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4号晚上被检查酒驾血液浓度83.97初犯无事故会怎么处罚?

现将7起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乌审旗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地方合同制聘用管理人员浩斯巴雅尔醉酒驾驶问题。

2020年8月16日,浩斯巴雅尔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3.97mg/100ml,属醉酒驾驶。2020年11月9日,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以浩斯巴雅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决定对浩斯巴雅尔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5月26日,乌审旗教育体育局党组给予浩斯巴雅尔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乌审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地方合同制聘用管理人员胡日瓦醉酒驾驶问题。

2020年12月19日,胡日瓦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0.55mg/100ml,属醉酒驾驶。2021年1月15日,乌审旗人民法院判决胡日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1年5月21日,乌审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解除与胡日瓦的劳动合同。

3.乌审旗无定河镇巴图湾村党支部党员白志林醉酒驾驶问题。

2021年6月6日,白志林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6.95mg/100ml,属醉酒驾驶。2021年6月18日,乌审旗人民法院判决白志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1年8月3日,乌审旗纪委监委给予白志林开除党籍处分。

4.乌审旗自然资源局干部何广禄醉酒驾驶问题。

2021年5月26日,何广禄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78.8mg/100ml,属醉酒驾驶。2021年6月9日,乌审旗人民法院判决何广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1年8月20日,乌审旗纪委监委给予何广禄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5.乌审旗无定河镇排子湾村党支部党员樊立俊醉酒驾驶问题。

2020年8月5日,樊立俊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2.05mg/100mL,属醉酒驾驶。2021年3月19日,乌审旗人民法院判决樊立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1年8月5日,无定河镇党委给予樊立俊开除党籍处分。

6.乌审旗嘎鲁图镇达布察克村党支部党员刘瑞强醉酒驾驶问题。

2021年4月16日,刘瑞强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09.25mg/100mL,属醉酒驾驶。2021年4月30日,乌审旗人民法院判决刘瑞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1年8月20日,嘎鲁图镇党委给予刘瑞强开除党籍处分。

7.乌审旗交管大队乌审召中队工作人员布力道饮酒驾驶问题。

2020年12月31日,布力道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42.20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1月11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乌审旗大队给予布力道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9月2日,乌审旗监委给予布力道降级处分。

酒驾醉驾是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上述7起案例,反映出我旗少数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纪法意识淡薄,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全旗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从以上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组织、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遵纪守法、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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