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未成年人加入外籍犯法吗?

今年10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一经颁布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此次《未保法》的修订立足我国国情,充分展现了国家经济、社会、法治建设的发展成果,顺应了少年司法国际发展趋势,全面回应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同时也吸纳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修订前的《未保法》中只有4个条文涉及检察机关,修订后的《未保法》在15个条文中18次提及检察机关,赋予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特殊重要的职责和任务。新修订的《未保法》给未成年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检察机关不仅要履行好自身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责任,更要承担起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可谓任重道远。落实好新修订的《未保法》,是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结合上海未检工作实际,笔者从如何立足职能当好未成年人保护的三个角色入手,谈几点粗浅思考。

一、立足办案工作,当好司法保护的践行者

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责任主体,未检部门首先要在依法办理各类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全面落实新修订的《未保法》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特殊规定,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教育感化挽救罪错未成年人。一是完善“一站式”取证机制,强化未成年被害人的综合保护。新修订的《未保法》第110111112条,确立了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次性”询问保护制度,明确了办案机关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尽量一次完成,应当对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这一制度有效解决了性侵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取证难、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机制不完善、易造成“二次伤害”等问题,有利于提高案件侦办水平,更加有效地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上海市检察院专门成立课题组开展“一站式”取证保护工作专题研究。20157月,奉贤区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在金海派出所设立了全国首个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保护专门场所。20171月,上海市院与市高级法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指引(试行)》明确 “一站式”取证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20208月,上海市院与市公安局会签《关于进一步规范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一站式”取证和保护工作进行全面规范。“一站式”取证专门场所采用家居式装修,划分接待、询问、指挥、疏导等功能区,并配备同步录音录像、单向玻璃等设备,为未成年人提供舒适、安全的取证环境。同时各级未检部门还组建了女性法律援助律师、心理咨询师、青少年社工等专业队伍,同步介入案件,构建未成年被害人司法、心理、经济、社会、法律援助五位一体综合救助保护平台。从实践情况看,尽管上海16个区已建成23个“一站式”场所,实现了全市覆盖,但仍存在因区域范围大、案发时间在深夜或者取证情况较为紧急等原因,一些案件未到“一站式”场所开展工作或者相关人员不能及时到场等问题;此外,对未成年人开展救助的专业性、及时性不够,一些被害人家长不配合开展工作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制度适用。今后需要进一步完善公检协作机制,规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和取证工作,实现“一站式”取证应用尽用。未检部门还应加强与民政、妇联、共青团组织等的配合协作,通过搭建“一站式”综合救助平台,有效落实未成年被害人综合保护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组建儿童心理专家队伍,完善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创伤评估制度,为严惩犯罪提供更充分的依据。二是完善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强化涉案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家庭保护不到位是未成年人涉罪或受侵害的重要原因,对此新修订的《未保法》在第二章“家庭保护”中特别强调了家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第118条还赋予司法机关对失职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职权。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上海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的过程中,就通过“家长学校”“家长课堂”等形式,联合妇联等相关单位对家长进行辅导教育,引导其主动履行监护义务,并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教育矫治工作。但当时的家庭教育更多依靠家长的自觉,教育效果很难保证。20105月,长宁区检察院联合区妇联开展“蒲公英家长学校”项目,为涉罪未成年人特别是来沪未成年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辅导,并尝试对失职监护人采取训诫等教育措施,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接受专业机构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2016年起,上海市检察院总结基层院多年探索经验,将该项工作正式写入工作要点并纳入全市未检部门业绩考核。20202月,市院还制发了《关于规范亲职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对家暴、放任、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监护教育不当等七种情形的失职监护人,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严加管教、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惩戒教育措施,并且配套制定了相关文书,实现了亲职教育的规范化、案件化办理。2019年至202011月,全市各级未检部门共对1382名家长开展亲职教育,其中1015人为罪错未成年人家长,367人为未成年被害人家长。从实践情况看,亲职教育存在强制性不足、专业性不强、教育效果无法显性量化等问题。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妇联等专业社会组织、专门机构等的合作,借助专业力量,设计专门课程,提高教育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还应联合公安机关、法院等研究建立强制亲职教育的专门程序,增强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司法化属性。另一方面,尽管《未保法》已经赋予司法机关责令失职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权力,但对拒不接受相关教育的家长没有规定相应罚则,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强制性问题依然难以落实。除健全工作机制外,检察机关可以积极建议地方立法予以完善,如可以通过《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地方条例的修订,对拒不接受亲职教育的监护人规定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

二、立足诉讼地位,当好社会保护的协调者

与域外很多国家以法院为主导的少年司法制度不同,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程的政法机关,并且依法行使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先议权,可以说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的传动轴。基于检察机关的特殊诉讼地位,新修订的《未保法》也赋予检察机关诸多重要的协调、协作职能,比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等等,这也是未检工作的重要着力点。一是深化从业限制制度,筑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关。新修订《未保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吸纳地方从业限制制度的实践探索,在国家立法层面确立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未保法》第6298126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对有相关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并且规定了违法责任。司法实践表明,性侵害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重犯率高、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人员作案比例高,不少国家和地区均建立了再犯预防制度,如美国的“梅根法案”等。但在《未保法》修订前,我国对此尚无明确的立法或制度规定,即便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但该制度并非专门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且从业禁止期限最高只有5年,难以实现长期预防的目的。对此,20177月,闵行区检察院结合某中学教师利用补课之机性侵学生案件的办理,会同区综治办、教育局等8部门会签了《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试行)》,创建了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20187月,长宁区检察院结合区内发生的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虐待幼童的案件,与区政法委、公安分局等8家单位会签了《关于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试行)》。20194月,上海市检察院在基层院探索的基础上,牵头起草并与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教委等15家单位会签文件,建立了全国首个省级层面的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要求本市教育、医疗、看护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必须向公安机关查询拟录用的员工是否具有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对有记录的人员不得录用。截止202011月,各级未检部门协调教育、培训等行业主管部门对近30万人开展入职查询和在职人员筛查工作,对其中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34人不予录用、或者解聘。今年9月,高检院、公安部、教育部吸纳各地经验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目前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被法院判处从业禁止的性侵犯罪人员在刑满释放后,因从业禁止执行部门不明,有的拒不配合安置不提供联系方式、有的外省市人员下落不明,存在较大监管盲区。此外,在国际学校或培训机构从事教学的外籍人员前科情况无法查询核实、部分培训机构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入职查询的程序设计尚不完善等,均影响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的落实。检察机关应会同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探索完善从业禁止判决的执行和监督机制;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规范从业限制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程序,探索更为便捷的查询方式;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工作,推动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日常执法监管活动中,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二是完善社会支持体系,把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质效关。现代犯罪学研究成果表明,少年犯罪高发是严重社会疾病象征,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因此,利用多种专业方法,通过社会资源的整合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和创造脱离刑事程序进行教育矫治的机会,成为现代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策略的基本主张,少年司法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因此普遍建立了完备的社会支持体系。新修订的《未保法》高度重视专业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支持保障作用,其中第116条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在这方面,上海检察机关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了探索。如为了尽量减少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羁押,防止羁押造成的“交叉感染”,1993年,长宁区检察院创建了“观护员制度”,聘请青保、妇联、共青团干部等对被取保候审的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2003年,闵行区检察院依托青少年社工组织创建了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2010年,上海实现观护体系全覆盖,在全市各区设立16个观护站、在各镇街道设立214个观护点、针对“三无”(无监护条件、无经济来源、无固定住所)未成年人设立48个特殊观护基地。截止202011月,已累计对5955名涉罪未成年人落实观护帮教,不捕率从15%上升到43.5%,不诉率从7.7%上升到63.5%,其中99.2%涉罪未成年人没有脱保或者重新犯罪。20164月,上海市检察院与市预青专项组、团市委等会签了《关于建立上海市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体系的合作协议》,创建了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体系,将检察机关司法保护需求转介至相关社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予以落实。202010月,随着民非组织“上海市阳光星辰少年司法社会服务中心”的成立,也标志着这一转介模式实现功能再升级,该中心专门负责向上海市公、检、法、司提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转介服务,服务范围和内容均有所扩大实践中,由于社工队伍流动性大,社工素质参差不齐,个案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差异较大,需要检察机关继续加强与共青团、专业社会组织等的配合协作,加大培训力度,以提升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专业化水平。其次,由于目前对社工资源分配、服务效果评估及相关责任承担的规定标准不统一,也不利于司法社会工作的良性发展。尽管今年上海市《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已经出台,高检院、团中央也在全国7个省市试行《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国家标准》,但这项工作刚刚起步,亟需对相关标准的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验证和修订,评估程序及评价方式也亟待规范。再次,目前观护基地的设立主要是依赖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学校等)爱心奉献,由于缺乏税收优惠等政策倾斜,企业一旦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负责人更换等情况,观护基地很难长久支撑。因此,需要政府投入,建立更为专门化、专业化的未成年人司法服务机构,以实现社会支持长效发展。

三、立足监督职能,当好法律实施的捍卫者

新修订的《未保法》用105106114条突出强调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进行监督;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可以督促、支持起诉,对其中涉及公共利益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对未尽到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单位,应当提出检察建议。这些规定为未检工作发展预留了非常广阔的空间,也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保护重任。2006年,上海检察机关在未检工作创建20周年会议上提出未检工作“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探索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民事、行政检察纳入未检法律监督职能范围。2019年,上海市检察院发文明确未检部门实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合一”办案模式,要求各级院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全部纳入未检部门办理范围。在刑事执行检察方面,上海市院先后出台多份文件,指导基层院规范开展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在押未成年人执行监督等工作,初步形成了具有上海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机制。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方面,上海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了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监护情况调查制度及监护资格评估制度等,并办理了一系列涉未新类型监督案件,如在办理监护人虐待、遗弃、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督促、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等,长宁区院支持未成年人向教育机构提起损害赔偿、宝山区院就一起侵犯未成年人信息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再如崇明区院就学校黑板等设施不合格向教育行政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黄浦区院对景区执行儿童优惠门票政策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等,均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效果。尽管上海检察机关较早开展涉未刑事执行、民事、行政工作探索,但成效仍局限于部分工作:如刑执工作方面,羁押必要性审查和社区矫正工作相对较为规范、成熟;民事监督方面,较多关注于监护侵害案件中未成年人监护权救济;行政监督方面,多为诉前程序;公益诉讼实践方面存在线索发现难、损害认定难、权利救济难等问题。下一步检察机关应当以《未保法》修订为契机,拓宽思路,主动而为,确保法律有效实施。一是拓展涉未诉讼活动“等”外监督空间。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未保法》第105条所规定的“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应当理解为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并非仅局限于诉讼活动,这其中潜藏着巨大的探索空间。检察机关须大力提高未检干部的业务能力,用好用足《未保法》赋予的监督职责,以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政策落实为监督重点,针对工作中发现的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网络各方保护责任落实到位,形成各方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新格局。二是做好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分内之事。《未保法》第106条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督促、支持起诉权,实践中需进一步规范介入尺度以及支持起诉的方式、角色定位和权利范围等。《未保法》同时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这意味着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工作已经从“等”外探索,转变为“等”内工作。由于未成年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只要是侵害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利益,都可以理解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当勇于探索、大胆实践,积极、稳妥地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发展。

摘要 入境人员获取“粤康码”基本流程:

1、入境人员首次使用“粤康码”

对于首次使用入境人员“粤康码”人员,可在各检查点扫描入

境人员“粤康码”网址二维码,进入入境人员“粤康码”网页

后,填写姓名、国家/地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

后即可查看本人“粤康码”。首次使用后,入境人员手机会收

到入境人员“粤康码”网址的短信以备再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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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湛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发布时间:

  为有效提升流调溯源工作效率和精准度,数字赋能助力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湛江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要求,4月24日,湛江市政数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公共场所全覆盖建码扫码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市所有公共场所、经营场所推行使用“粤康码·场所码”,并采用线上方式召开全市“场所码”应用培训会议,组织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各工作组(专班)、市直各部门以及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政数局开展培训,确保“场所码”在全市范围内“应设尽设”,做到逢进必扫、逢扫必验,坚决筑牢我市疫情防控防线。

  为方便市民朋友快速“扫码打卡”通行,市政数局整理了场所码相关操作内容和常见问题,请看以下详细内容:

  一、什么是场所码?

  答:场所码是专门为公共场所生成的一个专有二维码,标识了该场所的位置、名称等信息,对出入该场所人员实现自动化登记,通过“地址码”+“健康码”的方式核验进出该场所人员的健康情况,方便疫情管理。进出人员可通过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场所码,除特殊情况,显示绿码即可通行。

  二、粤康码和场所码有什么不同?

  答:粤康码是全省统一的防疫健康码,凭绿码通行的凭证,实现了全国防疫健康信息的共享和联防联控。

  场所码是粤康码的一个功能,主要用于公共场所的进出管理。通过对进出场所的人员进行场所码打卡,一是快速显示粤康码,方便限制红、黄码人员进入。二是在21天内记录场所打卡人员记录,在疫情暴发时将便于迅速流调,快速精准掌握密接、次密接等风险人员。

  三、不配合扫场所码会有哪些责任?

  答:各重点场所均要设置场所码,严格落实打卡进场要求。市政数局将视情况通报各单位场所码设置情况及扫码数据,发现未设置场所码、未落实扫码进场的,将报市疫情防控指挥办商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相关执法部门将加大对各类场所主体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因未落实应用场所码工作造成疫情传播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扫描场所码会泄露个人信息吗?

  答:不会。“场所码”是“粤康码”提供的场所登记功能,是依托于“粤康码”开发建设,符合国家健康码标准建设规范。从网络层面,所有采集的个人信息均在基于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的政务服务平台上存储、使用,互联网上不留存,微信、支付宝等端无法看到;从权限层面,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和记录人员均无权查看扫码人员的个人信息。

  五、扫描场所码以后还需要查验健康码和行程卡吗?

  答:市民扫描场所码以后,不必重复出示健康码;可按照场所需要点击扫码页面下发的防疫行程卡,出示行程卡。

  六、老幼群体如何进行打卡?

  答:不方便使用智能手机的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体可采用纸质粤康码或同行代为出示粤康码,检测员须使用本人手机粤康码工具扫群众粤康码进行查验。对于使用手机不便不能出示粤康码的老幼群体,可采取人工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有效联系方式)等方式处理。

  七、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如何进行打卡?

  答: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使用手机号登录“GHC”即可出示粤康码(入境人员版)供检测员扫码查验健康信息。对于同行的老人、小孩等不便使用手机的人员,可通过入境人员“粤康码”首页增加其入境人员“粤康码”,在本人的入境人员“粤康码”页面底部点击“我的同行人信息”,可通过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同行人信息来添加同行人的入境人员“粤康码”并供检测员扫码查验健康信息。对于使用手机不便不能出示粤康码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可采取人工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有效联系方式)等方式处理。

  八、可以查看打卡情况吗?

  答:可以。市民从“我的粤康码信息”进入,点击“体温检测记录”即可查看个人打卡体温检测记录;一般场所的检测员及管理员只能查看打卡的数据情况,如当日检测人次,累计检测人数;特定场所的场所检测员及管理员可查看脱敏的打卡人详情,创建场所可按照实际情况出发。因此,场所码对个人信息的保密度较高,市民可以放心打卡。

  粤康码公共场所管理功能操作介绍

  管理员创建场所(1/4)

  绑定场所检测员(2/4)

  开始检测-方法1(3/4)

  开始检测-方法2(4/4)

(转自湛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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