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杨林寨乡个人办低保找谁办理?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同案人廖某某(15岁)因琐事发生口角,遂相约打群架,当晚19时许,同案人廖某某邀集被告人李某等人与被告人赵某某邀集的同案人梁某某(15岁)以及被害人周某、陈某等人在本县杨林寨中学门口碰头,双方展开斗殴,被告人李某被殴打后找到被告人李某,邀集被告人李某赶回杨林寨中学门口参与斗殴,上述斗殴行为致被告人赵某某、被害人周某、陈某三人受伤。案发后经鉴定,三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湘阴县公安局投案。 该院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李某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提请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李某均对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刘细太的辩护认为:赵某某犯罪时未成年,且主动投案,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高寨中的辩护认为:李某犯罪时未成年,认罪态度好,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同案人廖某某(15岁)因琐事发生口角,遂相约打群架,当晚19时许,同案人廖某某邀集被告人李某等人与被告人赵某某邀集的同案人梁某某(15岁)以及被害人周某、陈某等人在本县杨林寨中学门口碰头,双方展开斗殴,被告人李某被殴打后找到被告人李某,邀集被告人李某赶回杨林寨中学门口参与殴斗,上述殴斗行为致被告人赵某某、被害人周某、陈某三人受伤。案发后经鉴定,三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湘阴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在当地杨林寨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参与聚众斗殴的双方当事人委托家属就造成赵某某受伤的经济损失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的陈述。①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3月1日19时许,他在朋友梁某某家吃完晚饭,梁某某的朋友赵某某、陈某等人也到梁某某家,听赵某某讲一个叫丰某某(实为廖某某)的相约在杨林寨中学门口打架,他因认识丰某某,就讲同去劝和化解矛盾。他们几个人到该中学门口旁的商店等了一阵,从公路上来三台摩托车并下来七八个人,问明谁是赵某某后,就围着赵某某打,但其中没有丰某某,他们这边的人便还手,后来一个叫张某的人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即被告人李某)骑摩托车离开后又叫来四五台摩托车,下来十多人围着他们打,赵某某被打得最重,那伙人骑摩托车离开后,民警到现场控制,赵某某被父亲送医院治疗,他与梁某某、周某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时他膝盖及脸部受了点轻微伤。②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3月1日傍晚,被告人赵某某发信息说约了“封某某”(谐音丰某某,实为廖某某)在本县赛南中学门口打架,叫他一起去,后他骑摩托车与赵某某、梁某某、周某等几个人见面,他们到赛南中学旁的商店门口等,从公路上来了三台摩托车,车上下来几个人,问明谁是赵某某后,来的几个人打赵某某,他们就与对方的人对打,后双方的人打电话叫人过来,过了几分钟,又来了三台摩托车,从车上下来几个人用脚踢他们,赵某某被打后倒在地上,这伙人离开后,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处理,他在与对方对打时头部受了一点轻微伤。2、证人证言。①证人梁某某(15岁,系同案人)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日19时许,周某在他家一起看电视,赵某某与陈某到了他家,赵某某在本县杨林寨乡沙河碇村网吧上网时与封某某(谐音丰某某,实为廖某某)发生争执,相约在杨林寨中学门口打架,他因认识一个叫丰某某的,就说一起去看能否劝和。他们几个人来到杨林寨中学门口等,从公路上来三台摩托车并下来几个人,有个剃囚头的人问明谁是赵某某后,对方几个人就动手打赵某某,他们几个就还手与对方人员对打。后赵某某打电话给父亲,对方人员又去喊人,对方又来了三台摩托车并下来几个人,与他们继续对打,他与陈某跑开了,赵某某被对方人员打后倒在地上,对方人员骑摩托车离开,后派出所民警赶到了现场。②证人洪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家在杨林寨中学门口,对面是一超市。2015年3月1日晚7时许,她在邻居家串门时,看到几个年轻人在校门口超市买烟,几分钟后,来了三台摩托车,车上下来六七个人,两边的人打起来了,有个穿白衣服的伢子(即赵某某)被压在地上打,停止后,两边的人在打电话,后赶到的人中有人骑摩托车离开,几分钟后又来了几台摩托车并下来几个年轻男子,双方便又打起来,打完后那些人骑摩托车离开,被打的有一个伤得较重(即赵某某),后来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受伤的人被送到医院治疗。③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家住在杨林寨中学附近,2013年3月1日晚他在家看电视时听到外面有声音,出去后看到有一群年轻人在追前面一群年轻人,被追的那边人数少些,追上后对其中的两个人拳打脚踢,他过去劝架,后来两边的人散了,派出所民警到了现场。3、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李某的供述。被告人赵某某对2015年3月1日下午因口角与同案人廖某某相约邀人打架,后在杨林寨中学门口双方人员互相殴斗,赵某某自己及周某、陈某受轻微伤的事实;被告人李某对2015年3月1日傍晚受同案人廖某某邀集后,到杨林寨中学门口参与跟对方人员赵某某等人的殴斗,后又骑摩托车邀请被告人李某(系李某之兄)继续参与殴斗的行为;被告人李某对2015年3月1日傍晚受弟弟李某之邀到杨林寨中学门口参与跟对方人员殴斗的行为均供认不讳。4、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5、提取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杨林寨派出所民警从证人洪某某家提取了2015年3月1日晚殴斗现场被损坏的木椅一把,后又发还了证人洪某某。6、岳阳市洞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湘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赵某某、被害人周某、陈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监控录像光盘。证明公安人员从张璐手中调取了2015年3月1日傍晚赵某某、李某、李某等人在杨林寨中学门口发生斗殴的监控视频资料。8、人民调解协议书、领条、湘阴县杨林寨乡周家台村及莲子口村村委会证明、湘阴县公安局杨林寨派出所关于周某、陈某、梁某某等相关处理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3月1日傍晚,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赵某某邀集梁某某、周某、陈某等人与廖某某邀集的李某、李某等人相约在本县杨林寨中学门口发生殴斗,导致赵某某、周某、陈某等受轻微伤,经杨林寨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家属出面就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周某所在的杨林寨乡周家台村村委会证明周某平时表现好,无违法行为。陈某、梁某某所在的杨林寨乡莲子口村村委会证明陈某平时能遵纪守法,表现好;梁某某还在杨林寨中学读书,当时未满15岁,在学校及家里表现好。基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建议不予追究周某、梁某某、陈某的刑事责任。9、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系主动投案,被告人李某、李某系被传唤到案。10、湘阴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赵某某系初犯,且系未成年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具备帮教条件,建议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李某平时表现好,系初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已赔偿受伤人员损失,具备帮教条件,建议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李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悔罪,已赔偿受伤人员损失,具备帮教条件,建议实行社区矫正。11、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李某的户籍信息。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赵某某文化程度不高,姊妹较多,父母对其疏于管教,法律意识不强,导致意气用事,酿成本案的发生;被告人李某初中毕业后无正当职业,父母在外务工,疏于对子女管教,随哥哥李某及伯伯生活,缺乏法律教育,以致兄弟均走上犯罪道路。基于本案的实际,以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原则,本庭对各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各被告人均表示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李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邀集他人参与斗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某、李某受邀集后积极参与斗殴,系主犯,应对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湘阴县司法局对三被告人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三被告人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均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赵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主动投案,请求对赵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已赔偿受伤人员的经济损失,请求对李某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与事实相符,均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赵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李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李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赵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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