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会判几年

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获刑案”再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改判无罪

  央视网消息:今天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当地农民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经再审,法庭认为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改判王力军无罪。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王力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审判长宣读再审决定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6)内08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罪。

  听到这个宣告自己无罪的再审判决后,王力军如释重负。

  10个月前,他因为无证无照收购玉米,被当地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一审获罪后,王力军并没有上诉,当时的王力军不曾想到,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会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院再审他的这起案件,并最终改判其无罪。

  王力军:心情非常激动,也非常高兴。感谢最高人民法院给我这个普普通通的农民一个我认为想不到的结果,也感谢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宣布我无罪。

  再审宣判无罪后,合议庭法官告诉王力军,他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并就相关问题向王力军进行了解释说明。

种植玉米为主 农闲时收购玉米

  从一审被判有罪到再审改判无罪,王力军说,他的生活从来没有如此的大起大落过,那么这起案件前后,王力军都经历了什么呢,这要从他的一门生意说起。

  今年47岁的王力军,是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的一位普通农民,除了种地之外,每年农闲时,王力军还做着从其他农民家中收购玉米然后卖到粮库的生意。

  检察员:你向法庭简要说一下你收购和销售玉米的过程?

  王力军:去周边的这些农民手里边跟他们协商看收几家的玉米。价钱协商好了以后,我们俩人就用我那个脱玉米机器把玉米脱在我那个车上,在当天就拉到当地的粮库去排队销售。

  为此他还专门购置了一辆二手四轮货车和一台玉米脱粒机。王力军说,虽然利润不大,但他的这门生意在当地却很受农民欢迎。王力军称,首先,现在粮库收入玉米要求玉米得弄得干干净净,农民自己不可能都花好几万块钱买这么一台大型脱玉米机器。此外,现在种地的大部分都是上了年纪的老人,要让他们自己脱好玉米再拉在粮库去卖,也不现实——他们没有这个体力,也没有大型的交通工具。

意外发生 收购生意遭遇危机

  2014年底,王力军和往年一样,正在当地农民家中收购玉米,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随之他的这门生意也遭遇了危机。

  王力军:正在收的过程中,工商局来了问你有证吗?我说要什么证?他说是这个营业执照,再就是这个粮食收购许可证。我笑得说了,我说没有证,我没听说过这种行为还要办这些证,(他们说)那就不行。

  按照我国2004年施行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无证无照的王力军在当时确实不具备玉米等粮食的收购资格。

玉米收购生意违法 车辆被暂扣

  王力军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做的这门生意竟然是不合法的,随后工商部门对他的车辆进行了暂扣。虽然觉得冤枉,但是法律法规就摆在那里,谁也没办法,无奈之下,王力军只得回到家中,等待最终的处理结果。然而事情的后续发展很快超乎了他的想象。

  王力军:工商局说你这个案子转在就是经侦大队了,车你可以开上走,就是这个案子他们不管的了,就转在经侦大队了。

  原本以为罚了款就没事了,结果案子转到了公安局,王力军意识到这次问题严重了。于是他找到一个亲戚去咨询了一下自己的案子。在这位亲属的劝告下,王力军随后投案自首。

  检察员宣读证据证言:杨某证实,在2015年的3月27日其询问笔录中主要内容有,杨某在临河区检察院工作,王力军是杨某的侄子。王力军因为收购玉米的事咨询过杨某,杨某告诉他收购玉米没有相关许可证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以杨某带他到临河区公安局经侦大队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在公安局,办案民警对王力军进行了详细讯问和调查,而王力军这时才知道,自己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涉嫌的是非法经营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王力军:人家就说我这个非法经营罪,按多少条多少条判3-5年,罚金是非法获利所得的1到5倍。

  听到这些,王力军非常绝望,因为他的女儿已经嫁到了西安,儿子在呼和浩特上学,家里就剩他们夫妻俩和一个70多岁的老母亲,一旦自己坐了牢,家里会怎样,他不敢想象。

  王力军:你不要说判我3年、5年,判上1年我这个家就完了。

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审被判缓刑

  在缴纳了5000元取保候审保证金和退缴了6000元非法获利所得后,王力军回到了家中。

  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和审理,2016年4月15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鉴于王力军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判处了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缴的非法获利款6000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王力军说,这个缓刑的判决结果,已经是他所想象的最好结果了。

  一审判决后,王力军没有上诉,但回到家里后,他心里仍然有一个疑问,因为像他这样从事粮食收购的农民还有很多,为什么偏偏他被判了刑呢?

  王力军:也不是说去年、前年才有我们这种收玉米的,零几年就有干这样的事,就有下了地下收农民的玉米了,拉在粮库卖的。

未上诉申诉 最高法直接指令再审

  与以往其它案件不同,这起案件的当事人王力军在一审宣判后,并未上诉,而且之后也未进行申诉,这起案件之所以能够进入再审,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地方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看待这起案件的,又为什么会指令对它进行再审呢?

一审判决引争议 两种观点碰撞

  一审判决后,王力军带着一个缓刑的结果回到了家中,用他自己的话说,成了一个高墙外的罪犯。然而王力军不曾想到,自己的案子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巨大争议。

  有观点认为,王力军无证无照收购玉米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粮食流通领域的有关规定,且数额较大,理应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有观点认为,王力军收购玉米的行为,在农民和粮库之间起到了桥梁作用,客观上促进了粮食的流通,因此,王力军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行政违法性,但从社会危害程度来讲,并不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专家:争议背后实为法律与情理的冲突

  专家表示,这些争议的背后,其实正是法律与情理的冲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就是说任何一个犯罪行为要有社会危害性,要危害到什么利益。而相反这样一个行为我们看不到它的危害,那么为什么要定他罪呢?这个东西显而易见地和我们对犯罪的本质,和我们对这个处理案件要不能有悖公平正义的观念,这样的价值是相冲突的。

  与此同时,这起案件也引发了人们对我国粮食流通领域相关行政管理制度的反思。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敬波:这个案子背后很大的问题,是我们的法律制度、审批制度改革和市场的发展是相互脱节的。也就是说粮食收购市场实际上先行一步了,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放开了,但是审批制度没有相应地发生变化,那么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也没有发生变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这个不适应的情况,就表现在这样的农民,那么在这个粮农和粮库之间,促进他们之间的购销活动,方便双方赚点自己小的利润。这样的一个行为,是不是值得要求(行政)许可,值得把它认为是非法,它涉及这样一个问题。

  很快,这起案件引发的争议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滕伟:判决生效之后,社会上有一些反响,有不同的认识,不同的观点,这样发现这个舆情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领导要求我们研究这个案件,那么这个案子就纳入到我们审监庭的监督指导范围。

  滕伟副庭长介绍,本案被纳入监督指导范围后,审判监督庭首先全面审查了原审的卷宗。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滕伟:卷宗显示原来的证据材料就是认定事实所依托的证据,从证据上看,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问题,只不过是在如何处理上,认识上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

  同时,审判监督庭还邀请经济学、法学方面的教授,以及粮食主管部门的人员召开专家论证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滕伟:那么有些经济学专家,他们对流通领域的这个市场情况比较了解,也给我们介绍的很充分。关于粮食收购问题,国家是专营的,随着改革开放,市场也逐步放开,有一些农业的大省,对粮食收购等已经不需要限定经纪人的资格,许可或者是工商营业执照,这些都不需要了,也可以从事这方面的工作,那么有一些地方是不可以的,还要按原来的要求来做,这样就形成了各地的做法不一致,对这个做法看法和认识也不一致。绝大多数的专家认为,当时的行为虽然不符合相关的行政管理规定,但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经过审查卷宗,听取专家意见,审判监督庭的合议庭从罪名适用与王力军的行为两方面对本案进行了研究。关于非法经营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符合这四项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判决对王力军进行判罚的法律依据,适用的是其中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滕伟:非法经营罪有明文规定,225条,一共有四项,前三项明确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这个一般来讲就是很明确,但是它还有第三项,就是一个兜底条款,第四项就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那么什么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最高法院对此有一个明确的通知,就是必须是其他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另外,如果适用这一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与225条前三项的明文规定,具有相当性,就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才能够考虑适用。

  滕伟副庭长介绍,经过研究,合议庭认为王力军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没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滕伟:再考虑王力军,原审被告人的行为,那么当时看来,国家已经放开了粮食市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们有些地方呢,粮食收购还挺困难的,他只不过就是赚取一个差价,我们从审查看,他不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还把农民和粮库之间,架起了一个桥梁,也减少了农民到粮库去送粮的负累,从这个事实上看呢,他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也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滕伟:这个案子虽然不大,因为是个轻型的案件,但是最高法院通过个案的监督指导,主要是考虑一个是统一司法标准,也要维护司法公正,还要保护人权。在A省我从事这项活动没有问题,是合法的,到了B省,可能这个行为就要入罪,这在社会公众当中,会产生一些对司法标准,不统一的这种认识上的偏差,所以要明确的通过一个案例来让大家明白我们在执法上、司法上都是统一的。同时我们也想在司法层面积极推动粮食领域的改革。

  代理律师 张雪峰:没有申诉,也没有反映的情况下,甚至连上诉都没有,能主动地指定巴彦淖尔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发现下面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判,能勇于纠正的这个决心,也给下面高级人民法院在类似的案件中,起动审判监督这种程序,也起了一个模范作用。

等待再审开庭 事先准备发言稿

  2017年2月13日上午,在被判有罪十个月后,王力军终于等到了案件再审开庭的这一天,王力军说,再审开庭的前一天,他辗转难眠,心中既紧张又激动。

  王力军:昨天晚上就是没睡好,就是想今天开庭前事情,可能有啥结果,或者是也想在当庭想就是陈述我这个经过,就这个原因起因和经过,想了很多。

  为了这次开庭,王力军早早就准备了一份发言稿,里面句句都是他的心里话。

  王力军:就是前两三天就是我自己写的,就是想在当庭把我心里面的想法和自己的感受想说出来,想在法庭上让众人知道这个事情。

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具行政违法性

  在当天的庭审中,检辩双方对原审认定的事实部分没有异议,随后,他们十分罕见地均认为王力军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检察机关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收购并销售玉米,违反了当时我国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

  检察员:王力军未依法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收购玉米的行为违反了这个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办法和规定。综上,王力军无证照收购,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行政违法性。

  但检查机关同时指出,虽然王力军的行为具有一定行政违法性,但从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角度来衡量,并不够构成刑事犯罪,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员: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证照收购玉米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具有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综上认为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决。

  庭审中,王力军的辩护律师认为,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该改判王力军无罪。

  辩护律师:辩护人认为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不符合犯罪行为的特征,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和惩罚必要性,应该宣告无罪。

  庭审中,检辩双方同时还指出,王力军的行为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客观上在农民和粮库之间起到了桥梁作用,减轻了卖粮农民的负担。

  检察员: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证照经营粮食的行为,在这个粮农和国家收粮企业之间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减轻了农民卖粮的困难。未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利益,也未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刚才王力军在法庭上强调的我们也了解到的,就是在当地种粮的都是一些老人,可能他们也没有工具、没有脱粒工具、没有交通工具,然后他们把家里的几吨甚至十几吨的玉米送到粮站,显然是没有这个能力。王力军不但没有社会危害性、还有利于社会。

  法庭辩论结束后,王力军作了最后陈述。

  在作最后陈述时,王力军掏出了早已准备好的发言稿,一句一句讲出了自己的心里话。

  王力军:就非常感谢最高人民法院能对我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一个小农民的关注,也感谢社会阶层的一些就是各界人士及媒体对我的关注。再次感谢最高法就是能给我在这二审(再审),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就在这起案件从广受争议到再审的过程中,我国粮食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也正在悄然发生着变化。

法律法规更改 收购行为不再违法

  2016年9月,新修订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这也就意味着,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王力军当初收购玉米的行为不再违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通过这样一个个案,大家执着地追求它的公正的判决,结果我们发现法律和生活不吻合的地方、刻板的地方、不合时宜的地方,然后通过这个个案来促进法的修订,使得法律和我们的生活一致,在保护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秩序粮油收购这一块管理平滑运行上就发挥了作用。

你好:非法经营罪,数额达106万,现七个月了,会判几年刑期?

  • 非法经营能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非法经营罪罪名不成立的情况下,取保候审将会作为法院的一种强制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人身的限制,如在之后罪名成立,那么将会面临坐牢的情况。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自然人犯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已经涉嫌犯罪,公安局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逮捕,如果符合条件也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但是适用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就没事了,同样要等候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再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开庭判决。当然,在此过程中,也有可能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就认为你的案件显著轻微,直接撤销案件,或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后,检察机关认为你情节轻微,可以试用相对不起诉,那么案件可能提前终结。   因此,如果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一般都要根据相关法律的情况进行处理。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是刑事拘留。

  • 您好!涉嫌非法经营的,按照以下量刑标准量刑,,【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您的问题,华律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

没有自首、立功以及其他法定减轻从轻情节或者累犯等从重、加重情节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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