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寿险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吗

现在大多数人对保险已经不陌生了。

健康险有保障、抵御疾病风险的功能,理财险可以管理财富、实现财富增值,

不过保险还有一种神奇的功能被广泛宣传,就是“保险可以避债”

以至于有人违背基本的诚信要求,通过投保大额人寿保险来逃避债务,

盲目认为买了保险就可以逃避一切债务,这是对法律条文的误读。

人身保险可以被强制执行还债

保险可以避债的说法从何而来的呢?

主要是因为《保险法》的第23条规定:


即投保人债务不影响被保人保险金,被保人债务也不影响受益人保险金。

购买保险一定程度可以将家庭财产和债务纠纷隔离开来。

于是有很多人误解条款,认为保险可以避债,欠了钱也可以不用还。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八家保险公司发布《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明确人身保险属于可强制执行的责任资产。


上海是继江苏省、广东省、北京市之后,第四个出台相关条例的省市。

签署了这份《纪要》后,无论在司法实践还是在保险行业内,

一定程度上消除人身保险“避债功能”等声音,以及个别有心人利用保险转移资产的想法。

《纪要》明确规定,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保单生存保险金、现金价值、红利等保单权益。

生存保险金,也就是以被保人生存为给付条件,比如孩子的教育金、婚嫁金保险,

养老年金以及带有返还功能的分红险、万能险、年金险等。

现金红利是指保险公司拿投保人所交的保费进行投资,获得收益后,

保险公司会按照一定的分配比例,给到投保人相应的收益分成。

红利一般具有不确定性,比如分红型保险。


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所具有的价值,

比如终身寿险、养老保险、 两全险、分红型等,退保时可以领取。

但也有部分保单是可以不被执行的:

《纪要》第三章“规范执行与特殊免除”当中提出, 鉴于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残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等产品人身专属性较强、保单现金价值较低, 但潜在可能获得的保障大,人民法院应秉承比例原则,对这类保单一般不做扣划。

说明《纪要》主要强调的是执行财产权益,保留人身权益

虽然有明文规定保险不能避债,但是在实践中,针对保险产品这类财产的执行,缺乏具体细则,

不同的法院和保险公司有着不同的认知与做法。

被执行人购买的保险具有经济价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且保单价值和存款具有相似性。

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可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因此保单价值也可以参照银行存款强制扣划。

保险的基础是保险合同,扣划保险的现金价值的基础是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当时在没有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作为非合同当事人不能强制解除合同,也不能强制扣划。

从各地法院近年来的裁判来看,多数案件会偏向于强制执行。

债务隔离不等于逃避债务

所谓的保险避债,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债务相对隔离”,并不是所有人身保险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隔离债务。

至少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提前做好保险财产规划

可以在没有债务的时候,提前做好财产规划,利用保险规避未来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

如果已经欠债了再去买保险,是无法规避该还的债务的。

买保险的钱必须是合法、正规途径所得的,如果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可以冻结、执行保险,保险合同可能会被判无效。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就会按照遗产处理。

继承人需要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再继承遗产,如果债务比遗产多,那么继承人实际拿不到遗产。


4、选择合适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在指定配偶为受益人的情况下,保单的保险金可能仍然需要偿还共同债务。

如果安排是以父母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指定孩子作为受益人,这样既能抵御风险,

又能实现债务的相对隔离和财富的代际传承。

保险的初衷是规避风险,保障我们的正常生活不被意外、疾病所改变,而不是将其作为一种钻空子的手段,

甚至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

正所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个别有心人不要想一些旁门左道来逃避责任。

现在已经有多个地方明确人身保险产品可以强制执行,

按目前的趋势,在未来也会有更多地方出台相关条例,消除“保险可以避债”的声音,保障大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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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务人是投保人,则法院可以执行这份保单的现金价值;

如果债务人是被保险人,且与投保人不是来同一个人,那么债务与这份保单没有关系;

假如债务人是保单受益人,被保自险人生存时,债务跟这份保单没有关系;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则法院不可以干涉受益人对赔偿金的请求权,但zhidao是一旦赔偿金打入受益人账户,这笔钱就可以被债权人申请执行。

申请是最常见也是最有效的法律途径,但是这个必须要求确定隐匿了财产或者拥有固定资产,才能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也并不简单,下面是主要程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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