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量的风险由总承包人承担,总承包人提交的价格清单中并不包含综合单价分析表,相应的消耗量也无从体现,使得工程价款调整缺少计算基础,因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值如何计算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总价合同形式下,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对于上述公式的适用,存在以下关键问题:
若仅对超过风险范围部分进行价格调整,改进后的公式如下:
其中n%为总承包人承担的价格风险范围,不同的调值因素可以根据合同进行不同范围的约定,信息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异程度是影响风险范围的重要因素。
2)调值因素和权重的确定
理论上来说,调值公式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品种越细越多,越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为便于调整,一般只选择用量大,价格高且具有代表性的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由于人工费不纳入风险的范畴,人工费必须在调值因素中列出,并且上式中人工费部分的。权重的确定不仅受造价占比的影响,还与价格变化的幅度﹑市场价格走势等密切相关。因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双方协商调整相应的权重数值。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并没有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或者数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在进行工程价款调整时P0的确定非常关键,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①正常情况下总承包人设计优化后的实际工程量会小于投标时的估计工程量,采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作为确定P0的基础更有利于发包人,也更具有操作性; 但是若投标人出现投标失误,投标时估计的工程量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必然大于投标时估计工程量时,也可通过合同约定以投标时的估计工程量为准进行调整。
②若发包人仅允许对分部分项工程做出调价,此时应将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等分别计算,仅将分部分项工程及对应的规费和税金作为P0;
③若发包人仅允许调整人工和材料价差,不调相应的管理费和利润,此时把综合单价分析表仍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将其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分别统计,同时调整相应的规费和税金作为P0。
④由于承包人原因落后于合同进度计划的,对于落后部分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合同约定日期与实际施工日期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
该方法计算量较大但结果准确,但从理论上来分析,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具有使用该方法的基础,以常见的材料费调整为例分析原因。材料费=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材料消耗量=材料净用量+材料损耗量,无论是材料净用量还是材料损耗量合同中都没有计价基础,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率也缺少依据。
使用该方法需要解决清单净量﹑相应的消耗量和费率等关键数据的来源。
1) 工程量的来源可参照以下办法:①按照投标人在价格清单中所列出的工程量;②按照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依据清单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2) 人工消耗量的来源可参照以下办法:①如果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人工费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下的人工费,则人工消耗量执行定额消耗水平;②如果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人工费低于或等于社会平均水平下的人工费,则新增项目的消耗量将参照类似项目的消耗量与定额消耗量的比例进行调整。
3) 材料消耗量的来源可参照以下办法:①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中主材材料明细部分能够体现主要材料损耗量,若承包人在提交的价格清单中包括了相应的综合单价分析表,则可以作为价款调整的依据;②借用社会消耗量定额中的数值。
4) 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率来源可参照以下办法:①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体现的费率一致;②借用社会计价依据中的数值。
综上所述,采用该方法时既可以借用社会计价依据中的相应数据,也可以是综合单价分析表中体现的相应数据。由于借用社会计价依据中的数据不能体现中标人的竞争性,建议在初步设计后发包的项目,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价格清单中附上综合单价分析表,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量的风险由总承包人承担,总承包人提交的价格清单中并不包含综合单价分析表,相应的消耗量也无从体现,使得工程价款调整缺少计算基础,因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值如何计算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总价合同形式下,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对于上述公式的适用,存在以下关键问题:
若仅对超过风险范围部分进行价格调整,改进后的公式如下:
其中n%为总承包人承担的价格风险范围,不同的调值因素可以根据合同进行不同范围的约定,信息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异程度是影响风险范围的重要因素。
2)调值因素和权重的确定
理论上来说,调值公式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品种越细越多,越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为便于调整,一般只选择用量大,价格高且具有代表性的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由于人工费不纳入风险的范畴,人工费必须在调值因素中列出,并且上式中人工费部分的。权重的确定不仅受造价占比的影响,还与价格变化的幅度﹑市场价格走势等密切相关。因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双方协商调整相应的权重数值。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并没有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或者数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在进行工程价款调整时P0的确定非常关键,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①正常情况下总承包人设计优化后的实际工程量会小于投标时的估计工程量,采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作为确定P0的基础更有利于发包人,也更具有操作性; 但是若投标人出现投标失误,投标时估计的工程量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必然大于投标时估计工程量时,也可通过合同约定以投标时的估计工程量为准进行调整。
②若发包人仅允许对分部分项工程做出调价,此时应将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等分别计算,仅将分部分项工程及对应的规费和税金作为P0;
③若发包人仅允许调整人工和材料价差,不调相应的管理费和利润,此时把综合单价分析表仍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将其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分别统计,同时调整相应的规费和税金作为P0。
④由于承包人原因落后于合同进度计划的,对于落后部分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合同约定日期与实际施工日期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
该方法计算量较大但结果准确,但从理论上来分析,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具有使用该方法的基础,以常见的材料费调整为例分析原因。材料费=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材料消耗量=材料净用量+材料损耗量,无论是材料净用量还是材料损耗量合同中都没有计价基础,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率也缺少依据。
使用该方法需要解决清单净量﹑相应的消耗量和费率等关键数据的来源。
1) 工程量的来源可参照以下办法:①按照投标人在价格清单中所列出的工程量;②按照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依据清单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2) 人工消耗量的来源可参照以下办法:①如果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人工费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下的人工费,则人工消耗量执行定额消耗水平;②如果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人工费低于或等于社会平均水平下的人工费,则新增项目的消耗量将参照类似项目的消耗量与定额消耗量的比例进行调整。
3) 材料消耗量的来源可参照以下办法:①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中主材材料明细部分能够体现主要材料损耗量,若承包人在提交的价格清单中包括了相应的综合单价分析表,则可以作为价款调整的依据;②借用社会消耗量定额中的数值。
4) 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率来源可参照以下办法:①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体现的费率一致;②借用社会计价依据中的数值。
综上所述,采用该方法时既可以借用社会计价依据中的相应数据,也可以是综合单价分析表中体现的相应数据。由于借用社会计价依据中的数据不能体现中标人的竞争性,建议在初步设计后发包的项目,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价格清单中附上综合单价分析表,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本文素材节选自《建筑经济》2020年5期“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价款调整技术研究”(作者:孙凌志、张北雁),由“高校基建”编辑整理,如需转载务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