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二审一般能推翻一审吗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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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生育二审改判抚养权

一方要求变更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无力继续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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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要来聊一起非常沉重的案件。

2019年1月,四川某地,一对年轻夫妻正在闹离婚,并为了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闹得非常不愉快。

其时两夫妻已经分居了,孩子跟着母亲,和外公外婆,也就是男方的岳父岳母住到了一起。某日早上,在女方出门上班之后,男方连同他的父母,齐齐到了女方家中交涉,一言不合,又和女方父母吵了起来。

随后,男方和其父母动手抢夺起了孩子,老丈人则一个暴起,在家中衣柜中拿出一把剔骨刀。随后具体发生了什么,现在已经不可考了,但最终的结果就是,老丈人用刀将女婿一家三口全部杀死。


事后据法医鉴定,三名死者所受的伤,可以说是刀刀致命,全都刺在了心、肝、肺等重要器官上,虽然事后凶手自首了,但如果说这是正当防卫或者激情杀人,那就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

最重要的是,虽然明面上案情就是这样了,但仔细琢磨,依然疑点重重。

第一,该案的当事人只有男女双方以及家人,现在男方已经被灭门了,事发地又是家中,可谓死无对证,男方动手抢孩子的说法,也只是凶手的一面之词,按理说,不能尽信。

如果男方没有先动手,那老丈人杀人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第二,这凶器来历就很奇怪,按理说,一般家庭谁会没事买剔骨刀?

反正我没见过,而且,根据判决书的说法,当时剔骨刀不是放在厨房里,而是放在衣柜,还是在隔层里的。


就是说,就算女婿先动手,但老丈人不就地取材,拿点什么东西保护自己和孩子,反而专门跑到房间里,翻箱倒柜拿出一把剔骨刀。你品,你细品,要说没有预谋,我不太相信。

受害人表哥@小白杨yyyj 事后在微博透露,剔骨刀是凶手在2018年冬至前后买的,而就在此前几天,受害人向当地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只是最后并没有被通过而已。这时间上的重合度,不由得不让人多想。


第三,也就是最重要的动机问题,判决书上没提,但事实就是,女方一家所住的房子,是在男方名下的。


受害者家属出示的房屋信息记录

虽然不能说这就可以断定老丈人绝对是预谋已久,但要说这血淋淋的三条人命,全归因于一个中老年人的一时冲动,那听上去就简直是荒谬。

所以,此案无论是从性质上还是结果,以及从人民大众的朴素感情上,给凶手判死刑,绝对不为过,毕竟无论怎么说,都已经是故意杀人了,还是三条人命,如果这都不死刑,那死刑还有什么意义呢?

然而令我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个案子最大的争议,就在判决中出现了。

该案在一审判决中,判处了凶手死刑,理由非常清楚:犯罪故意、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不构成正当防卫,即使后来自首了,也不足以弥补罪行。


个人觉得,这个判决还是挺公道的,然而,在一审结果出来后,被告人不服,于是提出了上诉。

这一上诉,二审就将死刑改为了死缓,并且不限制减刑

至于理由,不说完全推翻了一审的说法吧,也可以说是处处维护了。

一,虽然他杀了人,罪无可恕,但是有自首情节(这不自首还指望能逃掉?),可以从轻处理;

二,受害人抢人在先(孩子不是共同所有吗?),凶手劝阻无效才动手(死无对证),受害人一家也有责任;

三,凶手见受害人不能反抗(无法核实),就停手了,然后等候警察到来,属于激情杀人;

四,凶手已经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女儿原谅了父亲在老公的房子里将老公全家灭门)。


看完之后,我只觉得自己的内心有一万头神兽奔腾而过。

这这这,这真的是一个正儿八经的法院应该给出的理由?

来来来,听我一条条反驳:

一,自首可以从轻处理不假,但之前在百香果女孩案件中我们也讨论过,这是可减,不是必减,在这种恶劣的情节面前,就不要用一个轻飘飘的“自首”揭过了好吧,不然,不显得坏人立地成佛太容易,好人却要受着飞来横祸?

二,上文已经说了,男方有没有动手在先,那是女方全家的一面之词,一屋子全是利益相关者,哪怕没有铁证推翻证词,用它来成为减刑的理由,未免也太可笑了。

三,凶手见受害人不反抗,就停手了?这人都死了,不就是得停手了吗?这减刑理由,是相信凶手老当益壮,还没反应过来三人就死了,还是说受害人太脆弱,血槽太薄不耐捅呢?

四,所谓的家属谅解书,受害人家属说了,没有签,至于那个签了的,对,就是凶手的女儿,死者的妻子和儿媳。

灭门后合法继承被自己灭门家族全部财产+免死可减刑,我真的,不知道该说什么了。

借用网友的一条评论,基本说出了我万马奔腾的心声。


整个二审判决,给人的感觉就是轻率,以及恍若有意般的维护。

就连一些法学生,都看得内心拔凉,因为里面的理由,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边界,是在为废死而废死了。


但如果排除利益的因素,法官给凶手判死缓,又没有什么好处,反而只会给监狱和国家增加负担,图什么呢?

如果不是为了利益,那只能说,为了信念了。

看过罗翔老师的同学应该知道,法律人圈子里,也是有分派系的,有激进一点的,有保守一点的,还有一些特定主张的,比如废死。


像这个案子的二审法官,有内行人指出,是业内有名的废死法官之一,之前经手过性质更恶劣的案子,都被他判缓刑了,所以这次判缓刑,对他来说一点也不奇怪。

如果这就是二审判决争议的真相,我的心中,真的非常意难平,不仅仅是因为废死观念本身,而是因为,法官无形中掌握了生杀大权这个事实。

不知大家有没有察觉到,近几年来,有争议的案件判决真的不少,除了互联网发展带来的信息便利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判决看似公正无私、毫无漏洞,但实际上可操作的空间很大,尤其在一些模棱两可、可轻可重的判决上,很多时候,看的就是法官的个人想法。

比如前段时间,同样争议很大的百香果女孩案,同样是一审死刑,二审死缓,关键就在于二审认为凶手有自首情节。

法律的规定是,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意思就是可以减刑,也可以不减,那法官就是觉得可以,其他人能怎么滴?

类似的情节,实在太多太多了,因为判案除了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外,还有很多细节,靠的是推定,比如说,作案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杀人?作案人所犯的罪行,是真的十恶不赦,还是还有得救,情有可原?

一千个人心中尚且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同样的一个案件,放在不同人眼里,可能就真的南辕北辙,这就导致了很多时候,我们看明明性质很相似的案件,但判决结果就是不一样。

这种可操作性,大家都可以理解,毕竟都是人嘛,但问题是,在诸如故意杀人、强奸那样的重罪上,都能有如此大的分歧,最后结果还得看法官的个人想法,那是不是太草率了呢?

说句不好听的,杀人需不需要偿命,合着是看运气,碰不碰得着一个主张废死的法官。那法官本人,不就实际上掌握了生杀大权了么?

这样的漏洞和权力,无论如何,都是值得我们警惕的。

虽然司法和审判制度改起来很困难,但最起码,我们需要加强监管,以及尽可能地融入多方面的意见,才能避免像法官个人觉得很合理,但群众却觉得难以理解,甚至引起众怒的情况。

值得庆幸的就是,百香果女孩案二审,在网络上引起争议过于巨大,被高院发起再审,最终撤销了死缓的判决,在上个月,对凶手执行了死刑。


这说明,无原则废死的观念,还没有荼毒到法律界的所有人,但愿这次的案件也能一样,用最公正的角度,给受害人和大众一个合理的交代。

最后,简单说说我自己对废死的想法。

我不是专业的法律界人士,不懂得太多门门道道,但从一个普通人最朴素的感情和理性来说,我非常反对废死。不是说废死完全不合理,而是,它根本不符合我们当下的国情。

死刑的存废问题,在全世界都是一个巨大的争议,废死之所以在好一些国家大行其道,也不是没有理论依据的,第一是人权和教化,第二就是防止冤假错案。


比如说,事实证明死刑并不能降低犯罪率,教化、改造才能,这一点被北欧一些国家践行得很好,没有死刑,犯罪率也的确低;

比如说,生命只有一次,如果死刑造成冤假错案,人已经回不来了,对社会以及家属的不利影响都是巨大的,等等。

这些其实都有道理,但套在我国国情上,就显得太过苍白了。

以冤假错案论,我国努力了这么多年,刑侦技术不断提高,还给很多冤狱翻了案,打击冤假错案的决心和手段有目共睹,不是我吹,现在在重大案件上,还有多少冤假错案呢?

再加上疑罪从无、重视证据链等原则,现在一个案件要不是铁证如山,根本连判罚都不会有,更不要说死刑了。

但要是铁证如山,人都十恶不赦了,还不死刑,那就未免显得法律太软弱了,难以服众。

至于所谓的人权、教化,不是说不对,能将坏人改造成好人,自然更好,但问题是,知道这成本有多高吗?

我前段时间刚好看到了一部关于世界各地监狱的纪录片,北欧的监狱,从犯人进去的那一刻起,就又感化又教育又关怀的,代价就是,每名犯人,平均改造成本为15万美金。

人家国家钱多人少,可以这么造,我们中国可以吗?

不要说中国了,世界上除了那么三两个国家,其他国家可以吗?绝大部分,也只是没有死刑,但也改造不了,任由毒瘤滋长,治安越来越乱而已。

看看震惊世界的素媛案,根据新闻报道:


赵斗淳出狱前申请的就业支援项目,由韩国法务部下属的“韩国法务保护福祉公团”负责运营,申请对象是即将刑满获释和被保护观察的人员,目的是通过再就业培训,防止出狱人员再次作案,助力其融入社会。

参加该项目的人员,最多可领取300万韩元(约合1.7万元人民币)的补助。没有特殊原因,一般都能申请成功。

据韩国《中央日报》报道,赵斗淳的申请未能获得通过,原因包括69岁的他年纪太大,而且他根本无意再就业,企业也不愿雇佣他。目前,赵斗淳整天闭门不出,在家看电视听歌,由妻子外出采购。夫妇每月可领14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8000元)贫困补助。

我们也要用纳税人的钱供养变态吗?

在改造不可行的前提下,最好的方法,其实就是顺从人的朴素情感,杀人偿命,以儆效尤。你要是愣要说死刑侵犯了生命权,那没办法,我只能说,权利和责任和对等的。

所有的刑罚本身,都是在侵犯人权——这是犯罪者侵犯别人利益的代价。要不然,把罪犯关在监狱,也是侵犯他们的自由权利呢,但你为什么不把他们放出来呢?

我能明白,法官和专业的法律人士,有他们的知识和理念,他们肯定是比普通人走得更前一步的,但我也希望,在仰望所谓的理想、信念的时候,别忘了普罗大众最朴素的情感,毕竟,法律是为群众和社会服务,而不是为高高在上的理念而服务的。

别的罪名不说,故意杀人、强奸幼女之类的重罪,一律死刑,不过分吧?

读了这么多年书、积累了这么多经验、收获了这么多名誉和地位,到最后,却连最基本的常识和人性都没搞懂,这样的法律从业者,我们真的不希望再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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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子鉴定是一种很常见的鉴定方式,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可以鉴定当事人是不是存在血缘关系,这样也可以有效的解决一些纠纷,例如说财产的纠纷。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一审判离婚二审能起诉做亲子鉴定吗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一审判离婚二审能起诉做亲子鉴定吗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以下两种与亲子关系确认有关的案件:

  第一,离婚诉讼中的女性当事人提出其与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与其配偶不具有亲子关系,进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自己一人抚养未成年子女,此类案件中多数是女性当事人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提出的否认之诉。

  第二,离婚诉讼中的男性当事人提出其配偶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与自己无亲子关系,进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本人不承担抚养义务,并可以判令女方向其赔偿自子女出生的抚育费及给男方造成的精神损失。

  此外,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因确认或否认某自然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而引出的亲子关系确认争议也是经常会遇到的诉讼类型。

  二、个人亲子鉴定的费用

  个人亲子鉴定就是自己对亲子关系有质疑的时候,想先私下里悄悄的进行一下鉴定,这种鉴定一般不需要提供身份信息,只要提供给鉴定方被鉴定人的合适的待鉴定样本即可,亲子鉴定中心一般只对鉴定样本的鉴定结果负责,对于鉴定样本的来源不负责,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是一般可以作为间接证据,这种鉴定的费用一般不高,根据地区不同,费用稍有差别,根据样本不同,一般常规样本如血痕、带毛囊的毛发、口腔拭子等等,亲子鉴定费用为1600元/样本,特殊样本如纯精斑、胎儿绒毛或者羊水、口香糖、指甲、牙刷等等,因为DNA信息提取的难度和检测度加大,费用稍微贵一些,为2000元/检材。

  三、亲子鉴定的法律效力

  (一)具有法律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亲子鉴定结果有效。

  夫妻双方私下去做亲子鉴定是允许的,法律承认具有亲子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但如果是单方面鉴定,作为证据提到法庭后很容易被对方提出质疑并推翻。

  (二)夫妻双方自愿、合格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辅助证据。

  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的认定。

  (三)单方委托民间机构所作的亲子鉴定结论无效。

  法院一般认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个人私自到民间机构做鉴定,其亲子鉴定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司法程序确实需要做亲子鉴定,也应到司法机关指定的机构去鉴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一审判离婚二审能起诉做亲子鉴定吗的相关内容,进行亲子鉴定的时候,需要按照亲子鉴定的要求来进行鉴定。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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