深圳经济特区第一批公务员和教师福利房小区南华村与鹿丹村有着相似的情况。

2.5 《中国网》2013年3月1日:央视315曝光“海砂门”

据央视《第一时间》3月14日报道,某润在大冲村旧村改造项目中使用了海砂和水洗砂。该集团自有的搅拌站在提供混凝土时,所用的大部分都是海砂,还有一部分是用海水冲洗的“水洗砂”

这恐怕只是冰山一角。由于建筑商对海砂危害性认识不够,再加上利益驱动和管理不严,使偷用、滥用海砂之势蔓延。查新闻知道,现在深圳的楼房楼板开裂、墙体裂缝等问题严重,每逢雨天渗水不止的海沙屋后遗症已经渐渐浮现。

2.6 《人民网》2013年03月27日:某安大厦涉用海砂

央视3月14日曝深圳“海沙危楼”四处开花,在建的“中国第一高楼”中国某安金融中心也牵涉其中。该项目混凝土供货商之一的深圳市某大洋建材有限公司被深圳住建局出示红牌,资质证书被吊销,工地停工整顿。

21世纪网报道,该项目32亿元投入可能因此打水漂。

三、海砂使用不规范,效果不理想

3.1 海沙,处理不好就是“要命沙”

海砂,即“水泡砂”,因为含有超标氯离子(天然盐分),不到5年就会把钢筋锈蚀掉,造成强度、硬度与预应力下降,严重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寿命,所以有关规定禁止海砂用于道路、桥梁、军用、民用、商品房与公共设施工程建设。

深圳大学土木工程学院韩宁旭教授说:侵蚀钢筋的过程分为潜伏期与发展期,经历这两个阶段之后,使用海砂的建筑基本就可以称之为危楼。

一座房子的潜伏期有2-3年,发展期可能有5年或者10年,取决于安全额度。相比国家标准规定的50年民用建筑寿命,海砂建筑寿命短了很多。

降低海砂中的氯离子含量,需反复用淡水冲洗。目前大多数海砂净化,只靠原始的晾晒或海水冲洗,生产设备落后,流程不规范。

业内人员,“整个惠州市没有批准成立一家从事水洗砂的企业。绝大部分的海砂是用海水冲洗,简单过滤掉一些贝壳类等物质”。

采砂船疯狂“吸食”海砂的背后,会导致海域沙滩坍塌、海岸线后退、海底出现漏斗、砂岛被蚕食,这对海洋生态环境无疑是一个致命的伤害。

3.4 施工与居住方面

某质监站工程师表示,使用海沙粉刷的墙面和地面,会产生严重的潮湿现象,遇到东南风或梅雨季节,墙体会渗出大量的水珠与水滴,长期居住这样的房子,将会给人体带来关节疼痛。

3.5 检测不易,标准需强化

业内人士说,现有建筑材料的检测分两种,单一材料检测和混合材料检测,海砂单一检测可能氯离子超标,但制成混凝土检测则可能达标;现在达标不意味着未来也达标,因氯离子释放是动态的。

相关专家称,在国家工程验收标准中,并没有要求对混凝土中使用海砂氯离子含量进行强制检测,“此前被曝光的项目,使用的商品混凝土都混入了海砂,但检测都合格,反映了监管环节的缺失”。

四、海砂应用是把双刃剑

2019年3月19日,广西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严禁建设工程违规使用海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由于北海及周边地区控制河砂采挖,导致北海市砂石市场供应持续紧缺。为加强北海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建筑用砂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严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违规使用海砂。

海砂到底能不能用来配制混凝土进行房屋建筑,答案是可以的。日本,英国都是典型的海洋国家,由于版图幅员的缘故不说淡水河沙,即使是海砂资源也并非取之不竭,基于国情这些国家对于海砂的开采利用、加工处理、使用监管都非常发达先进和完善。

日本的建筑用沙90%来自海砂,并且每年还要从我国进口大量海砂,并没有出现我们这样的问题,无非是对安全质量的认识,先进的加工处理、科学的管控、严格的监管审查。相比之下,我们发生问题的建筑都是直接使用未经专业处理的海沙造成的。海砂可以用,但要按照严格规范进行施工操作。

可见,海砂应用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可完全取代或者部分取代河沙,缓解资源匮乏;另一方面,氯离子就像建筑物里的癌细胞一样,造成建筑寿命减短。“因此,如何科学、规范、合理地淡化、使用海砂,显得尤为重要。”

有专家建议,“出台对混凝土中使用海砂氯离子含量进行强制检测的规定,同时制定水洗砂设备的相关标准。”

京讯律师也认为,对于行业必需的高耗建材而言,如果在加工环节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技术规范,其后果确实是令人难以想象的。

京讯律师将继续关注这一话题,与广大读友一起为推动行业立法共同努力!

【第四部分】“大基建”如何后继有砂?

京讯律师据央视引用CNBC的报道,在建筑领域,全球每年要消耗约41亿吨水泥。然而,沙子的使用量大约是水泥的10倍(作者注:应含骨料砂),也就是说,单单在建筑工程上,全世界每年要损耗超过400亿吨沙子。若用这些沙子砌一堵高27米、宽27米的墙,这个沙墙可绕地球一圈。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统计显示,全球沙子用量已比20年前增加了200%,主要原因是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建楼、造桥、修路、填海等工程都使用大量的沙子。

《发展改革委网站》2020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

一是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包括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优化机制砂石开发布局,加快形成机制砂石优质产能,降低运输成本。

二是加强河道采砂综合整治与利用。包括加强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加大河道航道疏浚砂利用,探索推进三峡库区等淤积砂开采利用。

三是逐步有序推进海砂开采利用。包括合理开采海砂资源,建立完善海砂开采管理长效机制;严格规范海砂使用,严格执行海砂使用标准。

四是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包括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鼓励利用固废资源制造再生砂石,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建筑。

一、关于河沙,来自基层的补充意见

在撰写四篇系列“沙子”主题文章过程中,收到网友反映,近十年来,打击非法采沙已从大城市普及到下级的县、镇一级。打击采沙的理由基于过度开采会造成河堤和桥梁崩塌,湖河水流紊乱,以及气候失衡和环境破坏,这是大众常识。此外,也有人们心知肚明的内在逻辑。

后果是,由于行政或某些人垄断了河沙开采权,地方基建用沙紧缺,河沙价格至少涨了10至15倍,有人一夜暴富。几千年来“便宜不过泥沙”的说法被颠覆,河沙反比矿砂贵!泥沙涨价直接推高了房价,最终由消费者买单。

现实问题是,一些多沙河地段严禁开采,河流的出海口泥沙大量沉积,造成了一些出海口的航运阻塞;更严重的还造成一些河床的高度日益上升,洪水来了溢过河堤,浸淹了大量农田!总之,河沙问题掺入的人为非科学因素太多。

另外据资料显示,各条大江大河上新建的无数拦水大坝,也正成为一道道“拦沙大坝”,传统意义上的河沙下泄已不复存在,反而导致大坝上游一侧泥沙淤积,带来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安全问题和气候问题。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如能证实证伪,欢迎赐文。

二、海沙,沿海地区的备选资源

在沿海地区,海沙早在使用,未来也将成为主要沙源之一,但需要在净化技术、标准和工艺流程方面下功夫,使之能够达到建筑规范要求。另外在环境压力方面,与下节的人工砂面临同样问题。

三、人工砂是内陆地区主要砂源,但有环境压力

据混凝土相关知识,如果按混凝土构件体积(或重量)占比计算,其中70-80%是沙石,钢筋约10%,水泥和添加剂约10%。

天然沙枯竭,对于人工机制砂来说,其原料资源十分充盈,河卵石、鹅卵石、花岗岩、石灰石等都能用来生产,工艺成熟,因此成为砂石骨料的主角。这是从小范围着眼,但更大视角分析,不论从开采便捷度和成本控制上,其实很难全面替代天然沙的角色和地位,这其实是一个别无它选的替代方案。

从操作工艺和用途上看,有业内人士反映,人工砂只能打地板,砌墙、粉刷还要用很细的河砂。

另据消息,在一些地方,一个砂石矿的价值大概在一千万以上。

“蜀中无大将,廖化充先锋”。无论如何,在沙资源紧缺的当下和未来,人工砂只能挑起建筑用砂的重任了。

厘清了沙子和砂子的区别会发现,不论天然沙还是人工砂,只要有需求都会有开采,就会对环境造成破坏。如果不继续与大基建进行同比例配套的开山采石的话,则不但本文涉及的沙子替代品“砂子”产量受限,而且与之配套的混凝土所用的胶凝材料“水泥”的上游原料,也将面临供应紧张。如此,将直接制约我国在后疫情时代经济恢复期仍将奉行的大基建战略的落实。为此,人工制砂会因为市场需求而进一步扩大对现有山体岩石的采掘,导致环境的进一步破坏和恶化已成必然,近年来的环境修复也可能大打折扣。

在离京东30公里远的燕郊北部,曾经且唯一的一座“孤山”,经过多年采掘,已从地球上被彻底抹去,孤山终于不再“孤独”。

近期笔者到蓟州一处环境修复开发项目eden春山里(原名:东方伊甸园)参观,在距离北京东部很近的河北三河、天津蓟州一线的京秦高速公路一侧,连绵的山体有不少已是斑驳裸露的“半壁山”、“一柱香”等各类怪态,无不是为城市建设付出的环境代价。

而eden春山里项目,就是蓟州区政府想要借鉴国际先进矿坑治理经验,引进英国伊甸园项目进行综合治理,变废为宝,兴建大型生态旅游基地的实验性工程。从“天津广播”报道的项目所在地的图片中(下图),可见一处偌大的天坑。

一个通行的法则是,但凡离城市越近,基建越多的地区,环境破坏越普遍。

二、钢渣可用,但总量相对有限,也需规范

《中国经济网》2014年11月8日:全国目前钢渣累积堆存近10亿吨 综合利用率仅10%

随着天然沙供应紧张和新科技、新材料的出现,一些替代资源开始出现,最常见的就是粒化高炉矿渣,火山灰质材料、粉煤灰、硅灰等。其中,以矿渣用量居首。需要说明的是,传统的钢渣(钢渣粉)掺合料是为了方便混凝土施工和强化结构品质,而现在则更多强调在用量上承担一定比例的配角替代作用,属于废物利用的概念,以降低相对成本。这受制于粗旷发展理念主导下的技术瓶颈。

资料显示,钢渣已被用于各领域,并有成功案例。在日本,钢渣用于返回金循环、筑路、土木工程、水泥工程、农肥以及其他方面,利用率高达98%; 在美国,钢渣用于返回金循环、筑路以及其他方面,利用率近95%; 在德国,钢渣用于返回金循环、筑路、土木工程、建材、农肥,利用率近77%; 在俄罗斯,钢渣用于返回金循环、筑路方面,利用率40%; 在我国,钢渣目前主要用于返回金循环、水泥混凝土掺和料、筑路以及建材方面,利用率仅为22%。

国内有案例显示,有些工程因为混凝土添加钢渣而导致的质量纠纷,相关负责人还因此涉刑。因此,对于钢渣的利用,也有相对审慎的观点。清华大学土木系副教授、中国硅酸盐学会固废分会常务理事王强认为:将钢渣用作混凝土骨料要非常慎重。

具体案例具体分析,该工程涉刑原因可能是钢渣添加、使用不规范所致,而非钢渣可否添加的问题。笔者猜测,专家观点可能同样基于材料的配套环境是否成熟的问题。如果发展理念改变,再利用技术规范、完善,这类案例将大大减少,专家忧虑也将打消。

废旧渣石利用技术相对成熟,但法规、标准和执行力度尚待强化。也必须承认,多少年累积的近10亿吨的总存量与200亿吨的年用沙量相比,远未达至真正可替代天然沙的程度,只能权当一个补充方案。

三、进口,不是未来用沙的主流

地球自然资源分布并未按人类种群和政治版图进行均摊匀散,国有所长、国有所短是常态。在国际贸易发达的当代,沙子也成为一种可以贸易交换的重要资源。当下,很多国家的用沙需要从外国进口,例如世界第一高楼迪拜塔所用的沙子即从澳大利亚进口,达33万立方米。

2014年,阿联酋花4.56亿美元用于进口砂石。

网文“利润堪比贩毒!地球人连沙子都快用不起了!”:棕榈岛,用掉了3000万吨岩石和3亿立方米海砂。

新加坡,全球砂石进口量最大的国家之一,自1965年建国以来,填海造陆143平方公里,相当于每10年造一个澳门(32.8平方公里)。

沙源,也有来源于印度,甚至也有从欧洲来的,比如说从德国和英国的苏格兰。

就目前的情况看,进出口沙子还不是解决沙资源短缺的主要方案。这一结论,特别适用于我国:近几年,我国从东南亚等国进口大量砂石,2018年-2019年,海南、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等沿海省市从东南亚进口河砂共2512.58万吨,仍然是杯水车薪。

五、沙漠沙,相当于沙土,不能直接使用

沙漠面积占地球陆地面积的20%-30%,可以说是取之不尽。然而,前面提到,迪拜塔所用的沙子是从澳大利亚进口——地处沙漠的阿联酋大概超过一半以上国土是沙漠,为何还要进口沙子?

《央视》:全球正面临沙子资源枯竭!沙漠那么多,为何会短缺?

沙漠里边的沙子颗粒非常细小,如果用显微镜观察,沙漠沙其实是非常圆润的,像是缩小版的鹅卵石,这是风蚀现象。而在水里边的沙子是见棱见角的。

沙漠沙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含碱量比较高(这与海沙的含盐高不同),如果不经过处理很难用于混凝土。

实际上千年来,沙漠居民修房子也不用沙漠里的沙。比如迪拜一些传统建筑,主要用料是海里边的珊瑚石、黏土,还有木料。但这些原材料强度不够,所以传统阿拉伯的建筑都不是很高,大概也就是单层、两层,最多三层。

到了现代,尤其是迪拜,就是一座在沙漠上建起的城市。仅在2020年,迪拜一共建成了12座200米以上的摩天大楼,是全球建成摩天大楼最多的城市。哈利法塔高828米,总共用了82万吨混凝土,当中至少40%是沙子。

京讯律师认为,建筑用沙作为混凝土骨料,对颗粒度是有要求的,所以:

首先沙漠沙太细,可以理解为土壤无水干化后形成的干土粉,只要有水就可以长东西。所以土与沙是两个概念,沙漠不等于沙子,“沙漠”需要重新定义;

近年频闻的沙漠绿化,就是种植植物。假设降雨带移动,加之气温上升,一些沙漠地带会慢慢改变为农业生产带,关键就是水量

其次是沙漠沙表面过于圆滑与水泥结合的碎裂面不够大,粘连度不够强

然后是沙漠沙的原有岩石矿物质基本都在,含碱量过高,影响水泥砂浆的强度,不符合建筑标准。

据相关资料,使用沙漠沙也有国家标准,但需要加工,或使用粘合剂,但成本太高,不现实。

另据称,有人在陕西榆林的沙漠堆下采沙。京讯律师分析,沙漠下的沙也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自然形成的河沙,后来被沙漠覆盖,那与沙漠沙就不是一个概念。如果是别无它选,对质量要求不高,相当于沙土,当另议。

除了上面提到的钢渣外,尾矿废渣还有煤矸石,粉碎后可添加使用。

据作者所知,河北一些地方的砖厂就在使用煤矸石为添加料,烧制建筑用砖。当然,因为粉碎细度不够或搅拌不均匀,也发生过煤矸石受热而引发爆炸事故的案例,这属于制作工艺不规范。

另外,建筑垃圾可以变废为宝,用来当沙子的替代料。这一点尤其值得细说!

对中国这样建筑寿命周期较短,大拆大建普遍存的环境而言,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说是天量计,其总量应该不亚于中等规模的天然资源开发量,所以,回收、粉碎建筑垃圾,肯定是一条有利于缓解资源压力和环境压力,实现资源良性循环的可选之路。

据资料显示,在深圳就有拆迁后都就地粉碎垃圾,重新利用的案例。

作者也亲历过在北京郊区的一些建材工厂,将水泥类建筑垃圾粉碎后,再加水、添加粘合剂、搅拌、高温压制成各种规格的砖型材,用于填充框架建筑的空芯砖、人行道砖、绿化景观砖等产品。

六、新科技会催生沙子(混凝土)替代品吗?

从发展角度说,科技进步必然带来新材料和新工艺,这显然符合一般宏观叙事,但实务操作中的迫切需求是否与科技进步同步且可行,还需理性分析。

例如:【行业动态】合肥工业大学牵头承担的“废弃混凝土砂粉再生利用关键技术与装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正式启动。

这类新闻几乎天天可见,但截止目前,可形成产业级别的替代方案尚未出现,当下最主流的解决方案,一是机制砂,二是海沙。

沙子危机仍在,科技还需努力!

七、沙子危机的最后陈词

沙子危机的主题讨论先一分成四段文章,今天到此告一段落。下面说几句最后的话。

无可否认,建筑用沙最好还是河沙,差一点是清洗干净的海沙,沙漠沙则基本不能用。但河沙枯竭加禁采,使用接近尾声;海沙加工成本高且不规范,难堪大任;沙漠沙加工成本更高难入法眼。所以,目前逐渐成为机制(人工)砂的天下。

行笔至此,作者难免有些感慨:地球经过成千上万万年留给人类的自然资源,在水泥出现后的短短百年中即遭透支,造成了现在这场“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沙子危机,看来,将其定义为人类建筑文明史、商业文明史上的一次资源危机,似乎并不为过。甚言之,这拟或是人类文明正面临另一场路径选择的重大关口,也非骇人听闻!

对国人而言,一“石”激起千层浪,如何保持“绿水青山”又不缺“金山银山”,让大基建后发有力又不给环境造成压力,实在是一个无解的悖论和现实的困局。

松原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一是2016年以来,宁江区新城乡农林村小浪河屯上坎、下坎、西山三座山上的树木和山土,被该村村长王某某盗伐盗采后出售牟利。此外,有人在山上建别墅,破坏生态环境。二是该村自来水水质浑浊、发黄且有异味无法饮用。”     反映问题一:属实。2018年11月10日,宁江区政府组织新城乡、宁江区林业局、宁江区水利局、宁江区国土分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前往宁江区新城乡农林村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新城乡农林村只有一处土山叫西山,宁江区林业局和宁江区国土分局认定自2016年以来新城乡农林村西山地貌没有变化,而且宁江区林业部门这几年也没有接到过农林村小溪浪河屯盗伐林木的举报案件,不存在村长王某某盗伐盗采树木和山土后出售牟利问题。但是历史上农林村村委会2005年将20公顷土地出售给松原市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2005年8月双方签订合同,用作市城区防洪工程建设筑堤和沿江开发新区填筑土源,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在2015年接到群众举报,对松原市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违法占用农林村土地取土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地上树木由农林村负责砍伐,农林村村委会在松原市林业局办理采伐手续后进行采伐。该取土区域现已还林8公顷,剩余12公顷将在2019年4月30日前全部还林。前期经宁江区林业部门排查出农林村小溪浪河屯在林间空地和荒地上存在违法建房现象,这些房屋都是2000年到2010年左右建的,属于违法建筑,破坏了生态环境。
    反映问题二:属实。2018年8月20日宁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农林村的饮用水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是氨氮超标。
问题一:对于违法建房问题,宁江区政府已经在2018年9月研究制定并下发了《宁江区集中整治侵占林地专项行动方案》和《宁江区侵占林地问题责任清单》,目前工作正在推进当中。在2019年5月30日之前由新城乡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圈院建房侵占林地的要求违法行为人自行拆除,到期不拆的实行强制拆除,全面恢复植被。对于农林西山取土区域,新城乡政府已制定还林计划,在2019年4月30日前将剩余12公顷全部还林。
    问题二:为彻底解决农林村村民饮用水安全问题,2017年11月6日新城乡农林村自来水改造项目外网已经建设完工并入吉林油田供水管网。宁江区新城乡政府与吉林油田协商,已于2018年11月25日为新城乡农林村村民实现供水入户。
新城乡农林村村长王某某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自2002年以来一直盗伐该村树木、盗采沙土牟利;二是2004年将农林村老坎子北20公顷村集体土地出售给松原市水利局,出售时该块地的坑仅4米深,截至目前水利局已在此处盗伐树木200多棵、盗采大量沙土,坑深已达10米多。自2004年以来,该村的林地和耕地全部被破坏,树木全部被砍伐,用于建盖房屋。此外,该村的自来水水质浑浊且呈黄色,村民无水可饮,已持续1年。 经宁江区林业局和宁江区国土部门对年的案件卷宗进行核对,同时通过走访调查,未发现农林村村长王某某盗伐盗采树木和山土出售牟利问题。但是历史上农林村村委会2005年将20公顷土地出售给松原市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2005年8月双方签订合同,用作市城区防洪工程建设筑堤和沿江开发新区填筑土源,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在2015年接到群众举报,对松原市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违法占用农林村土地取土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地上树木由农林村负责砍伐,农林村村委会在松原市林业局办理采伐手续后进行采伐。该取土区域现已还林8公顷,剩余12公顷将在2019年4月30日前全部还林。  
反映问题二:属实。不存在村长王某某盗伐和盗采沙土出售问题;也不存在2004年以来,农林村的林地和耕地全部被破坏,树木全部被砍伐,用于建盖房屋问题。但是历史上农林村村委会2005年将20公顷土地出售给松原市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2005年8月双方签订合同,用作市城区防洪工程建设筑堤和沿江开发新区填筑土源,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在2015年接到群众举报,对松原市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违法占用农林村土地取土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地上树木由农林村负责砍伐,农林村村委会在松原市林业局办理采伐手续后进行采伐。该取土区域现已还林8公顷,剩余12公顷将在2019年4月30日前全部还林。前期经区林业局排查农林村小溪浪河屯在林间空地和荒地上存在违法建房现象,这些房屋都是2000年到2010年左右建的,属于违法建筑。
问题二:对于农林西山取土区域,新城乡政府已制定还林计划,在2019年4月30日前将剩余12公顷全部还林。对于违法建房问题,区政府已经于2018年9月研究制定并下发了《宁江区集中整治侵占林地专项行动方案》和《宁江区侵占林地问题责任清单》,目前工作正在推进当中,在2019年5月30日之前由新城乡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圈院建房侵占林地的要求违法行为人自行拆除,到期不拆的实行强制拆除,全面恢复植被。为彻底解决农林村村民饮用水安全问题,2017年11月6日新城乡农林村自来水改造项目外网已经建设完工并入吉林油田供水管网。新城乡政府与吉林油田协商,已于2018年11月25日为新城乡农林村村民实现供水入户。
    来信:一是鞠字村有一家造纸厂,生产烧纸过程中排放废气,污染环境。二是才字乡有一家糠醛厂,生产期间排放废气,污染环境,三是赞字乡南路边曙光粮库南侧不足500米处,有企业计划在此建设加油站。举报人担心加油站建成后将会污染国储粮。 一、乾安县新英再生纸业厂,造纸厂生产期间排放废气属实,污染环境不属实。检查时,该厂已获得环评审批、2017年6月30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和环保竣工验收。于2018年4月停产至今,现场未发现排放废气。卫生防护距离符合要求;调取2017年12月份的生产期间的锅炉监测报告,排放达标。由于以前生产时污水沉淀物(固废)未按要求处置,乾安县环保局对其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企业正在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改造中。
    二、对乾安县仟财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企业提供环评、验收手续和监督性监测报告,监督性监测报告结果符合排放标准。松原市环保局2018年11月16日组织监测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为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卫生防护距离符合要求。糠醛厂生产期间排放废气属实,污染环境不属实(达标排放)。
    三、该拟建加油站名为中庆加油站,距离粮库约200米,现场检查时发现主体工程未建设,只进行了场地平整和附属设施建设,没有污染。已通过了商务、发改等部门相关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已编制完成,正在等前置条件安评通过后进行环保审批,安评手续正在进行中。计划建设加油站属实,是否污染国储粮根据环评评审结果确定。
    1、新英造纸厂恢复生产时,由乾安县环保局进行监测,如有超标行为,将责令停产改造。2、已要求中庆加油站停止继续建设,完成安评后进行专家评审,并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来信:举报人曾于2017年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长岭县北正镇腰井子牧场前金山屯的草原被开垦”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     2017年年9月7日,长岭县畜牧业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举报人所称腰井子种马场就是长岭种马场,长岭种马场前金山草原于2010年存在开垦草原问题,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在2017年群众举报时未耕种,已恢复植被,并且已过诉讼时效,因长岭种马场对前金山草原监督管理不到位,长岭县畜牧业管理局责令长岭种马场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对草原违法问题及时处理上报。长岭县畜牧业管理局责令前金山草原承包者张某某加强草原经营管护。
    2017年9月9日,因长岭种马场草原经营管理站站长张某某对草原监管不力,长岭种马场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免去张某某站长职务。2017年举报人反映的长岭种马场前金山草原被开垦问题已得到解决。2018年12月4日,长岭县畜牧业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种马场前金山草原进行全面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开垦、耕种草原现象。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
长岭县畜牧业管理局责令长岭种马场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对草原违法问题及时处理上报。长岭县畜牧业管理局责令前金山草原承包者张某某加强草原经营管护。2017年9月9日,因长岭种马场草原经营管理站站长张某某对草原监管不力,长岭种马场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免去张某某站长职务。2018年12月4日,长岭县畜牧业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种马场前金山草原进行全面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开垦、耕种草原现象。举报人反映的长岭种马场前金山草原被开垦问题已得到解决。
一是2011年经济开发区兴原乡倪窑村村长李某某为了套取国家占地补偿款,以上山踏查的名义哄骗邵某某将耕地低价出售给其。2012年该耕地地块被列为基本农田,李某某在耕地内盖建1092.22平方米鸡舍养鸡,养殖期间鸡粪遍地,污染环境。2017年,举报人两次向中央环保督察组投诉上述问题但未得到解决。2018年8月,举报人向吉林省环保督察组举报后,松原市土地局裁决王某某的行为属于在拆迁前囤积耕地行为,下达了涉事耕地强制执行书并将该强制执行书递交到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但该法院未予支持致使该案被撤销。2018年8月1日,松原市土地局强制拆除了李某某在邵某某耕地内盖建的建筑物,但拆除当晚李某某再次占用半垧耕地盖建大棚铁架子,剩余耕地至今处于撂荒状态,杂草丛生,极易造成连片耕地失火。二是2018年7月末,经济开发区毛都站镇复兴村村长郑某某毁坏兴原乡后屯村2垧3亩多防风林内的树木,砍伐20多棵腕口粗的树木,并用铲车推平后用土掩埋盖建房屋。松原市林业局一直以边界不清为由至今不予处理。     经查,举报人反映的松原市经开区毛都站镇复兴村村长郑某某,应为毛都站镇东兴村村长郑某某。
    举报人邵某某林地位于兴原乡后屯村1林班5小班林地内,林地性质为个人承包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林地面积为27.3亩。现已查明2018年7月,单某某驾驶铲车时在邵某某林地内推土21平方米,未损坏邵某某林地内树木。
    举报人反映的林木被铲车推到碾压的位置在举报人林地东南,不属于举报人承包的林地范围,而是村民耕地,被碾压的树木系耕地上自然生长的树木,不在森林资源管理范围之内,耕地所有权人自愿表示不追究耕地树木被碾压的事情。
    办案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和《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于2018年11月22日对单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对单某某作出如下处罚:
    目前,单某某接受处罚,罚款已缴纳,2018年11月27日林地已恢复原状。
太平川镇六合园村六合园屯前村书记韩某,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自2009年至今,破坏该屯30多户村民10垧多林地,建设房屋;二是2003年承包长岭县太平川林场内10公顷林地,未退耕还林却得到了退耕还林补助款,2012年将承包的林地转卖给长春市马某,马某非法破坏林地取土,至今未还林;三是2002年,在未经全体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屯283垧草原以12万元的价格私自转卖给李某,李某破坏草原后开垦耕地并建设房屋;四是2005年,将该屯长白路道西213垧的草原以2万6千元的价格卖给太平川镇周某某,周某某破坏草原建设长岭县光伏发电站;五是2011年,在未经全体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将六合园村13泡2000多垧的草原以180万元私自卖给长春市马某,马某破坏草原开垦耕地、挖鱼池、建设房屋、在草原内挖坑。举报人曾于2017年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但至今无果。 群众反映的问题一属实。经查:韩某建房时间为2009年7月份。通过调查村干部、村民代表、老党员和部分村民,均证实韩某等人建房所占林地为个人三亩林,建房前林地上没有什么树木。因时间久远,已找不到滥伐林木的相关证据,无法查处。由于韩某、田某、田某某所建的正房有房产证,长岭县林业局已建议长岭县太平川镇房地产管理所对房产证的有效性进行核实,待核清事实后再按相关法律程序办理;因韩某西厢房、田某大库、孙某阳正房、孙某龙正房没有任何审批手续,长岭县森林公安大队已经对韩某、田某、孙某阳、孙某龙分别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责令韩某、田某、孙某阳、孙某龙于2019年5月24日前拆除违法建筑房屋并恢复林地原状,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10月30日,韩某已将上述林地除建房占地以外全部还林。
1、韩某领取林业直补款属实,套取直补款问题不属实。经查:2003年,韩某从太平川林场承包10公顷林地,栽植柽柳后被划为退耕还林,享受退耕还林补贴,因这块地含碱大及连年干旱等原因,树的成活率一直很低,每年韩某都要进行补植,才能符合兑现标准。在2008年-2009年这两年保存率不够停止兑现,2010年进行重新造林,当年检查成活率达到70%以上符合兑现标准,由于干旱及碱化严重,2011年3月太平川林场检查时发现该地块保存率不合格,按省林业厅阶段性验收文件要求,韩某分三块林地进行异地还林。2011年7月,异地还林地块经长岭县太平川林场验收成活率达到兑现标准,因此,一直兑现到2014年。从2015年开始,长岭县太平川林场退耕还林检查发现韩某异地还林的地块保存率不符合兑现标准,因此,自2015年至今停止兑现。
2、群众反映的取土问题属实,在林地取土不属实,未还林不属实。经查:2011年12月,韩某用六合园村同等面积的集体四荒地与太平川林场转让给他的这块国有林地进行置换,置换后在这块被置换的集体四荒地上重新栽植了杨树小苗,补充了太平川国有林地面积,经韩某本人供述:2012年,他朋友马某在他置换前的土地上取土(原承包太平川林场林地,现已不属于林地),经实地踏查,取土地块有两处,取土面积分别为3900平方米、887平方米。取土地块均不是林地,因此反映的不还林问题不属实。
群众放映的问题三基本属实。开垦耕地并建房属实,破坏草原不属实。2018年11月24日,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2002年1月,经六合园村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同意,将长岭县与通榆县有争议的283垧土地发包给李某。李某在该地开垦30垧耕地,并建有一栋占地84平方米的彩钢房,共占地1056.8平方米的两栋羊舍。该地行政区域在通榆县境内,实际经营管理在长岭县太平川镇六合园村。因该地没有在长岭县太平川镇六合园村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长岭县太平川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中,目前地类尚无法确定。
群众反映的问题四基本属实。建设光伏发电站属实,破坏草原不属实。2018年11月24日,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2005年4月1日,经长岭县太平川镇六合园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同意,将位于长白路西边未利用地承包给周某某,2010年4月1日,周某某把该地转包给吉林省明大兔业有限公司建獭兔养殖场,并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批手续,2014年11月10日,吉林省明大兔业有限公司将该地出租给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光伏电站,已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因此地块是未利用地,不是草原,群众反映的破坏草原不属实。
群众反映的问题五基本属实。开垦耕地、挖鱼池(挖坑)、建设房屋属实,破坏草原不属实。2018年11月24日,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2011年11月7日,长岭县太平川镇六合园村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同意将1200垧盐碱地承包给马某,不是群众反映的2000垧,地类都是未利用地,不是草原。马某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在养殖场西侧开垦了部分耕地,挖了一个鱼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利用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群众反映的上述问题已在2017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三十一批6467重点案件重复访案件,2017年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已对此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信息已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与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该林业行政案件已超追诉时效,现已不能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该取土地块于2007年秋季已还林,但由于气候干旱的原因导致树苗成活率低,于2018年秋季又进行了重新造林。
一是长春岭镇李家村村书记王某某,将300公顷草原私自出售给李某某、郑某,二人破坏草原开荒种地至今;王某某将该村林带树木全部购买,购买后私自砍伐林带树木,在林地内种植玉米、黄豆等;李家村村民在该村近20公顷草原上放牧,2018年王某某私自将其中5垧草原出售给村民刘某某建鸡舍养鸡。二是2008年左右,六家村50公顷草原被村书记陈某某私自出售给村民何某,现草原被出租给村民种植水稻、玉米、树木并套取国家补助款;何某在草原上盖建房屋,2017年环保部门要求其拆除违法房屋,至今未拆除。 第一个问题基本属实,经扶余市畜牧局、李家村村委会证实,李家村村书记王某彦个人和李家村村委会均未向外发包过300公顷草原给李姓、郑姓承包人,李家村只在2008年9月份经长春岭镇政府审批同意后将本村200公顷草原承包给杨某某,杨某某承包后没有进行开垦耕种,群众反映扶余市李家村村书记王某彦将300公顷草原出售给李某某、郑某开垦耕种问题不属实。
    经扶余市森林公安大队调查,扶余市李家村于2005年确实承包给王某彦12条林带,王某彦分别于2007年、2009年两次对承包林带进行更新采伐,且有合法手续。在王某某承包的林带内确实有毁林种植玉米情况,为本村村民王某斌私自侵占,面积为158.4平方米,群众反映王某彦在承包林带内砍伐树木、种植玉米、黄豆等问题某属实。
    经扶余市畜牧局核实,此处草原不是禁牧区,附近村民在此处草原放牧不是破坏草原行为。
    李家村村民刘某某是在2018年4月14日转包自赵某某1公顷草原建设的鸡舍,不是从陈某某手中转包的,群众反映陈某某私自将5垧草原出售给村民刘某某建鸡舍养鸡问题不属实。刘某某所建鸡舍有扶余市畜牧局设施用地备案手续,属于合法用地。
    第二个问题基本属实,经扶余市畜牧局核查,2002年10月,六家村村委会经长春岭镇党委同意后,将草原发包何某某,草原面积约110公顷,承包期限30年。群众反映2008年村书记陈某某私自出售50公顷草原给何某某问题不属实。何某某承包该处110公顷草原后未种植过水稻,破坏草原96.92亩种植玉米问题属实。
    经长春岭镇政府核查,何某某未种植过水稻,在种植玉米期间未享受过国家补助款,群众反映何某某种植水稻、玉米套取国家补助款问题不属实。
    经扶余市林业局核查,扶余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6月10日,与何某某、曹某等6人签订退耕还林(草)合同书,允许何某某在其承包的110公顷草原范围内还林75亩,并在2008年至2012年间向何某某发放还林补助款,何某某在其承包的草原上种植树木并领取国家补助款属于合法行为,群众反映何某某种植树木套取国家补助款问题不属实。
    经扶余市国土资源局核查,何某某盖建的房屋无合法用地手续,属违法建设。该处违建占地面积5577.2平方米,其中占用其他草地872.64平方米,占用建设用地4704.26平方米。群众反映何某某违法建房问题属实。
    2017年以来,扶余市相关部门未接到过群众举报何某某在草原上盖建房屋问题,群众反映2017年环保部门要求其拆除违法房屋,至今未拆除问题不属实。
    第一个问题,2018年11月20日扶余市森林公安大队对王某斌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2019年5月3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并处以罚款。
    第二个问题,2018年8月6日扶余市畜牧局已对何某某破坏草原96.92亩问题立案查处。2018年9月27日,扶余市畜牧亩将何某某破坏草原案件移交至扶余市公安局。2018年11月27日,扶余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何某某。何某某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非法开垦的96.92亩草原和非法占用的872.64平方米草原全部恢复植被。
    2018年12月3日,扶余市国土局对何某某违建问题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2019年6月30日前扶余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何某某违建房屋强制拆除。
太平川镇六合园村六合园屯前村书记韩某,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自2009年至今,破坏该屯30多户村民10垧多林地,建设房屋;二是2003年承包长岭县太平川林场内10公顷林地,未退耕还林却得到了退耕还林补助款,2012年将承包的林地转卖给长春市马某,马某非法破坏林地取土,至今未还林;三是2002年,在未经全体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屯283垧草原以12万元的价格私自转卖给李某,李某破坏草原后开垦耕地并建设房屋;四是2005年,将该屯长白路道西213垧的草原以2万6千元的价格卖给太平川镇周某某,周某某破坏草原建设长岭县光伏发电站;五是2011年,在未经全体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将六合园村13泡2000多垧的草原以180万元私自卖给长春市马某,马某破坏草原开垦耕地、挖鱼池、建设房屋、在草原内挖坑。举报人曾于2017年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但至今无果。 群众反映的问题一属实。经查:韩某建房时间为2009年7月份。通过调查村干部、村民代表、老党员和部分村民,均证实韩某等人建房所占林地为个人三亩林,建房前林地上没有什么树木。因时间久远,已找不到滥伐林木的相关证据,无法查处。由于韩某、田某、田某某所建的正房有房产证,长岭县林业局已建议长岭县太平川镇房地产管理所对房产证的有效性进行核实,待核清事实后再按相关法律程序办理;因韩某西厢房、田某大库、孙某阳正房、孙某龙正房没有任何审批手续,长岭县森林公安大队已经对韩某、田某、孙某阳、孙某龙分别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责令韩某、田某、孙某阳、孙某龙于2019年5月24日前拆除违法建筑房屋并恢复林地原状,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10月30日,韩某已将上述林地除建房占地以外全部还林。
1、韩某领取林业直补款属实,套取直补款问题不属实。经查:2003年,韩某从太平川林场承包10公顷林地,栽植柽柳后被划为退耕还林,享受退耕还林补贴,因这块地含碱大及连年干旱等原因,树的成活率一直很低,每年韩某都要进行补植,才能符合兑现标准。在2008年-2009年这两年保存率不够停止兑现,2010年进行重新造林,当年检查成活率达到70%以上符合兑现标准,由于干旱及碱化严重,2011年3月太平川林场检查时发现该地块保存率不合格,按省林业厅阶段性验收文件要求,韩某分三块林地进行异地还林。2011年7月,异地还林地块经长岭县太平川林场验收成活率达到兑现标准,因此,一直兑现到2014年。从2015年开始,长岭县太平川林场退耕还林检查发现韩某异地还林的地块保存率不符合兑现标准,因此,自2015年至今停止兑现。
2、群众反映的取土问题属实,在林地取土不属实,未还林不属实。经查:2011年12月,韩某用六合园村同等面积的集体四荒地与太平川林场转让给他的这块国有林地进行置换,置换后在这块被置换的集体四荒地上重新栽植了杨树小苗,补充了太平川国有林地面积,经韩某本人供述:2012年,他朋友马某在他置换前的土地上取土(原承包太平川林场林地,现已不属于林地),经实地踏查,取土地块有两处,取土面积分别为3900平方米、887平方米。取土地块均不是林地,因此反映的不还林问题不属实。
群众放映的问题三基本属实。开垦耕地并建房属实,破坏草原不属实。2018年11月24日,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2002年1月,经六合园村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同意,将长岭县与通榆县有争议的283垧土地发包给李某。李某在该地开垦30垧耕地,并建有一栋占地84平方米的彩钢房,共占地1056.8平方米的两栋羊舍。该地行政区域在通榆县境内,实际经营管理在长岭县太平川镇六合园村。因该地没有在长岭县太平川镇六合园村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长岭县太平川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中,目前地类尚无法确定。
群众反映的问题四基本属实。建设光伏发电站属实,破坏草原不属实。2018年11月24日,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2005年4月1日,经长岭县太平川镇六合园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同意,将位于长白路西边未利用地承包给周某某,2010年4月1日,周某某把该地转包给吉林省明大兔业有限公司建獭兔养殖场,并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批手续,2014年11月10日,吉林省明大兔业有限公司将该地出租给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光伏电站,已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因此地块是未利用地,不是草原,群众反映的破坏草原不属实。
群众反映的问题五基本属实。开垦耕地、挖鱼池(挖坑)、建设房屋属实,破坏草原不属实。2018年11月24日,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2011年11月7日,长岭县太平川镇六合园村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同意将1200垧盐碱地承包给马某,不是群众反映的2000垧,地类都是未利用地,不是草原。马某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在养殖场西侧开垦了部分耕地,挖了一个鱼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利用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群众反映的上述问题已在2017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三十一批6467重点案件重复访案件,2017年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已对此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信息已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与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该林业行政案件已超追诉时效,现已不能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该取土地块于2007年秋季已还林,但由于气候干旱的原因导致树苗成活率低,于2018年秋季又进行了重新造林。
长岭县太平川镇人民政府已认定韩某、田某、田某某的房产证属于无效证照,向长岭县人民政府递交收回无效房屋产权证请示,现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经房产证收回注销后,再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因韩某的西厢房、田某的大库、孙某阳的正房、孙某龙的正房没有任何审批手续,长岭县森林公安大队已对韩某、田某、孙某阳、孙某龙分别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责令韩某、田某、孙某某、孙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前拆除违法建筑房屋并恢复林地原状,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于某在东六号乡后马莲村其承包的半垧林地上取土,导致林地被破坏。 经举报人单某某本人说明,举报人反映的不是于某在其自家承包的半垧林地上取土,而是在举报人承包的半晌林地上取土。举报人反映取土地块位置在长岭县长岭镇马莲村后马连屯北坨子,2014年林相图上显示为13林班81小班,面积为0.6公顷;在2008年左右,于某在单某某家林地上取过土,经核查取土面积为204.6平方米;经被举报人于某的代理人孙某某(于某的牧场法人)供述:在2007年和2008年的7月左右,在单某某家林地头用四轮车人工取了三四车土,用于垫院子,在孙某某取土前现场就有取土痕迹;经当地群众证实:在2007年以前,附近村民经常到这里取土,用于垫院子和垫圈舍等,逐年形成了这个小土坑。
    于某本人承包的林地位于原长岭县东六号乡后马莲村至三团公路道西,面积9公顷,现地为3年生经济林,树木保存率完好,没有被取土和破坏林地及林地树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与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该林业行政案件已超追诉时效,现已不能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该取土地块于2007年秋季已还林,但由于气候干旱的原因导致树苗成活率低,于2018年秋季又进行了重新造林。
一是2015年,光明乡团结村106省道西侧“112小班”林地的林木被村支书何某某盗伐后改为耕地。2017年举报人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后,当时的处理结果是上述问题应进行整改,但光明村乡党委书记李某某和乡长张某某要求光明村林业站负责人在林相图上将上述区域改为非林地,该负责人未改林相图并因此遭到打击报复。后来,李某某和张某某拿着部分当地群众签字的证明称此处不是林地并将该证明上报县政府,导致上述问题至今没有进行整改。2018年11月12日,举报人向督察组反映后,长岭县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责成县林业局调查并证实是林地,属2002年的配套地,但光明乡党委书记李某某和乡长张某某带着毁林人何某某仍百般抵赖,强调不是林地,是错画成林地的。举报人称光明乡政府为应付检查居然在现场种植了四五行树。二是光明乡政府未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清理河道内杂物,任由党委书记李某某和乡长张某某亲属,以及村干部在河道内种植农作物。 1、“112小班”林地的林木被村支书何某某盗伐问题不属实,改为耕地问题属实。何某某在2000年12月30日从团结村承包经营112小班林地,面积2公顷,承包时就是无林地,不存在何某某砍伐林木的问题。2017年,何某某在112小班内耕种农作物,面积0.77公顷,2017年11月20日,长岭县森林公安大队将何某某在林地内非法开垦耕种农作物问题立为刑事案件,对何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光明乡党委书记李某某和乡长张某某要求光明村林业站负责人在林相图上将上述区域改为非林地,该负责人未改林相图并因此遭到打击报复,李某某和张某某拿着部分当地群众签字的证明称此处不是林地并将该证明上报长岭县政府问题不属实。2018年11月16日,经光明乡党委和政府证明,光明乡党委书记李某某和乡长张某某没有要求光明乡林业站负责人在林相图上将上述区域改为非林地,没有对林业站负责人因未改林相图进行打击报复,光明乡林业站负责人杨某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被遭到打击报复,李某某和张某某也没有拿着部分群众签字的证明上报县政府。
     3、上述问题导致至今没有进行整改不属实。经调查组调查核实,2018年11月20日至22日,光明乡人民政府已将何某某开垦的林地112小班全部还林。
     4、光明乡政府为应付检查种植四五行树问题不属实。经查:光明乡党委、政府接到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文件后,高度重视,按照文件要求,于2018年11月20日,协调二年生杨树苗2000棵,按照株距1.5米、行距3米的比例,共植树1650棵,全部完成了此地块还林任务,不存在应付检查问题。
     1、光明乡政府未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清理河道内杂物问题不属实。 经查,按照文件要求,光明乡于2018年8月9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了河湖“清四乱”有关会议精神,对各村河道清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8年9月30日前,各村全部清除了河道内的庄稼和杂物。现在光明乡范围内所有沟渠没有垃圾和杂物。
     2、党委书记李某某和乡长张某某亲戚以及村干部在河道内种植农作物不属实。经查,光明乡在清理河道过程中发现有孟某某等9名村民在河道内种植农作物,群众反映在河道内种植农作物问题属实,但种植人均不是党委书记李某某和乡长张某某的亲戚,也不是村干部。
    1. 2017年11月20日,长岭县森林公安大队将何某某在林地内非法开垦耕种农作物问题立为刑事案件,对何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被开垦的林地已于2018年12月20日全部还林;
    2.孟某某等9名村民分别向光明乡人民政府递交了承诺书,保证以后不在河道内种植农作物;
    3.光明乡人民政府作出承诺;从现在开始,乡政府将安排专人对光明乡境内的所有河道进行看管,确保河道内不堆放垃圾和杂物、不被开垦耕种农作物,保证河道周边生态环境不被破坏和污染。河道内原有的庄稼和杂物已于2018年9月30日前全部清除。
    长岭县林业部门乱批手续,把关不严,10年间,长岭县板厂陆续将该县东北防护林全部砍伐。 全长岭县自2007年至2017年11年间,长岭县林业局办理了43家木材加工许可证企业,目前,已有11家木材加工厂倒闭,剩余32家均处于暂时停产状态;全长岭县2017年以来总采伐限额为781275立方米,审批采伐防护林1079.6公顷,采伐蓄积123484立方米,实际采伐占总限额的16%。长岭县林业局依法依规办理了木材加工许可证和林木采伐证,并且实行了限制采伐,没有超限额采伐现象。举报人反映的长岭县林业部门乱批手续,把关不严的问题不属实。
    2018年11月30日,经长岭县林业局调查,自2007年以来长岭县森林公安大队共处罚50起非法加工木材案件,处以罚款;查处滥伐林木案件171起,盗伐林木案件13起,共查收木材607.5立方米,处以罚款。群众反映的长岭县板厂陆续将该县东北防护林砍伐情况属实,但不是全部砍伐。
在2019年10月末前,对滥砍盗伐形成的天窗地,凡适合补植的地块,涉及国有林地的,由林地所属国有林保护中心负责还林,长岭县林业局负责监督整改;涉及集体林地的,由林地所属村集体负责还林,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整改。对适合用机械造林的地块,全部采取机械造林;对不适用机械造林的地块采取人工栽植,确保一次性成活。               
来信:2017年9月24日,《吉林日报》公示的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受理编号7375号群众举报案件办理结果与事实不符。举报人称“长岭县前七号镇十八号村蒋某某,于2013年3月砍伐村北防护林100多棵开荒种地;于2017年2月盗伐村南公路两侧护路林182棵,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属实,而公示的调查结果是“不属实”。举报人称长岭县、乡、村三级林业和国土部门联合造假,用其他地块顶替被举报地块。     2018年12月9日,长岭县前七号镇人民政府和长岭县前七号镇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
    群众反映的地块位置在前七号镇十八号村屯北共有10条农田防护林。2014年林相图显示为12林班,小班号分别为37、49、94、32、19、46、35、26、14、73小班,现均为成材树木;村南公路两侧小班为125小班,现地为柳树和柽柳。
    分别由7户村民承包,其中被举报人蒋某某承包了两条,小班号为14和73号,这两条农防林带现为成熟林,不存在被砍伐和开荒种地问题。经排查其他6户村民承包的8条林带,现地树木保存完整,均无丢失和开荒种地现象。
    群众反映的 “2017年2月盗伐村南公路两侧护路林182棵”的地块,位于十八号村南,通往十四号村公路两侧,12林班125小班,经调查组实地调查核实,十八号村村南只有一条公路,现为水泥路,公路两侧林地土质为盐碱地,路旁为多年生的柳树和柽柳,从未栽植过杨树,并且柳树保存完好,没有被盗伐过的痕迹。
    经长岭县前七号镇人民政府实地调查核实,以及长岭县、乡、村三级林业部门出具证明,在调查过程中没有联合造假,也没有用其他地块顶替被举报地块。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
    前七号镇十二号村省道s106长白公路152公里处,交警大队旁是该村的集体林地,该地块被原村主任王某占用后转卖给村民杨某,杨某在林地内盗采砂石、建大型电子秤、打水泥地面。     2018年12月3日,长岭县前七号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长岭县前七号镇十二号村原村主任王某将该村集体林地转卖给村民杨某问题属实,杨某在林地内建大型电子秤、打水泥地面问题属实,杨某在林地内盗采砂石问题不属实。
经长岭县前七号镇人民政府调查组调查:长岭县前七号镇原林业站站长、村支部书记、十二号村护林员证实,1999年修建省道106线时将此地块用做修路的料场,之前是没有树木的林地。2004年10月1日,王某以废弃地建收购站的名义从十二号村购买此地,之后建了地秤和地秤房用于收购甜菜,后来又修建围墙,经营至2010年4月,又将此地转卖给了本村村民杨某,属实。之后杨某建立了收购点。2013年,杨某在此地重新修建地秤、硬化地面、建设三间彩钢房,占地面积13522平方米,其中:建筑及硬化面积2112平方米,种植农作物面积11410平方米。经现场勘查,该地块不出产砂石,也无采挖痕迹。
2018年1月19日,长岭县国土监察大队将该违法行为立为行政案件,进行了行政处罚。2018年10月8日,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向长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岭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2018年11月5日,长岭县人民法院下达了行政裁定书。现长岭县国土资源局正在向长岭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县法院行政裁定书,长岭县人民法院正在积极研究撤销其给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下达的行政裁定书(计划2018年12月12日研究),待行政裁定书撤销后,长岭县森林公安大队再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长岭县前七号镇人民政府已作出承诺:待违法建筑依法拆除后,保证在2019年4月30日前,对该地进行还林,确保一次成活。
    来信:国营乾安县鹿场职工邹某,霸占鹿场鹿队的山坡、山地、林地和草原共计200多亩,滥砍乱伐,非法建设别墅、粮库和垂钓园,并挖土变卖牟利。     2018年12月1日,乾安县国土资源局、乾安县林业局、乾安县农业和乾安县畜牧业局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国营乾安县鹿场职工邹某,霸占鹿场鹿队的山坡、山地、林地和草原共计200多亩,滥砍盗伐,非法建设垂钓园和挖土变卖牟利不属实;非法建设别墅、粮库属实。
问题1.邹某某与乾安县鹿场签有合同书,将鹿队73间鹿舍和两间风干楼卖给鹿场职工邹某某,鹿队防疫隔离区及放牧草原归邹某某养鹿期间永久使用,总面积为24.3393公顷(耕地0.9003公顷、林地13.0931公顷、建设用地9.3936公顷,裸地0.9523公顷),其中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面积为4.2332公顷。乾安县林业局出具无滥砍盗伐、建设没有占用林地的证明和乾安县农业和畜牧业局出具没有草原证明。邹某某霸占鹿场鹿队的山坡、山地、林地和草原共计200多亩,滥砍盗伐不属实。
    问题2.鱼塘原为历史形成的取土坑,地类为裸地。2015年邹某某将其改做鱼塘,属设施农用地。非法建设垂钓园不属实。
问题3.乾安县东方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粮库)院内东高西低,2017年4月,该公司在院内从东往西平整土地,建设临时储粮囤和烘干塔,大部分土方用于垫平公司北侧洼地。多余土方运出,其中约10000立方米土方运到鹿场刘某某养殖场东侧废弃地,用于该废弃地复垦,复垦面积约为2公顷,现刘某某已耕种两年;约2000立方米土方给鹿场职工垫房场。运出土方均未收取任何费用,挖土变卖牟利不属实。
    问题4.乾安县东方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在该公司北侧建设一栋库房,占地3600.61平方米,地类为建设用地。属非法占地。
    问题5.乾安县东方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在该公司东侧翻建房屋(别墅),占地324.47平方米,地类为建设用地。属非法占地。
    问题6.乾安县东方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在该公司东北侧建设临时储粮囤和一座烘干塔,占地34485.63平方米,地类为建设用地;在该公司南侧建设一栋库房,占地4627平方米,地类为一般耕地。属非法占地。
    问题4.乾安县国土局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查处,2018年5月2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设建筑物。2018年9月11日,当事人缴纳了罚款。
    问题5.乾安县国土局于2018年8月3日立案查处,2018年8月1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设建筑物。2018年9月11日,当事人缴纳了罚款。
    问题6.乾安县国土局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查处,2018年11月1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拆除违法占用耕地上的新建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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