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罪要求退还个人所得17万元工资怎么判

去年9月19日,北京大兴警方破获“易商通”特大非吸案。抓获高志华等20余名犯罪嫌疑人。经查,高某华等人通过注册成立公司,设立“易订商城”购物平台,以“消费返利”等形式为诱饵,向约25万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200余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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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商通公司)嵊州市运营服务中心主任单某铭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追缴其非法获利及涉案赃款发还给各被害人。

鹰鉴了解到,2011年1月28日,高志华在北京注册成立易商通公司,该公司位于北京经开区地盛南街。易商通公司在全国设立市、县运营服务中心和社区运营服务站三级管理机构。主要经营“易订商城”网购平台。

易商通公司规定,投资人注册成为会员后,就可以以“订单式消费”形式进行投资。最低投资5000元,投资人就可获商城消费积分5000分,用于购买“易订商城”中的商品,同时获得1万元等值货品放在商城寄卖,商城每周以“寄售回款”形式向投资人返利,投资人可以连本带息回款8000元。

投资人也可以选择“本地电商”的形式进行投资,每投资1000元,就可获商城消费积分1000分,用于购买“易订商城”中的商品,同时获得2000元等值货品放在商城寄卖,商城每周以“寄售回款”形式向投资人返利,投资人可以连本带息回款1200元。

另外,如果投资人直接发展下线投资,可以获得投资额5%到7%的奖励;二级订单中心直接发展20人以上并推广出去50万元,可以获得自己下线投资额的3%奖励;一级订单中心需推广出去1000万元,可以获得自己下线投资额的3%奖励。

2016年4月,单某铭被易商通公司授予嵊州市运营服务中心(一级团购服务中心)主任,其个人在嵊州市鹿山街道注册了“嵊州市铭通百货网店”,作为易商通公司线下的体验店。之后,单目铭为了打造一村一店,先后在嵊州市崇仁镇等地发展了10余家作为他的线下服务店。

2016年4月至2018年9月间,单某铭向社会公众通过发放传单,开会宣传易商通文化,报刊杂志宣传等形式,以“新业态”、“本地电商”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竺某、丁某等1040人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1亿余元,造成上述被害人纯亏损4006万余元。

2018年9月19日,易商通公司被北京市公安局依法查处,并抓获了公司法人高志华及其成员等20余名犯罪嫌疑人。

同年9月26日,嵊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上级派发的任务,对嵊州地区的易商通负责人进行打击处理。同日晚,侦查员在单某铭家中将其传唤到剡湖派出所接受讯问。次日,单某铭依法被刑事拘留。

2019年6月24日,嵊州市检察院对单某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提起公诉。8月8日,嵊州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11月6日,嵊州市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单某铭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并追缴其非法获利及涉案赃款发还给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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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先后在杭州市下城区和江干区注册成立了(以下简称“海买海公司”)和浙江慕某远古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慕某远古公司”)。 慕某远古公司成立后,以慕某网站为平台,以每箱2800元的价格线上销售“黄金一号”新疆冰川水(成本价为人民币60元每箱-145元每箱),并以此为噱头吸引客户注册投资。每位客户需在慕某网站实名注册并绑定银行卡后下单购买至少一箱冰川水,公司承诺会在40个工作日内将每箱4000积分(每个工作日100积分,1积分可以兑换1元人民币)返还给客户,客户可以将积分提现(但只有在积分额大于500时方能提现,每提取一次扣除10积分的手续费)。在此过程中,公司还鼓励客户作为推荐人积极发展下线,并许诺给予各级推荐人依次10%、3%、7%的相应积分(积分亦可以1:1提现成人民币)以及海买海公司的“二三里平台”股权(期权)作为回报,以此形成了三级分销。 被告人罗献忠、*****、徐欣强自2016年9月入职,在明知慕某远古公司的经营模式需支付高额的返利而公司却没有任何盈利点的情况下仍然持续为慕某公司工作。其中被告人*****主要从事“黄金一号”产品的推广工作,对外吸引大量投资人进行投资;被告人罗献忠主要负责慕某远古公司、海买海公司的日常事务,以及对“黄金一号”平台的资金流入、提现等进行监管;被告人徐欣强系慕某远古公司的销售总监及平台三级经理,主要负责推广“黄金一号”产品并吸引投资人进行投资。被告人吴钰佳于2016年9月进入慕某远古公司,系公司的财务人员,其负责根据被告人*****等人的决定积极协助公司发放会员现金奖励。 至案发时,被告人*****实际控制的慕某远古公司网络平台共计向10万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45亿余元,所得资金主要用于对平台投资者的还本付息、公司的日常运营等。其中,自2016年9月,被告人罗献忠、*****、徐欣强、吴钰佳进入公司后,慕某远古公司网络平台共计融资45亿余元。目前,尚有7万余名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无法归还,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10亿余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罗献忠、*****、徐欣强、吴钰佳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集资参与人张某2、张某3、马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谢某1、李某1、张某1等人的证言,工商登记资料、银行交易明细、专项审计报告、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罗献忠、徐欣强、吴钰佳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罗献忠、徐欣强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吴钰佳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提出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被告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行为更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认定犯罪数额应扣除购买冰川水的货款及利润、经营性开支及投资者利用获利款重复购买的金额;集资参与人人数应以报案登记为依据;《关于浙江慕某远古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吸”资金的审计报告》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提出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辩护人提出指控*****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欣强提出其没有入职慕某远古公司,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欣强的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具有从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献忠提出其不明知公司的经营模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关凌云提出被告人罗献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对平台资金进行监管,罗献忠系正常销售水,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袁法群提出被告人罗献忠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吴钰佳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钰佳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先后在杭州市注册成立了(以下简称“海买海公司”)和浙江慕某远古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慕某远古公司”)。 慕某远古公司成立后,以该公司网站为平台,以每箱2800元的价格线上销售“黄金一号”新疆冰川水(成本价为人民币60元每箱-145元每箱),并以此为噱头吸引客户注册投资。每位客户需在慕某网站实名注册并绑定银行卡后下单购买至少一箱冰川水,公司承诺在40个工作日内将每箱4000积分返还给客户(每个工作日100积分,1积分可以兑换1元人民币),客户可以将积分提现(只有在积分额大于500时方能提现,每提取一次扣除10积分的手续费)。在此过程中,公司还鼓励客户作为推荐人积极发展下线,并许诺给予各级推荐人依次10%、3%、7%的相应积分(积分亦可以1:1提现成人民币)以及海买海公司的“二三里平台”股权(期权)作为回报,以此形成了三级分销。 被告人*****、徐欣强、罗献忠自2016年9月入职,在明知慕某远古公司的经营模式需支付高额的返利而公司却没有任何盈利点的情况下仍然持续为慕某公司工作。其中被告人*****主要从事“黄金一号”产品的推广工作,对外吸引大量投资人进行投资从中获利;被告人徐欣强系慕某远古公司的销售总监及平台三级经理,主要负责推广“黄金一号”产品并吸引投资人进行投资从中获利;被告人罗献忠主要负责慕某远古公司、海买海公司的日常事务,以及按照*****的要求对“黄金一号”平台的资金流入、提现等进行监督,并提供冰川水从中获利。被告人吴钰佳于2016年9月进入慕某远古公司,系公司的财务人员,其负责根据被告人*****的决定发放会员现金奖励。 至案发时,被告人*****实际控制的慕某远古公司网络平台共计向10万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45亿余元,所得资金主要用于对平台投资者的还本付息、公司的日常运营、挥霍消费等。其中被告人罗献忠、*****、徐欣强、吴钰佳进入公司后,慕某远古公司网络平台共计融资45亿余元。目前,尚有78934名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无法归还,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二三里到位生活财富新链接”、“二三里商城”的相关内容实施远程勘验,发现该网站主要是对“二三里”平台的介绍和推广。 (33)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分别对被告人罗献忠本人的一个华为手机,*****的一个小米手机、一个华为手机,*****的5部手机(包括一个红米4X手机、两个OPPO手机、一个point手机、一个荣耀手机)、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和两个U盘,徐欣强的一个一加手机进行电子证物检查,提取手机、电脑及U盘中的电子证据。 其中被告人罗献忠的手机短信中显示,2017年8月至9月间,罗献忠多次与新疆工厂联系,向“黄金一号”的会员发水。 被告人罗献忠与谢某1(海买海公司客服人员)之间有大量微信往来,可见2017年9月至10月间,罗献忠在微信中多次询问“黄金一号”平台流入、提现资金等的情况,并要求谢某1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对,且谢某1也是向罗献忠提出请假、报销等事项。与证人谢某1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罗献忠与张某1(海买海公司员工)之间的大量微信往来,可见罗献忠同样负责经营管理“二三里”平台,其多次询问平台的交易单数、数额等情况,并表示每周要开全公司协调会解决公司问题,对于公司的平台上架产品、促销活动及人事任命具有决定权。 (34)浙江慕某远古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资金专项审计报告证实,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其间: ①慕某公司银行卡转账记录反映慕某公司客户投入资金46.18亿元(其中4.09亿元无户名或现金投入,基本为2800元倍数或万元倍数,判断为客户投入,但无法对应到客户本人),慕某公司返还本息41.40亿元,总体上看资金净流入(客户损失)4.78亿元。 根据千麦司法鉴定书反映慕某公司后台数据,慕某公司客户113799人,投入“黄金一号水”万元,返还本息万元(与银行卡差异的原因是有部分客户转账未成功),资金净流入(客户损失)37163.07万元,其中: 获利客户:陈百平等34830人投入“黄金一号水”本金万元,慕某公司返还本息万元,资金净流出(客户获利)69738.91万元。 持平客户:曾某等35人投入“黄金一号水”本金85.40万元,慕某公司返还本息85.40万元。 损失客户:毕某等78934人投入“黄金一号水”本金万元,慕某公司返还本息万元,资金净流入(客户损失)万元。 ②慕某公司涉案银行卡内除向客户返还本息外,其他流出资金22544.11万元。其中支付公司费用8474.11万元(支付冰川水5248.93万元、支付*****团队奖1226.92万元、支付*****领导人奖励547万元、购车款275.27万元、工资及年终奖194.86万元、投影设备款61.58万元、净化器57.95万元、装修款39.60万元、房租41.68万元、公司其他费用780.32万元);提现、消费655.95万元;其他资金去向查证13414.05万元,其中净转入*****账户2487.30万元、净转入罗献忠账户1080.63万元、转入5000万元、转入浙**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50万元、转入600万元、转入450万元、转入2750万元;转入谢某3账户1100万元、净转入蔡某账户1000万元、转陈某1600万元、转刘锦汗500万元、转章某3降500万元、转石某450万元、转刘合菊400万元、转孙某368万元、转马跃305.68万元、转郑崇坚300万元、转李广跃200万元、转宋志祥155万元、转张金铃等9户209.9万元。 (35)视听资料证实,侦查人员从优酷网搜索“二三里发布”、“海买海”、“黄金一号”等发现的慕某远古公司和海买海公司的宣传内容。其中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分别以总经理、总裁的身份参加公司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所成功挂牌的授牌仪式。 (3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罗献忠、*****、徐欣强、吴钰佳均系被动归案。 (37)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证实,2008年3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1年7月30日刑满释放。 (38)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罗献忠、*****、徐欣强、吴钰佳的身份情况。 (39)被告人*****、*****、徐欣强、罗献忠、吴钰佳的供述在案,所供能相互印证,且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关于浙江慕某远古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吸”资金的审计报告》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经审理认为:首先,审计报告不同于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是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属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而审计报告是以相关数据中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属于书证。其次,审计报告具有证据效力。依照相关规定,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司法机关对审计报告参照鉴定意见的要求审查判断证据三性,并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再次,本案审计报告能够作为认定数额的定案依据。一是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两位注册会计师符合出具审计报告的资质要求;二是报告中列明鉴证对象包括“涉案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模式、整体资产负债情况、财务状况,确定受害人员的人数、实际损失金额等”,并未超出审计的鉴证业务范围;三是审计的依据为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公司、人员的银行卡资料、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浙千司鉴中心[2018]电鉴字第121号、122号、123号鉴定意见书附件即“黄金一号”平台的后台数据及相关笔录,鉴定依据具有真实性。四是虽该审计报告的标题标有“涉嫌非吸资金”的字样,但以此评判该审计报告先入为主、有罪推定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依据不足。因此,本案审计报告具有证据资格且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能够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定案依据,辩护人所提相关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该《审计报告》依据公安机关移送的资料主要有慕某公司、海买海公司、*****、陈某2、罗献忠、*****等人银行卡资料、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浙千司鉴中心[2018]电鉴字第121号、122号、123号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千麦司法鉴定书”)及相关笔录,对浙江慕某远古健康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的“非吸”资金总规模、“非吸”资金收、支、受害人员的人数、实际损失金额等进行了审计。因此,现阶段作为定案依据的系被告人利用“黄金一号”平台非法集资的数据。根据审计报告显示,本案的造成损失的集资参与人达78934人,而基于各种原因本案只有少数集资参与人报案,且无法做到全面核查。同时鉴于各种因素,集资参与人的报案数据正确性亦无法保证。故本案按照审计报告确定的数额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本案集资参与人人数应以报案登记为依据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认定犯罪数额应扣除购买冰川水的货款及利润、经营性开支及投资者利用获利款重复购买的金额的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为实施犯罪活动的支出,系犯罪成本,且造成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应当作为犯罪数额认定。本案认定的损失额已扣除投资者的获利数额。故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欣强、罗献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吴钰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徐欣强、罗献忠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欣强、罗献忠以“为了吸引会员,增加流量,公司采用烧钱的模式进行推广”为由,许诺高额返利、转换股权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购买其产品,同时隐瞒了公司没有自有资金,没有盈利能力,不具备巨额返利的条件,而是用后期集资参与人的资金作为返利款的事实,夸大对海买海公司的宣传,使众多不具备股份、股权、股份公司上市制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会员信以为真,为获得巨额利益而购买被告人产品。因此,被告人*****、*****、徐欣强、罗献忠并没有从事真实的经营活动,而是从中获取个人的非法利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徐欣强、罗献忠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系浙江慕某公司的创立者、实际控制人,策划集资模式,系犯意的提起者,招募并指使被告人*****、徐欣强等人虚假宣传、虚夸投资项目,占有并支配集资款;被告人*****、徐欣强以公司高管的身份积极参与虚假宣传,实施具体的非法集资行为并获得巨大利益;罗献忠明知*****的诈骗型传销模式,仍将慕某远古公司作为捆绑共生的利益共同体,为*****非法集资供应所谓的冰川水、从中获利,同时在慕某公司负责行政事务的管理,故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无主从之分。应按其实际地位、作用分别量刑。被告人*****、*****、徐欣强、罗献忠的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均系从犯的意见,均不予采纳。被告人吴钰佳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以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情节确定量刑。其辩护人提出吴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罗献忠、徐欣强的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欣强、罗献忠归案后,虽供认基本犯罪事实,但避重就轻,并无悔罪表现,且造成众多集资参与人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上述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钰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钰佳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32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徐欣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30年6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罗献忠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27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吴钰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责令被告人*****、*****、徐欣强、罗献忠退缴赃款人民币万元(包括公安机关冻结、扣押的财产,清单附后),按比例发还78934名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非吸罪立案标准是:1.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单位五十万元以上的;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

  • 只要实施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都应当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黄棋。

      叛逃罪立案标准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才构成此罪。如果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则不能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10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是在我国刑法第113条中,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103条第二款、第105条、第107条、第109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

  •   放火罪的立案标准是根据其犯罪嫌疑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来量刑。火灾,是一种无情的东西,嫌疑人放火会给人带来严重的危害和财物的损失。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放火罪的量刑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了解放火罪有一定的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放火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

  •   对于绑架罪的立案标准,大概许多人都是根本没有听说过的。毕竟大家对于绑架行为的认知大多都源自于电视剧或者电影中。那么,绑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以上就是对绑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的回答,谢谢阅读!

  •   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金额一般为2000元以上,但是有其他数额的相关金额,如盗窃罪,盗窃数额在700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抢夺罪数额在500元以上。此外,刑事案件的调查期间,可能会拘留犯罪嫌疑人,一般不过超过17天,最多可以拘留37天。

      一、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

      个人盗窃数额达到7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均立为刑事案件;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 以上海市为例,侵占罪立案金额标准是2万元以上。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如果你这边是被害人的话,对方的这种行为,可能会构成抢劫罪或绑架罪,给他们的20万元,可以通过刑事立案,追赃,把20万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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