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社保个人帐户52000工龄25年退休能拿多少?

  城市养老金调查:退休金两三千不算少 但不敢生病 2013年03月28日 08:04:56
  城乡养老金调查:养老金两三千不敢轻易看病

  图为老人们在公园休憩,随着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公园会变得越来越热闹。

  城乡养老金调查——

  城市老人直言 养老金难以应对上涨的物价

  应付日常开支没问题 但没有富余 不敢生病

  每月两三千元的养老金是多了还是少了?这是绝大多数受访的广州老人的养老金收入水平。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有的家庭子女收入高且孝顺,老人哪怕没退休金也能安享晚年;有的有灾有病,养老金用得捉襟见肘,加之子女“啃老”,在钱越来越不经花的当下,只能“一个铜板掰成两半花”。

  本报记者采访了多名中低养老金收入水平的广州城市老人,试图通过一个个实例,来描绘出城市老人养老金收支情况的图景。

  转制后退休难免失落
  退休金两三千不算少

  刘先生气质斯文,作为曾经的“国家干部”,他说起话来头头是道。退休10多年来,刘先生喜欢跟老伴到处游玩,还经常找老同学们聚会,一起回忆旧时光。

  刘先生告诉记者,上世纪90年代,他所在的企业在国企改革大潮中转制了,他的身份随之从原来的“国家干部”变成了“企业干部”。当年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他后来以企业高管的身份退休,但每个月拿到手的养老金也只有3000多元,在他看来,并不多。

  “从企业退下来,无论是工人还是厂长,养老金都一样。”刘先生说,“我希望能够尽可能地提高我们这些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当年身份的转变毕竟是服从国家的需要。”

  70多岁的张先生老两口都是退休工人,曾几何时,这种“夫妻档”是多么令人羡慕。只不过,他俩当年为之奋斗的工厂如今都已不复存在。“我是机械厂的工人,我爱人是广州洗衣机厂的工人,都是国有企业。”张先生告诉记者,退休之后,工厂已不复存在。

  如今,张先生每月的养老金收入约为3200元,张太太约为2500多元,他们感觉已足够应付生活,但不能大手大脚。每逢节假日,张先生都会感到失落,那些“有单位”的退休工人,会收到来自原单位的慰问金、慰问品;像他们这种“没单位”的,只能从街道领几十元过节费。

  “还好儿子挺争气,有份不错的工作,还会时不时地给我们点钱,请我们吃顿饭。”张先生说他挺知足。

  66岁的李女士身形瘦弱,身体状态不是很好,她说她腰痛比较严重,后来恶化为手痛脚痛,经常需要做理疗,每次都要花去大约300元,理疗费还不能用医保报销,对她来说,这笔经济负担非常重,以至于不敢轻易去看病。

  “我原来是越秀区水电安装工程队的仓库保管员,上世纪90年代单位被撤销了,我也就下岗了,下岗多年后才退休。当时工龄不够,我就花钱买够了15年的工龄,这才能享受到社保待遇。现在每个月拿1600多元钱的养老金。”李女士告诉记者。

  丈夫多年前过世了,李女士如今跟两个女儿相依为命。“二女儿几年前离婚了,她身体有病,没法出去工作。但大女儿实在是太好了。”说起大女儿,李女士一下子来了精神,“大女儿非常顾家,每隔一个礼拜一定会回家来看看,照顾妹妹,然后给我们一笔生活费。她实在太好了,其实她自己一个月也不过赚几千元而已。”家人之间的接济,弥补了养老金的捉襟见肘。

  个体户靠积蓄撑起家

  随夫进城后难办社保

  潘先生个子不高,皮肤黝黑,戴着一副眼镜,眼神中透着一股精明。上世纪80年代,他从工厂辞职,打破了当时所谓的“铁饭碗”,干起了服装生意,堪称中国“第一代个体户”。

  在那个商品经济还不发达的时代,个体户能挣到不少钱。回想起来,潘先生感慨万千,他说自己当时只会埋头苦干,不知道该如何让手头的钱保值、增值,所以随着通货膨胀,他苦心积累的财富不断缩水。

  那个年代,像潘先生这样的个体户普遍对养老金没概念,当时的他觉得自己经济状况还算好,所以并不担心未来。可后来眼瞅着物价越来越贵,他的心态也发生了变化。

  “后来,市里给了政策,我们这些当年的个体户现在也有了社保,对我来说,每月的养老金虽然只有1600元,不算多,但应付日常生活还是足够的了。”他的妻子目前仍在工作。

  他说他家目前最大的花销是两个子女的教育支出。“一个孩子刚大学毕业工作,还有一个刚考上大学。还好,两个小孩都很争气,都考上了一本,学费不算高,平时给他们点生活费就行了。”潘先生坦言,这些开支都靠他当年的积蓄撑着。

  来自清远的刘东妹正在为自己的社保而焦虑,她原本一直在老家农村务农,而丈夫在广州的一家外贸公司工作,为了不再两地分居,大约10年前,她把自己的户口也迁到了广州。

  以前在农村没单位,她一直没参加社保,所以进城之后马上就面临养老难题,2008年,她曾向社保局提出申请,但得到的答复是,只有落户广州满10年才可参保。

  她丈夫的单位多年前因经营不善解散了,幸亏他参加了社保,所以如今退休后每月能拿到2000多元的养老金,刘东妹没收入,两口子的生活开支都靠这2000多元。

  刘东妹有一对儿女,儿子在清远老家务农,收入不高;女儿是一名英语教师,但有时手头也会周转不开,老两口得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资助儿子,帮帮女儿。

  刘东妹希望自己和丈夫能够远离疾病,否则身体上和经济上都承受不了。“老公有一次生病住院,虽然能报销一大部分,但自己还得承担8000多元。身体好就什么都好了。”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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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岁老太租房爬8楼

  嫌物价高回乡下养老

  满头银发的杨婆婆已经86岁高龄,但身体状况不错,每天都要出门活动,但出门对她而言已经是件颇为费力的事情了。

  多年以前,杨婆婆家住在康王路一带,后来因市政建设的需要拆迁,杨婆婆一家被分配到了黄石路一带居住。她目前住的房子仍是当年分配到的老房子,没有电梯,杨婆婆住在8楼,每天上下楼对她来说实在太难了。

  “我现在的梦想还是有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其实我现在住的房子仍然算是租的,并不是自己的。以前在单位当工人的时候有房子分,可我却从来没有轮到过,所以一直都没有属于自己的房子。”

  杨婆婆退休已经整整30年了,现在每月能领2200元左右的养老金,她说这些钱能勉强应付日常生活开支,但一旦遇上病痛,就显得捉襟见肘了。

  跟杨婆婆一样,73岁的丘婆婆也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她如今住在棠溪,同样租房住。当记者见到丘婆婆的时候,她正独自一人在公园里整理刚刚拣到的木棉花。“木棉花是可以用来煲汤的。”她笑眯眯地说。

  丘婆婆告诉记者,因为要养育几个孩子,所以她直到40多岁才外出工作,当上了一名环卫工人。“做环卫工人很辛苦的,每天很早就要出门去扫马路,那个时候工资也不高,只有100多元,但物价也低,所以觉得比现在要过得好。”

  由于参加工作晚,丘婆婆的工龄只有11年,她每月的养老金收入约为2200元,跟杨婆婆差不多。丘婆婆的生活态度很乐观,她身体一直不太好,经常得去医院看病,“没钱的时候就吃差点,有钱的时候就吃好点”。

  丘婆婆的丈夫曾是一名建筑工人,目前每月的养老金约为2000元,他嫌广州的物价水平高,就返回开平乡下的老家去生活了。“那边的物价要比这边低很多,2000多元在那边还是很经花的。”丘婆婆说。

  一直让丘婆婆放心不下的,是几个子女。她的三个孩子中,如今只有小儿子结了婚,大儿子和女儿都已经40多岁了,却仍旧单身,都跟她住在一起。“没有钱,没有车,又没有房,哪里敢去谈恋爱?”她这样认为。

  丘婆婆说,三个子女平时或多或少都会给她点生活费,但他们自身的收入水平并不高,每个月只能给四五百元。她倒也无所谓,感觉很满意,如果孩子们经济上出现困难,她还会给点帮助。

  改革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

  必须配套职业年金改革

  访谈嘉宾: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主编郑秉文

  记者:您曾经提出,破除养老金双轨制问题,事业单位改革要以职业年金为补充,事业单位人员和公务员一起改革。您提出这一改革思路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郑秉文:2008年2月启动的五省市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试点工作流产,原因是多方面的。事业单位只要一改革,其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就要与现有的社保水平持平,但现有的社保收入水平比事业单位原先的收入低了一半。

  他们认为自己这辈子没发过财,工资并不比社会平均水平高多少,跟很多垄断国企比差很多;如果退休的时候突然只能拿到跟目前相比低一半的退休金,自然会有极大的抵触情绪。这是导致2008年改革流产的重要原因。

  记者:该怎么解决?

  郑秉文:我认为,事业单位人员应该加入现有的社保制度,收入减少的那一半通过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来补充,从而打消他们对养老金下降一半的疑虑,让大家吃颗定心丸。而且这样一来,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本身与全社会是平等的,不会因为搞特殊而遭到社会舆论的批评。

  2008年的改革方案只说“要建立职业年金”,就这么一句话,没有具体的方案来补足下降的那一半,最终导致失败。所以,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要跟年金制度改革一起设计,要确保大家有稳定的预期。

  记者:减少的那一半能够补足吗?

  郑秉文:能不能补足,关键在于制度设计,需要一定的政策支持(并非对事业单位的单独支持,对全社会都应如此),年金改革需要继续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把改革后降掉的那部分补回来。

  记者:企业职工退休后可以通过年金补充到跟事业单位员工一样的收入水平吗?

  郑秉文:对。事业单位改革,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制度的改革。我们的职业年金已经建立20多年了,2004年启动制度改革,但改革进度太慢了,这其中有制度设计复杂的原因,也有年金税收优惠力度太小的原因。应当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学界、企业呼吁了很多年,可一直没看到这方面的改革,这与有关部门的认识有关——一旦在全国范围内提高年金的税收优惠比例,眼下的税收就会受影响,这是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关系问题。长期来看,国家、财政收入和老百姓都是受益的,短期来看国家财政是受影响的。

  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要改革,只有这个办法,其他都不可行。有人说再为事业单位单独建立一个养老金制度,我觉得不可行——正因为现有制度搞特殊才挨骂,再建立个特殊制度岂不是自己打自己吗?

  城市养老金调查:退休金两三千不算少 但不敢生病 2013年03月28日 08:04:56

  记者:养老金制度中,除了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双轨制,还有城乡之间的双轨制。未来该如何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郑秉文: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改革,针对的是城市内部的“小二元”结构,是可以改变的;而城乡之间是“大二元”差距,克服起来可以说是不可能的,因为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大环境制约,难以弥合。

  可是在同一个城市里,同为市民,私人部门的人跟公共部门的人却存在巨大的差距。私人部门是创造社会财富的部门,公共部门是国家机器,是公益机构,如今,公益部门的人养老金水平却高出创造财富的私人部门的人一倍,这种差距受到的批评的猛烈程度显然远远强于城乡差距。

  记者:有消息说,养老金制度将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目前情况如何?

  郑秉文:养老金统筹层次太低,是目前制度的重要缺陷,必须根除,在制度设计上进行调整,是可以提高统筹层次的。

  目前,只有4个省实现了省级统筹,还差得很远。

  承担者应该是个人”

  访谈嘉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经济学院教授、农村保险制度专家王国军:

  记者:有观点认为,城乡养老金之间很难弥合,您怎样看?

  王国军:破除城市内部的双轨制比较容易,而城乡之间的衔接需要一个过程,要确保发展方向是一体化的,从制度上让城乡之间慢慢向一起走。现在农村采取新农保、低保等多种制度,把这些整合到一起也需要时间,一些地区的衔接做得很好,但在全国推广还需要很长时间,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情况、经济水平和城市化程度逐渐地并轨。

  记者:那实现城乡养老金制度一体化,目前最大的困难是什么?

  王国军:主要是资金的问题。你要定出一个水平来,城市需要多少,农村需要多少,既要保证各阶层之间的公平,也要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

  记者:您怎样评价目前的农村养老金水平?

  王国军:还是比较低。这个制度建立起来不容易,中国历史上从未给农民建立过养老保障制度,我们现在正在建立,本身就很不错了。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保障水平也不一样,但总体而言还是在起作用的。

  记者:在养老金制度改革过程中,很多人都在呼吁财政支持,财政能在多大程度上负担改革成本?

  王国军:这是民生工程,政府拿出一定比例的钱用在这里,是必需的,但要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使用这些钱。给钱给到位,要给那些最需要的人。也不能财政全包,这是不可能的,政府不能全管。每个人都会进入老年阶段,随之一定会收入减少、医疗支出增多,这种风险需要个人去承担很大一部分。实在不行了,个人承担不了了,才需要政府来做,不能让人老无所养。

  记者:个人在养老体系中可以做到什么呢?

  王国军:储蓄啊,投资啊,年轻人不要乱花啊,结婚时少浪费,减少吸烟、喝酒的消费啊……养老风险,本质上是个人责任。

  记者:“并轨”的提法说了很多年,但进展一直很缓慢,这是为什么呢?

  王国军:政策制定者享受的是比较快、比较好的轨道,凭什么要并轨?要改变这种现象,就要靠政府的力量。政府和官员是两回事,虽然政府是由官员组成的,但是政府成立的目的不是为官员服务的,而是官员要为政府后面的老百姓服务。政策制定者需要摆正这个位置,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阻碍政策的改变和进步,否则那就是改革的绊脚石了。 (文、图/本报记者李钢、李颖 实习生黄飞宇)

  安徽省律师收费执行新标准

  日前,省物价局重新公布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从2月10日起,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执行新标准,新标准执行期为3年。新标准实施后,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仍按计件、计时以及风险代理收费划分。新标准中计件收费标准略有上调,律师工作时间也有了明确界定。

  其中刑事诉讼案件分阶段收费:侦查阶段1200元/件~8000元/件;审查起诉阶段1200元/件~8000元/件;审判阶段1200元/件~15000元/件。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其中,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元~8000元;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计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60元~1200元,不足1小时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不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明确规定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据了解,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失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员等不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委托人和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费的,或请求劳动保险金、劳动赔偿金、抚恤金、救济金等生活确有困难,难以承担律师服务费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律师办理疑难复杂、耗时较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文规定收费标准上限的5倍。省物价局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10月份自学考试开始报名

   09:48:59 星期四 本文来源: 邢台网-牛城晚报

  本报讯 今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报名已经开始,截止日期为6月20日。提醒考生注意报名时间,不要集中在最后两三天报名,以免遭遇网络拥堵。

  网上支付6月20日截止

  根据时间安排,今年下半年自考理论课程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截止时间为6月20日,每天8:00—22:00。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网上报名。报名结束后,考生可在考前一周内,从网上查阅或下载打印考试通知单。若有问题可与当地自考办联系。新生须在考前5日内到选定的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支付成功后课程不能改

  考生报名时,必须使用18位身份证号码,原来报名信息中填写的15位身份证号码,报名时需由考生自行改为18位号码,但身份证号码中本人的出生年、月、日号码不能更改。新生或无图像信息的在籍考生必须上传照片,无图像信息的考生将无法完成报名流程。

  提醒考生注意,本人必须准确填写报名信息,慎重选择报考课程,并认真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网上支付。支付成功后,所报课程和所选教材不能更改。

  新增艺术设计本科专业

  今年10月起,将增加艺术设计本科专业,接收社会考生及高职院校在校生报考。该专业的主考院校为河北师范大学,共设有13门课程,考点一律设在设区市政府所在地。作为一个应用型的本科专业,实践课考试所占比例大,涵盖了网页设计、电脑动画设计等6门实践课。

  (本报记者 籍方瑞)

  调查显示金融管理类专业最受高考考生青睐2013年06月09日 10:29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车辉
  2013年高考于今日结束,根据清华大学的一项调查,金融管理专业最受高考考生青睐,而计算机专业最具薪酬竞争力,其中金融会计银行保险行业平均起薪每年 08:38:37 星期五 本文来源: 邢台网-牛城晚报

  成人高考下周起网上报名

  本报讯 8月21日,记者从市教育局了解到,2014年全省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网上报名时间已经确定,时间为8月25日至9月3日,确认时间为9月9日至9月13日,考试将于10月25日至26日举行。

  根据时间安排,考生需要在8月25日至9月3日每天8:00至22:00期间,登录河北省成人高考报名系统(网址:/)或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网址:/),点击“成人高考网上报名”进入报名系统,选择“统考生报名”。

  据了解,免试生网上报名时间为8月25日至8月27日,确认时间为8月30日至9月1日。

  9月9日至9月13日为现场确认时间,未进行现场确认报名将无效。记者了解到,市区共有10个确认点,各县市区教育局也均设有确认点。

  需要提醒的是,报名信息须本人确认,不得由他人代替。考生现场核对时,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其中,考生“姓名”和“身份证号”不得同时更改,报考层次和报考志愿也不能更改)。考生确认无误后在《报名信息核对表(存根)》上签名。

  按照规定,报考艺术、体育类等有专业加试要求的考生,报名后须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加试。

  另外,报考医学门类专业(含中医、中药、药学等)的考生,须符合医学门类专业报考条件。

  (本报记者 靳普)

  孟祥伟强调全力完成全年任务目标

   06:23:03 星期五 本文来源: 邢台网-邢台日报

  孟祥伟在学习传达“三个讲话”精神时强调

  鼓士气 增措施 创佳绩 全力完成全年任务目标

  本报讯(记者杜烁 通讯员田冰)9月25日,市长孟祥伟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学习传达省委书记周本顺,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梁滨,市委书记张古江重要讲话精神。他强调,要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三个讲话”精神上来,紧密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再鼓士气、再增措施、再创佳绩,全力完成全年任务目标。

  孟祥伟指出,近一个时期,周本顺、梁滨等领导同志接连来邢调研指导工作,体现了省委对邢台事业的重视、对邢台人民的关心和对邢台干部队伍的信任。各级各部门要把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深入贯彻省委领导一系列讲话精神作为当前首要任务,以讲话精神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指导工作,推动发展。张古江书记提出的高举“五面旗帜”,落实“两个责任”,把握“四项重点”,建设“三个邢台”,完全符合当前邢台的实际,非常具有现实针对性。各级政府及部门,每一名公务人员都要先学一步,深学一层,通过学讲话,转作风,优环境,促发展,一如既往地履行好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效推进,努力完成全年各项任务目标。

  孟祥伟强调,当前,邢台正处于一个爬坡过坎的艰难期,但同时也处在蓄势待发的机遇期。政府及各部门担负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艰巨任务,要把落实讲话精神同做好本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核心是抓好落实。要坚决按照省委、市委的部署和要求,高举科学发展、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干事创业、团结稳定大旗,奋发有为、干净干事,以推动邢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实际工作成效回报党和人民的信任。

  孟祥伟强调,各级政府及部门,每一位公务人员都要以自身行动营造良好的从政环境。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始终把工作的出发点、着眼点和落脚点放在为人民服务上,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到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上,摒弃个人利益,清除私心杂念,把全部精力、能力、创造力集中到加快邢台科学发展上来,在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同时,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社会清淳。

  市领导路洪昌、刘飚、李全保、盖凤安出席会议。

  教育部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
  印发《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

  近日,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

  《意见》提出,加快构建标准化、规范化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临床医学教育制度的重大突破,也是实现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机制改革的重大创新,标志着我国临床医学教育发展进入到新的历史阶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意见》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三阶段有机衔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化、规范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的改革总体目标。近期任务是要加快构建以“5+3”(5年临床医学本科教育+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主体,以“3+2”(3年临床医学专科教育+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为补充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

  《意见》重点阐述了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举措。一是深化院校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立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与人才需求的供需平衡机制;深化以岗位胜任力为导向的临床医学五年制本科人才培养改革;着力推进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融合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改革,探索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的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改革;推进面向基层的全科医生人才培养改革。二是建立健全毕业后教育制度,培养合格临床医师。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开展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三是完善继续教育体系,提升卫生计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优化继续教育实施方式,开展面向全员的继续医学教育。

  《意见》强调,要加强各级、各部门组织领导,加大相关配套政策的支持力度。要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建设,修订人才培养标准和基地建设标准,加快认定一批规范化培训基地和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加强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权点建设。要健全投入机制,统筹利用各方面资源,多渠道筹措经费,加大对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奖助力度。要强化激励措施,提高卫生计生岗位吸引力,健全基层和急需紧缺专业岗位卫生计生人才激励约束机制。

  《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临床医学人才培养工作,加强医教协同,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深化改革,强化标准,加强建设,全面提高临床医学人才培养质量,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多省公安厅长升任副省长 均由异地调任

  原标题: 多省公安厅长获任副省长

  东方网12月8日消息:近期以来,有包括河北、河南和山东等多个省份的公安厅长被任命为副省长,以副省长身份继续兼任公安厅长职务。

  12月5日上午,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决定任命董??生为河北省副省长。董??生出生于1962年,曾任江西省鹰潭市市长、上饶市市长、市委书记,2013年7月调任河北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2013年9月起任河北省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厅长。

  4日上午,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任命王小洪为河南省副省长。资料显示,王小洪,1957年7月出生,历任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等职务。2011年9月起任厦门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2013年8月调任河南省省长助理、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厅长。

  早前一周,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任命徐珠宝为山东省副省长。资料显示,徐珠宝,1959年10月生,历任江苏省公安厅副厅长、南京市公安局局长;南京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2012年6月后转任山东省省长助理、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厅长等职务。

  更早之前的10月,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任命郑为文为江西省副省长。资料显示,郑为文1958年出生,曾担任过安徽巢湖市市长、马鞍山市委书记等职务。2013年8月调江西担江西省政府党组成员、江西省省长助理、江西省公安厅厅长等职务。

  根据《第一财经日报》统计,此轮人事变动后,有4省市公安厅(局)长由省级党委常委兼任,15个省份的公安厅(局)长由政府副职兼任,其余12个省份的公安厅(局)长也均兼任省长助理或省政府党组成员职务。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获任副省长的几位公安厅长均为去年或前年由异地调任。

  本报记者统计发现,在全国31个省份中,公安厅(局)长中只有8位从本省内部选拔担任,且以西藏、新疆、宁夏、云南、广西、甘肃、四川等西部省份为主。其中,甘肃、新疆、宁夏的公安厅长此前也曾长期在外省任职。

  其余23个省份公安厅(局)长均为异地调任。在这23个省份中,来自公安部空降的共有7位。另外16个省份的公安厅(局)长则是从其他省份交流调任,其中来自副省级城市的公安局长调任的有6位。来自地级市市委书记升任的也不少。

  公安厅长为何多异地调任?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此前对本报记者分析,异地调任和空降公安厅长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另一方面,异地交流任职主要也是为回避“关系网,人情网”,避免腐败。

  河北:7月底前彻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时政新华网史自强 09:12我要分享 0
  河北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方案》。按照《方案》,河北省将对省政府部门保留的19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除确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外,其他一律取消,彻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此项工作将于今年7月底前完成。

  《方案》提出,今年,河北省将持续加大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力度,再取消和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腐败寻租易发多发的审批事项,最大限度释放市场活力。同时,清理规范省级各类涉企证照,解决“多头办证”“重复交叉办证”等问题。在推进投资审批改革方面,将按先省级、后市县的步骤,实行项目核准与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并联办理。清理公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制定行政审批事项编码标准。建设各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构建纵横联动协管体系。

  同时,根据国务院的总体安排和河北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河北省将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设立行政审批局改革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扩大试点范围。积极推进市、县落实“两集中、两到位”,逐步实现部门内部行政审批事项向一个处(科)室集中、行政审批处(科)室向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记者史自强)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关于李**退休时间的认定》,2019年11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退休时间的认定》,依法办理退休。

申请人称:本人第一招工档案是1969年2月18日,档案中的改动是因笔误造成且加盖了工厂公章,当时劳动局也认可。第三迁移档案以及中学毕业证也能证明本人是1969年出生。社保局在办理补贴的时候承认本人是1969年的,通知本人来办理退休时,退还了多补的补贴。

被申请人称:经审核,申请人李**身份证记载出生时间为1974年9月,其《全民单位新招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出生时间明显涂改为1969年2月(其中年份系涂改,原字迹无法辨认)。经调取市档案馆留存的1992年7月原黄石市劳动局审批确认的市电缆厂《关于批准录用新工人的通知》的附件《录用新工人名单》,明确记载李**1992年当年的年龄为18岁(应为1974年出生),与本人身份年龄相符,且为办理招工手续时填写的年龄。根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提前退休审核工作建立退休审核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劳社函〔2002〕228号)第二条第二款“职工档案中出生时间有涂改的,如果涂改前的字迹可以辨认,以涂改前的记载为准;如果无法辨认涂改前的记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证核实,批准退休时间根据查证工作完成时间和核实的职工准确时间共同认定”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双琴退休时间的认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维持。

经查申请人李**1992年7月被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鄂州市公安局于1986年为其签发的有效期为10年的身份证显示出生日期为1969年1月15日,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于2006年为其签发的有效期20年的身份证显示出生日期为1974年9月15日,申请人的社保卡记载申请人社会保障号码为420202************,与其有效身份证记载的公民身份号码一致。1992年7月《全民单位新招合同制工人登记表》记载,申请人出生时间为1969年2月18日,其中1969年为涂改后年份,原字迹无法辨认,同期《黄石市劳动局关于批准录用新工人的通知》记载申请人年龄为18岁。鄂州市杨叶中学1986年7月颁发的《毕业证书》记载申请人年龄为16岁、1992年8月《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年龄为23岁、1993年12月《职工定级呈批表》记载申请人年龄为24岁。

申请人于2019年9月向黄石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办理正常退休。2019年1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李**退休时间的认定》,推算申请人出生时间为1974年,认定申请人退休时间为2024年。申请人不服该认定结论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全民单位新招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审批表》;《毕业证书》;《职工定级呈批表》;《黄石市劳动局关于批准录用新工人的通知》;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鄂人社函〔2016407号文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过程中做好职工信息认定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本人身份证不一致的,或者档案中有多个出生时间的,以档案中批准其参加工作的正式文书(如招工表、录用表、入伍政审表等)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本案中,1992年7月11日《黄石市劳动局关于批准录用新工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1992年7月21日《全民单位新招合同制工人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可视为批准申请人参加工作的正式文书。《登记表》记载申请人出生日期为1969年2月18日,但年份明显被涂改,且出生月、日与身份证记载也不一致,《通知》记载申请人当时年龄为18岁,可推算申请人为1974年出生,与身份证记载一致,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为1974年出生并无不当。另,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方法》条例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退休时间为2024年并无不当。

综上,本案经提交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退休时间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双琴退休时间的认定》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社保退休金查询,河北个人养老保险工资退休金计算方法
河北职工个人养老退休金查询办法,怎样计算社保退休金,河北养老保险退休金工资计算方法及公式,河北省退休政策,退休年龄,个人领取退休金方法。
昨日,记者从河北省召开的人社工作会上获悉,2013年我省将继续适度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工伤、失业保险待遇将提高10%,并将提高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

  据悉,2013年我省城镇将新增就业7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5%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50万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0%以上。

  记者了解到,今后我省将建立健全以“两后生”为重点的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培训补贴标准、报名程序,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普惠性,力争使有参加培训意愿的青年人都能够参加享受政策支持的职业技能培训。

  我省将探索鼓励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创造条件,使更多民私营企业加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保障机制。

  我省还将以实施工资收入助增工程为重点,加快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完善企业工资制度,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制定发布工资指导线,继续开展发布重点行业工资指导线试点。开展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活动,提高工资集体合同覆盖面,鼓励和支持企业为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合理增加工资。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低收入劳动者工资稳定增长。
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工作(新人)
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 =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中人)
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同上。

过渡性养老金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7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1%(当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以上的乘以1.2%)。

调节金 =199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
今年河北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将完成参保940万人的约束性指标,新增扩面50万人以上,全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458亿元以上。

  为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我省将抓住扩面重点,在民营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商贸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参保工作上实现新突破。继续做好“五七工”、“家属工”和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的纳统扫尾工作,加大城中村改造居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工作力度,抓好出台的欠费补缴、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等政策的贯彻落实。此外,我省将做好参保登记和申报核基工作。依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和个人如实准确申报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费;对瞒报和恶意欠费的严肃依法予以处罚。

  今年初,我省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到2012年1月1日,我省已连续八年提高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月人均增加174元左右,比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11%左右,高于全国平均10%的调整水平。预计调整后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达到月人均1745元,高于全国人均养老金水平。
第一条 为了解决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离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弊
端,增加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保障离退休职工生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特制定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 建立全省离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对国营企业的离退休养
老保险金实行全省统筹。

  第三条 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金实行全省统筹的具体业务工
作由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和管理。

  第四条 凡属我省和我省辖区内的国营企业(包括未经国务院批准实
行系统统筹的中央企业单位和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企业,如银
行、保险公司等)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应参加全省离退休

  第五条 参加统筹的职工包括:统筹单位的固定职工和一九七一年底
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国营企业集体混岗工。

  第六条 国家和省规定的离休、退体、退职人员的离休费、退休费、
退职生活费、护理费、生活补贴、交通费补贴、山区补贴、高寒补贴),
均纳入养老保险金统筹。医疗费暂不纳入统筹,仍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
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的统筹。

  第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应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积累”的原
则,企业按统筹职工工资总额加离退休费用总额之和的16%缴纳。当养
老保险基金发生收不抵支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调整缴纳额度。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在上缴所得税前提取,营业外项下列支;事业
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

  第八条 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按月从
应筹单位账户划转,免签收缴协议书。

  收缴的养老保险金转入所在地、市、县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

  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九条 有条件的地区、省辖市、县(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按月直
接发放或委托银行代发离退休金;由企业发放离退休金的地区、省辖市、
县(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各企业实际应支付的离退休费用,按月向企

  第十条 在全省离退休养老保险金统筹开始时,各地区、省辖市、县
(市)应从原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中向省预缴一个月的养老保险金,作为
周转金使用,其余留地区、省辖市、县(市)作为调剂金使用。没有结余
的地区、省辖市、县(市)从企业筹集一个月的周转金上缴省。

  第十一条 实行全省离退休养老保险金统筹后,由于缴纳养老保险金
而影响地区、省辖市、县(市)经济利益增减变化幅度过大的,可以适当
调整。调整办法是:养老保险金缴纳额度与原来负担相比,超过3%的部
分,第一年减缴50%,第二年减缴30%。

  第十二条 省对各地区、省辖市养老保险金的结算,实行“统一核算
,统一调剂,余额上缴,差额拨补”的办法,收付金额一年核定一次,每
月后十五日内通过银行结交划拨清。地区、省辖市对所属各县(市)结算
方式由各地区、省辖市自定。

  第十三条 为了应付特殊情况,省社会保险机构每月从养老保险基金
中筛取5%的积累金,作为后备基金由省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经费,省、地区、省辖市(地市
不含所属县、市)和县(市)按月从统筹的离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分别提取
1%;县(市)不敷使用时先由所在地区、省辖市自行调剂,然后再由省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和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经费,免征税和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和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的收支,应严格
执行国家规定的预决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工会、财政、审计、
银行等部门的监督。社会保险机构的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由省劳
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和省统计局制定。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有权稽核企业有关账目报表,督促企业
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企业应如实提供情况,积极配合。对弄虚作
假、少缴和冒领的,除补缴和追回款项外,并追究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专款专用。对挪用养老保险
基金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直至

  第十九条 凡参加统筹的单位发生关、停、并、转时,离退休、退职
职工应转由兼并企业管理或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划分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统筹工作的
领导,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人员培训工作,保持社会保险工作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授权河北省劳动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省劳动厅可制定实施细则;各地区、省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各类企业的各类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含个体劳动者及帮工,下同);以及城镇其他非工薪劳动者。

  《河北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后,企业从农村招用的农民轮换工,亦应同其他职工一样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计算,下同)。

  2、职工个人以当月本人全部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但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为元。

  3、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 1)难以确定工资收入的职工,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 2)下岗职工、休育儿假职工、医疗期内的长期病休职工(6个月以上)以及其他请长假职工,按停止工作前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 3)单位派出的长期学习人员,保留工资关系的,按本人脱产学习前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 4)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前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 5)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以伤残津贴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上述人员经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的 300%,最低不得低于60%。除第(1)项人员外,其他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每年按上年度所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1、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

  2、职工按本人当月全部工资收入的8%缴纳。

  (三)缴费办法和管理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工资时代扣代缴。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开户银行在其帐户中直接划转,或由企业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2、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经政府批准的特困企业暂无力缴纳的,以及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停业、歇业手续的,应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缓缴期间职工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帐户暂不记载缴费情况。足额补缴后再计算缴费年限并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个人帐户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职工缴费工资的 11%建立。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二)个人帐户管理

  1、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年初对职工上年个人帐户储存额计算一次利息,利息归入个人帐户,连同原有的储存额一起作为第二年的计息基数。

  2、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辞退、辞职、除名等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重新工作时再接续缴纳。职工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连续计息。

  3、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劳教、拘役或被企业开除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继续计息。再就业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4、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在同一统筹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

  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调入企业的人员,个人帐户转移按省劳动厅、省人事厅冀劳 [号文件规定执行。

  5、从军队复员转业到企业的人员,从进入企业的当月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三)个人帐户的支付

  1、职工离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列支或没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正常调整机制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2、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给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3、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主或其他非工薪劳动者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基本养老金的领取和计算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计发办法,请参见“中国劳动网――虚拟办公――各省市养老金计算――河北省”。

  (二)相关政策规定

  1、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由所在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审定。其中,省、部属企业和军队企业,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负责审定。

  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缴费记录确定。

  2、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主等,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以上人员原属企业职工的,本人在实行个人缴费以前在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审定,也按原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审定。

  3、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企业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必须足额补缴。不足额补缴的,扣减缴费年限。

  4、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帐结合”以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的制度。

  ( 1)《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人的人员(即“老人”),原计算养老金的办法不变,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 2)1996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计发。

  ( 3)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实施办法》实施后离退休的人员(即“中人”),离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①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标准与“新人”相同;

  ②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标准亦与“新人”相同;

  ③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标准参见河北省劳动厅冀劳 [1998]49号文件二十四――3(网上有);

  ④补贴和调节金,计发办法和标准参见河北省劳动厅冀劳 [1998]49号文件二十四――3(网上有)。

  5、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市、县属企业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省、部属企业及军队企业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可以办理退职,退职生活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 1)个人帐户养老金与正常退休人员的计发办法和标准相同;

  ( 2)过渡性养老金,按其在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7%;

  ( 3)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生活、物价补贴及调节金,按正常退休人员计发标准的半数发给。

  6、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被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缴费不足15年的,其养老金一次性计发,计发办法为: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计发额为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含利息);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除将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外,另按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两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对于 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补缴到15年。

  7、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中断缴费,在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 1)基础养老金=中断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 2)过渡性养老金=中断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1990年至本人退休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1.4%。

  8、职工在职期间中断缴费,法定退休年龄内又恢复缴费的,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分别按以下办法计发:

  ( 1)基础养老金=[(每次中断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合计额÷中断次数+退休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 ×20%;

  ( 2)过渡性养老金=[(每次中断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合计额÷中断次数+退休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 ×1990年至本人退休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以前的缴费年限×1.4%。

  9、获得省级以上劳模和军以上单位战斗英雄称号的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人员,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称号的,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至9%增发基础养老金。

  1994年10月31日前在三线艰苦国防科技企业工作满20年的人员以及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满10年以上并符合提高退休待遇规定的,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5%增发基础养老金。

  1994年11月1日以后获得上述称号和此后在三线国防企业及高海拔地区工作年限,不提高退休待遇。

  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从事井下、高温作业累计满9年、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而提前退休的人员,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经县以上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每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3%;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每从事该工作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6%。但增发的总比例不得超过7%。1994年11月1日以后从事上述工作的,不再增发。

  10、离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劳教期满后,可继续发给养老金。离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判刑、缓刑或劳教期间不列入养老金正常调整范围。

  五、驻石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北京军区驻石家庄市部队机关事业单位的全部在职工作人员(包括:原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临时用工)和 1999年1月1日以后退(离)休、退职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单位按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的必须补缴,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3、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与管理

  1、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2、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3、参保人员调动时,按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网上有)规定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4、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参保人员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5、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养老保险待遇

  1、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离)休、退职条件或提前退(离)休条件,并已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审核并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离)休、退职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金计发,与地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相同办法。

  六、转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部分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市属以下部分事业单位。

  (二)转制前相关问题的处理

  1、原实行行业统筹的行业所属转制单位和中央直属的军工转制单位,直接纳入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行省级管理。

  2、转制前已在当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继续执行省政府冀政[1998]1号文件规定,原来执行的统筹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不再改变。

  3.转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从转制之日起转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执行省政府冀政[1998]1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同时执行5年过渡期内加发待遇差补贴的政策(5年过渡期补贴办法,按下述第(四)条第3项规定执行)

  4、在转制前已经离退休和转制时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离退休金标准、所需经费来源及日常管理工作,按原规定执行。其中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不再退出统筹范围。

  (三)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从转制之日起,转制单位统一按省政府冀政[1998]1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按照本人缴费工资11%的规模建立个人帐户。其中,转制前没有参保的,在5年过渡期内单位按缴费工资1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个人帐户建立规模、按冀政[1998]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转制单位职工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全省上年度企业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标准支付养老金。

  2、转制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

  转制前已离退休和转制时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人员,不执行上述两项规定。

  3、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冀政[1998]1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如果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并实行五年过渡期。其中,自转制之月起,第一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第二年退休的发给70%;第三年退休的发给50%;第四年退休的发给30%;第五年退休的发给10%;满五年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的补贴标准与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

  4、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5、全省上年度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统筹范围内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情况确定和公布。

  七、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并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反聘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2、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3、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职工个人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4、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的,由单位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止缴费手续。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与管理

  1、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基本养老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按《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办[号)规定办法计算利息。

  3、聘用人员终止聘用合同,中断缴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再次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关系后,跨统筹范围又重新参加工作的,按照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几个具体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冀劳社 [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4、聘用人员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5、聘用人员在岗期间死亡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以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 1)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2)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计发。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全部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3)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暂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加发补贴性养老金,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再提高0.7%。

  ( 4)聘用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依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的幅度进行调整。

  3、聘用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在劳教或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劳教或服刑期满,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查认定后,可恢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聘用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费400元。

  八、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

  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对象是当年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当年离退休人员从下一年起列入调整范围。调整的平均幅度一般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 40%至80%,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低于40%。

  提前退休、退职人员,在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原则上不调整养老金。

  (一) 200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1、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 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已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

  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增加 1.1元基本养老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增加)。

  3、特殊群体调整标准

  (1)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在普调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 2)1983年9月9日职称改革前被评为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1985年职称改革后被评为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退休前被企业聘任的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 3)原工商业者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以上各群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照顾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4、低收入群体调整标准

  ( 1)退休人员在普调和享受特殊群体调整政策后,缴费年限满19年及以下,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330元的,可再增加15元,但增加数额以达到330元为最高限额;

  缴费年限满 20年至29年,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440元的,可再增加20元,但增加数额以达到440元为最高限额;

  缴费年限满 30年及以上,月基本养老金低于490元的,可再增加25元,但增加数额以达到490元为最高限额。

  ( 2)退职人员在普调(不执行特殊群体照顾政策)的基础上月基本生活费仍低于300元的,可再增加10元,但增加数额以达到300元为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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