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伍佰万能判刑多少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钱庆泽、*****涉嫌共同贪污50万元工程款的犯罪事实。2012年2月,时任(以下简称“昆勘院”)下属二级部门地质工程公司岩土设计、施工部副主任的被告人钱庆泽被地质工程公司委派到昆勘院富源项目部(以下简称“富源项目部”)负责30万吨哈磁莱特法铝合金板带工艺开发项目边坡治理(以下简称“泽鑫铝业项目”)二标段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时任地质工程公司项目经理的被告人*****被委派到富源项目部担任泽鑫铝业项目二标段项目负责人。钱庆泽、*****为从工程中获得个人利益,与泽鑫铝业项目二标段实际工程分包人金某商定以低于公司核定的工程单价与金某结算和支付工程分包款,从而形成工程差价。 在钱庆泽明知存在工程差价,且不负责工程项目开支的情况下,*****将其向昆勘院借支的泽鑫铝业项目二标段工程备用金先后四次转账共计50万元至钱庆泽账户供钱庆泽使用,并使用工程款发票在地质工程公司账上虚报该50万元。后钱庆泽将该款项用于在购买盛某C2幢C155号商业用房。 二、被告人*****涉嫌贪污13万元的犯罪事实。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担任泽鑫铝业项目二标段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管理、核销工程备用金的职务便利,在金某以张小外名义分包工程的工程款中以工程支出发票向公司虚报接待费和零星材料支出费用共计13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消费。 三、被告人钱庆泽涉嫌贪污42.5万元工程款的犯罪事实。2013年3月至6月,被告人钱庆泽利用担任泽鑫铝业项目一标段项目负责人管理工程备用金的职务便利,在向实际分包人金某支付工程款的过程中,截留事先与金某谈好的工程款差价共计42.5万元,用于消费购买盛某C2幢C155号商业用房。后钱庆泽用工程款发票在地质工程公司账上虚报该42.5万元。 四、被告人钱庆泽涉嫌挪用公款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2011年4月5日至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钱庆泽利用担任地质工程公司岩土设计施工部副主任、项目负责人借支管理昆钢500万吨洗煤工程和泽鑫铝业项目等项目工程备用金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将保管于其账号为46×××07的招商银行账户和账号为62×××60的建设银行账户中的工程备用金共计元人民币,用于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均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具体如下: 1、2012年1月14日,被告人钱庆泽将保管于其招商银行账户中的20万元工程备用金转至其妻子牛某个人建设银行账户中,供牛某个人使用。 2、2012年8月8日,为了节约个人贷款利息,被告人钱庆泽挪用代为保管的元工程备用金用于提前归还其向借款购买曲靖市红星美凯龙财富中心三期商业2幢2层2号商业用房的贷款。 3、2011年6月11日,被告人钱庆泽利用保管工程备用金的职务便利,将其建设银行账户中保管的210208元工程备用金合并其余资金共计50万元在同账户下转存为其个人一年期定期存款,并于2013年6月24日转为活期存款后用于在消费购买盛某C2幢C155号商业用房。 4、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钱庆泽挪用其保管在建设银行账户中的元工程备用金及保管在招商银行账户中的元工程备用金,合并上述账户中的其余资金用于在消费购买盛某C2幢C155号商业用房。 钱庆泽让其亲属先后归还挪用款项共计145万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庆泽、*****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钱庆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归个人使用,均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被告人钱庆泽的刑事责任,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钱庆泽对贪污罪具有自首情节、对挪用公款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贪污罪构成坦白;*****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钱庆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钱庆泽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对本案定性的罪名有异议。提出以下辩护观点:1、本案无论是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均应是公款,但本案所有的款项都不属于公款。地质工程公司与“昆勘院”之间是承包关系,工程公司的款项不是公款,应该是地质公司的私款。2、钱是向地质工程公司借出来的,属于私款,无论侵占还是挪用不会给昆勘院公款账户造成任何损失,不属于贪污罪的构成对象,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的前提不存在,不构成挪用公款。3、钱庆泽对个人财产具有完全支配权,对于起诉书中双方属于保管关系缺乏法律根据,即便双方成立的是保管关系,把保管的钱用于个人消费不尽然是法律中说的挪用,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不应当成立挪用。4、关于本案款项使用问题,没有社会危害性。工程正常进行没有造成影响,没有滞后,如果要用刑事犯罪来惩罚,与刑法规定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原则相悖,且临时支付的情况普遍存在。5、主从犯方面把钱庆泽认定为主犯缺乏足够理由,一个案件的完成有多个因素,本案中项目负责人实为第二被告人,项目由第二被告人签字后才确定,账户核销由第二被告人来完成,案件的发生有特定条件。6、两被告人工科出身,法律意识淡薄,犯下了错,重要的是事情发生后怎样为国家、单位做贡献,希望宽大处理。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认为:1、可证实*****在侦查机关未掌握13万元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以自首论。2、*****积极退赃。3、*****作用轻微,主观恶意不深。钱庆泽系*****领导,全案*****与钱庆泽是谁主动或要求打款,不能排除系第一被告人指使第二被告人转款的合理怀疑。钱庆泽存在单独支付款的客观事实,多次代表*****向公司借款,并打入其个人账户中。针对涉案款如何处置的问题上,50万元确实没有被*****占为己有,购买房产的事实*****毫不知情,虽是*****拿到公司报销,但是*****签字认可后经过钱庆泽签字认可,贺加乐作为主要领导主要是看钱庆泽签字才可以到财物报销,没有钱庆泽签字是不可能有*****拿到财物报销的情况。综上,请求依法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钱庆泽贪污、挪用公款,*****贪污的事实属实,不再赘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出示并经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关于主体身份及工程备用金性质的证据。 1、案件来源、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钱庆泽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系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杨柳村受贿罪一案中发现。经指定管辖后于2016年4月1日立案侦查。于2016年4月3日对*****案补充立案,并案侦查。 2、钱庆泽、*****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3月28日上午,经电话通知钱庆泽到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配合调查。2016年3月29日主动交代泽鑫铝业项目工程差价及其与*****共同贪污的事实。侦查机关掌握钱庆泽涉嫌挪用工程备用金购买房产等犯罪事实,未掌握其涉嫌贪污工程差价的犯罪事实。 2016年3月29日,侦查人员与上级主管单位纪委取得联系,由昆勘院纪委配合,让*****到单位等候。次日上午,侦查人员到昆勘院纪委办公室将其带回配合调查,但在配合调查期间*****未陈述犯罪事实。2016年4月11日,*****主动交代其个人虚报工程款及分包工程差价的情况。侦查机关掌握*****共同贪污50万元的犯罪事实,未掌握其贪污13万元的犯罪事实。 3、书证。 (1)《云南省劳动合同书》2份、工资明细。证实:2009年7月9日,钱庆泽与昆勘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昆勘院企业性质为国有,工作岗位为技术管理。2009年7月2日,*****与昆勘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昆勘院企业性质为国有,工作岗位为技术管理。 2011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昆勘院每月发放工资给钱庆泽和*****,发放部门为地质工程公司。 (2)《营业执照》、《章程》(2008年12月30日)、《章程》(2016年2月16日)、“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和“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昆勘院类型为全民所有制,是主管部门,经营方式为国有企业。 2006年至2015年,昆勘院由持股10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21.5%,持股20.5%和持股58%。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3)“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深化改革方案”(昆勘院字[2000]54号)。证实:按照昆勘院制定的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具备条件的可申报成立生产经营单位,在院内注册,模拟法人运作,实行院内资源共享,院提供各种资质和法人委托书,采用定比上交的方式,各单位按已确定的比例交院后,余下部分可自主分配,在分配中,可试行资本、技术参加分配的方式。全院只设一个账号(除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驻外分院外),所有工程项目的资金必须进入该账户。 (4)昆勘院《关于完善‘放开经营定比上交’若干事项的通知》(昆勘院字[2009]44号)。证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院分配机制。13个生产经营部门(注:含地质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为该部门上一年度全体职工平均收入的5-8倍。部门上一年度平均收入以院人力资源管理处核定为准。院再次重申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从2009年开始每年将抽查1-2个部门,聘请社会审计单位进行独立审计,发生的审计费用由院承担。对于审计发现违规使用的资金,除审计费用由该部门承担外,院将按1:1比例予以罚款,并给予相应处分;对于违规行为(如虚开发票套取现金发放、私设小金库、账外账、资金体外循环等),一经查证,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5)昆勘院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地质工程公司是昆勘院下属二级部门,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地质工程公司承担项目的生产成本、部门管理费用及员工工资、奖金、五险一金等全部成本和费用,并接受昆勘院在人事、财务上的统一管理。地质工程公司的组织管理、生产经营及创优、课题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均接受昆勘院检查、监督与考核。地质工程公司对外使用昆勘院工程资质及营业执照,以昆勘院名义对外签订工程合同,工程款统一支付到昆勘院账户,昆勘院扣除院管费及税收后,剩余部分划入地质工程公司的院“内部结算”账户,由地质工程公司自行支配,并由院财务部派遣专职会计人员负责财务记账。昆勘院要求二级部门在日常经营管理、劳动分配上做到依规、合法进行。 (6)《地质工程公司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本,试行)》。证实:地质工程公司是院属二级实体部门。公司承包经营层人员在公司享受相应的职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和风险。工程部副主任职责为在片区经理的领导下,协助部门主任完成分管项目的生产组织及成本、工期、安全的控制。项目部职责是根据需要临时设置现场项目部;项目经理在公司片区经理及部门领导下,负责项目现场实施工作。公司中层薪酬构成为由底薪+岗位工资+年度经营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年度经营绩效工资主要根据公司及部门总体经济效益情况,对个人工作绩效和突出贡献的一种奖励,年终考评后发放。工程开始前,项目经理(或工程负责人)须填报《单项工程费用计划审批与执行情况表》,报部门审核、经主管人(公司项目分管经理)审定、公司经理批准并复印交经营部备案,并以此作为单项工程费用拨付及绩效考核的依据。工程完工后,须填写《单项工程费用计划审批与执行情况表》的执行情况,以此作为单项工程费用财务报销结算依据。项目经理(负责人、材料员)需借工程款(包括材料款)时,必须按单项工程分别填写借款单,由部门负责人及经营主管人在平衡资金数范围内审核同意后,报公司经理批准签字并按项目登记后,即可在公司财务办理项目进度款的借款。 (7)《地质工程公司工程部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试行)》。证实:项目经理(负责)代表公司全权负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按三体系运行管理的要求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技术负责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协助项目经理进行生产组织与安全生产的管理。 (8)地质工程公司提供《关于组建富源项目部的通知》。证实:2012年1月10日,根据公司泽鑫铝业边坡工程开展的需要,现组建富源项目部,项目组成人员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钱庆泽。 (9)地质工程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地质工程公司在工程项目上一般情况下采取“目标成本控制”的管理方式,即对项目管理实行节约奖励机制,鼓励员工在项目开展过程中节约工程成本,对项目节约下来的成本,地质工程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对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公司部分特殊项目也采取“部分费用核定后由项目部包干使用”的管理方式。泽鑫铝业项目由昆勘院成立“富源项目部”具体负责项目的完成实施,对外由昆勘院承担法律责任,不属于个人承包。地质工程公司确定*****担任项目经理,同时委派钱庆泽到项目部负责工程技术质量,并代表地质工程公司对项目进行监管。因当时管理不严密,部分项目经费由地质工程公司以工程备用金形式拨付到项目负责人账户中,但只能用于工程开销,并要求规范使用。项目负责人的云铜档案工资由地质工程公司发放、项目绩效工资由地质工程公司考核拨付,项目负责人只对完成成本控制目标情况承担考核奖罚责任,不对项目盈亏承担完全责任,只承担考核责任。 (10)《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备用金借支和费用报销审批规定》。证实:备用金借款由院财务部归口管理,各二级部门工程备用金借支程序为项目经理填制借支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提交部门财务人员或内勤人员,负责部门的财务人员或内勤人员依据借支单开具“内部银行”支票后,规定审批程序到院司财务部对外支付手续。工程项目备用金要及时报销成本(费用),项目负责人借款余额达到个人工程备用金的最高限额时,工程备用金不再借支。各部门发生的各项支出要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凭发票、收据等真实、合法、有效的单据,按照以上报销审批流程办理业务审批和资金审批,各部门负责人要对支出业务的真实性和票据的合规性负责,财务部负责对票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把关。为保证生产经营、日常管理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部门、各单位及人员按审批程序批准后,可向院、公司财务部预支需开支的款项,借支备用金。 (11)昆勘院出具《关于备用金使用的说明》。证实:昆勘院于2012年12月31日正式颁布《备用金借支和费用报销审批规定》,文件于****年**月**日出生效。文件出台生效前,备用金管理要求基本是按国家财经制规定执行,实行非定额管理,但项目结束或工作完结要及时清账。工程备用金用于项目部人员的差旅费、原材料的零星采购、三通一平支出及劳务分包的开支等。备用金性质属于公款,不能用于个人的消费支出。 (12)昆勘院地质工程公司提供的《说明》一份。证实:本院提供的“钱庆泽招商银行账户(账号:46×××07)收入款项的资金来源统计表(2011年4月至2013年6月24日)”中记载的钱庆泽借出的预用金、预备金实为备用金,在财务处理时也是按备用金科目处理。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钱庆泽关于身份情况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他于2010年3月至2014年底,在下属地质工程公司工作,任岩土设计施工部副主任,2015年1月至今,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查设计研究院生产技术部副主任。 (2)*****关于身份情况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他于1999年至今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查设计研究院工作,2011年至今在昆勘院下属二级地质工程公司任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人员。 (1)吴胤龙(昆勘院经理)的证言。证实:钱庆泽、*****是泽鑫铝业项目的负责人,云铝泽鑫铝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哈磁莱特法铝合金板带工艺开发边坡项目采用“单项工程项目控制、计件或核定津贴奖金”模式。如果项目部能有效节约生产成本,则按照节约资金的一定比例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奖励,若超过生产成本,则无奖励。二标段后期,*****到攀枝花负责其他项目,一标段主要是钱庆泽负责,*****参与的比较少。地质工程公司每月都会发放两人的工资和津贴,外出的出差费和出差津贴等都可以向公司报销。 (2)刘刚(地质工程公司主任工程师)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3日第0001号凭证下号码为的发票是钱庆泽让他签的,他没有经手过付款,所以不知道发票上这30万元是如何支付的。另外向他出示的0021403、、、、、的发票都是他签的,但他没参与付款。 (3)崔霖(昆勘院财会部主任)的证言。证实:昆勘院基本账户只有一个,二级生产部门都没有自己的独立账户,对外只用昆勘院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所有的资金收支都要通过昆勘院的招行账户,对内是用内部银行进行资金的辅助管理。内部银行是内部资金管理的中心,是各内部管理的会计科目名称,并不是实际的银行账户。以备用金名义借支的资金只能用于工程项目的成本开支和经营管理开支,昆勘院不允许通过行政账户对职工的个人消费进行借贷。院总部在收到工程款后,资金分为二级生产部门的生产资金和定比上交的管理费,上缴的管理费用与全院管理运行的开支以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开支,并不能在作为一种收入来体现,院实行的是内部承包责任制,不同于其他工程公司的承包模式,管理费不是一种经营性收入。二级部门的工资由二级生产部门制作每个月的工资表报院人资部进行审批,通过人力资源工资核算系统生成工资段,交由二级部门发放,相关资金会从二级部门的内部银行账面上扣减,总院财务通过昆勘院的银行账户实际发放工资。 (4)王兰芳(昆勘院会计)的证言。证实:地质工程公司对外没有自己的银行账户。地质工程公司内部银行上的资金是国有资金,借支的工程备用金是通过昆勘院账户统一转给借款人,只能用在工程实施上,不能用于个人用途。工程备用金基本上转到职工招商银行工资账户中,从资金属性上讲,转到个人帐上的备用金应该还是昆勘院的资金,因为是用在工程项目上,在项目上支出产生的票据要拿回来报账,没有使用完的备用金也要归还昆勘院。职工因个人原因经过公司批准,可以向公司借款。职工个人借款与工程备用金借款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种借款,职工个人借款是“其他应收款”下挂职工个人名字,职工只能归还借款,不可以用票据来账上冲借款。工程备用金做账的时候,是设了一级科目备用金下辅助核算个人名字,工程备用金使用后,可以用票据来冲账。工程备用金只能用于工程开支,保管的备用金较多时也不可以用来存成个人定期存款。钱庆泽没跟他们说过要将工程备用金存成定期存款的事情。 二、证明钱庆泽、*****共同贪污50万元工程差价的相关证据。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钱庆泽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2年3月至2013年底,金某以张小外名义先后分包地质工程公司泽鑫铝业二标段、一标段项目,时任工程负责人的*****(系钱庆泽下属)私下与金某商议工程差价,即由金某与地质工程公司签订高价位工程合同,实际由*****按照私下签订的低价位工程合同支付工程价,由此形成工程差价,两次工程差价均由*****谈妥后告知他。2012年3月中旬至5月底,*****先后四次转账共计50万元二标段的工程差价给他,他用于购买盛某商铺。 (2)*****的供述及辩解。证实:金某确定分包二标段工程后,他和钱庆泽、金某共同商议了工程差价的事情,后*****按钱庆泽要求先后四次共转账50万元工程差价给钱庆泽。转账原因是钱庆泽是领导,有时现场需要开支工程费用,但钱庆泽具体如何开支他不清楚。 2、证人证言。 (1)金某的证言。证实:工程差价由钱庆泽、*****和他共同商议,经核算一、二标段合计100万元左右。 (2)贺家乐(地质工程公司经理)的证言。证实:二标段期间钱庆泽不负责工程开支,由*****负责;工程备用金是公款,只能用于项目。公司不允许项目负责人与分包人谈工程差价,其签字的张小外工程款发票当时未核对。 (3)张小外的证言。证实:金某是他大舅哥,他帮金某管理工地。向他出示的云南泽鑫铝业二标段、一标段乙方是他的两份工程分包协议实际分包人是金某,工程的事情是金某谈的。2016年春节前,金某让他把他的卡号发给金某帮忙收过两笔工程款,钱到账后他直接转到金某卡上了。他在富源地税局交了5万多元现金给地税局,开过一次泽鑫铝业的工程发票,是分成几张开的。他不清楚二标段和一标段工程的结算单价。 3、书证。 (1)地质工程公司提供《30万吨哈兹莱特法铝合金板带工艺开发项目边坡治理工程二标段设计、施工分包合同书》、《30万吨哈兹莱特法铝合金板带工艺开发项目边坡治理工程二标段设计、施工分包合同书补充协议》。证实:地质工程公司于2012年3月18日分包云铝泽鑫二标段工程。 (2)地质工程公司提供《工程分包协议(第二标段)》。证实:张小外于2012年3月5日分包二标段工程。 (3)《单项工程费用计划审批与执行情况表(表2-成本数据)》(边坡治理工程第二标段)、《单项工程费用计划审批与执行情况表(表2-成本数据)》(30万吨哈兹莱特法铝合金板带工艺开发项目边坡治理工程(第二标段)补充计划增加部分)。证实:二标段工程中单项工程单价、数量的计划、审核和实际执行情况,计划人*****、审核人钱庆泽。 (4)地质工程公司提供《年产30万吨哈兹莱特法铝合金板带工艺开发项目边坡治理(二标段)工程竣工报审结算书》证实:二标段工程2012年3月8日开始施工,2012年11月1日竣工,报审结算造价元。 (5)地质工程公司提供《关于云南云铝泽铝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哈兹莱特法铝合金板带工艺开发项目工程分包款说明》5P234-243,证明金某分包工程在昆勘院的结算情况。证实:按公司项目部与工程承包人(张小外)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相关规定办理结算,二标段工程结算金额为:元整。审核人:钱庆泽,经办人:*****,承包人:金某。 (6)昆勘院地质工程公司2013年7月26日第77号财务凭证。证实:经贺加乐指认,其在昆勘院与张小外签订的工程分包协议自书“按规定,公司按本协议支付工程款”。 (7)昆勘院地质工程公司2012年6月19日第32号、2012年9月3日第2号、2013年7月26日第77号和2013年11月18日第62号财务凭证。证实:经贺加乐指认,凭证下张小外发票由其签字,但对张小外工程款实际支付情况不知情。 (8)地质工程公司提供“泽鑫铝业二标段边坡治理工程分包款()”、“泽鑫铝业一标段边坡治理工程分包款()”和“泽鑫铝业电解车间B/42-53轴线地基灌浆加固处理工程分包款()”。证实: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地质工程公司财务账上报销张小外泽鑫铝业二标段边坡治理工程分包款元;2013年7月至2016年1月,地质工程公司财务账上报销张小外泽鑫铝业一标段边坡治理工程分包款元;2013年11月,地质工程公司财务账上报销张小外泽鑫铝业电解车间B/42-53轴线地基灌浆加固处理工程分包款元。 (9)昆勘院提供的地质工程公司会计明细账中备用金科目*****借支工程备用金账页。证实:2012年1月18日至2015年11月,*****借支和报销工程备用金的情况。 (10)昆勘院提供的地质工程公司会计明细账中备用金科目*****借支工程备用金账页。证实:2012年1月18日至2015年11月,*****借支和报销工程备用金的情况。2012年6月19日,*****报销张小外泽鑫铝业二标段边坡工程分包款元;2012年9月3日*****报富源二标段张小外分包款元。 (11)昆勘院提供的地质工程公司财务凭证。证实:2012年6月19日第32号财务凭证下有号发票,名称:张小外,金额:元。2012年6月19日第32号财务凭证下名称:张小外,金额:元的号发票上有“钱庆泽”签字。 (12)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姓名:*****,户口号码:2716。证实:2012年3月28日、4月25日、5月7日和5月21日共转账至钱庆泽46×××07账户共计元。 (13)客户名称:钱庆泽,卡号:62×××60的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实:①2012年4月26日,由钱庆泽46×××07账户转账存入元;2012年6月5日,由钱庆泽46×××07账户转账存入元;②2012年6月11日,同账户转定期存款元和元;2013年6月24日定期转活期元和元;③2013年6月24日,在消费元。 (14)钱庆泽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存款凭条”和“存款利息清单”。证实:2012年6月11日,钱庆泽从账号62×××60取款元和元,同日在62×××60中存为元三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元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2013年6月24日,在62×××60中整存整取元,当期利息1102.50元,整存整取元,当期利息17565.41元。 (15)《商品房购销合同》、银联POS机签购单商户存根和“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表。证实:2013年6月24日,买受人钱庆泽向出卖人购买盛某C2幢C155号商业用房,合同总金额人民币372.0775万元。2013年6月24日,付款1860775元,并在POS机上分两次刷卡消费元和元。 三、证明*****贪污13万元的相关证据。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2年4月至6月,他在二标段项目上虚报接待费、零星材料费共计13万元。 (2)钱庆泽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他不知道*****在一标段、二标段工程上个人获得多少工程差价。 2、书证。 (1)昆勘院提供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地质工程公司会计明细账中备用金科目*****借支工程备用金账页。证实:2012年1月18日至2015年11月,*****借支和报销工程备用金的情况。2012年6月19日,*****报销张小外泽鑫铝业二标段边坡工程分包款元;2012年9月3日*****报富源二标段张小外分包款元。 (2)昆勘院提供地质工程公司财务凭证。证实:①*****报销泽鑫铝业二标段边坡治理工程张小外分包款情况;②经*****辨认,自书于2012年6月19日第32号财务凭证下号发票(品目为张小外富源工程款,金额60万元)中虚报了吃喝招待费5万元整;2012年9月3日第2号财务凭证下号发票(品目张小外富源工程款,金额15万元)中虚报了8万元的消耗材料。 (3)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姓名:*****,户口号码:2716。证实:2012年、2013年、2014年多次转账至金某46×××68账户共计元。 (4)姓名:金某,户口号码:46×××68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证实:2012年3月28日至2016年2月2日,由*****、钱庆泽和昆勘院账户转账收入资金的情况。 四、证明钱庆泽贪污42.5万元的相关证据。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钱庆泽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3年6月,他任一标段负责人,因*****事前已与金某谈好工程差价,他将存于其个人招行账户中的42.5万元一标段工程备用金用于购买盛某商铺。 (2)*****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一标段存在工程差价,钱庆泽是否操作不清楚。 2、证人证言。 (1)金某的证言。证实:钱庆泽转款42.5万元给他是为了抹平工程差价,实际由钱庆泽使用。 (2)牛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他们购买了昆明市穿金路盛某C2幢C155号房产。当时钱不够,钱庆泽说会处理。2015年底,钱庆泽拿了一张银行卡给她,让她拿着去用,说卡是金某给的,里面是他们的钱,并把密码写在卡背面。钱庆泽拿卡给她的时候,里面最多有5万元钱。 3、书证。 (1)地质工程公司提供《30万吨哈兹莱特法铝合金板带工艺开发项目边坡治理工程一标段(重招)设计、施工分包合同书》。证实:地质工程公司分包了富源云铝泽鑫一标段项目。 (2)地质工程公司提供《工程分包协议(一标段)》(乙方:张小外);金某提供《工程分包协议(一标段)》(乙方:金某)。证实:一标段工程*****、金某私下签订了阴阳合同,存在工程差价。 (3)地质工程公司提供《关于云南云铝泽铝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哈兹莱特法铝合金板带工艺开发项目工程分包款说明》。证实:张小外分包的一标段工程与地质工程公司实际结算情况。 (4)昆勘院提供地质工程公司会计明细账中备用金科目钱庆泽借支工程备用金账页。证实:钱庆泽借支、报销一标段工程备用金情况。 (5)地质工程公司提供“钱庆泽招商银行账户(账号46×××07)收入款项的资金来源统计表”及昆勘院地质工程公司财务凭证。证实:2011年4月至2013年6月24日期间,昆勘院转账至钱庆泽账户备用金情况,及钱庆泽向地质工程公司借支工程备用金财务凭证。 (6)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姓名:钱庆泽,户口号码:46×××07。证实:2013年6月24日,该账户在银联消费支出元。 (7)账户名称:钱庆泽,账号:62×××23的“交易明细对账单”。证明:2015年7月3日分两次附言“还款”转入金某62×××32账户元和元,2015年7月6日附言“还款”转入金某62×××32账户元。2015年7月20日现金存入50028.00元,余额元。 (8)账号62×××32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复印件。证明:牛某自书“金某银行卡,复印属实,原件由我本人保管。” (9)昆勘院地质工程公司财务凭证。证实:经钱庆泽辨认,第77号财务凭证,发票号码为0089818,收款方名称为张小外,品名及金额为厂区边坡治理(一标段)工程款的发票中处理了一标段工程差价42.5万元中的22.5万元;第62号财务凭证,发票号码为,收款方名称为张小外,品名及金额为厂区边坡治理(以标段)工程款的发票处理了一标段工程差价42.5万元中的20万元。 五、证明钱庆泽挪用公款的相关证据。 (一)第一起挪用事实的相关证据。 1、被告人钱庆泽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2年1月14日,他妻子牛某说要急用钱,他从招商银行账户中转了20万元到牛某账户里。这20万元是他在转账之前借支的昆钢富源强夯洗煤工程备用金,应该没有个人资金。 2、牛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16日,钱庆泽打了20万元到她38×××01的建行账户中。 3、书证。 (1)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姓名:钱庆泽,户口号码:46×××07)。证实:2012年1月14日该账户向牛某38×××01转入人民币20万元。此前昆勘院多次向该账户大额转账。 (2)客户名称:牛某,客户账号:38×××01,卡号:43×××89的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实:2012年1月16日,由钱庆泽46×××07账户转入元。 (3)地质工程公司提供“钱庆泽招商银行账户(账号46×××07)收入款项的资金来源统计表”及昆勘院地质工程公司财务凭证、昆勘院提供地质工程公司会计明细账中备用金科目钱庆泽借支工程备用金账页。证实:2012年1月14日前昆勘院多次向钱庆泽账户转入的大额资金,该资金系富源洗煤、富源强夯项目的工程备用金。 (二)第二起挪用事实的相关证据: 1、钱庆泽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11日,为了方便在富源当地取款,他从招商银行账户中转了向公司借支的昆钢富源强夯洗煤工程备用金和泽鑫铝业工程备用金到建设银行账户中保管。2012年6月11日,他把210208元工程备用金合并建设银行账户中的个人资金89792元,工程差价20万元,共计50万元,存成建设银行个人定期存款。2013年6月24日,他把50万元的定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后用于购买盛某商铺。向他出示的城建反贪协查[2016]80号《协助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及所附存款、取款凭条和利息清单一份共计10页,这两笔定期存款是他自己去办理的。2012年6月11日存的30万元三年定期及50万元1年定期中的20万元是*****转的工程差价,部分是自己的钱,剩下是工程备用金了。 (1)客户名称:钱庆泽,卡号:62×××60的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明:2011年10月27日,钱庆泽46×××07的招行账户第一次向其建行账户转账存入工程备用金,至2012年6月11日,钱庆泽共从招行账户向建行账户转账工程备用金96万元。2011年10月27日前该账户余额28178.53元,该账户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6月11日个人收入共计28488.42元,2012年6月11日账户余额7998.42元,个人支出10元。2012年6月11日,该账户转定期存款元和元,2013年6月24日定期转活期元和元;2011年3月7日至2011年10月27日,建行账户在建行富源支行取款及手续费共69312元。 (2)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存款凭条”和“存款利息清单”。证实:2012年6月11日,钱庆泽从账号62×××60取款元和元,同日在62×××60中存为元三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元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2013年6月24日,在62×××60中整存整取元,当期利息1102.50元,整存整取元,当期利息17565.41元。 (3)地质工程公司提供“钱庆泽招商银行账户(账号46×××07)收入款项的资金来源统计表”及昆勘院地质工程公司财务凭证。证实:2011年4月至2013年6月24日期间,昆勘院转账至钱庆泽账户备用金情况,及钱庆泽向地质工程公司借支工程备用金财务凭证。钱庆泽招行账户内大额款项均为工程备用金。 (三)第三起挪用事实的相关证据。 1、钱庆泽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2年8月8日,为了减少自己房贷利息,他从招行账户中转了50万元到他在曲靖紫云分社贷款账户中,用于提前还曲靖创森红星美凯龙财富中心商铺房贷,其中元是向公司借支的工程备用金。那段时间,他向公司借过昆钢富源强夯洗煤工程备用金和泽鑫铝业项目备用金,因为工程备用金借了以后都在招商银行账户中,所以无法区分是哪个项目上的。 2、书证。 (1)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姓名:钱庆泽,户口号码:46×××07。证实:2012年3月28日、4月25日、5月7日和5月21日分别从*****2716账户转账收入50000.00元、50000.00元、元和元,共计元;2011年4月5日至2012年8月8日,该账户个人收入(代发工资、利息)共计96586.33元,收入昆勘院工程备用金共计7657000元,个人支出共计54609.9元,可计算得个人资金41796.43元。2012年8月8日,该账户转账50万元至钱庆泽62×××51账户。 (2)户名:钱庆泽,账号卡号:62×××51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交易明细查询结果”。证实:2012年8月8日,大额来账自动入账元,2012年8月15日,按揭贷款回收元。 (3)昆勘院出具《情况说明》、《钱庆泽报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24日出差补助冲钱庆泽借出备用金部分》和地质工程公司财务凭证。证实:2011年3月至2012年8月8日,钱庆泽共报销19000.00元出差补助冲借出备用金。2012年8月9日至2013年6月24日,钱庆泽共报销5800.00元出差补助冲借出备用金。 (4)地质工程公司提供“钱庆泽招商银行账户(账号46×××07)收入款项的资金来源统计表”及昆勘院地质工程公司财务凭证。证实:2011年4月至2013年6月24日期间,昆勘院转账至钱庆泽账户备用金情况,及钱庆泽向地质工程公司借支工程备用金财务凭证。2011年4月5日至2012年7月18日,昆勘院共向钱庆泽招行账户转入工程备用金7657000元,包括昆钢基地施工、昆钢富源强夯工程、昆钢富源洗煤工程、泽鑫铝业强夯工程等项目的工程备用金。 (5)牛某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表》、《商品房购销合同》。证实:2011年6月16日,买受人钱庆泽,共同买受人牛瑞娇购买位于曲靖市电力局西侧红星美凯龙财富中心第独商2幢第2层2号房,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贰佰肆拾捌万柒仟伍佰六拾贰元整(),于2011年6月16日支付1497562元,银行按揭付款990000元。 (6)曲靖市麒麟区农村信用社紫云分社提供《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和“NO0132699票据”。证明:2011年7月20日,借款人钱庆泽向贷款人紫云分社借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元,借款期限为120个月;2012年8月15日,紫云分社由钱庆泽62×××515账户转讫入账元,系元和2012年7月15日至2012年8月15日利息3338.96元。 3、证人证言。 (1)陈加松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4日,钱庆泽转10万元到他银行账户,是借给他的钱,过了一个多月他把钱全部还给钱庆泽了,还的是现金,没有支付过利息。 (2)李映辉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29日,钱庆泽从招商银行账户中转账18万元到他账号为62×××36的银行账户中。应该是卖房子的钱还没有到账,借来周转,差不多1个月以内卖房子的房款到账后就立刻归还了。还的是现金没有支付过利息。 (四)第四起挪用事实的相关证据。 1、钱庆泽供述及辩解。证实:2013年6月24日,他买盛某商铺要付首付款,他将30万元和50万元的两笔定期存款转成活期存款后,又将2012年6月12日之后转账到建设银行账户中保管的工程备用金中的元合并个人资金后,共计130万元用于购买盛某商铺。同一天,他用招商银行卡里面的工程备用金元,合并工程差价42.5万元和个人资金21437.85元,共计560775元用于支付盛某商铺首付款。2013年6月24日,他用招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中户中保管的工程备用金共计元,支付盛某商铺首付款。 2012年11月14日昆勘院转给他的66722.03元是报销的工程材料费,不是个人收入,借给李俊的6万元,用了一小段时间他把6万元直接支付工程开支。经计算,2012年8月9日至2013年6月24日他的个人收入是元,个人支出总额是元,除去个人支出剩余的个人收入是21437.85元。支付盛某商铺的首付款560775元减去一标段的工程差价42.5万元,还有135775元,再减去最终的个人收入21437.85元,剩下的元是挪用的公款。 元的计算方式是2013年6月24日用建行总的支付了130万元首付款。建设银行账户中的个人资金元、50万元工程差价和210208元工程备用金的定期存款利息15506.14元也不属于工程备用金,以及此前已经在定期存款中挪用的工程备用金210208元,都应当在130万元中减去,最后,他在6月24日挪用的工程备用金就是元。 2、书证。 (1)客户名称:钱庆泽,卡号:62×××60的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实:2012年6月11日至2013年6月24日,该账户个人收入共计元,其中2013年6月24日的账户余额为22320.03元,个人结息共计683.7元,2013年6月24日同账户定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元和元,上述共计元。2013年3月28日、5月22日,分别由钱庆泽46×××07招行账户转入40万、14万元。2012年10月28日,个人支出账户管理费10元,2013年2月4日,个人支出存款资信证明20元。2013年6月24日向支出130万元。 (2)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姓名:钱庆泽,户口号码:46×××07。证实:2012年8月8日转50万元后,2012年8月15日昆勘院转入10万元。此后2013年6月24日,该账户共收到昆勘院转入零售汇入汇款共计438.1万元。2012年8月15日至2013年6月24日,钱庆泽个人银行流水情况,个人收入合计元,个人支出共计元。 (3)昆勘院提供地质工程公司会计明细账中备用金科目钱庆泽借支工程备用金账页。证实:2012年1月14日至2012年8月8日,钱庆泽借支富源洗工程备用金、富源铝业强夯工程备用金、富源剩余子项目地基处理工程备用金,其中2012年7月19日钱庆泽借昆钢富源洗煤强夯工程备用金(汇赵影)18.8万元。 (4)昆勘院出具《情况说明》、《钱庆泽报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24日出差补助冲钱庆泽借出备用金部分》和地质工程公司财务凭证。证实:2012年8月9日至2013年6月24日,钱庆泽共报销5800.00元出差补助冲借出备用金。 3、证人证言。 (1)李俊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9日,钱庆泽从其招商银行账户中转账6万元人民币到他43×××80账户中借给他。不到两个月,他以现金形式还了。 (2)钱庆良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左右,他向哥哥钱庆泽借了2万元钱,钱庆泽用卡打了2万元到他农村信用银行卡里。后钱庆泽让他不用还了,他就没还钱。 (五)关于归还挪用公款的相关证据。 1、钱庆泽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3年10月16日,罗瑞娟从她62×××31账户转了40万元到他招商银行账户中,其中有25万元是他归还的备用金,后被他并着账户中工程备用金一起支付了工程分包款。2014年4月11日,牛某从她38×××01账户中转了40万元到他招商银行账户。2014年7月7日,牛某从62×××17账户中转了20万元到他招商银行账户中,用于支付金某工程分包款。2014年9月16日,牛某从62×××17账户转了30万元到他账户中,用于支付金某工程分包款。2015年7月3日,牛某从62×××81账户中转了36万元到他中国银行账户中,他将其中30万元支付赵影的工程款。他和金某之间有30万元的借款,金某已经还给他了,他在挪用工程备用金的时候,和赵影讲过一下拖延支付工程款。2015年7月7日,他从中国银行账户转给赵影的30万元是支付给赵影的工程款,此前本来应当支付在工程上的备用金被他用于买房子,所以拖欠了赵影的工程款。在挪用的事情上,他算的是大数大概是一百六、七十万,为了把挪用的钱说成是向朋友的借款,所以向陆某2、陆某1分别借了20万元,跟王某借了10万元。陆某2和陆某1的共计40万元是通过陆某1妻子潘丽打给他的。他把潘丽和王某打到他中行账上的50万元,分三次转了46万元到陆某2账户中,陆某2把陆某1和王某的钱又还回去了,以便以后说起来讲是借款就在转账的时候注明是还款。转给陆某2的钱,实际上是他让对方转给他后,他又转回去。 (1)陆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的一天晚上,钱庆泽把他、陆某1和王某叫到一起,说急等着要钱。钱庆泽说银行流水有点问题和账务不符,让他们借点钱,大概需要50万。他借给钱庆泽20万,陆某1借20万,王某借10万。他借给钱庆泽的20万元是他转给陆某1,由陆某1并着一起借给钱庆泽,王某的10万,他不清楚。2015年7月10日,钱庆泽从账号为62×××23的账户中分三次转了共46万元到他建行账户用于还向他、陆某1和王某借的钱,分别是17万、13万和16万元。钱庆泽还注明了是还款。另外的4万元,他记不得是怎么还的了,但是50万元已全部还到他这里了。 (2)陆某1的证言与陆某2的陈述基本一致。 (3)赵影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6日,他取了50万元现金,用其中30万元借给钱庆泽。如果他中国银行的账户上有这笔钱,可能是钱庆泽还的30万元借款。他上次讲的借款,实际上是钱庆泽没及时付给他的工程款,他们私人之间没有借款关系。2015年7月7日,钱庆泽从其账号为13×××26的中国银行昆明市城东支行账户转账到他中国银行账户中的30万元,是付给拖欠他的工程款。 (4)罗瑞娟的证言。证实:钱庆泽是她姐夫,牛某是她姐姐。2013年8月29日钱庆泽46×××07招行账户转账15万元到她62×××31银行账户中,是她向钱庆泽借的钱,钱已经归还了。还得时候钱庆泽需要钱,她又借了25万,总的还了40万元给钱庆泽。2013年10月16日钱庆泽账号46×××07招行账户收到她62×××31账户汇入汇款40万元人民币。 3、书证。 (1)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姓名:钱庆泽,户口号码:46×××07。证实:2013年8月29日转账支出到罗瑞娟62×××31账户元;2013年10月16日,从罗瑞娟62×××31账户转账收入元;2013年10月17日转账支出到金某46×××68账户元,转账支出到赵影5086账户元;2014年4月11日从牛某38×××01账户转账收入元,同日汇款到赵影5086账户元;2014年7月7日,从牛某62×××13账户汇入汇款元,同日汇出汇款到金某46×××68账户元;2014年9月16日,从牛某62×××13账户汇入汇款元,同日汇出汇款到金某46×××68账户元;转账至金某46×××68账户资金情况:2012年6月20日元、2013年7月9日元、2013年4月25日元、2013年5月22日元、2013年6月9日50000.00元、2013年7月2日元、2013年8月2日元、2013年8月28日元、2013年9月17日元、2013年10月17日元、2013年11月6日元、2013年11月20日元、2014年1月5日50000.00元、2014年7月7日元、2014年9月16日元,共计元;2014年1月27日分六次,每次50000.00转账至金某62×××32账户共计元。 (2)账户名称:钱庆泽,账号:62×××23的“交易明细对账单”。证实:2015年7月3日由牛某62×××81账户个人汇款存入元;2015年7月3日分两次附言“还款”转入金某62×××32账户元和元,2015年7月6日附言“还款”转入金某62×××32账户元;2015年7月7日附言“还款”转入赵影账户元;2015年7月7日,由王某2200账户转存入元,2015年7月8日由潘丽4819账户转账存入元;2015年7月7日分三次附言“还款”转入陆某262×××89账户元、元和元。 (3)姓名:金某,户口号码:46×××68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证实:2012年3月28日至2016年2月2日,由*****、钱庆泽和昆勘院账户转账收入资金的情况。 (4)姓名:赵影,户口号码:5086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证实:2014年4月11日,由钱庆泽46×××07账户转账汇款转入元。 (5)账号:62×××29,账户名称:赵影“交易明细对账单”。证实:2015年7月7日,钱庆泽转账元至赵影该账户。 (6)客户名称:金某,卡号:62×××32的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实:2014年1月27日,由钱庆泽46×××07账户分六次每次收入50000.00元,共元;2015年7月3日收入元,同日,由钱庆泽62×××23账户转账存入元还款,2015年7月6日,由钱庆泽62×××23账户转账存入元还款;2015年7月7日在建行昆明城东支行现金支取元,2015年7月10日在建行昆明城东支行现金支取50000.00元,2015年7月19日支付宝消费29.90元,2015年7月20日现金存入50028.00元,余额元;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1月6日账户支出情况。 (7)客户名称:陆某2,卡号:62×××89的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明:2015年7月10日分三次收到钱庆泽转账存入的元、元和元,共计元;2015年10月11日转账至何群香账户元;2016年2月25日分两次,每次50000.00元,共元到陆某1账户;2016年2月26日分两次,每次50000.00元,共元到陆某1账户。 (8)“金某招行账户(46×××68)由昆勘院转账收入汇总情况”。证明:昆勘院支付到金某账户中地质工程公司泽鑫铝业项目工程款情况为2013年11月22日元,2014年1月20日元和2015年2月15日元,共计元。 (9)账号户名:9180470张小外“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6年1月27日,收到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地质工程付劳务费54000.00元;2016年2月2日,收到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地质工程付劳务费79887.72元;2016年2月3日支出元到金某0068账户。 (10)客户名称:牛某,客户账号:38×××01,卡号:43×××89的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明:①2012年1月16日,由钱庆泽46×××07账户转入元;②2014年4月11日转账支取元。 (11)客户名称:牛某,卡号:62×××13的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明:2014年7月7日,转账支取元至钱庆泽46×××07账户;2014年9月16日,转账支取元至钱庆泽46×××07账户。 (12)客户名称:牛某,卡号:62×××81的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实:2015年7月3日,转账支取元至钱庆泽62×××23。 3、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各两份、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扣押涉案款13万元,钱庆泽被扣押涉案款元,均随案移送。

被告人钱庆泽的辩护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昆勘验出具的关于我院生产经营管理模式的说明。证实:地质工程公司和勘察设计院之间的关系。 2、关于我院经营管理模式的说明一份。证实:在昆勘验内部被告人钱庆泽所述的地质工程公司与昆勘验之间是承包关系,关系决定了他们经济相互独立,所有制不同。 3、关于厂区边坡治理情况说明,本案涉案项目。证实:钱庆泽的行为并没有给工程造成不利影响,也没有对单位造成额外损失。 4、钱庆泽同志工作表现及为人处世情况说明。证实:钱庆泽单位出具说明希望其继续为单位工作,回报社会,以及钱庆泽相关奖励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庆泽、*****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钱庆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归个人使用,均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二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钱庆泽应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实行数罪并罚。 关于本案指控罪名定性是否准确的观点。本院认为,昆勘院为参与市场竞争,采用内部模拟法人运作模式,但地质工程公司本质上仍然是昆勘院的内设部门,其对外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亏损仍由昆勘院最终负责,故地质工程公司名下的款项在按规定分配给员工之前,应当视为公款。对钱庆泽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涉及的款项不属于公款,进而指控钱庆泽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不成立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工程备用金打入工程管理人员个人私人帐户后是否可以用于工程开支以外的私人用途。本院认为,基于工程备用金的性质和昆勘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工程备用金属于公款,不能用于私人用途。对钱庆泽的辩护人提出打到钱庆泽个人帐户上的钱其具有完全的支配权,不应当认定为挪用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钱庆泽、*****共同贪污50万元工程款是否成立主从犯的观点。本案中,*****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较小,且未参与分赃,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对钱庆泽的辩护人提出不宜区分主从犯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的辩护人提出其在侦查机关未掌握13万元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观点,因系同种罪名,本院不予采纳。 钱庆泽对贪污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钱庆泽对挪用公款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在贪污50万元工程款的犯罪事实中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赃,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的发生与昆勘院的内部运营管理不规范有一定关系,本院在量刑时予以注意。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观点,本院予以注意。据此,为保护公共财物不受非法侵犯,惩罚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庆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贪污款13万元、钱庆泽贪污款92.5万元依法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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