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拖欠七年可以要利息吗?有无法律依据?

部队依法征地也必须按照法律的统一规定进行,村里无权扣除补偿给农民的补偿款,所涉村民当然依法享有知情权:所征地的审批文件、补偿标准、款项发放等具体情况。如果村里及相关部门拒不提供,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补偿标准: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   (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   (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七倍;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耕地,其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本案中,你有些细节问题表述的不是很清晰,建议你来电咨询。

要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日前,修订后的《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正式出台。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一、文件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答: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起实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9月起实施。新修订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文)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沪崇府发〔2017〕18号文)于2022年3月31日到期。

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的用途有哪些?

答:征地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征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应当单独列支,可计入征地成本。

三、被征地人员确定的条件是什么?

答:被征地人员的确定与《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沪崇府发〔2017〕18号文)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即按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

四、被征地人员享有哪些就业培训政策?

答:就业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认定为市就业困难人员后,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区财政再给予50%的配套补贴(正在享受市有关就业岗位补贴的人员除外),区财政配套补贴的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自主创业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服务及各类创业扶持政策;实现跨区就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跨区就业补贴。

就业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费补贴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五、被征地人员享有哪些社会保障政策?

答:被征地人员落实基本养老与医疗保险生活补贴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延长缴费和一次性缴费补贴相关标准与《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沪崇府发〔2017〕18号文)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六、征地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流程是什么?

答:征地单位首先为被征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和生活补贴费,再办理土地处置手续。

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组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镇政府拟订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社会保障费用和生活补贴费支付协议。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农保中心”)申请核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区农保中心完成核定后,将核定结果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

在市社保中心完成备案,为被征地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备案证明后,区规划资源部门凭备案证明,办理被征收土地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七、修订后的办法从何时起实施?

答:修订后的办法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文件

沪崇府规〔2022〕2号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

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

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附件: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区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区常住户籍农业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适用本实施办法。

适应本区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坚持市场导向,促进被征地人员积极就业。将被征地人员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多渠道筹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机制,提高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水平。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实施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社会保障费用的用途与列支)

征地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征地单位按照本实施办法支付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应当单独列支,可计入征地成本。

第六条(被征地人员的条件和分类)

需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区常住户籍16周岁及以上的农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分为:(一)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就业阶段人员”)。(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养老阶段人员”)。

(一)就业阶段人员可以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认定为市就业困难人员后,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享受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50%的配套补贴(正在享受市有关就业岗位补贴的人员除外),区财政配套补贴的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二)就业阶段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服务及各类创业扶持政策。

(三)就业阶段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费补贴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四)就业阶段人员实现跨区就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跨区就业补贴。

第八条(就业阶段人员社会保险)

(一)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征地单位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被征地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费后,按照规定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和个人医疗账户,记录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满15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女性就业阶段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的,在年满50周岁后,可以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就业阶段人员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超过36个月的,征地单位为其缴纳36个月的生活补贴费。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不足36个月的,征地单位按照实际相差月份为其缴纳生活补贴费。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当年度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从征地时到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的生活补贴费,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当年度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确定。征地单位应当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崇明分中心一次性缴纳就业阶段人员的生活补贴费,生活补贴费在安置补助费中列支。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

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未就业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后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满至领取养老金期间未就业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由政府给予50%的补贴。

(四)延长缴费和一次性补缴补贴

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期间,在单位就业的,政府给予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补贴;灵活就业的,政府给予个人以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50%的补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由个人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政府给予个人一次性补缴额50%的补贴。

第九条(养老阶段人员社会保险)

(一)养老阶段人员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征地时,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也可以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12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缴费的基数和比例同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同时,由个人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资金由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缴纳,不足部分由区政府补贴承担。其一次性缴费后,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所需资金从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中支出;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选择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一次性为其缴纳15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为10个月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二)养老阶段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为12个月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就业阶段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此执行。

(三)养老阶段人员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费后,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落实就业社会保障与土地处置联动,征地单位首先为被征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和生活补贴费,再办理土地处置的手续。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组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拟定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社会保障费用和生活补贴费支付协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公安部门提供被征地单位人员户籍信息,规划资源部门提供被征地单位土地信息。乡镇人民政府提供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的总数、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农保中心”)申请核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区农保中心完成核定后,将核定结果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备案。在市社保中心完成备案,为被征地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后,区规划资源部门凭备案证明,办理被征收土地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侵占、挪用社会保障费用或生活补贴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征地养老人员)

本办法实施前由区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按市、区有关规定实行区级统筹管理,加强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的管理,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本实施办法实施后,本区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土地承包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流转的方位、面积和方式

  流转土地所在方位: 。流转的面积为 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流转方式为租赁。

  二、流转的期限为 年。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流转土地的用途:

  桂花等花木的栽培及购销。

  四、流转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转包的租金为每亩每年 元。

  2、甲方于合同规定期内到乙方所在地领取转让金。

  协议生效以后,乙方每年的转让金在 月 日支付给甲方。甲方逾期未领取转让金而使合同无效,后果由甲方承担。

  乙方在租赁期间涉及到劳务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应该优先使用甲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2、不得干预乙方依法、合理的生产经营活动。

  3、协助处理好与周边、地边等方面的关系。

  4、不得干预乙方在转包土地上所种树木出售时合理使用土球。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2、按时向甲方支付流转费。

  3、乙方在经营所需的情况下可以在转包的土地上进行房屋、道路、沟渠等建设。

  4、乙方在转包后不得长期弃耕抛荒。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流转期内,如流转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占用,土地的补偿归集体,附属物补偿归乙方。

  2、流转期内,甲方不得随意进入土地进行其他活动。

  3、乙方在合同期满后,对土地的耕作造成破坏致使不能正常耕作的,乙方必须负责恢复土地正常使用。

  合同期满,乙方要求续签合同的,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租。

  流转期内,如一方违约,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按地面附属物的三倍以上价格赔偿)。

  流转期内,如双方发生纠纷,先由 县(市) 乡(镇)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扏一份, 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名称:(承包方)

  乙方名称:(受让方)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甲方采用 方式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用于非农生产,合同双方约定: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位臵、面积、等级:甲方将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 亩流转给乙方,该土地具体位臵(名称、四至)。(可具体列表说明,并附土地现状平面图)。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以现金(实物)支付。乙方每年(时间,或一次性)支付甲方 元/亩,(或实物 公斤/亩),合计 元(或实物 公斤)。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二)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5篇农村土地流转合同5篇。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

  (二)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一)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协商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农村土地流转合同5篇作文。如果是耕地转让合同或专业生产经营项目流转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受让方)

  乙方签字:(承包方)

  甲方将______________土地包给乙方耕种,经甲乙双方协商,双方达成以下承包约定:

  一、乙方承包甲方的土地位于永谷村3组(原明扬乡敬老院的土地),总面积8。8亩左右,其中田4快面积1.8亩,土6快(含敬老院自留地)面积大约7亩左右。

  三、承包价格:在承包期间,甲方的主要目的是要求乙方看管和保护土地原貌不受侵占和损失,其租金费:即为乙方以承包该土地应享受国家的粮食直补款金额(在现行政策不变时),乙方不再交其他费用。

  四、交款时间:租金实行一年一交,以甲方到镇财政领到国家粮食直补款为交款时间。如乙方到镇财政领到后,须在10日内交与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五、承包期内,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国家集体对该承包地收缴各项税费,由乙方负责上缴。国家集体给予的一切补助优惠也都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争要。

  五、在承包期内,甲方向乙方保证所承包耕地的.稳定,便于乙方种植。如承包期内出现该耕地争议,乙方负责解决争议。若乙方进行了结构调整,甲方要转包或期满另包给他人,则对乙方进行结构调整的投入进行补偿。

  六、双方合同签订后共同遵守,若一方反悔,赔偿另一方人民币_______元整,作为合同违约金。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政府、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的亩个人承包土地给乙方,乙方对该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荒芜,不准转作宅基地。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限20_年,即从20_年6月1日至20_年6月1日止,承包到期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三、承包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每年的6月1日前乙方向甲方交付下一年的承包费,按1000元/亩计算。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维护乙方的土地经营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承包到期后,乙方给甲方还为耕田)。

  2、乙方要依法保护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的损害。

  3、乙方在承包期内,承包地不得进行抵押,如转包须经甲方同意。

  4、乙方在种地期间,如政府征地或村委会用地,甲方和本村村民享有一样待遇,乙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享有补偿,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权益。(如遇国家征地,甲方享有青苗补贴。)

  五、违约责任:承包期间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付对方违约金人民币20_元。

  六、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维护甲、乙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孟家峪村闲置山坡地承包给乙方做为养殖用地事宜,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闲置山坡地承包给乙方,承包期限 年,自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

  二、承包闲置山坡地100亩,价格为600元/亩,总计60000元/年。每5年承包费上调总金额的10%。

  三、付款方式:乙方每年的2月1日前交付本年度承包费。如乙方不能按时交纳承包费,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四、承包的闲置山坡地由双方划定界限,并设置标记【四界见地形图】。承包闲置山坡地内的花椒树、开荒用地,由甲方负责协商户主,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五、承包期限内,乙方不准改变其养殖用途,乙方需转包时要经村委会同意方可转包。承包期限内,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在承包期限内,不受村委换届等特殊因素的影响。承包期满后,乙方享受第一承租权。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负责人:

  乙方:(盖章) 负责人:

  发包方(车主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现有挂靠在215;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一辆,车牌号为皖215;承包给乙方,用于客运经营业务,现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出租车全额租赁承包经营合同。 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一些:

  二、承包期间乙方应先交纳人民币贰万元整风险保证金给甲方,并每月按时交纳承包费人民币 ,签订合同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第一个月租金(每月扣换机油费壹佰元)。

  三、乙方向甲方承包出租汽车壹辆,车牌号码为皖215;,发动机号:,车架号:。

  四、押金贰万元整,不计利息,如果甲方出售车辆,在市场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卖给乙方,造成合同提前终止,甲乙双方不作为违约,退还乙方风险保证金。

  五、乙方还车时需缴纳交通违章保证金人民币壹仟元,30个工作日后,如无违章记录即退回。如有违章甲方将代付出交通违章款后余额返还给乙方。乙方租车期满,如需续租车辆,应提前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续租。

  六、政府下发的燃油补贴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自动放弃。

  七、甲方负责车辆的二级维护和年检,及每月更换机油一次,确保车辆的手续合法齐全,牌证有效。

  八、乙方承包期间车辆出现故障、发生事故,公司提供援助,协助乙方处理。但相关费用(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由乙方负担。

  九、承包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如证件不全,使用假证,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与甲方无关。

  十、不得将车辆转借、出借、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发现,除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仟元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并提交公安政法部门处理。

  十一、承包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乙方除及时向当地交通、公安机关、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外,还应及时通知甲方(公司)协助解决。并承担损失及车辆折旧费,将车修复完整。如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乙方应负责全部赔偿。

  十二、租赁车辆被盗抢乙方应及时报警,通知甲方,乙方并承担赔付及营运费租金。

  十三、发车时,甲、乙双方检查好车况,如承包过程中,车辆出现故障损坏,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四、按合同规定还车,必须保证车辆清洁,使用性能良好,设备齐全有效,否则甲方有权收取车辆清洁费和其它损失费。

  十五、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公司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

  甲方: 村民委员会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以北现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十年不变,即从 年 月 日起至二 年 月 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基本情况和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 村 亩土地承包给乙方,从事种植生产经营。

  土地承包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价格与支付方式:

  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 元,共 元(大写 ),每年 月 日交清土地承包款。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土地制止乙方破坏土地。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随意荒废和破坏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承包期到时,及时向甲方交还承包的土地,清理干净地上一切种植物。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本合同具同样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土地位置及四至

  甲方将位于_____的林地/荒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终止。

  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_____元整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给付全部承包款

  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可以流转,但须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七、荒地治理成果的归属

  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土地征收征用情况下对于乙方的补偿

  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x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包方(以简称乙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章 承包的土地、期限和承包金

  第二条 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面积 亩。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承包的土地,其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承包范围内。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承包使用年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承包金,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年每亩 元,每年共计承包金 元人民币。

  第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需于 年 月 日前以现金形式向甲方缴付 年全年的承包金 元,自 年开始于当年的 月 日前支付当年的全部土地承包金。

  第三章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承包方的权利

  第七条 乙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经营和处置产品。

  第八条 乙方有自主的用人权,但在同等条件下甲方的村民享有优先录用权。

  第九条 乙方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 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必须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挖坑、挖塘、采矿等活动。

  第十二条 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第十三条 乙方必须按期如数缴纳承包金。

  第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包括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包该土地。

  第十六条 乙方使用土地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得利用土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发包方的权利

  第十八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第十九条 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按时如数向乙方收取承包金。

  第二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 发包方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甲方要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 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有义务协调甲方村民与乙方之间产生的矛盾,如因甲方村民的过错给乙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七条 单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政策与合同签订时发生较大变化,严重影响到了一方的权益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 由于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缴、逾期缴纳承包金,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侵犯集体财产的行为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国家政策、法律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自动解除。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满后,乙方返还的土地不得降低原有的种植能力。

  第三十二条 承包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不能按期缴纳承包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当年租金5%的违约金,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返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支付当年租金10%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报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理人: 住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________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________以北、现________以西与________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南至:________与________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_____元整,付款方式为:__________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__________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乡人民政府备案_____份。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坐落在,面积亩的土地(良X)承包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承包期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1____月____日),承包金每年每亩660元整,合计人民币(大写)元整,付款方式为每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当年租金。

  第二条:承包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收益权的权利,并接受发包方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承包期内,乙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和不改变农田现状。

  第四条:承包期内,乙方承包甲方的农田各项政策性补贴归甲方所有,乙方做好配合。

  第五条:承包期最后________年,乙方不得种植午季作物,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予任何补偿。

  第六条:承包期满,乙方应保证承包的土地达到承包时土地等级和质量。

  第七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XX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乙方在签订合同时缴纳保证金壹万元整,保证金抵交最后________年承包款。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____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执一份。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

  根据集体土地承包法相关法律规定,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甲方将村集体所有的荒坡地承包给乙方使用经营,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荒坡地面积、位置:

  本块荒坡位于邢台县南石门镇 ,土地面积为 亩。

  四至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承包期间为 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费及交纳方式:

  本宗荒坡地每亩每年承包费 元,每年承包费共为 元。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一次缴纳 年承包费共 元。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把本宗土地交付给乙方,甲方应保证他人不得在本宗土地上主张任何权利及干预乙方生产经营,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如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则甲方承担本合同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五、甲方应保证本宗土地与交通要道之间有畅通的道路,保障乙方的通行权,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路障及人为堵塞本宗土地交通道路。

  六、乙方承包本土地后保证合法经营,乙方对本土地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收益权等。特殊情况下,乙方有权转租该承包坡地和地上附属物。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的权利。

  七、若租赁期间乙方在本地上建有附着物,合同到期后,拆除不影响其价值的,乙方无条件拆除,若拆除影响其价值,折价给甲方。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规划,如该承包坡地被征用,地面附着物费土地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九、在承包期限内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及国家征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本宗土地。

  十、承包协议期满后,乙方若愿意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该地有优先承包权。

  十一、本协议不受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甲方法定代表人在协议有效期内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利用乡冬闲田,发展经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将甲方水田的冬季使用权承包给乙方种植泽泻,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位于县乡村的水田 192 亩的小X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用于种植泽泻。

  三、转让价格及结算方式:按每亩100元,共计19200元,以现金一次付清。

  四、甲方负责做好所涉及的农户工作,并造具花名册由各农户签字认可后交乙方存档。

  五、甲方在大春收完水稻后不能把水放掉,小X季节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权利,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

  六、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自愿出租冬水田小X使用权农户签字: 简单的土地承包合同范X二 发包方:甲 承包方:乙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 村西(窑X) 亩土地承包给乙方使用。(附图)

  第三条:承包费为每年 元人民币。交付方式为:乙方

  第一次先交付甲方________年承包费,

  第三次在 。除此之外,乙方不负担甲方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甲方保证发包土地使用权的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本宗土地的周边村可能出现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乙方承包本宗土地必须合法经营。

  第六条:承包期内,本合同不因乙方因病不能继续经营而中止,其继承人可承继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除双方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否则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在承包期限内,若遇国家政策变化或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但甲方应返还乙方剩余年限的承包费。

  第九条:本合同承包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并保证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等的相对完整。

  第十条:乙方不得将本宗土地转包

  第十一条: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双方遇到分歧应协商解决,若达成一致可另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乙方在承包期内,对土地布局进行改动要经甲方同意。

  第十三条:本合同发行完毕后,甲方若继续对外承包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或承租权。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附后。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简单的土地承包合同范XX 发包方:甲:( ) 承包方:乙:( )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自己四十八顷村的 亩土地承包给乙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费为每年 元人民币。交付方式为: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________年承包费,合计人民币 元。

  第四条:甲方保证发包土地使用权的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本宗土地的周边四邻可能出现的有关事宜。合同到期后,乙方要保证甲方土地的完整。

  第五条:乙方承包本宗土地必须合法经营。

  第六条: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否则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在承包期限内,若遇国家政策变化,甲方应退还乙方相应期限的承包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乙方在承包期内,对土地布局进行改动要经甲方同意。

  第九条:本合同满后,甲方若继续对外承包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或承租权。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章 乙方签字:( )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三人:xx镇xx村xx组(系原发包方)

  经周xx镇xx村xx组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致同意承包方(甲方)将所承包的荒山经营权流转。流转承包方自愿承包。据此,在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土地(荒山)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

  一、土地(荒山)承包方(甲方)自愿将位于周家镇龙虎村6组土地(荒山)流转承包,流转承包方(乙方)自愿承包经营。

  二、流转承包土地(荒山)地址:位于xx镇xx村xx组的硝洞坪土地(荒山),其四至界为:东以xxx为界;南xxx以为界;西xxx以为界;北xxx以为界;

  三、流转承包土地(荒山)的面积分别为:xxx

  四、土地(荒山)流转的用途:用于修建开办碎石厂的基础设施、设备。

  五、土地(荒山)经营权流转转让金及附着物赔偿费的支付方式为:

  ①荒山:按每年600元/亩×实际流转荒山面积计算;

  ②土地:按每年1200元/亩×实际流转土地面积计算;

  ③田:按每年1600元/亩×实际流转田土面积计算。乙方在承包当年的第一个月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不因市场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上涨或下跌)。甲方流转土地为以上第xxx种。

  ②草地(荒地)为50年;

  ③林地为70年。即从20xx年xx月xx日起计算。

  甲方流转土地(荒山)承包经营权为以上第xxx种。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需确保所流转土地(荒山)的合法性、合理性。不得损害第三人和乙方利益。

  (2)甲方享有土地(荒山)流转的经营权转让金及青苗附属物赔偿费用等。其中计算标准以本合同第五条所约定的支付方式计算。

  (3)甲方在对土地(荒山)承包期内,享有该土地(荒山)的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承包经营期满,由乙方与第三方(原发包方)自行商议,与甲方无关。

  (4)甲方在对土地(荒山)承包期内,因其它原因如农转非等情形,则其承包收益权终止,由第三方(原发包方)收回,并与乙方自行协商,与甲方无关。

  (5)甲方享有优先的在乙方碎石厂提供劳动和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

  (6)在乙方生产、经营期间,甲方不得无理取闹或指使他人干涉、阻扰乙方正常的生产和经营,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在甲方生产经营期间(或期满),乙方自愿放弃对甲方提出其它要求的权利。如上涨流转承租金、复耕等。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正常的生产、经营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甲方)因此合同而产生的任何纠纷。

  (2)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自享、风险自担。

  (3)乙方有权决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认和聘用员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提供劳动力和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利。

  (4)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甲方不得无理取闹,破坏生产设施设备,阻扰生产,否则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的权利,情节严重者,有保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八、乙方在向第三人支付山体管理费后,第三人有义务协调处理甲乙双方矛盾和纠纷,合理确保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甲方的合法利益。其中乙方按以下方式支付第三人山体管理费:第一年为4000元;第二年为5000元;第三年及第三年以后,在上一年度山体管理费的基础上逐年递增10%。

  九、此协议是在经第三人xx镇xx村xx组村民代表讨论通过,一致同意甲方对土地(荒山)承包经营权流转。甲、乙双方自愿流转承包。

  十、违约责任: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任何胁迫、误解和规避法律法规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除赔偿守约方损失外,另支付守约方违约金10000元。除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如山洪、地震等。

  十一、此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无需公正即产生法律效力。

  十二、此协议为第三人xx镇xx村xx组及全部村民代表在场予以见证的情况下,双方自愿达成。

  十三、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周家镇龙虎村6组及周家镇龙虎村委会各执一份。

  十四、未尽事宜,另行商议。

  甲方(签名捺印):

  乙方(签名捺印):

  第三人(及村民代表):xx镇xx村xx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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