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补缴费用符合法律吗?

  马女士最近很郁闷:免费换了新天然气表,却要补缴近1500元费用,对此她感到很不理解。

  被要求补缴700方气的费用

  马女士住在西安市电子二路39所家属院。她说,前段时间婆婆听说秦华天然气公司搞天然气表以旧换新的活动,工作人员上门检查后说,她家的天然气表坏了,成了“常通表”,换表需补缴700方气近1500元的费用。她平时不经常在家做饭,每年用气量仅200方左右。最后一次购气是2015年7月,买了150方。按照她家平常用气量,到2017年4月不可能用这么多气。

  “当时是婆婆把这钱交了。后来我去找天然气公司,说明了说这房子之前已住过两家人,第一家是1998年入住的,我们是第三家。工作人员让我联系之前的住户,一起来分摊费用。”马女士说,“前面入住的人家说居住时一直是正常购气、用气,凭什么要分摊这些钱?”

  若天然气表机械部分坏了

  只能根据情况进行协商

  96777电话客服人员表示,马女士原来所用天然气表的生产厂家已不存在,该表也超过了规定的10年使用期限,所以需要更换。

  秦华天然气工作人员刘女士介绍,“常通表”是故障表的一种,按照公司规定,住户可在一个月内找第三方检测机构(省、市计量院)对表的计量情况进行检测。如果表的确没问题,那肯定要按照表的计量数字来计费;如果有问题,可以和公司客户服务部协商解决。

  刘女士说,天然气表由机械部分(计量部分)和电子部分(买气购气部分)构成。如果电子部分是好的,没费了,电子部分就会自动把阀门关了;如果电子部分坏了,阀门就是常通的,不买气也能用,但此时机械部分却一直在计量。计量法中有规定,天然气表以机械部分的计量结果为准。如果连机械部分也坏了,这种情况叫“死表”。在没有具体计量依据的情况下,天然气公司只能按照西安市居民的平均用气水平,来跟用户进行协商和核算。

  刘女士介绍,用户若长期不买气还能用气,应及时到营业厅去查询处理。另外,“常通表”还有个自查方法,如果把表上的电池抠下来还能用气,就证明已经成了“常通表”,需尽快联系更换。若已成“常通表”却不换,不仅有安全隐患,可能导致最后的累积结算资金比较大。华商报记者 马虎振

合同编号 非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模板甲 方 乙 方 鉴 证 方 签订地址 签订时间 用气人(甲方) 供气人(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及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用气手续1.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用气申请后,乙方应当查验甲方用气场所的供气条件及供用气系统、用气设施等是否合格。乙方查验合格后,应当为甲方办理有关用气手续。2.乙方为甲方办理用气手续时,应当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甲方;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予以供气。第二条 用气地点、用气性质、用气设备情况1.用气地点 。用气性质生产用气 公共服务 发电 采暖 制冷 其他 用户类别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驻京部队办公楼、外交使领馆 学校 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等 市属党政机关办公楼 餐饮、娱乐等商业设施 工矿企业 其他 2.供用气数量供用气额定量 立方米/年(或立方米/月)。供用气最小量 立方米/年(或立方米/月)。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共同确认的结算计量器具作为计算供用燃气数量的依据。乙方根据供用气额定量安排供气。当甲方实际用气量高于供用气额定量或低于供用气最小量时,由双方协商后调整供气量。3.本合同签订时,用气场所燃气管道情况 未作改动 甲方已经乙方确认后自行改动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了改动 其他 用气设备情况名称型号数量安装时间额定耗气量燃气计量器具情况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安装时间室内公用燃气阀门设置情况 有公用阀门 无公用阀门第三条 供气质量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天然气气质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供气压力为 。第四条 用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1.乙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天然气价格收取燃气费。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价格管理部门调整燃气价格,则自批准文件规定之日起,按照新价格执行。本合同签订时, 价格为 元/立方米; 价格为 元/立方米; 价格为 元/立方米; 价格为 元/立方米。2.双方约定,以 为燃气费结算周期。3.乙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燃气费的,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乙方应当在抄表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派送付费账单。甲方接到乙方账单后,应当按照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额缴费。甲方如使用IC卡燃气计量表,应当按照乙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当IC卡燃气计量表的基表与IC卡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时(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4.燃气费支付方式 转账 现金 支票 其他 第五条 燃气计量及计量器具的维护、更新1.乙方为甲方安装的燃气计量器具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对正在使用的燃气计量器具,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如规定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经检定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指标的,乙方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甲方应当给予配合。计量器具表号表位首检日期检定周期2.乙方应当对超过使用周期的燃气计量器具进行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当给予配合。3.双方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向双方认可的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要求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仍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燃气费,双方再根据检定结果退还或补缴错误计收部分的燃气费。4.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器具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甲方应当及时请求乙方更换并承担更换费用,由此计量误差给乙方造成的燃气费损失,甲方应当补足。第六条 燃气设施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1.甲乙双方按照燃气设施的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分界点(下称“分界点”)承担相应的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分界点为 。(1)从 至分界点之间的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维修、更新改造等权利、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2)从分界点至甲方户内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维修、更新改造等权利、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可以委托乙方对相应的燃气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委托范围、双方权利义务和有关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2.双方对燃气设施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的其他约定 。 3.乙方免费对甲方负责管理的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甲方进行安全用气技术指导。安全检查周期为 (每年不少于一次)。4.乙方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提前告知安全检查时间,并安排专职人员上门检查。乙方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人员入户安全检查。5.乙方入户安全检查应当执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第3.5.2条的规定,包括下列内容(1)确认用户设施完好;(2)燃气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应当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当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阀门应当完好有效;(3)用气设备应当符合安装、使用规定;(4)不得有燃气泄漏;(5)用气设备前燃气压力应当正常;(6)计量仪表应当完好。6.安全检查后,乙方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当签字确认。 7.安全检查周期内,甲方要求增加入户检查次数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安排入户检查。甲方应当向乙方另行支付上门服务费 元/次。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天然气。2.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收费标准支付燃气费,并有权就燃气费明细向乙方进行查询。3.应当为乙方正常维护燃气计量表和抄表工作提供便利。4.应当安排人员接受乙方的技术指导,熟练掌握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的使用说明,并严格按照安全用气指导手册(附件一)操作使用设备。因甲方未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5.对自用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按照安全用气指导手册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对超出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设施、用气设备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接到乙方发出的燃气设施、用气设备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必要指导。6.不得擅自操作室内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乙方实施作业。自行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7.不得擅自改变用气性质。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变更用气量、变更用气设备、暂停用气、中止用气等事项时,应当向乙方办理相关手续。8.发现室内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乙方报修。9.对乙方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控制供气措施予以配合。10.政府对乙方采取接管的,甲方应当配合与第三方签订新合同。11.应当按照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在用气场所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12.应当遵守燃气设施、用气设备安全使用规定,履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及本合同明确的其他义务。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向甲方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2.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指导手册,指导甲方安全、节约用气,对甲方燃气及用气设备使用、燃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用气,发现甲方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的,有权劝阻、制止,将甲方行为记入用户档案,并向燃气行政执法部门举报。3.应当自收到甲方查询燃气费明细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4.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并有权向甲方追缴相关费用。5.发现甲方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乙方书面告知后甲方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危及公共安全的,乙方有权在提前告知后,对甲方采取暂停供气措施。6.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的,应当提前48小时采用公告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甲方。7.遇不可抗力或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临时中断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抢修措施,尽快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前,应当及时通知甲方。8.应当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接受报修,并按照承诺时限进行现场处置。报修电话号码为 。9.应甲方要求对安全隐患整改提供必要帮助;对甲方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甲方。10.甲方室内有公用燃气阀门的,乙方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并告知甲方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11.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甲方采取停业、停产处理的,乙方可以配合采取停止供气措施;12.履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及本合同明确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燃气费,除须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燃气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经乙方书面催缴,甲方在催告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燃气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限制供气或暂停供气措施。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天然气的,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供气责任事故,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发生的天然气供应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乙方责任。4. 除甲方不予配合的原因外,乙方未按照规定周期及内容入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甲方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后未向甲方书面告知,造成甲方、他人或公共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甲方因擅自拆改室内燃气设施、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气、拒绝乙方入户作业和安全检查、拒绝乙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等行为,造成自身、他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1.房屋产权关系或房屋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燃气费用及相关费用一并结清。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用气性质、供用气量、燃气价格等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或其他供用气情况发生变更,或甲方对安全检查、供气服务等有特殊要求且乙方具备实施条件,需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对合同延续均无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延续 年。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方式处理(只能选择一种)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补充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事项为基本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用气人签章供气人签章法人登记证书号营业执照号组织代码证书号燃气经营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通信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应急联络人应急联络人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甲方代表(经办人) 乙方代表(经办人)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日 期 日 期 9

根据 民法典 修订 居民 天然气 合同 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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