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外包装,商标必须要比产品名称小吗?

5526次阅读 时间财富网整理

VI设计中的产品包装设计要领 小编将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包装设计中色彩的设计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就像画册设计中都有一个整体的格调,意思是一样的,色彩是梅花产品和突出产品重要的重要组成因素。

VI设计中的产品包装设计要领

  俗话说的好:“佛靠金装,人靠衣装。”确实,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同一种商品的不同的产品包装形式,产品的销量及效果截然不同,一个好的包装设计才能吸引起客户的购买欲。

  包装设计中色彩的设计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就像画册设计中都有一个整体的格调,意思是一样的,色彩是梅花产品和突出产品重要的重要组成因素。包装色彩的运用是整个画面设计的构思、构图紧紧相连的。包装色彩要求平面化、匀整化,这是以色彩的过滤、提炼的高度概括。它以人们的联想和色彩的习惯为依据,进行高度的夸张和变色是包装艺术的一种手段。同时,包装的色彩还必须受到工艺、材料、用途和销售地区等的制和限制。包装装潢设计中的色彩要求醒目,对比强烈,有较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以唤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促进销售。

  标志设计是结合各种形态组合而形成的一种符号,是一个公司、企业、机构、商品和各种设施的象征形象,特点是由的形式及功能决定的。他要将内容用简洁、概括的形式,在空间范围非常小的情况下,丰富的表现出来,而且要让观察者能够短时间能够看懂它所包含的蕴意。

  商标一般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以及文字图形相结合的商标三种形式。一具成功的商标设计,应该是创意表现有机结合的产物。创意是根据设计要求,对某种理念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概括,通过哲理的思考,化抽象为形象,将设计概念由抽象的评议表现逐步转化为具体的形象设计。

  产品的形象和其他辅助装饰形象即为包装装潢的图形。图形的设计要把整个形象的外在、内在的构成因素都表现出来,以视觉形象的形式把信息传达给消费者。所以图形设计的定位精准性是达到这个目的的关键因素。只有我们熟悉了产品全部内容的过程,包括商品的信用、商标、品名的含义及同类产品的现状等各个因素要加以熟悉和研究的。

  在平面设计中我经常会用到文字设计,可以起到一些传达思想、交流感性和信息,能够表达某一主题内容的象征性符号。商品包装设计上的牌号、品名、说明文字、广告文字以及生产厂家、公司或单位等,反映的商品的本质内容。设计包装时必须把这些文字作为包装整体设计的一部分来统筹考虑。包装装潢设计中的文字设计的要点有:文字内容简明、真实、生动、易读、易记;字体设计应反映商品的特点、性质、有独特性,并具备良好的识别性和审美功能;文字的编排与包装的整体设计风格应和谐。

声明:该作品系网友自行发布,所阐述观点不代表本网(时间财富网)观点,如若侵权请联系时间财富网删除。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6月15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瑶海区口口口百货商行经营的产品侵犯三只松鼠商标权以及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分包装食品案的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龙处字〔2021〕15号

当事人:合肥市瑶海区口口口百货商行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WP7GA9L

主要违法事实:合肥市瑶海区口口口百货商行经营食品外包装图案侵犯了“三只松鼠”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合肥市瑶海区口口口百货商行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对熟核桃进行分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侵犯“三只松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甄选坚果礼”102盒、没收生产分装的熟核桃15袋、没收违法所得230元,罚款人民币16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6月11日

关于印发《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局令,清理、整顿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我局已于2001年4月10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23号令,统一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187号),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分工、计划等做了安排。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质量与进度,便于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照23号局令起草了《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现予下发,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辖区内药品的包装、标签时遵照执行。

鉴于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在此项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加强与专项工作小组的联系,遇有问题及时沟通,共同完成好这项工作。

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局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药品的包装、标签管理,确保《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一、药品包装、标签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药品的包装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药品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

二、药品包装、标签上印刷的内容对产品的表述要准确无误,除表述安全、合理用药的用词外,不得印有各种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如“国家级新药”、“中药保护品种”、“GMP认证”、“进口原料分装”、“监制”、“荣誉出品”、“获奖产品”、“保险公司质量保险”、“公费报销”、“现代科技”、“名贵药材”等。

三、药品的商品名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包装、标签上使用。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连写,应分行。商品名经商标注册后,仍须符合商品名管理的原则。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指面积)。通用名字体大小应一致,不加括号。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可印刷在包装标签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其字体不得大于通用名的用字。

四、同一企业,同一药品的相同规格品种(指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两种),其包装、标签的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不得使用不同的商标。同一企业的相同品种如有不同规格,其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标签应明显区别或规格项应明显标注。

五、药品的最小销售单元,系指直接供上市药品的最小包装。每个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品在其大包装、中包装、最小销售单元和标签上必须印有符合规定的标志;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必须在包装、标签的醒目位置中注明。

七、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除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外,还应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生产企业名称等;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包装、标签应标明原生产国或地区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及国内分包装企业名称等。

八、经批准异地生产的药品,其包装、标签还应标明集团名称、生产企业、生产地点;经批准委托加工的药品,其包装、标签还应标明委托双方企业名称、加工地点。

九、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包装、标签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并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文字。民族药可增加其民族文字。企业根据需要,在其药品包装上可使用条形码和外文对照;获我国专利的产品,亦可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标明专利许可的种类。

十、包装标签有效期的表达方法,按年月顺序。一般表达可用有效期至某年某月,或只用数字表示。如有效期至2001年10月,或表达为有效期至2001.10、2001/10、2001—10等形式。年份要用四位数字表示,1至9月份数字前须加0以两位数表示月份。

各类药品包装、标签内容

一、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制剂:

(一)内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规格】、【适应症】、【用法用量】、【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及【生产企业】。由于包装尺寸的原因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可适当减少,但至少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三项(如安瓿、滴眼剂瓶、注射剂瓶等)。

(二)直接接触内包装的外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成份】、【规格】、【适应症】、【用法用量】、【贮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包装】、【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及【生产企业】。由于包装尺寸的原因而不能注明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均应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对预防性生物制品,上述【适应症】项均应列为【接种对象】。

(三)大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贮藏】、【包装】、【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及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

二、原料药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及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

(一)内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规格】、【功能与主治】、【用法用量】、【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及【生产企业】。因标签尺寸限制无法全部注明上述内容的,可适当减少,但至少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三项,如安瓿、注射剂瓶等。中药蜜丸蜡壳至少须标注【药品名称】。

(二)直接接触内包装的外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成份】、【规格】、【功能与主治】、【用法用量】、【贮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包装】、【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及【生产企业】。由于包装尺寸的原因而不能注明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均应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三)大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贮藏】、【包装】、【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及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产品内外包装必须一致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