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各类户口迁移的程序及各需材料
一、父母(含养、继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1、投靠人或被投靠人个人书面申请,拟迁入地派出所意见及签章;
2、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男须年满60周岁,女须年满55周岁);
3、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与投靠人关系证明(人口普查资料、档案材料、亲子血缘关系证明等)。
持上述材料首先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然后到孝感市民之家(新桥路1号)三楼公安户政窗口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再持“准迁证”和户口簿回原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凭迁入迁出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审核。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1、投靠人或被投靠人个人书面申请,拟迁入地派出所意见及签章;
2、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未婚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双方关系证明(人口普查档案资料、《出生医学证明》、亲子血缘关系证明或人事档案资料等);
5、属离现未婚的,提供离婚证。
持上述材料首先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然后到孝感市民之家(新桥路1号)三楼公安户政窗口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再持“准迁证”和户口簿回原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凭迁入迁出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审核。
1、投靠人或被投靠人个人书面申请,拟迁入地派出所意见及签章;
2、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未成年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持上述材料首先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然后到孝感市民之家(新桥路1号)三楼公安户政窗口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再持“准迁证”和户口簿回原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凭迁入迁出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属孝感市内夫妻投靠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审核。
1、个人书面申请,拟迁入地派出所意见及签章;
2、组织、人社、国营企事业单位调令或调动文件;
3、人事调入单位证明;
4、调动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上述材料首先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然后到孝感市民之家(新桥路1号)三楼公安户政窗口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再持“准迁证”和户口簿回原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凭迁入迁出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审核。
1、个人书面申请,拟迁入地派出所意见及签章。
2、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落户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随迁人员(配偶、子女、父母)关系证明。
持上述材料首先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然后到孝感市民之家(新桥路1号)三楼公安户政窗口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再持“准迁证”和户口簿回原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凭迁入迁出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审核。
六、现役军人家属随军入户
1、师(旅)以上政治部门的介绍信;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转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孝感市军官家属工作调动(户口迁入)登记表》(须审核盖章);
4、随军家属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上述材料首先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然后到孝感市民之家(新桥路1号)三楼公安户政窗口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再持“准迁证”和户口簿回原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凭迁入迁出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审核。
1、市军转办入户证明;
3、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4、安置接受单位证明;
5、投靠配偶、父母落户的,提供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应关系证明。
持上述材料到孝感市民之家(新桥路1号)三楼公安户政窗口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签章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审核。
八、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人员入户
1、市军队转业自谋职业军官管理处出具的入户证明;
3、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4、回原籍落户的,提供注销户口底页;投靠配偶、父母落户的,提供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应关系证明;有固定住房落户的,提供本人或配偶房产证明;
持上述材料到孝感市民之家(新桥路1号)三楼公安户政窗口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签章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审核。
1、入伍前户籍证明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2、民政部门出具入户证明;
4、民政局安置办公室出具的相关证明;
5、入伍前(或父母现住地)派出所签章。
(属回原籍的凭民政部门入户证明直接在原籍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审核。
十、办理收养未成年人入户手续
1、收养人个人书面申请,拟迁入地派出所意见及签章。
2、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孤儿的,须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证明;
持上述材料首先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然后到孝感市民之家(新桥路1号)三楼公安户政窗口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再持“准迁证”和户口簿回原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凭迁入迁出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审核。
十一、务工人员进城落户
1、个人书面申请,拟迁入地派出所意见及签章;
2、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企业签署的劳务合同及已缴满1年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签署连续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务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4、配偶、父母、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持上述材料首先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然后到孝感市民之家(新桥路1号)三楼公安户政窗口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再持“准迁证”和户口簿回原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凭迁入迁出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该企业所在地登记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按实际居住地登记落户。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审核。
十二、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1、个人书面申请,拟迁入地派出所意见及签章;
2、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企事业签署的劳务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4、县(市)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嘉奖证书;
5、配偶、父母、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持上述材料首先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然后到孝感市民之家(新桥路1号)三楼公安户政窗口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再持“准迁证”和户口簿回原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凭迁入迁出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审核。
十三、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
1、个人书面申请,拟迁入地派出所意见及签章;
2、《户口迁移证》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
持上述材料到孝感市政务服务中心(城区城站路133号、光荣路口对面)二楼公安户政窗口提出申请。对已持有《户口迁移证》的,签章后直接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对符合落户条件又未持有《户口迁移证》的,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再持“准迁证”和户口簿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凭迁入迁出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审核。
1、个人书面申请,拟迁入地派出所意见及签章;
2、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县(市)区级以上科技成果资质凭证等;
3、聘任证书、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
4、配偶、父母、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持上述材料到孝感市政务服务中心(城区城站路133号、光荣路口对面)二楼公安户政窗口提出申请、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再持“准迁证”和户口簿回原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凭迁入迁出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审核。
十五、投资兴业人员落户
1、个人书面申请,拟迁入地派出所意见及签章;
3、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配偶、父母、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持上述材料到孝感市政务服务中心(城区城站路133号、光荣路口对面)二楼公安户政窗口提出申请、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再持“准迁证”和户口簿回原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凭迁入迁出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审核。
十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须知
一、 怎样办理"二代证"?公民申请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并在办证现场采集本人的人像信息,指纹信息,《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工本费。
二、 办理二代证时间: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时间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30日。
三、 二代证收费标准:申请、换领二代证工本费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工本费40元。
四、 二代证的有效期限:5年、10年、20年、长期四种。
十七、居住证办理须知及办理流程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跨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申办人提供下列申办材料之一:1、居住地住址证明,是指租房合同,或房产证、购房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保卫部门出具的住宿证明等证明。2、就业证明,是指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3、就读证明,是指学生证、就读学校保卫部门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三)办理居住证流程:
需要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本人或用工单位负责人、出租房屋业主携带相关资料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点(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通过互联网信息采集平台如实填写《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湖北省居住证申请表》,在《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录入,信息录入满半年后才能申领居住证。
符合申办居住证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点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放给申办人。(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所需标准“二代证”照片可由本人到公安派出所进行现场采集。
十八、关于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办事程序的问题。
(一)异地证办理条件: (除证件登载少数民族文字的省市不能受理外)在本地就业、就学、长期居住的公民。(2017年7月1日全面实现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
公民本人到受理点办理居民身份证异地换领、补领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证明(件)。换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20元,补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40元。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分局办证大厅、各派出所户籍室设立挂失申报、丢失招领窗口。挂失申报实行就近申报,必须本人亲自挂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