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一95后拒服兵役被罚7.2万”登上热搜,引发大众关注。
2021年又一个逃兵出现了。陕西省南郑区政府发布对拒绝服兵役的刘文杰处罚通告,罚款7.2万元,户口本上会有四个字跟随他一辈子,那就是:拒绝服役。这四个字一旦烙印在户口本上,对于刘文杰的一生都会造成负面影响,最常见的就是银行无法放贷款给他,国有企业不会雇佣他等等。
据报道,刘文杰去年主动报名参军,9月份得到政府批准。刘文杰进入部队后,多次表示不适应部队生活,希望早日离开结束服役,还采用了各种手段拒绝服役任务。部分干部对其反复进行思想辅导工作,并为他解释了拒绝服役的后果和惩戒,希望挽回这个年轻人,但刘文杰固执己见,表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对于刘文杰拒绝服役的处罚,包括未来事业单位和公务员是不可录用他的,本人会被列入不可出境名单中,两年内无法离开国内等。另外,社会上的一些荣誉表彰将于刘文杰无缘,并取消其社会补贴和政策优惠。信用卡、贷款机构以失信为基础,对其从严审批,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也会如此,相关审核机构也会进行限制。从这些处罚条例中可见,刘文杰未来不管是生活还是工作,都将遭到限制,未来的前景是非常令人堪忧的。
虽然处罚力度较为严重,但这一切也都可以说是咎由自取,既然已经将一切后果告诉了他本人,他执意拒绝服役,那就必须承担责任。相信刘文杰本人因为年轻好胜,还没有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一旦他在未来想要买车买房,求职时就会认识到其中的利害,到时候他本人肯定是懊悔不已。其实最心痛的应该是刘文杰的父母,父母的阅历较为丰富,他们肯定是清楚明白这些限制对于刘文杰未来生活的影响。
要知道,如今参军条件不断提升,成功获取一个名额是非常不容易的,很多年轻人挤破头皮都无法进入部队,刘文杰就这么浪费了一个名额也是可惜。大家都明白,随着现代军事化的发展,国家部队对军人的待遇不断提升和完善,不管是服役期间还是退伍后,都享有很多福利和特殊待遇,是很多普通人都尤为羡慕的一点,这也是很多人渴望进入部队的因素之一。
刘文杰这种逃兵行为还算是轻微的,在过去,部分服役的军人会在训练中或者是实战期间,擅自逃离部队,不与上级进行任何沟通。往往这样的逃兵是贪生怕死或者是承受不住高强度的训练,作为这样情况,情节是较为严重的。一旦被抓获住,处罚力度和刘文杰又是不同的,最为严重的甚至会面临枪毙。放在现在,这样的案例并不多,因为国际局势趋于稳定,爆发实战的概率极低。
其实减少刘文杰这样拒绝服役的情况,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报名参军前,父母应该和孩子进行及时的沟通和交流,告诉他们参军后需要面对的一些情况,让他们自行选择是否愿意继续报名参军。如果孩子有所犹豫,或者是抱着试一试的态度,那千万不要勉强,一定要尊重孩子的意愿。只有他们心甘情愿愿意成为一名士兵,愿意接受高强度训练,接受会有牺牲的情绪,这样才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军人,否则结果就是叛逆,成为像刘文杰这样的逃兵。
根据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政府网站2月18日发出关于刘文杰拒服兵役行政处罚的通报,刘文杰1998年2月出生,经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部服役。
在其入伍后产生离开部队的想法,多次表示不能适应部队集体生活,采用多种手段拒服兵役,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经所在部队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刘文杰除名处理。除罚款72000元外,刘文杰还将被处以9项处罚,包括: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两年内暂停其专科以上学历报考资格;在律师、教师、医生等资格认证工作中予以限制;办理个人信贷、融资、信用卡等金融服务时,从严审批!
拒服兵役面临的惩罚是相当严厉的,情节严重甚至构成犯罪。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拒服兵役的法律责任。
01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
依法服兵役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宪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同时,《兵役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我国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根据《兵役法》第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同时,依据《兵役法》制定的《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更是明确规定:
“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我国实行的兵役制度是义务兵役制,每年首先要完成兵役登记,为年度征兵工作做好准备。一旦被选拔上成为一名光荣的士兵,就应该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完成自己的服役生涯。《兵役法》第十二条规定: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我国虽然实行义务兵役制,但是并非强制征兵,而是在兵役登记后结合个人意愿进行征集,同时还要进行严格筛选。
02拒服兵役的法律后果
拒服兵役,是指入伍后或者已经批准入伍的公民违反兵役法规,拒绝服役而逃离部队的行为。
拒服兵役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拒服兵役的行为不但会面临一系列的行政处罚,如罚款,计入征信记录,限制升学、出境、考证、信贷,通报批评等,对个人工作以及名誉产生很大的影响,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兵役法》对于拒服兵役的处罚有明确规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同时,《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七十条对于拒服兵役也有相应的规定:
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
(一)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15日以上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适用本条令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
除名,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规定的八种处分项目中仅次于开除军籍的一种严重处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
“对被除名的义务兵,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单位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应当及时接收,协助办理落户、档案材料移交等有关手续,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兵役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中提到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的刑事责任,即为《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服兵役,后果严重,轻则行政责任,重则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目前并未强制征兵,是否参军主要还是依据个人意愿,但是部队不是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地方,而是军法如山、纪律严明。参军的人都应当有这个心理准备。拒服兵役是对军队秩序的破坏、对军队纪律的违反,因此,应当依法受到严厉处罚。
当兵既是一份荣耀,也是一份责任,同时也面临着牺牲的风险。这两天还有一个热搜新闻——“4名解放军官兵在中印边境冲突中牺牲”,他们是为国捐躯的烈士,敌众我寡,却毅然与敌人斗争,直至献出生命,令人敬佩。与本文开篇的案例相较而言,一正一反两个典型,令人唏嘘。
虽然现在是和平年代,但是我国的西南边境并不太平,国际形势也诡谲多变,未来存在着不确定性。在这种大环境下,部队更应当严格纪律、令行禁止、违纪必究。对于拒服兵役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