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可申请公证员吗?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探索实施公职律师职前培训制度。第十条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四)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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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证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12月13日司发通〔2018〕131号)

第五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八条  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八条 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1、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登记表(双面打印),原件一式三份(登记表需粘贴照片;申请人需在律师执业申请书中申请人处亲笔签名;个人简历填写不能断档,需精确到月,简历从大学写到现在的单位);

2、 身份证、学历证、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两份;

3、 单位同意申请公职(公司)律师的红头正式文书(主送单位为陕西省司法厅,内容包括:本人身份、工作年限、从事法律业务工作年限、工作经历、执业经历、上年度考核结果,单位意见等)、本人为单位在职在编公职人员并且从事相关法律事务工作2年以上的单位证明;

*从事法律业务工作两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4、申请公司律师的,需提交公司是国企的相关证明,复印件两份;

5、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6、在省外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的或者曾在省外执业的,需要提前申请调入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或者执业档案,并提交调档成功网页截图或者调档办结手续材料。

7、2寸蓝底免冠照一张(贴到一张A4纸上,并注明本人姓名及单位);

*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及单位公章。

1、申请人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执业证材料。受理人员进行初审: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受理人员自受理之日起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并将备案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宝鸡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受理地址: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街道惠民路17号市司法局518办公室。

为了加强我省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开展公职律师工作。 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推进本地区公职律师工作,加强公职律师制度建设。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公职律师遴选、年度考核、作用发挥等制度机制。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开展培训交流、行业监督、权益维护、转任社会律师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设立公职律师,应当建立本单位公职律师工作制度,明确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党政机关在实现公职律师应设尽设基础上,可以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协调,建立公职律师统一服务平台和统筹使用机制,集中配备公职律师为党委、政府各部门提供服务,或者对本地区公职律师进行跨部门调配使用,解决部分党政机关公职律师人才短缺问题,实现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的党政机关,可以由上级单位统一设立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在本系统内实行公职律师统筹管理,建立跨层级跨地域调配使用工作机制。 第六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首次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应当参加所在地律师协会组织的任职前培训。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五)上年度单位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六)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七)有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第八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江苏省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四)申请人在单位的任职文件; (五)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或执业经历的材料; (六)个人近期免冠蓝底二寸证件照一张。 第九条?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经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全面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指导申请人通过“江苏律师服务平台”在线上传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回申请人所在单位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上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作出是否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决定。决定颁发的,向申请人出具决定文书并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不予颁发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江苏省以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的,省司法厅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调取其资格档案;申请人在江苏省以外曾经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同时调取其律师执业档案。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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