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强调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明确“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强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把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

中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3日在北京强调,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首批员额法官,在职业操守、司法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要有更高要求,要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要恪守司法良知,始终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不为人情所困,不为金钱所惑,不为权势所屈,始终以公正廉洁司法为最大光荣,以司法不公不廉为最大耻辱。
周强进一步强调,要秉持职业操守,珍惜职业尊荣,敬畏党纪国法,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励”,始终保持“慎权、慎微、慎独”,坚决守住廉洁底线,确保为党和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
周强对首批员额法官提出殷切希望。他强调,要坚守公平正义底线。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努力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呈送:尊敬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吴偕林院长(吴院长 殿)】
尊敬的(吴偕林院长),感谢您的关注与维护正义。谢谢!但为了防止像【“一审”有人在(干涉)“思必诺公司这场官司的公正审判”,和“原二审:法官”明显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嫌疑。】的现象再次发生,所以请求对正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福建万坤地公司与(思必诺公司、康倍安公司、思睿康公司)”官司,案号是:“(2021闽02民再72号)和(2021闽02民再71号)和(2021闽02民再70号)”】总共3个关联官司给予(监督)。谢谢!
【备注:很感谢“福建高院”做出的公正审判。谢谢!另外本案已完成申请再审和“福建高院:提审、开庭再审、发回厦门中院/重审”的过程。但律师分析说本案存在再绕回“一审/重审”的风险?如果真这样本人认为:既然福建高院已发回二审法院重审,二审法院应对本案重审担负/担当起责任来(注:请求“同一个法院:二审法院/厦门中院”:“二审/重审:法官”不要重蹈:“原二审:法官”做出“枉法裁判”的嫌疑的类似现象再次发生。请求监督。谢谢!),二审法院不应再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再发回一审/重审而使本案变成恶性循环官司(注:本案主历程:一审→二审→再审→已发回二审/重审→“恶性循环再返回一审/重审吗?”→“?”→“?”。。。)。请求监督。谢谢!】
因为这无论从一审本人打听到的信息:【可能有人在(干涉)“思必诺公司这场官司的公正审判”】?!!!还是从【“原二审:法官”明显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嫌疑】!!!还是从本人回想起以前(“思必诺公司股东孟斌和代表林栋”跟本人)说过的话:【“说他们及他们领导在“市”级政府工作人员和“省”级政府工作人员是有关系的”】!!!等方面分析本人都认为“思必诺公司”非常有可能会利用【(思必诺公司)的政府工作人员关系和金钱】来“想方设法”(干涉)以上【发回:重审】官司!
所以还需恳请尊敬的(吴偕林院长)对正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的【“福建万坤地公司与(思必诺公司、康倍安公司、思睿康公司)”官司,案号是:“(2021闽02民再72号)和(2021闽02民再71号)和(2021闽02民再70号)”】总共3个关联官司给予(监督)。谢谢!万分感谢。谢谢!
福建万坤地工贸有限公司(李伟胜 敬)

这同时也证明:卖方/思必诺公司现在是收到不止买方/傅占鹉30%款项的简单问题,而是卖方早已收到买方超过30%款项以上了或者是已经收到买方100%款项了。谢谢!

福建万坤地工贸有限公司(李伟胜 敬)

第六小份)、关于(思必诺公司)等3家公司到底是收到(北京大巢公司 傅占鹉)总共多少金额问题?
从【(北京大巢公司 傅占鹉)与(万坤地公司)官司,(第三人)都是:(思必诺公司,康倍安公司,思睿康公司)】官司的(一审和二审)的(录音)材料中可以确认:(北京大巢公司

这同时也证明:卖方/思必诺公司现在是收到不止买方/傅占鹉30%款项的简单问题,而是卖方早已收到买方超过30%款项以上了或者是已经收到买方100%款项了。谢谢!

福建万坤地工贸有限公司(李伟胜 敬)

第七小份)、关于【(思必诺公司,康倍安公司,思睿康公司)和(北京大巢公司 傅占鹉)】认定仅转让了90%(5670万元)股权的问题?是否合理?

虽然交易双方采用【(私下交易)和(变相交易)】手法完成【(100亩土地/100%股权等)6300万元】交易,但是万坤地公司/中介认为至少应该按100%(6300万元)来计算代理费给中介才对。为什么呢?万坤地公司/中介分析主要有以下(一、二、三条)原因:

所以无论从以上“第一)条”的根据【房屋(土地)代理转让合同】里的以上(2条)条款“互相制约”方面来说,还是从以上“第二)条”的从“正常交易”方面来说(但已经私下交易了),又还是从以上“第三)条”的从“私下交易”来(合作)方面来说(《虽然交易双方采用【(私下交易)和(变相交易模式)和(变相交易)】手法完成【(100亩土地/100%股权等)/6300万元】交易,但是》),都能证明(思必诺公司,康倍安公司,思睿康公司)至少应该按(100%/6300万元)来计算代理费给中介。以及“思必诺公司”欠款“万坤地公司”代理费至今已(4年8个月)时间还未支付任何费用给万坤地公司。谢谢!
【备注:因为卖方/思必诺公司的私下交易、违约、不诚信行为导致万坤地公司/中介为了打这个官司已经损失:“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一审律师费、二审律师费、再审律师费、重审律师费”、2次财产保全费(2次保险保函费、2次法院保全费)、交通费、“(4年8个月时间:精神损失费、利息费、误工费、客户损失费、利润损失费)”等。。。,所以卖方/思必诺公司除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给乙方/中介外,难道不应该再按合同约定赔偿给守约方/中介造成的所有损失吗?谢谢!】

福建万坤地工贸有限公司(李伟胜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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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的人都会签订合同,签订合同一定要是有权利坚定该合同的人,那么如果我们要签订授权合同,签字的人是法人还是被授权人?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授权签字人是法人还是被授权人

一般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字的,可以由出具授权书,由获得授权的人签字,与法定代表人签字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一、这里,要区分开“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含义。法人,一般指一个机构或单位,比如一个是一个法人;法定代表人,一般指一个机构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比如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而,您在提问中涉及到的“法人”,应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此外,还需要区分开“授权人”、“被授权人”、“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概念。这四个词语中,授权人与被代理人的含义类似,即原来有权利、现在把权利由别人行使的人;被授权人与代理人的含义类似,即原来没有权利、现在接受别人委托暂时行使权利的人;但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属于法律专业术语,授权人和被授权人不是法律专业术语。因而,您在提问中涉及到的“授权人”,应为“代理人”,即接受授权的人。

第三、一般来说,在合同签字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其中的一个人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两个人同时签字,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的类型】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情况下,如果我们要签订授权合同的话,那么通常是法定代表人签字,一般是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字而出具的授权书,最后的合同就是由被授权人进行签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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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及承担的责任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二百五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 号)第三十七条。

(二)传唤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经说服教育后仍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到场。

人民法院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进行调查询问。

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2月4日施行)第四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号)第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 号)第十五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12月16日修订)第29条、第97条。

(三)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执行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12月16日修订)第44条。

(四)被通知到搜查现场;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的现场;到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的现场。

1.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人民法院对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时。

2.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时。

3.人民法院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时。

1.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2月4日施行)第四百九十六条。

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2月4日施行)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4.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5.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二百五十条。

(五)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基础信息被记载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给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通报给征信机构,记录在征信系统中;代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记载的失信情况及相关信息将通报给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2月4日施行)第五百一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 年5月1日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六)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 年 7 月 22 日修正)第一条、第三条。

2.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 年 1 月 20 日施行)第三条第(五)、(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项。

(七)冻结个人账户,并被裁定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履行债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或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建议冻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问题的答复》(2015年2月9日施行)。 

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2.被执行人拒绝交出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凭证。

1.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二百四十一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2011〕195号)第15条。

(九)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

2.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

3.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

4.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5.被执行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6.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包括:

(1)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2)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3)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4)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7.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包括: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3)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5)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6)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7)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8)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9)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8.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 号)第九条、第十九条。

2.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2月4日施行)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12月16日修订)第100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 年 7 月 22 日修正)第十一条。

(十)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主要包括: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1.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 号)第二条。

结合前述梳理内容,可以发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作为法人或法人组织的代表,若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那么法定代表人等也将一并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当然如果能证明消费行为系以个人财产实施的个人消费行为,则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取消对当次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

对于执行阶段的协助、配合义务,若法定代表人等拒不履行,导致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将被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形严重的还将处以刑罚;若法定代表人等的财产与法人或法人组织的财产混同或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则将被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5条的规定:执行程序中,虽不是被执行人但具有协助调查、执行义务的单位,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亦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检查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综上,实践中,作为法人或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一旦其所在的法人或法人组织成为被执行人,首先应当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便资不抵债,无力偿还,也应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尽职尽责的合法维护法人或法人组织的利益,从而尽可能的降低个人的职业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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