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身怎么赔偿

  “如果不向沃尔玛讨个说法,我会觉得一辈子对不起儿子。”9月14日12时30分,南昌市铁路五村居民万金凤激动地告诉记者。

  两个小时前,万金凤拿到了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南昌解放西路分店(以下简称“沃尔玛解放西路店”)向她11岁的儿子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事情源于4月18日,万金凤带着儿子在沃尔玛超市购物离开时警报器响起,多次维权不成之后,万金凤以儿子精神损害为由,将沃尔玛解放西路店告上法庭。

  “我儿子被超市当成小偷”

  昨日中午,记者得知一审宣判后,立即驱车赶到万金凤租住的南昌市铁路五村49栋。万金凤正在陪着两个儿子吃饭,屋内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但地板被抹得很亮。

  从上午的判决书聊起,万金凤断断续续地说起了5个月前,让她和儿子不堪回首的一幕。

  4月18日8时30分许,万金凤和小儿子乐乐来到沃尔玛解放西路店购物。结账之后,正当万金凤推着手推车出门时,商场门口的警报器突然响起,超市一名女职员立即对万金凤购物篮里的物品进行核查,没有发现问题。接着商场工作人员怀疑问题出在乐乐身上。

  万金凤当即问儿子:“你身上到底有东西没有?”儿子委屈但肯定地回答没有。但不管万金凤怎么解释,商场工作人员还是对乐乐进行了细致的检查。

  “超市的人两只手从我儿子身体两侧往下搜,没有东西,就反复地摸,还是没有东西。”万金凤说,沃尔玛超市在搜查她儿子的过程中,至少有二十多人围观,让孩子很是难堪。

  既然孩子没有拿超市的东西,万金凤希望超市能给个说法,而沃尔玛南昌解放西路分店副总吴星却辩解说,商场工作人员听到警报器响之后,只是做了相应的处理。

  沃尔玛方面的说法,让这名丰城女子非常愤怒:“我儿子竟然被当成了小偷,哪有这样的事情呢?怎么可以搜别人身呢?这不是侵权吗?”

  沃尔玛南昌解放西路分店一名负责人经过一番处理后,商场方面也向万金凤和她的儿子进行了口头道歉,并带到办公室进行安抚。

  超市称“没有任何过错”

  “这不是店大欺客吗?我要他们当众向我儿子道歉,但他们当场拒绝了。”看到儿子委屈的神情,万金凤觉得这事情不能就这么算了。

  4月18日9时许,万金凤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几分钟后,徐坊派出所的几名民警赶到现场,了解到现场情况,并调看了监控录像。

  “我后来要求超市赔偿2000元精神损失费,同样遭到沃尔玛的拒绝,更恶劣的是沃尔玛方面不承认对我儿子进行了‘搜身’。”万金凤说。

  万金凤说,事发后,乐乐完全变了一个人,以前的他活泼好动,现在变得沉默寡言,精神恍惚。事发后的第8天,乐乐在学校摔伤手,诊疗费都花去了1300多元。在万金凤看来,这都是“搜身”留下的心理阴影,让儿子精神恍惚,她和丈夫担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

  5月14日上午,大江网记者采访南昌地区沃尔玛事务部经理杨溢时,后者表示不存在“搜身”一说,同时拒绝了采访当事员工和调看监控录像的要求。至于消费者提出赔偿2000元精神损失费,杨溢明确表示,沃尔玛方面并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不会做任何赔偿。

  事后,万金凤曾6次前往沃尔玛讨说法,但都无人协商处理此事。万金凤彻底被沃尔玛激怒,她感到再次被羞辱。6月18日,万金凤代表儿子一纸诉状将沃尔玛告上法庭。

  法院认定沃尔玛侵权行为成立

  8月27日,此案在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张祥勇称,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9月14日,法院根据证据认定以及徐坊派出所提供的出警证明,加上沃尔玛没有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认定沃尔玛的行为侵犯了孩子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法院的判决文书强调,因原告才11岁,是一名正在读小学的未成年人,其心理承受能力相对较低,对其造成的心理阴影无法具体估计,对其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应特别保护。

  最后,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对于原告诉请的要求被告进行公开道歉予以支持,但应将道歉公告张贴在被告即沃尔玛超市解西店的进口处。对于被告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要求过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5000元。对于原告诉请的心理辅导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未予支持。

  “这是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判决”

  “认定沃尔玛侵权成立,向我儿子道歉,这是最重要的。”万金凤表示,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她很难评价满意与否,一审认定5000元的赔偿金,难以弥补给孩子带来的心灵创伤。

  由于这是一审判决,依据法律规定,如不服这次判决,败诉方沃尔玛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14日下午,被告代理律师万山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拍口袋”算不算搜身的判断,直接导致了此案的一审判决,“我还没有具体和代理方协商此事,不排除上诉的可能。”

  昨日,此案宣判后,不少法律界人士也纷纷发表看法。

  “这是一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判决,零售业‘巨头’不管企业做得多大,都无权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消费者为所欲为。”昨日,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先沫说,面对搜身,由于取证困难等原因,国内鲜有普通消费者告赢大卖场的先例,此案会给商家和普通消费者带来思考。

  江西省法学会副会长叶青则对孩子的家长表示钦佩。他说,很多人在权益遭到侵犯的时候,都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一些商场超市忽视其他人身权利,“万金凤作为一名外来务工人员有此胆识,敢和商业巨头较劲,孩子应该为有这样的母亲感到骄傲。”

  本报记者张绪鸿 文/图

导读:人身自由权,是指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能不被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及非法搜查身体的民事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非法搜身是侵犯的人身自由权还是隐私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非法搜身是侵犯的人身自由权还是隐私权

  非法搜身侵犯的是人身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损害名誉权报案材料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新闻媒体、书刊对公民或法人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

  2、虚构事实,含沙射影,对他人进行诽谤的文学作品。

  3、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的证据。可举出证人证言、书面材料。

  4、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信誉,损害他人尊严的证据等。

  (三)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处分,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精神病,法人经济效益滑坡等证据。

  (四)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的证据。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

  一般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仅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一律平等。但必须注意的是,在法学学术的现实意义上,个体人格权与群体人格权分离并缜密剖析,个人与公民的人格权概念区分和个人与法人的人格权区分,他们在实质意义上没有平等性。具体人格权应该从具体法律细则中探究或加以评测,而不能从抽象且不具体的人格权独立、自由和尊严加以掩饰,这样只会将现实法律与人格权疏远,并且加剧社会个人主义彰显和罪责形态的意识出现,事实上,人格权的实质并不能以高度概括和以"独立自由尊严"的幌子的形式出现。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一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关系,在我国,其实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人格权法需要在现实的法律意义上大胆加以修饰、诠释以及表达。而从法学角度,人格权法也不能以一般和具体形式加以阐述,人格权法的权力标的的本质应该是侵权法主体中的群众和个体,以正向推动的条文需求及完善目的而加以诠释和阐述是大势所趋。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上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一定的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以上内容就是找法网小编对非法搜身是侵犯的人身自由权还是隐私权?的分析。希望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您有什么其他问题或者想要提起诉讼的。欢迎随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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