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 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并不是对每—个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都能够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出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认定其负交通事故责任。

对于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必须严格加以限制。 首先 对于应当适用推之责任的案件,不能适用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其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尽一切可能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有当确实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才能不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五)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对当求人应负何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行为。

责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前的违法行为,而是基于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与条件,即逃逸行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行为。但是并不是凡当事人具备上述行为即对其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推定。如果当事人虽有以上行为,交通事故责任仍能够认定的还应当予以认定,只有具备因上述行为致使公安机关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才适用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推定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方负次要责任。

无论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还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所负事故责任都是加以具体确认的。但是,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种当事人的部分违法行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部分违法行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情况。 在当事人部分违法行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否认该违法行为存在。因为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可能会使当事各方承担的事故责任发生变化,这样否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就会产生纠纷。于是在上述情况下,就应当不具体认定当事各方应负的交通事故责任,而对当事各方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模糊”认定。

这一“模糊责任”的概念,就是当事各方“都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这一概念是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合乎逻辑地得出的。公安机关在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判断当事人有的违法行为存在且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又缺乏充分的证据对有的违法行为加以确认时,即可对当事人作出“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这样当事人承担的具体责任量是“模糊”的,而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这一质的规定则是明确的。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是什么

同样一起交通事故,过去在划分各方责任时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今后,这样的情况将不会再出现,《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将于元旦起正式实施。

《规则》明确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过错行为的危险性和避险的可能性为标准确定事故责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应以车让人、车辆确保行人安全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

其中,车让人的原则以车方对行人动态的注意程度和遇到险情采取的避让措施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为评判标准。过去在实践中,交警在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时,只能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对当事人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判断。这种分析和判断,由于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往往对同一起交通事故,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的出台,为交通事故认定提供了明确标准。

  •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事故责任划分和事故赔偿标准都有相应的规定。

      一、有违章行为并非一定要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承担责任,违章行为与事故的认定没有必然的联系。

      事故认定指公安机关在调查交通事故原因后,依据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交通事故与违章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要明确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要确定他是否有违章行为,还要确定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必然的联系以及影响力的大小。因此,有违章行为并不必然要承担事故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与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财产损失、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

  •   现在城市车辆越来越多,尤其是在早晚上班高峰期,一步留神可能就会发生意外。那么,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哪几类呢?

      交通事故责任的类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四类:全部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1)全部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担事故的责任。

      (2)同等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相当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3)主要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4)三方以上的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   交通事故是我们在日常中接触得比较多的一种事件,往往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就需要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这关系到后面的赔偿问题。那么,对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不服怎么办呢?

      一、对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服怎么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过,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复核终止;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故当事人既不能提起重新认定的申请,也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如果当事人单纯以事故责任问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以不受理,只有在就民事赔偿提起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不合理的话,可以不予采纳。

      (四)、可以通过信访的渠道向市公安局上访。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

  •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上认定一方负主要责任,一方负次要责任。但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最终还要体现多少比例才能确定各自承担赔偿的数额。 在公安部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也只提到事故责任的类型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这五种,并未提及哪种类型要承担多少比例。那么交通事故处理中,不同的责任,赔偿的比例究竟是多少呢?

      认定事故责任后,在确定赔偿比例时,要区别这两种类型: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二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第一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次,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

  •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中对相关的条例作出了修改,例如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事故责任的承担比例,非机动车人员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大小可适当减少机动车的责任承担比例。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其承担的比例不超过10%。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中对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

  •   发生交通事故,轻微的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可由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解决。造成人身损害的,则需要确定相关的事故责任和赔偿比例,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南昌一辆摩托车撞上货车油箱,货车随即被火球吞噬,摩托车驾驶员全身起火满地打滚。调查发现原来事故发生时,货车正在转弯,而摩托车的驾驶员由于速度过快,来不及刹车,直接撞上了货车的油箱导致起火。随后路人纷纷赶来救助伤者。本案中,关于摩托车主被烧伤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右转弯车辆全责。直行车具有通行优先权,转弯车必须让直行车。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   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作为被雇佣人很有可能会驾驶雇主的机动车外出办公。而要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此时首先需要对事故责任作出划分,然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处理。那么雇佣关系要怎么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呢?

      一、雇佣关系交通事故责任要怎么划分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34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5条前段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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